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括 起 来 , 要 包 括 : 一 , 学 权 利 平 等 。 即 不 论 阶层 、 域 、 庭 、 主 第 就 地 家 性
其次, 受教育权的一些子权利 , 如受教育选择权 ( 转学权) 受教育 自由 、 权等等 ,都具有鲜 明的 自由权属性。如父母基于亲权所享有 的教育 权, 就主要表现为教育 自由, 体现了受教育权的 自由权属性 。 最后 。 与 受教育权紧密相关的一些 自由权利( 如姓名权 、 健康权) 遭受侵犯 , 也 会 不同程度地损害公 民的受教育权 。 ( ) 教 育 权 的 社 会 权 属 性 二 受
平等。即在法定的受教育阶段, 不仅要求人人有学上 , 且在受教育 而 年限 、 学校类型和课程 内容方面应体现机会均等, 不受歧视 。
一
、
国际人权法文件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
件 的权 利, 主要包括经济权 , 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 。 社会权的存在清晰地表现出个人对于社会 的依赖程度, 以及 国家
《 世界人权宣言》 2 条第 l 第 6 款规定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在序言 中回顾 了《 世界人权宣言》 确认不歧视原 则并宣 告人人都有受教育 的权利 。《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1 3条第 1 款规 定:本 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 , “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 权利 。 《 ”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 在诸论中回顾 了4 o多年前世界各国通过 《 界人权宣言》 告“ 世 宣 人人享有受教育 的权利” 的历史, 申“ 重 教育是 我们世 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 民族 的基本权利 。《 ” 儿童权利宣言》 原则七宣示: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 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 免费的和义 务性的。 《 ” 关于特殊 需要教育 的原 则、 方针和实践的萨拉 曼卡宣言》 2条宣布: 我们坚信并声明: 第 “ 每个 儿童都有受教育 的基 本权利, 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 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有特殊教 育需要 的儿童 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 能满足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知道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一些数字和图片的分析,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讲述国家对青少年寄予殷切期望,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思想。
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学生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基础,并由此培养学生热爱学习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重难点分析:本框是全课的铺垫,它主要讲什么是受教育权,以及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为讲后两框关于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公民的具体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打下了基础。
本框包括两个部分:一,什么是受教育权;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其中第二部分是本框的重点和难点。
学生从理论上弄清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可以增强受教育的义务感,增强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教法建议:通过分析图片、材料,理解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导入新课:学生阅读并分析教材上狼窝岭小学的材料。
学生通过分析知道,他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受教育权问题。
引出本框内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一、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学生活动(一):分析两则材料,总结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材料一;从1998年6月开始,九江市遭受了历史上水位最高、受灾面积最广、时间最长的洪涝灾害,8月初九江长江大堤4—5号闸口的决口更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摘要。
受教育权由入学权、选择权、学籍权、教育条件利用权、终身受教育权、教育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救助权、救济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组成;其中平等受教育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障。
关键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在受教育权的诸项子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受教育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本文通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进行表述。
1.受教育权的子权利系统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教育权由以下子权利组成:(1)入学权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第一步。
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受教育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义务的是国家设立的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对于达到要求的公民都应接纳其入学。
入学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现程度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是所有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则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只有那些经过竞争获胜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入学权,国家在此承担的义务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2)选择权选择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机构选择权:公民享有选择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权利,少数民族的公民有权选择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或者以汉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第二,教育形式选择权:包括选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面授教育与函授教育等方式;第三,专业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其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专业的权利,而且在第一次选择不符合实际时允许再次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转专业;第四,教师选择权:受教育者有权选择其认为最好的教师为其提供教育,目前在很多高等学校实施的双向选择——老师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老师的做法体现了受教育者的教师选择权,这一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教师队伍的扩大和师资力量的不断提高。
浅谈中国受教育权历史渊源及其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受教育权历史渊源及其发展历程中国教育,源远流长。
孔子曾“问礼于老聃,学乐于苌弘,学琴于师襄。
聚徒讲学……先后有弟子三千人,其中著名七十余人。
”1俗话说“千秋大业,教育为本”,教育作为推动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发展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其重要性日益为各国政府所认识,各国也逐渐将教育纳入了国家管理范畴,随之而产生的即是“受教育权”的问题。
广义的受教育权应包括接受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利,本文只从封建社会、近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三个时间段来阐释我所理解的公民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一、封建社会受教育权——鲜明的阶级性和严格的等级性中国的学校起源早,发展快,但是在传统中国之下,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来规范人们的受教育权。
我们所说的古代封建社会的“受教育权”只是广泛定义的所谓接受社会、学校、家庭等权利,包括私塾教育、学堂教育等。
由于专制社会明显的等级性、封闭性、凝固性,政治上的主奴关系以及等级森严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并存,使得整个社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均以身份为基本依据。
2在古代宗法制度之下,受教育也有着明显的阶级性和等级性。
封建社会,各国教育在阶级性的基础上又加上了鲜明的等级性和宗教性。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于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3。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等级制”。
等级制通常以血缘或出身为为依据,按照宗族形成“家族拟制”的层级来区分人的等级,受教育权利的大小是根据社会的层次由高到低递减的,表现为统治阶级子弟也要按家庭出身、父兄官职高低进入不同等级的学校。
此外它还体现在入学要求上,如在入学年龄上,王大子、王子为15岁以上,公卿、大夫年在18或20以上。
那时候,进入不同学校根据的不是个人的因素,而是家族的因素。
二、近代社会受教育权——民主社会的受教育权渐露端倪标准历史教科书上的“近代”起点是鸦片战争,它以严峻的事实暴露了当时的中国与西方世界的差距,以无情的暴力,把中国抛入世界资本主义大潮之中。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其宪法救济论文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5-01摘要受教育权的普遍化问题,是世界各国教育步入现代化必须普遍面对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立法者们的关注。
本文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意在使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我国人民享受到了广泛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不总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国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在相当一部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头脑中,受教育权利意识仍然是残缺不全的,他们口头上虽然承认教育的战略作用,但实际上是只重视当前经济的增长速度,舍不得把钱花在教育事业上,他们对教育所采取的这种过分功利主义态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
国家立法机关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外,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立法任务交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执行了,这就给学校滥用权利制造了机会。
(二)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害学校作为以教书育人为首要责任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化,学校在某些方面也似乎被市场经济化了。
如议价收生,降低学校的录取标准;自主招生,缺失公正平等性。
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始终存在一个平等竞争的问题。
像所谓的“退学权”,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
对“退学”“开除”这类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事项的处理不能过于随意。
作为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不能置他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于不顾,利用自己的手中的权利弄虚作假,破坏了相对平等公正的教育秩序。
(三)其他行政权利随意干预破坏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私事,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种以公谋私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负面影响,破坏了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执政形象。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
(1) 马燕在异常艰苦的的条件下,执著追求受教育的权 ) 马燕在异常艰苦的的条件下, 难以实现时,她积极争取, 利。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 难以实现时,她积极争取,决不 放弃;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时, 放弃;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时,她下定决 心,努 力学习。 力学习。 给我们的启示: 积极争取、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给我们的启示 : 积极争取 、 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 珍惜 受教育的机会; 全面发展自己; 受教育的机会;努力学 习,全面发展自己;在完成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 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 育,积极 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这一条要引导学生弄清为什么) 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这一条要引导学生弄清为什么) (2)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的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必 )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的的权利, 须要履行的义务。逃学、 辍学不仅对自己不利, 须要履行的义务。逃学、 辍学不仅对自己不利,而且是一种 违法的行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违法的行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 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和惩罚的。对于这些同学,要树立正确地学习态度, 的制裁和惩罚的。对于这些同学,要树立正确地学习态度, 提高学习兴趣,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提高学习兴趣,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为公民, 作为公民 , 法律在受教育方面赋予了我们那些具 体的权利呢? 请同学们自主阅读教材42页相关连 体的权利呢 ? 请同学们自主阅读教材 页相关连 接中的内容, 做一个大体的了解。 接中的内容 , 做一个大体的了解 。 如果同学们还 想多了解这方面知识, 想多了解这方面知识 , 课下可以和同学一起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阅读教材陈章良的事例:
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实践路径
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实践路径基本教育是每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受教育权是普遍被承认和尊重的基本人权之一。
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与实践路径是一个重要话题,本文将探讨其权利属性,并提出一些实践路径,以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与实现。
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首先在于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普遍性。
《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件都明确指出,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意味着不论性别、种族、经济状况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人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因此,公民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国家义务,同时也是一项兼具个人和社会意义的权利。
其次,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表现在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教育不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人的思维能力、创造力、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过程。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获得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能力,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竞争和变革。
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民受教育权的实践路径可从多个方面展开。
首先,政府应制定并贯彻教育政策,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教育资源包括学校设施、教材、教师配备等,政府应确保这些资源能够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公民。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教育补助金、提供免费教育等方式,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让孩子接受教育。
其次,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公共教育事业提供支持。
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不应仅仅是教育的观望者,而是积极参与到教育事业中来。
他们可以通过设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教育体制改革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制度。
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批判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
同时,应注意教育的多样性,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路径。
最后,家庭教育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面。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教育的场所,家长应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编者按:小编为大家收集发布了初二政治教案: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幺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第四单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
什么是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简单的说就是公民上学读书 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 民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二是国家为公民受教 育提供条件和物质帮助。
6
寻求
帮助
7
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
8
寻求
帮助家庭 社会 学校司法 Nhomakorabea9
不查不知道
说一说你的家人都是什么学历.
祖父 爸爸 哥哥
祖母 妈妈 姐姐
10
说明了什么
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 保障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11
你明白了什么道理
受教育是法律赋于 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 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12
学校周围有人非法 开办网吧,吸引了 不少学生去玩.
你有什么感想?
17
你 能 不 珍 惜 学 习 的 机 会 吗
18
你能不珍惜学习的机会吗?
19
20
21
22
你知道吗?
我国公民不仅享有人身身权利、婚姻 自由和家庭中的权利,而且享有受教育的 权利。在我国,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 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我们来说, 正确认识自己的受教育权,了解我国法律 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有助于提高 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能力,有助于提 高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15
对联欣赏
上联两个“好”的读音是:hǎo hào 下联两个“好”的读音是:hào hǎo 好读书, 不好读书。意思有两层:一是说年轻的时候,眼神好, 精力旺盛, 可以好好读书,却不喜欢读书,荒废了青春;等到上了年 纪了,懂得了读书的好处了,想用心读书了,但已经老眼昏花,体力 不支,不可能好好读书了。另一层意思 是,家庭条件好,可以好好读 书,但富家子弟却多不喜欢读书;而许多家境贫寒的青年,想读书, 16 却没有条件读书。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依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同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同意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同意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同意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论我国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
论我国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我国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驳回起诉或不予处理,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受教育的宪法权利等处理方式。
标签: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文献标识码]A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社会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普遍关注和尊重,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也随之成为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受教育权怎样才能为每个公民所实际享有,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这是对受教育权进行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以说,围绕受教育的各种研究,最终是为了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保障受教育权的惟一依据就是法律,而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通过不同的诉讼途径予以救济,下面我将从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角度谈及其救济的途径,来进一步分析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实践的艰辛与尴尬。
一、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受教育权首先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化为法律权利,还不是普通法律权利。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其救济也只能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诉讼途径。
当无宪法诉讼制度时要么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要么采取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
因而,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法院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明显地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普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受教育权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1999年10月余亭亭通过民事诉讼诉北京机械工程学院附中侵犯其受教育权案(以下简称“余亭亭案”),法院认为,余亭亭的诉讼理由“均属于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而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现了一些教育混乱的现象,而且这种混乱已经开始衍生成一种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乱收费,择校等现象层出不穷。
已经引起社会了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受教育权概念受教育权时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可知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统一的权利,表现为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享受各种教育,从内容上看,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从公民在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享受的受教育权看,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
在我国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说法有很多,其中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受教育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2、公民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关系之间,公民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他要求国家要有提供所需教育的能力。
它强调国家应对教育提供保障。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近年来我国有关受教育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暴露出我国现有受教育权保障体系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并对其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权利救济Abstract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much is discussed about the theor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as it is the fundamental right endow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recent years, law suits of the violation of educat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are on the rise caused by the existing problem in our education guarantees. Accordingly, the system of our right of education should be thoroughly investigated and perfected.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guarantee, right remedy目录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 (1)(二)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现象出现的原因 (3)二、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理论思考 (8)(一)发展社会经济,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8)(二)完善相关制度,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10)(三)增强重教意识,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思想保障 (14)注释 (22)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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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作者:王静
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29期
摘要: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护成为现今社会的热点问题。
大多数人对受教育权的认识长期以来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因此,认识上的偏差和理论上的忽视往往导致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尽如人意。
本文进而对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实现和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受教育权的概述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国家的全体公民均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各项权利,国家有职责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每个公民都享有无差别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已经得到了认可,而自由权的属性还存在争议。
从保护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受教育权也可以作为自由权而存在。
作为社会权存在的受教育权,它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促成公民受教育权更好地实现,在这点上,受教育权与生存权的实现机理有相似之处。
在基本权利实现问题上,国家应该主动介入,为基本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只有在必要的场合和特定的条件下,国家权力才能成为促进教育自由的一种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权力应该对教育自由持一种放任或收敛的态度。
当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和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融合,因此,教育权更多的表现为社会权也就不足为怪。
为此,受教育的权利更主要的体现出其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的性质。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林总繁杂,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因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出现。
3.1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言教育最先在筹款,得款后乃可择师。
教育于国之战略作用十分显著,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准,具有不确定性。
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同时也是最稳定的, 1994 年《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 世纪末达到4%。
而据统计,"在2006 年的全国财政预算中,教育预算占GDP 的3.01%。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5.37%(2002 年),中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4.64%(2002 年),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52%(2002 年),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3.17%(2002 年)。
"③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至2006 年,我国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DP4%的预期目标,而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在2011 年的"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透露,4%的教育经费目标要到2012 年方可望达到。
④可以看出,时至今日,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尚未实现。
3.2教育公平缺失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核心。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考政策不平等。
民族加分、地区政策加分等加分政策其实就是特权的表现,而针对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录取分数线则严重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是农村享受的教育资源与城市的差距较大,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设施,还是教师配置,农村都落后于城市,据调查显示,全社会5800 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
"在这种背景下的农村教育现状,用'凋敝'这个词语一点都不夸张,农村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师工资被拖欠,优秀教师严重流失。
"三是各种"重点"的设置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平等性。
这些"重点"除了名义上的因材施教,其实质却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如此多的"重点"的使教育的平等性被破坏殆尽。
3.3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无救济即无权利。
无论公民受教育权在学术上和立法上被抬高到何种境界,只要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那么其便只能是权利花瓶,没有丝毫的意义。
在当前,许多宪法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国家司法程序得到有效救济。
宪法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建设宪政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道路将十分漫长。
4.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司法救济。
4.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颁布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依据。
特别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增加了受教育权保障的操作性。
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较晚,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的规定更为单薄,又如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学校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学生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制约学校权力。
4.2提高守法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还必须有对教育法律自觉遵守的意识。
守法有两种形式。
一是积极守法。
对受教育者来说,就是尊重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出教育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二是消极守法,即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应尊重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做出侵犯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育守法意识包括教育法律的认同、教育法律信仰和教育法律使命感等要素。
首先,教育法律认同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前提。
只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守法才有可能。
其次,教育法律信仰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关键。
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
法律信仰是必须的,它是法治实现的关键所在。
4.3加强司法救挤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侵害受教育权的行为确定为其受案范围。
《教育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申诉权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法规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而,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尽管1999年通过并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受教育权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但仅仅靠《行政复议法》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是不够的。
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可以考虑下列途径,一、是建立宪法司法化制度,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司法效力,设立宪法法庭,专门受理违宪案件。
二、是扩大行政诉讼法等受案范围,将受教育权明确列人其中。
三是制定单行法,以使教育侵权案件得到应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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