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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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我们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法公平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所赋予的。

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一、受教育权内容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现状及原因《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但目前我国在教育公平上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是教育不公平,它体现在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不公平,一些国重,省重的教育经费要明显多于非国重,省重的学校,而国重、省重这些学校又将教育经费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完善,招聘各地优秀教师,所以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不公,而导致学校间的差距,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权。

其次是学校分重点班问题。

学生在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时,学校根据入学成绩或其他条件,将学生分到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而对重点班就比较关注,配备一流教师,一流的教学,而对非重点班学生则是顺其自然,没有重视。

学校的这种分重点班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生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有关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的义务作为宪法上的一项义务不是针对一般人的,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而言,同时以政府的绝对保障责任为前提。

受教育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与作为一项宪法义务其主体并不具有一致性。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与受教育义务作为宪法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

袁征教授在《中国教育问题的哲学思考》一书中非常严密而又清晰的论述: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受教育不可能既是公民的权力又是其义务。

从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里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以上观点认为受教育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马岭教授曾论述: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公民在法律上的义务主要是指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而不是指作为受教育者自己的义务。

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放弃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国家有满足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其次,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义务,国家有强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力。

以上观点则认为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对于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分析,人们基本上运用了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对权利与义务概念的解释。

霍菲尔德认为,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可以分析为下面8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即权利(right)、无权利(noright)、特权(privilege)、义务(duty)、权力(power)、无权力(disability)、豁免(immunity)和责任(liability)。

认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在同一行为中,如果A 有要求B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B就有向A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

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

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1]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

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2]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

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

[3]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宪法中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意义探析-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宪法中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意义探析-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宪法中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意义探析-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个人的目标,而且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和重视教育对于发展个人潜能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受教育权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部分。

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有助于实现个人自身价值和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可和遵守,促进社会安定和实现。

关键词:教育;平等;受教育权;宪法;一、公民受教育权之平等意蕴平等本就是来自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追求平等是人类自古以来不断探索适合生存的社会制度的动力之一。

但是也因为个体之间往往客观上存在着差异,群体与群体之间更是因为社会地位和贡献值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就导致绝对的平等在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作为确认各种利益的归属---法权的归属---的法律和制度,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如果不偏不倚地一致执行,即平等地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其规定范围的人,而不管他们的现实情况是什么,这实则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平等。

即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的同时,仍然可能是不平等、不正义的,即满足不了实质性的平等。

实质的平等有赖于社会基本结构与之相适应的情况,公正的实质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人,[1]那么人类追求的平等也是在一定条件制约下的相对平等。

[2]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在科学、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赋予并且保障的,是我国公民能够在相对平等基础上享受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而平等权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那么平等受教育权就更应该是宪法给予重点规范的地方。

平等受教育权的内涵包括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待遇平等以及法律救济的平等。

它不仅关注法律规定的平等,而且更关注形式平等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能否实现事实平等。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

4. 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尊严和地位。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 推动社会进步:受教育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公平。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4. 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5. 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五、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受教育权_相关法律规定(3篇)

受教育权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受教育权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宪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教育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三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第九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实施条例》对《教育法》进行了具体实施,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歧视其受教育权利。

”(2)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根据其残疾状况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

宪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在当今社会,教育被公认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保障教育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解读宪法对于理解和保障教育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非正式的方式来探讨宪法如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

宪法中确立的教育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很多国家的宪法中,教育权利被明确地确立和保障。

例如,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6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教育。

此外,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包括了类似的规定,保障人们能够接受平等、普及且质量高的教育。

宪法解读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当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宪法的解读应当是恰当和准确的。

宪法的语言和表述可能较为抽象和笼统,因此在解读时需要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宪法起草者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其次,解读宪法时需要考虑其与其他宪法条款的关系。

教育权利通常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因此,在解读宪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权利的平衡和协调,以确保教育权利的充分保障。

最后,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动态适用。

宪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其解释和适用也应具有灵活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迁,教育的概念和需求也在不断演变。

因此,宪法的解释需要与时俱进,以确保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宪法对教育政策的影响宪法的解读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宪法的解读,可以明确教育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方向,为教育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指导。

例如,宪法可能规定了教育的普及性原则,要求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就为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政策提供了依据。

同时,宪法的解读还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确保其在教育领域的行动符合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如果政府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教育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及挑战宪法解读对于教育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教育权利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人获取知识、提升能力,实现个人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已成为各国宪法所关注和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意义。

一、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在保障教育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通常会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对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等进行规范。

其中,宪法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1. 教育权利的表述:宪法会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强调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2. 教育目标的规定:宪法通常会明确规定教育的目标,例如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观念等。

3. 教育内容的规范:宪法会规定教育应涵盖的内容,例如国家的历史、科学知识、文化传统等,以确保教育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4. 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宪法还会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例如国家应设立教育机构,确保教育资源的充足和公平分配。

二、教育权利对个人的意义教育权利对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教育权利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获取知识和技能,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基础。

其次,教育权利培养了个人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得个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改变的需求。

此外,教育权利还有助于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就业竞争力,为个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可能性。

三、教育权利对社会的意义教育权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和素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教育的推行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教育还有助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引导社会的道德发展和文明进步。

四、教育权利对国家的意义教育权利对一个国家的意义非常重大。

首先,教育权利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基本人权的根本保障。

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摘要: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为广大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司法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在从15名小学生因成绩问题被拒绝入校的新闻入手,来分析义我国的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保障方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事件主要是指从《楚天都市报》在2010年3月9日报道的新闻中,湖北十堰东风21小学以学生家长不配合教育、学生成绩差为由,拒收15名二年学生的入学。

经投诉调查后,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村民在校门口摆摊并且违章修建出租房,事后学校无法只得以拒收学生。

尽管事后该市教育局认为该校做法欠妥,学生也恢复了正常学习,但这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1.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项法条明确了这样两个观点: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天生享有的权利;其次,确定了由国家承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也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在他看来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圈,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笔者将受教育权定义为由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首先,受教育权具有福利性。

受教育权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民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条件以及相关救助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宪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这种国家保障的福利性质。

第二点就是自主性,它指公民能够自主的选择受教育的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指学生拥有选择教育主体的自由,和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

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学生的教育上。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

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

(上)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上)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从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

与传统自由权不同,它是对国家提出的积极要求,要求国家采取一定手段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

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上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及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

目前,为了克服传统理论在给予这类权利保护方面所形成的不便,确定有资格寻求司法干预以抵抗立法不作为与非法行政方面适当的衡量标准,保护新型利益,特别是那些受益于政府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在关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方面出现了回应性扩展。

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

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

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伴随着国家责任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表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

谈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谈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谈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2019-09-26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成为⼈们的共识。

要想使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得到进⼀步的规范,就⾸先必须我国的法律进⾏规范。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对于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与规范。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宪法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我国的政府部门应充分履⾏⾃⼰的职责,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利是宪法权利的⼀部分,需要宪法给予⾼度的重视,并与积极的保障。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平等权的⼀种表现,公民享有这⼀项权利。

⽬前我国社会各界⾼度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各族⼈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我国的受教育权还是存在诸多不⾜之处,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遭到践踏的现象时有发⽣。

为了使这种状况能够得到杜绝,必须以法律作为武器,以宪法作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现状(⼀)没有进⾏充⾜的司法保障在我国,受教育权的诉讼制度还没有建⽴,我国公民⽆法通过诉讼制度保护⾃⼰的受教育权利。

在当前的情况下,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后,⼀般会采取民事诉讼的⽅式进⾏维权,以保障⾃⼰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会使⽤宪法。

⽽在其他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部门法中,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般不能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进⾏诉讼,加之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根本没有成⽴,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我院⼀般采取不予受理的⽅式进⾏处理。

(⼆)形成了充⾜的⽴法保障宪法是我国各部门法的核⼼,拥有最⾼的法律效⼒。

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才能在法律的根本上确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前我国对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已经相当规范。

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通过各种法律体系的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公民受教育的条件不平等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有⼤量的农民⼯,⽽这些农民⼯的⼦⼥到了⼊学的年纪都必须上学。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推荐下载】如何看待宪法中公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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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宪法中公民的受教育权
 【摘要】为您编辑了如何看待宪法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1。

宪法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宪法中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展示。

第一,宪法确认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宪法,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宪法强调教育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家庭提供的教育,并且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职业知识,从而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这一规定意味着教育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

第三,宪法倡导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质量。

宪法规定,国家应推动教育的普及,改善教育的质量,并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提供各个层次的教育机会,确保所有人都能接受到平等的教育,并且不断提高教育的质量,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需求。

第四,宪法确定了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宪法规定,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公民的全面发展,促进个人的素质提升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教育应当贯彻科学、民主、社会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道德品质。

这意味着教育应当既注重个人能力的培养,又注重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以达到个人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五,宪法保障教育的投入和管理。

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大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并且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流动,并且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以确保教育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宪法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不仅肯定了每个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也明确了受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机制。

通过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为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教育权利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而教育作为每个国家的基石,也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解读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每一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财产状况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保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教育的管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责任,为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的特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

”这一条款的出台,为改善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宪法对教育权利保障的意义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保障教育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教育是人民群众获取知识、提升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通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宪法保障了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

其次,宪法保障教育权利有助于提升国家的人力资源素质。

教育是培养人才、创造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宪法为提升国家的人力资源素质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同时,宪法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有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动全国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宪法通过制定特殊政策,确保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生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地区相当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从而减少由于地域差异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受教育权被纳入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宪法、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等多个层面,对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教育法律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尊重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3)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第四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行政法规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具体行政法规,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浅析受教育权

浅析受教育权

浅析受教育权浅析受教育权教育,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的力量源泉。

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

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然而,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屡有发生,如2001 年山东齐玉苓案,同年山东青岛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以侵犯平等受教育权为由状告教育部案,2002 年西南某学院一女大学生状告学校因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类似的案件还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极大关注。

在本文中, 本人就受教育权的含义、内容、目前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论述, 并对进一步实现受教育权提出建议。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内容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1]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必须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受国际人权法保障的。

其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主体上看,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

从世界范围看,受教育权利主体包括所有人。

具体到某一国家,受教育权利主体便是该国的所有公民,不仅限于适龄儿童和少年。

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是指依法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诸种条件及义务的一方,主要包括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和公民个人。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

其二,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因其所处的教育阶段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这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

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受教育权是权利性和义务性的统一,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既不可放弃,也不可转让。

否则,国家可以强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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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

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

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

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

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

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笔者不由想起了著名的美国1954年“校区隔离第一案”。

当时美国四个州的黑人公民起诉州法对中小学采取“平等隔离”政策。

在各州决定中,堪州和南卡法院认为隔离学校的设施已经平等,因而驳回原告要求;弗州和特拉华法院则认为设施尚有欠平等,因而弗州法院要求州政府实行进一步平等化,而特拉华法院则要求白人学校录取黑人学生。

所有州法院都维持了州法的“平等隔离”条款。

案件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设施隔离是“内在不平等”的,因此必然侵犯“平等保护”原则。

从世界宪政史上这个涉及受教育权的著名案例中,笔者认识到: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权利平等不仅仅要有形式的平等,还要有实质的平等。

而实质平等的实现都有个渐进的过程。

二、我国现阶段受教育权的实现情况我国目前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包括《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国务院所颁发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多项部门法规和规章。

但即便有如此多的法律和法规,许多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表现主要如下:(一)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性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不能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对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还亟需我们进一步关注。

所谓特殊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

2010年引起社会关注的齐腾飞被拒入学案便是一例。

残疾学生齐腾飞所幸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各界关注,从而相关部门在调查以后查实齐腾飞并未作弊,经多项流程后学校终于让齐腾飞入学了。

但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无人关注,谁又会为此负责、承担责任、还齐腾飞受教育的平等权?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学、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确实更难。

甚至还有考生仅因外貌原因而被无故拒绝入学,被拒理由与其所学专业毫无因果联系。

2010年8月重庆开县龙安乡考生徐某因脸部疤痕被某学院拒收就是一例。

学校认为其脸部有疤痕,不宜当医生,故不录取。

这是对考生的一种的人身歧视。

除高等教育领域严重不平等,义务教育领域也仍然还存在实际的不平等。

在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方面,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既有纯地域上的,也有身份上的;既有初等教育上的不平等,也有中等教育上的不平等。

“九年义务教育”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原因,并得不到保障。

对于那些没有机会读完小学和初中的孩子来说,受教育权就如同空中楼阁无法实现。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城市里的受教育者比农村里受教育者享有更多、更优质的义务教育。

此外,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权保障严重不足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妇女在教育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但现实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观念和文化因素等,我国农村女性在受教育权方面与男性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和农村的男童相比而言,农村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使得女童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受教育权很难得到保障。

这样导致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教育、文化的问题,还会产生其他一系列问题,如经济、环保等,所以需要予以重视,采取措施,不能听任问题扩大。

(二)教育立法的不完善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大部分规定都比较笼统与抽象,且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而其中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则更为单薄,因此教育立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和执行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亟待完善。

(三)有关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较少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程序规定十分单薄,以致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损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多次出现。

很多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多为宣言性立法或原则性规范,真正程序性的规定寥寥无几,致使法律虽有规定但难见实效,立法精神难以体现。

如尽管《教育法》对学生规定了有提起申诉的权利,但具体该如何操作、哪些步骤、什么部门接受申诉等细节问题根本没有提及,导致学生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将受教育权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我国的多数教育纠纷案件都转化为民事案件。

这样,公民的受教育权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

如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中,齐玉苓于1990年被山东济宁商校录取,但其录取通知书被中学同学陈晓琪及其父盗用,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及其所在中学滕州八中有部分责任。

十年后,齐玉苓偶然发现了事情真相,因而在法院起诉陈晓琪及市教委、中学、商校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山东枣庄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但认为原告已放弃了受教育权。

上诉后,山东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由姓名权纠纷引发的受教育权问题。

最高法批示回复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并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司法救济途径,最终只能依附了民事判决,因此公民想要通过法律诉讼对其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时会发现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可能还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三、我国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实现途径(一)发展经济建设,为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道理很简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再好的关于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经济投入予以实现都是空谈。

要新建与我国人口数量相匹配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要达到优质的教学、改善教育硬件设施、适当提高老师收入,要平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都需要有比较厚实的经济实力才能做到。

(二)加强教育意识,为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思想保障如果我们的经济上去了,但政府和民间资产仍然不将这些新增资产取出一定比例进行教育投入,那我们的教育仍然因缺乏物质保障而停滞不前。

所以,只有政府从思想上、观念上意识到教育是何等的重要,并从实际行动上体现出来,我们才有希望使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于这一点,相关部门应在文件中规定教育投入比例要达到要求值,但在落实时是否能真正做好,特别是区县一级政府是如何做的,还需要进一步督查或有更细更严格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要营造一个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唤起社会各界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使不仅个别社会精英(包括国家机关执法人员)而且普通百姓大众都具有保障教育权的意识,即这个意识成为社会公众主流意识,才能为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思想保障。

(三)重视司法保护,为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的权利被侵犯后去沟通、去申诉都无效果时,只能依靠司法救济。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必然也需要司法的保障。

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保障体系,将立法进一步细化。

其次,要解决当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提起诉讼时,法院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有冲突,该怎么办的问题,如“洛阳玉米种子案”中所体现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获得宪法诉讼的权限,以及获得判断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资格。

在宪法中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宪法依据。

再如笔者上述提到的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是否可以针对滕州市教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公民寻求救济的应当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法方式来解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然而对公民受教育权收到侵犯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既然该法不同于宪法,宪法规定往往比较抽象以维持其稳定性,而《行政诉讼法》需详细好操作才行,所以,应当明确将教育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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