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苏府办[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日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经研究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必要性(一)推行公务卡结算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延伸。
它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推行公务卡结算是适应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廉洁高效阳光政府的需要。
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强化财政性资金管理,增加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简化财务报销流程,提高支出支付效率。
通过充分利用发卡银行提供的透支消费额度及透支免息期功能,及时实现职工公务消费的支付行为,减少现金流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公务卡结算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的操作管理机制。
(一)公务卡的组成及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原来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银行卡刷卡结算,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基本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苏府[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苏府办[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86号)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经研究,现对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采用转企改制、租售结合、撤销等形式进行改革时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转企改制、租售结合改革的单位,转让方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等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34号)执行。
二、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参照市政府《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执行。
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原退休待遇及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等,参照市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执行。
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62号)执行。
三、实行租售结合改革的单位,所转让的国有动产应由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苏府办[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迅猛发展,呈现出资金、物流、人才的聚集效应,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各地在加快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污染集中控制、推行ISO14000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区和工业小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提升制造业、壮大服务业、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要全力构筑开放型经济、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的三足鼎立格局;要营造开放有序透明高效的经济运行环境,明礼诚信的人文环境,最为适宜的人居和创业环境。
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包含了环境质量的提高,保护环境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1]40号)以来,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苏发[2002]31号),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
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
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
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
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苏府[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我市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一)梳理执法依据梳理并公布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填写《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见附件2),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
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的结果应于2005年10月底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政府应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依法进行审查。
对审查中的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职权或法律依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涉及部门“三定”规定的,由编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依法管理、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多方参与、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为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创新发展1.突出发展重点。
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发展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苏府办[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和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认定(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驻苏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学校。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且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适用对象可分四类:1.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2.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苏府[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在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尚未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之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退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构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改制单位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为组员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退管工作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人员较多的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组可根据退休人员所在居住地,就近划分,成立若干自我管理小组,并确定联络员,协助退管工作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细化服务工作退管工作组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以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方位、人性化的提供退管服务,为构建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原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自管小组和退休人员开展学习或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切实将各项退管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
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7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09施行日期2002.08.09文号苏府[2002]7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主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现就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机构改革成果。
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明的公共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及事企分开。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坚决放掉,做到不“越位”;把该由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把政府和社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离开来,做到不“错位”。
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市场机制失灵方面的主导作用,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和对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职能,将政府不宜承担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自治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向服务型、从管微观向管宏观、从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
构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开发区运行机制,强化开发区行政机构的协调、服务职能,由开发主体行使土地、房产经营和招商职能,实现由政府招商向企业招商转变。
着力推进政府公务员的职业化,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应对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加强市级机关幼儿教育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指导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会计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并做好车辆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年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行车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负责市行政中心大院车辆出入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和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苏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苏发〔2009〕25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199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些政策文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和要求。
经认真梳理和审核,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以下16个文件予以废止:1.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化试点步伐的意见》(苏发〔1996〕15号);2.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49号);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10号);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39号);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和“公平负担”的意见》(苏办发〔1999〕21号);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办发〔1999〕48号);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1〕35号);8.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3〕45号);9.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苏州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1997〕78号);10.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1998〕69号);11.《批转市农业局阳澄湖围网养殖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82号);12.《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13.《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3〕170号);1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3〕173号);15.《关于实施苏州市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十大工程的通知》(苏府〔2003〕175号);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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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苏府[2008]9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2
【实施日期】2008.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
的通知
(苏府〔2008〕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尚未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之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退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构
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改制单位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为组员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退管工作组),负责开展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