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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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省社会 保 险 事 业 局 负 责 工 伤 保 险 参保 登 记 、缴 费 、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
直管单位在 岗职工月平均缴 费工 资的标 准
执行 。
工伤职工需要住 院治疗或需异地就 医 的 ,其住 院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就 医交通食
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省财 政厅 《 关 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住 院治疗工伤 的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 就 医交通食宿费标 准 的通知 》 ( 鲁 人社 办
疗保险 的按照基本 医疗保 险规定处理 。
六 、职工 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 相对 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 的 ,其 劳
动能力鉴定 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劳 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按照 《 工伤职工 劳动能
力鉴定管理办法 》 ( 人力 资 源和社会 保 障 部 、国家 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委 员 会 令 第 2 1
评价工作 。
( 2 0 1 7 年 4月 1 7日印发 )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工
S DPR一 2 O 1 7一 O l 4 0 O 1 O
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发省属驻济 机关事 业单 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 保险 有关 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  ̄ 2 0 1 7 ]1 0号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 第 1 3期
将于 2 0 1 7 年4 月3 0日有效期届 满 。为切
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 的工伤管 理 ,保 障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的工作人员 的工伤权益 ,按 照 《 山东省行
8 8
省 政 府 部 门文 件
政 程序 规定 》有关 要 求 ,经 省政 府 同意 , 现将 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参加 工伤保 险有关 问题通 知如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人社字〔2020〕1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中“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一)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业务。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疗机构 ,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 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六) 各市建立统 一的基金管 理, 协议管理 , 待遇审核管理 , 档案 管理, 系统管理等业务流程和服务 规范. (七) 实行工伤保 险市级统筹 后, 县 (市 ,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当 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者, 负责 全面做好工伤保险扩面, 征缴 , 稽 核, 工伤医疗等工作. 各市要结合 实际科 学制定实行市级 统筹后的 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建立职 责清晰 , 运行顺畅 , 服 务便捷的工 作机制, 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扎实推进内控 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管理行为, 确
(七 ) 聘用
假, 营私舞弊的, 严肃查处, 坚决纠 正;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 员, 取消考试或 聘用资格, 并不得 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 对违反公开 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二) 省属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 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书, 不举办也 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 省属事业 单位新进人员 公开招 聘工作, 政策性强, 涉及面 广, 社会各界比较关注, 各部门 , 各 单位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 坚持标 准条件 , 严格工 作程序, 确保公开 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 (略 )
保基金安全 .
三, 组织实施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是进 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 健全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增强 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更好保障 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 各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和社 会保障) 部门 , 财政 部门一定要高 度重视,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 已初 步实行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 市, 要进一步完 善政策, 促进各项 工作规范运行; 尚未实行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市, 要尽快出台市级统 筹方案, 认真做 好实施工作, 确保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二� 一� 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2009]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

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加强对工 作进展情况的 检查考评和定期 通 报,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 落实 的工作责任制 �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要深入基 层联合开展调查 研 究和执法检查, 全面掌握推进集体 合同制度实施的特点和规律, 及时 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 新问题, 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 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思路, 创 新工作方法, 推动 "彩虹计划" 顺利 实施 � (三)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 各 级协调劳动关 系三方要充分发 挥 职能优势, 相互支持, 协调配合, 共 同做好 "彩虹计划" 实施工作 � 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充分 发 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 , 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 [20 10 ] 3 号 �
各市 , 县 (市 ,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 财政 局, 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鲁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办发 [2010] 9号 ) 要求及相关规定, 为推进 先行实施国家基 本药物制 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 的乡镇卫生院, 具有独立建制资格 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人事制 度改革,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事制度改革 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 深入贯彻 中央和省委 , 省政府 关 于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的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鲁人社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3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08
【实施日期】201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
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313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有关单位: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医疗费统筹以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原有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和管理措施需做相应调整完善。

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做好生育待遇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1200元,超过35周岁(含)怀孕的增加600
1 /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卫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生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定期监测学生健康状况,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学校卫生工作重要任务,是疾病预防和指导教学的基础性工作,是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丰富体检项目,改进技术手段,确保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改进组织管理从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择优确定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对本辖区申请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2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过竞争性磋商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与体检机构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经费拨付时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公布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8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8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局(农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选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99号)要求,前期,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内教育、农业、文化和卫生计生系统开展了挂职研修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共确定张国增等160人为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同时确定了研修单位和指导教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修时间本年度挂职研修时间为2016年9月中旬-2017年8月底,研修人员应于2016年9月16日前到研修单位报到。

二、经费补助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按照每人3万元标准拨付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修人员食宿补贴和指导教师相关补助,其中食宿补贴每人2万元,科研补助每人5000元,指导教师补助每人5000元。

培养经费将直接拨付至研修单位,研修人员到岗工作后,由本人从研修单位领取。

指导教师补助由研修单位发放给指导教师。

2.基层人才挂职研修是提高研修人员原工作单位业务、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原工作单位应在经费补助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6号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6号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
16号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21
•【字号】鲁价格二发〔2018〕68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医用耗材名
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医疗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应用,更好地服务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经研究,将部分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预充式冲管注射器、超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器、无针输注连接装置、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针管弹回式安全采血针)、功能性敷料等五种产品纳入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一次性材料目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的价格,不得擅自超出目录范围使用或提高加价率。

三、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1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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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第 二条 本办 法所称工伤 预 防费 是指
设 区 的 市 工 伤 保险 基金 中 依法用 于开展 工
伤 预 防 工作 的 费 用 。
在保证工 伤保险 待遇支付 和储备金 留
存 的 前 提下 , 工伤 预 防费 使用 比例 原则 上 不得超过设 区 的市 上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征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社 规 号 人
〔2 0 1 8 〕 3

各 市人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 局 、 财政局 、 卫生
计 生 委 、 安 全生 产监 督管理 局 :
为更好保 障 职工 的 生命 安 全 和 健 康 ,
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 伤预 防工作 ,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规 定 ,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 同 级 财 政 、 卫生 计生 、 安 全监管等部 门 按照 各 自
职能做好相 关工作 。 第 四 条 各级人力 资 源社会保 障 、 卫
生 计生 、 安全监管等部 门 应 每年定期 通报
工伤认 定 、 职业病报告情况 和 生 产安 全事
第 十 条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行政 部门 受理行业协会或大 中 型企业 开展工 伤预防 项 目 申 报后 , 会 同 社会保 险经 办机构对行 业协会或 大 中 型 企业 承训 能 力 进 行评 估 。 具体评估标准 和办法 由 设 区 的市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部 门 制 定 。
训 。 第 七 条 工 伤 预 防 费 实 行 预算 管 理 。
设 区 的市 社会保 险经办 机构按照 上 年度 预 算执行情况 , 根据工伤 预 防工 作需 要 , 将 工伤预防 费列 入下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 支出 预算 。 具体预算编制 按照 预算法 和社会保 险 基金 预算 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 。
工 伤 预 防工 作 。
山 东 省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卫生 和计 划 生育 委员会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局
年 月 2 0 1 8

1 2 日
山 东 省工伤 预 防费使 用 管 理实施 办法
第 一 条 为 促进 用 人 单位做好工伤预 防 工 作 , 减 少 工 伤事 故 和 职业 病 的发 生 , 更好地保 障 职工 的 生命安 全和 健康 ,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社会 保险 法 》 《 工伤 保险
第 九 条 行业协会和 大 中 型企业 等社 会 组织 根 据本地 区 工伤 预 防重 点 领域 , 于 每 年工 伤 保 险基金预算 编 制 前提 出 下一 年 拟 开 展 的 工伤 预 防项 目 , 编 制 项 目 实施方 案和 绩效 目 标 , 向 设 区 的 市人力 资 源社会 保 障行政 部 门 申 报 。
厅 、 省 财 政厅 、 省卫 生 计生 委 和 省 安 监 局
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工 伤预 防 费 使用 管理实施
办 法》
( 以下简称施 办法 源自 实》) ,现 印 发
给你们 , 请结合 实 际认 真 贯彻 落实 。
各级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 财政 、 卫生
计 生 、 安 全监 管 等 部 门 要 根 据 《 实 施 办
法 》 要求 , 围 绕 本 地 区 工 伤 预 防 工 作 目
标 .

加强协调配合 ,
建立工作 机制 ,
细 化
政策 措 施 ,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 强化预 防费 使用 监 管 , 积极 稳妥 推进
支 出 :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预 防 宣 传 ,
主 要用 于工伤保 险政 策 、 预 防 工 伤事故 和 职业病知 识等 宣传 ;
二 (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预 防 培 训 ,
主要用 于参保 职工及 相关管理人员 工伤 事
故 预 防知 识 、 技 能 、 案 例和 相关政策等 培
第 八条 设 区 的市 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财政 、 卫生 计生 、 安全 监管 等部 门 , 根据产业结构 、 重点 行业 、 工 伤 事故 伤 害 、 职业病高 发 的 行业 、 企业 、 工 种 、 岗 位等情 况 , 确 定 本地 区 工 伤预 防 的 重点 领域 , 并通 过适 当 方式 向 社会公 布 。
信 故 等 息 。
第 五条 工伤 预 防工作应 坚持政 府主
导 ,
专业运作 ;
突出重点 ,
注 重 实效 ;

范 管 理 , 用 费 安全 的原则 , 建立科 学 、 规
范 的 工伤预 防工作模 式 。 第 六 条 工 伤 预 防 费 用 于 下 列项 目 的
SD PR — 201 8 — 01 40003
锜 政 府 部 门 文件
山 东 省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厅
山 东 省财政厅 山 东 省 卫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山 东 省安全生 产 监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工伤 预 防费 使 用 管理 实施
条例 》 以 及人力 资 源社会保 障 部 等 4 部 门
《 关于 印 发 工伤 预 防 费 使用 管 理暂 行办 法
的通知 》
( 人社部 规
〔 2 0 1 7〕
号 1 3

等 相
关规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2 9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1 8 年第 8 期
缴 收入 的 % 3

因 工伤 预 防 工作需要 , 经 省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 部 门 和 财政部 门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提 高工 伤预 防 费 的 使用 比 例 , 最 高不得 超
过设 区 的 市上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 缴 收人
的 % 5

第 三 条 工伤 预 防工作 由 设 区 的 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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