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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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的监管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含量和排放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系统,具体工作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排污单位。

第二章申报登记程序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污信息。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并向其发放相应的排污证书。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口、设备设施、污染物处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达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相关处罚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排污证书,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停产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税收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发布时间:2021-01-29来源:中国政府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便利、高效。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四条排污企业在开展排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并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申报登记表格(附件一);(二)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排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五)排污物的排放方式、量化数据和排放标准;(六)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排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七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并向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书。

第八条排污申报材料不具备法定形式、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要求排污企业补正,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排污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后,应当按照许可证书的要求开展排污活动,并按期申报排污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吊销排污许可证书。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执法检查等。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排污企业有不合规的排污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排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2. 第二章环境质量目标和限值- 第六条国家对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环境质量,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限制和禁止排放区域,对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质量限制和排放标准。

3.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项目、政策、法规、规划、方案等的编制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公众参与。

4.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 第二十八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5. 第五章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水污染的防治,保护水资源。

-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6. 第六章噪声、振动、辐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噪声、振动和辐射的管理。

7.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 第六十四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规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监测和评估。

2.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发展净化技术,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五条重点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以及燃煤、油、气等主要能源消耗行业和机动车尾气污染。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此条例旨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明确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定排污许可证的颁发、监管和管理等各项事宜,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规范化和绿色生产。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企业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得以对外发布的一种证明文件。

证明企业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标准已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且在有效期内允许企业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企业发布排污许可证,并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污染排放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进行审核。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审批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前置审批主要针对环境敏感性较高、排放物特性较为复杂的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后置审批主要针对排放物较为简单的企业,企业应当在投产预备期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投产。

第七条:企业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提交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三、排污许可证的运行和管理第八条: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并承担监测和数据报告等管理责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及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数据等信息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开企业的污染排放和污染物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状况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资源、减少排放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环保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

排污申报管理制度范本

排污申报管理制度范本

排污申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排污申报的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第三条排污申报的内容排污申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排污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二)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三)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包括处理设施的名称、型号、处理能力、处理效果等;(四)排污者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排污申报的程序排污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排污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排污者提出整改要求;(四)排污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排污情况,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排污申报的管理(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申报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污申报的审核和监管;(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的排污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排污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证排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排污者应当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法律责任(一)排污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报排污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污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排污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排污申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污水处理工程中的环境法规与政策要点

污水处理工程中的环境法规与政策要点

污水处理工程中的环境法规与政策要点环境法规与政策在污水处理工程中至关重要。

合理的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重点介绍污水处理工程中的环境法规与政策要点,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遵守相关规定。

一、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污水处理工程中,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

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对污水排放的要求、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相关环保规定,包括污水排放标准、监测要求、处罚措施等。

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评要求在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实施细则,工程项目需在建设前进行环评,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环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

环评报告需将污水处理工程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等方面详细记录和说明,以便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督。

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我国,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污水处理厂需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内记载了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规程、排污标准、监测要求等。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相对繁琐,但也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确保了污水处理工程的合法运营。

同时,排污许可证也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和选址必须符合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涉及到用地、建筑规模、产业布局等方方面面。

工程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利用要求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用地总量控制、建设标准等。

污水处理工程选址时需遵循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合理、科学地利用土地资源。

2023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等。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所有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准确测量和记录。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纳入统一的排污管理平台。

第五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排污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二章申报登记的要求和程序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内,向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七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二)排污单位的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三)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四)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和达标情况;(五)其他相关的申报信息。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通过统一的排污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

第十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信息予以登记,并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一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重新申报,并可以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违法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要求,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申报登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未申报登记的企业进行严重处罚,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申报登记的内容第八条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二)排污类型,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三)排污设施,包括废气净化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四)排污量,包括排放标准、排放浓度等;(五)排污处置情况,包括废气处理、废水处理等;(六)其他需要填报的信息。

第九条排污企业申报登记资料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

第十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十一条排污企业申报登记应当办理手续齐全,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申报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政府的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四条审核通过的,环保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排污企业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排污企业在收到《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证书上的要求,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排污设施。

第十六条排污企业应当每年重新申报登记,并更新相关信息。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第五条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及时、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申报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登记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违规信息。

第二章申报登记程序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始排放污染物之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登记请求。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申报登记请求进行审核,并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发放申报登记证书。

第九条申报登记证书应当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内容。

第十条申报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年度申报材料,经审核后重新领取新的申报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合规性,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申报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

第十三条发现申报登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严重超标排放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吊销其申报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申报登记单位或个人的违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未列入本规定范围的特殊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场、生活垃圾处理厂等。

三、申报登记义务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需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排放情况。

四、申报内容
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五、申报方式
申报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进行,也可书面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申报费用。

六、申报时限
申报的时间限定在每年的固定期限内,超过期限将视为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申报审核
申报材料将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八、处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申报、虚假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九、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申报的单位将采取强制措施,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将予以严格处罚。

十、违法行为记录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并可能对其进行限制性措施。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问题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以上,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共同创建一个环境友好、健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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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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