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东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东政办发〔200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东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4日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要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持续深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再造1.推行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按照上级要求,研究提出由项目单位编制一套材料的事项清单,明确编制内容和标准,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项目落地。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2.按照“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系统、一次评审、一个证书。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3.统一受理环评审批,明确提前服务、受理、评估、审查等标准,同步评估审批,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东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一守六保三促”任务。

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要把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要强化资金统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和节奏,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基层“三保”底线。

(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密切跟踪新冠肺炎疫情态势和经济运行情况,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虚增收入,决不能因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而乱收费,不得违规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确保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使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东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事局、东营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9〕4号),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东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行政辖区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四五”大气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试点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2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公开买卖的行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东政办字〔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9日东营市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攻坚方案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提升我市工业能效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工业发展方式、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以提升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工艺、装备、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以节能降耗为核心的企业技术改造,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为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抓好重点行业节能,逐步将节能推向工业全行业,落实目标责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不断增强企业主动节能意识。

——总量控制、存量优化。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节能挖潜改造和技术改造力度,持续优化工业用能结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控高耗能行业项目,努力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资金、价格、金融等政策支持和信用约束力度,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市场驱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

——分类实施、差别管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东政办字〔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东营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50号)等要求,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数字政府建设,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深入推进业务运行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创新数据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推行“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全域推进。

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同步推进、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8]9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8]9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东政办字〔200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以优良的城乡环境迎接全运会的召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1年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群众、迎接赛事,全面推进、近远结合,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城乡协调、整体提升的原则,集中整治影响城乡环境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为全运会的召开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任务分工(一)市容市貌整治。

继续开展市容环境联合执法活动,切实解决城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扯乱挂、乱倒垃圾等“六乱”问题。

对重点路段的“马路市场”、店外经营予以取缔。

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区,统一配置摊位设施,划定区域,严格落实“三定一包”制度,做到定时、定点、定人,包周围环境卫生。

规范车辆停放,确保公共场所秩序良好。

按照《东营市门头牌匾设计设置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广告牌匾管理,对破损、脏污、参差不齐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限期拆除更换;全面取缔建筑立面上未经审批、不符合设计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东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21号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全市经济运行调度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对全市经济运行的调度要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运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重点分析和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好指导、组织、协调的作用,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服务。

(二)建立经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经济运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个经济运行调度的牵头组织工作。

(三)建立全市经济运行调度网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也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部分乡镇和重点企业建立相应制度,加强经济运行调度。

二、每月召开经济运行综合分析会议(一)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18日前组织市统计、经贸、科技、外经贸、农业、环保、财政、国土资源、人行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以及有关业务科室长,召开经济运行综合分析会议,调度分析上月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着重分析经济运行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运行综合分析会议的具体分工为: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全市服务业运行情况;市财政局重点分析财政收支及财源培植情况;市统计局重点分析面上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市经贸委重点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节能降耗情况;市科技局重点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情况;市外经贸局重点分析全市对外经贸、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情况;市农业局重点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市环保局重点分析全市环保和排污情况;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分析全市土地利用和项目落地情况;市人行重点分析全市金融情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6•【字号】东政办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6日东营市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工作方案为扎实推动民生改善创新,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根据省《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落实省确定实施的重点群体保障、居民就业增收、教育均衡发展、群众就医服务、城镇生活条件、农村人居环境等“六项提升行动”要求,通过实施一批民生工程,扎实办好重点民生实事,完善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民生事业投入,促进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环境、困难群体救助等方面不断改善,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重点群体保障提升行动方面。

1.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10%以上,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开展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

设立慈善“救急难”专项救助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慈善救助。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社会救助。

制定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加快市“智慧救助”平台二期开发,实时开展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东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6日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组成。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
(实用版)
目录
1.东营市运动会简介
2.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历史
3.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设立意义
4.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特点
5.总结
正文
【东营市运动会简介】
东营市运动会是山东省东营市举办的一项综合性体育赛事,旨在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市民体育素质,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促进体育文化交流。

该运动会设有多个比赛项目,包括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吸引了众多市民和体育爱好者的参与。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历史】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自运动会创办以来,便开始记录各项比赛的成绩。

随着时间的推移,纪录表不断完善,现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历史资料,见证了东营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设立意义】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设立意义在于激励运动员追求卓越、挑战极限,展示个人和团体的实力与风采。

同时,它也为今后的比赛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提高整体竞技水平。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特点】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的特点如下:
1.纪录内容丰富,包括各项比赛的成绩、纪录保持者、打破纪录的运动员等信息;
2.纪录表不断更新,随着比赛的进行,各项纪录有可能被刷新;
3.纪录表具有时效性,记录了不同时期的比赛成绩,反映了东营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历程。

【总结】
东营市运动会纪录表是该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见证了运动员们不懈拼搏、勇攀高峰的精神风貌。

东营运动会策划报价

东营运动会策划报价

东营运动会策划报价一、项目概述东营市将举办一届规模较大的运动会,时间为2022年9月,地点为东营市体育中心。

本次运动会旨在促进东营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群众体育意识,提高广大市民的体育素质,营造全民健身的浓厚氛围。

二、策划方案本次运动会策划方案包括主题确定、赛事设置、场馆选址、参赛人员组织、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

1. 主题确定主题:健康东营,运动无界通过这个主题,表达了东营人民对于健康的追求,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到体育运动中。

2. 赛事设置本次运动会将设置多个大项赛事,包括田径、游泳、篮球、足球等。

其中,田径赛事将设立长跑、短跑、跳远、投掷等多个项目;游泳赛事将设立自由泳、蛙泳、仰泳等项目;篮球赛事将设立男子篮球、女子篮球和青少年篮球等项目;足球赛事将设立男子足球、女子足球等项目。

3. 场馆选址本次运动会将选用东营市体育中心作为主要比赛场馆,其中包括田径场、游泳馆、篮球馆和足球场等。

4. 参赛人员组织本次运动会将邀请全市各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市民参与。

参赛人员将按照不同项目进行组织报名,并进行预赛和决赛的选拔。

5. 宣传推广本次运动会将通过多种宣传推广方式,包括线下宣传、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等,广泛宣传本次运动会的举办时间、地点、赛事设置和参赛报名等信息,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

三、费用预算1. 场馆租赁费用:500,000元租赁东营市体育中心场馆,包括田径场、游泳馆、篮球馆和足球场等,用于比赛场地搭建和赛事进行。

2. 赛事组织费用:200,000元包括赛事编排、裁判费用、工作人员费用等,用于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3. 奖金与奖品费用:300,000元包括各个项目的奖金和奖品,用于激励选手的参与和取得好成绩。

4. 宣传推广费用:100,000元用于广告宣传、印刷宣传品、网络推广等宣传手段的费用。

5. 后勤保障费用:200,000元包括餐饮服务、医疗保障、赛事物资采购等费用。

6. 其他费用:100,000元包括赛事软件系统搭建、会务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东政办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15年10月在垦利县举行。

为加强对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王吉能(副市长)副主任:孙乐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立安(市体育局局长)崔建华(垦利县县长)周洪成(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副主席)成员:崔建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胡永平(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梁海伟(市教育局局长)燕纪光(市公安局副局长、东营分局局长)郝吉虎(市财政局局长)崔相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宋国忠(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王春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李辉(市安监局局长)李梦来(市广播电视台总编辑)王江勇(市体校校长)XXX(市气象局局长)孙家恩(东营日报社总编辑)陈卫奎(东营区副区长)苟增杰(河口区区长、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霰景亮(广饶县县长)马俊(垦利县副县长)燕振诚(利津县县长)高保民(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文体部部长)徐月利(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副院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郭立安兼任办公室主任。

该项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东政字[2014]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东政字[2014]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东政字〔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申长友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编制、财政、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田青云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统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粮食、物价、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编制、财政、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黄河三角洲建设办公室(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

联系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中央储备粮东营直属库、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石油公司、驻东营通信机构,协助市长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张润国同志负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开发区建设、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管理、黄河水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黄河水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营黄河三角洲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王吉能同志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对外宣传、旅游、知识产权、民族宗教、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东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东政办发〔200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要求,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

为切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免除杂费的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

各县区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严格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城市初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城市小学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

(三)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0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5]2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选拔组建参加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队伍,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5年10月举办东营市第十届运动会。

为做好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