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24条: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3条: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4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3 健康与安全
3.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6)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5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26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产经营活动。
3.7《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第11条: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
3.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3.10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60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