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福州召开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省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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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评价 (科技成果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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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违法行为举 报投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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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专利奖评审
1.《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 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0]215号) 第二条:永春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县科技和 永春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类别: 知识产权 (一)永春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 局 (二)永春县科学技术创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奖); (三)永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永春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第四条: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永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永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7至19名,主任委员由永春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永春县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县科技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助奖励申 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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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科学技术 奖评审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0]215号) 第二条:永春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永春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类别: 县科技和 (一)永春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 知识产权 (二)永春县科学技术创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奖); 局 (三)永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永春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第四条: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永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永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7至19名,主任委员由永春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永春县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 县科技和 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知识产权 2.《福建省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局 第四条 科技评价主要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评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研究与服务机构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科技和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涉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管理专利 局 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奖励。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知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为了住有所居——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询问会实录
以准确核定供应对 象? 下一 步重 点是 ,按照党 的 十八 样 化 方 式 供 应 建 设 用 地 ,采 取 划 审核工作 ,
大提 出的 “ 加 强保 障性 住房 建设 和 拨 、商 品住 宅配建 保障性 住房 等多
管理 , 满足 困难家庭基 本需 求” 的要 种 方 式供 应 保 障性 安 居工 程 用地 ; 福 建省人 民政府 《 关 于保 障性安居
能, 吸引社会 力量参 与 ; 鼓 励用 工 比 定 来 保 证 分 配 的公 开 、 公 平、 公 正? 较集 中的开发 区、产业 园区和 大型
定时 间内将信息 反馈给 同级 民政部
省住房 和城 乡建设厅 厅长 翁玉 门 。民政 部 门根据 相关部 门提供 的
企业 开展公共 租赁房 建设 。三是 加 耀答 : 为确保保 障性住 房 的分 配“ 三 相关材料 , 出具符 合条件 申请人 ( 除 强分 配和后续 管理 ,进一 步落实 责 公 ” , 近年 来 国家 和我省 出 台了一系 住 房外 )的家庭 收入 、资产 核定证 任, 严 格执 行 准人 标 准 、 审 核程 序 、 列政策文 件 ,在 制度设计 上层层 把 明 , 提交 给市县住 房保 障部 门 , 作为 动态 管理 、退 出执行 等方 面 的政策 关 、 部 门联 审 、 公 开透 明 , 主要体 现 分配依据。 制度 , 坚持 阳光 操 作 , 做 到公 平 、 公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一是准 入审核 , 一
路 平 委 员 问 :保 障性 住 房 的 分 资办企业 、报税完 税 、社会 保险缴
本参 与建设 ,进 一步 发挥 财政 资金 配 是 推 进 保 障性 住 房 建 设 的 重要 环 纳 、 银行 账 户 、 股票 账户 、 商 业保 险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二十一、删去原第四十条。
二十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
第九项修改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商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
第十项修改为:“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第十一项修改为:“隐匿或未按规定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的商品;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
五、第九条修改为:“严禁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和坑害用户、消费者。”
六、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第二项修改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第五项修改为:“已取得质量认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认证标准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未经质量认证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
第九条 严禁利用广告推禁生产、销售下列商品:
(一)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二)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
(五)已取得质量认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认证标准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未经质量认证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
第五条 支持新闻单位对商品质量实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闽常[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清规:治乱之举——福建省涉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清理解读
性 法规可 以设定查 封 、扣押 的行政 予 以制 止” 的规定 ,福建省 森林条 经营设施 。” 《 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 、 政法规 例 》 十六条 “ 封 、 行 第 查 暂扣 ” 的规定 , 《 福建省 实施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的 ,地方性法 规不得设定 ;二是法 规定 ,福建省 实施 ( 《 中华人 民共和 式 , 扩大行政强制措施 的适用 。
律 、行政法 规 中设定 了行 政强制措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办法》 十七条 第
《 福建省 商品质量 监督条 例》 第
施, 地方性法规 不得扩大法 律 、 行政 第一款第 ( ) 二 项封存 、 留的规定 , 十九条 “ 封违法者 的生产 、 营场 扣 查 经 法 规规 定 的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对 象 、 《 福建省 实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地 所 ” 的规 定 , 扩大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种类 、 条件 ; 是 尚未 制定 法律 、 三 行 管理法 ) 法》 四十八条 “ 封 、 办 第 查 扣 国产 品质 量法》第 十八 条规 定 的查
响 防洪 安全 的 ,水 行政主管 部 门可
以对 用 于实施 违 法行 为 的工 具 、 设
备、 材料等 予 以查封 ” 的规定 , 中 在《 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洪法》及其 他相关
上位法 中对此行 为没有设定 行政强
制措施 , 是规定 了其他 的措 施 , 但 根 据上位法 的规定 , 改为 “ 继续实 修 仍
法 治赫 角 视
x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 , 行政强制是一种比行政检查 、 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 , 它直接影响公民的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5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1
《第5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共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是()①都是国家权力机关②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③其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④都是集体行使职权A.②④B.①④C.②③D.①③2.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这说明()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权力机关③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④全国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④3.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B.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务院是相互监督的关系4.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任命陈树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A.监督权B.立法权C.任免权D.决定权5.2012年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鞍山市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帮扶困难残疾人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A.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完善B.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C.行使监督权D.履行惩治犯罪的司法职能6.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下列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表述,正确的是()①他们都有提案权、立法权和监督权②他们都是通过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产生的③他们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④他们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A.①③B.①②C.②③D.③④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社区治理权责清单
事项 实施主 类型 体和 责任主
追责情形
备 注
6
组织开展文体 活动及指导村 文化建设
无
文化服 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的; 2.在指导协调中发生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 为。
1
业主大会和业 主委员会日常 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
无
2
对村民委员会 工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 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 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 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备 注
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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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 费安全。 《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 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 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 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 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 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 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0.1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修订后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细化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对消防工作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部署,提出十八条具体意见。
我省现行《条例》于1996年施行,2002年作了修正,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省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国家法律修订和政策出台对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的原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使之与新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相衔接。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总体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亟需修订和强化《条例》的内容。
近年来,我省在推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三合一”综合整治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也需要总结提升为法规制度。
二、《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公安厅于2009年10月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内容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综合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程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感。
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感。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感受到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通过学习,对职业教育政策和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和把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通过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赛道上都能活出精彩的人生。
多措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我认为,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的永恒主题。
作为乡镇职业教育工作人员,要根据群众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扩大学习内容,让职业教育真正发挥作用,真正
让群众有所收获,能够提高农村百姓的生活品质和生产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为建设新时代新型农村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我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实质性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全方面振兴。
如何区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主任会议
如何区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主任会议
张天科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24()2
【摘要】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为了行使常设机关的职权,由主任召集,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主要包括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既是法定机构,也是法定的会议形式。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级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没有秘书长。
【总页数】1页(P62-62)
【作者】张天科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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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五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3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并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