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与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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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2023公民受教育权研究CATALOGUE目录•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保障和提升公民受教育权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质量合理的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公正和教育质量优良三个基本方面。

受教育权的定义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

受教育权的法律特征受教育权的意义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02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为本,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创造力。

”教育法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VS学校和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家庭和社会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实践行政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如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等。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如起诉学校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03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1公民受教育权的总体实现状况23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逐步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认同。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受教育权的实践进展不断加快,教育公平性和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城市与农村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宋春雨源自:人民法院报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齐玉苓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首先要解决受教育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本案中受教育权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有双重含义,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

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

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

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

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

①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

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

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

②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一种作为民事权利的抽象的受教育权不仅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在适用上也势必造成混乱。

③否认受教育权民事权利的性质不等于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予保护。

事实上,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

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宪法》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中国宪法》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具体地说,限制科研自由的宪法根据在于:
(1)保障宪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利”,实现宪 法的基本理念。
(2)从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义务来看,科研自由的 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财政支持,国家在分配 科研项目经费时应考虑所要研究的科研内容及其科 研成果运用过程的合宪性。
(3)从科学工作者的伦理要求来看,科研自由应造 福于人类,不能危害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科研活 动不得违反人权保障原则。通过科研为人类进步事 业服务是科学工作者的基本的职业要求。这种伦理 要求与宪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它构成合宪性 的基础。
•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 研成果。
• 从宪法的角度讲,从事科学研究实际上是人的思 想自由的保障问题。研究人员可按照自然规律及 现实条件,自主地选择研究课题,独立思考,发 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 但是科研自由本身是有界限的,应注意防止现代 科学技术带来的负效应。宪法所保护的从事科研 的思想自由只是在有利于人类进步事业的前提与 范围内的自由,有严格的宪法界限。对侵害人权 价值的活动、行为模式的限制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是一种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第一节 文化教育权利概述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 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 文化教育权利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2.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 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实现文 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与设施。 4.文化教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 国公民。
2.宪法规定了教育与文化权利的地位与具体实现方 式,为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文化方面的基础;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3篇)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3篇)

第1篇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是实现个人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的背景、意义、现状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的背景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二)实现全面免费教育;……(四)鼓励学生按照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完成教育。

”这为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提供了国际标准。

3. 教育发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这一需求,合理规定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有助于优化教育资源分配,提高教育质量。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的意义1.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规定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促进教育公平:通过规定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可以确保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因年龄差异导致的受教育机会不均等。

3. 提高教育质量:规定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有助于教育部门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措施,提高教育质量。

4. 维护社会稳定: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受教育机会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年龄的现状1. 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已达到99%以上。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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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1.论转化犯2.论“携带凶器抢夺”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论危险犯的终止5.论结果加重犯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论原因自由行为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论婚内强奸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论吸收犯之存废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不作为犯罪研究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死刑问题研究26.交通肇事罪研究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侵占罪研究29.贪污罪研究30.受贿罪研究31.合同诈骗罪研究32.金融罪研究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论职务侵占罪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计算机犯罪研究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职务犯罪研究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略论犯罪未遂46.紧急避险研究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49.吸收犯问题研究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罚金刑问题研究52.转化犯问题研究53.包容犯问题研究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持有型犯罪研究57.目的犯问题研究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赦免制度研究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危险犯研究62.行为犯研究63.洗钱犯罪研究64.保险诈骗罪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强迫交易罪研究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非法拘禁罪研究69.安乐死问题初探70.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聚众斗殴罪研究7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徇私枉法罪研究8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

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

字, 纲要 提 出“ 先发 展 , 人 为本 , 优 育 改革 创新 , 促进 公平 , 高质 提 策。 纲要 提 出了一 系列 具体 的 目标 , 对 当前教育 中的 具体 问题 针 也提 出 了一系 列改革 发展 措施 。同时提 出 ,2 1 国家财政 性 02年 教育 经 费支 出占 G P比例达 到 4 D %。
教育 歧视 公约》 《 、 儿童权 利 公约》 一系 列 国际人 权文件 也都 对 等
《 划纲 要》 究制定 工作 于 2 0 年 启动 , 后在深入 调研 、 规 研 08 之
广 泛听 取意 见建议 基础 上 , 复研 究修改 。2 1 年 的 1 l 反 00 月 1日 会 , 正在 制定 的 《 就 规划 纲要》 听取 社会 各界人 士的意 见和 建议 ;
种改革 。 以 , 在这 个 时刻制 定纲 要 , 体规划 , 所 就 总 这样 对未 来十 件和 机会 的社会 权利 。。 年甚至 更长 时期 中国 教育 改革与 发展 来说意 义重 大 。
( ) 我 国受教 育权性 质 的思考 二 对 我 国现 行《 宪法 》 4 第 6条第 l 规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款 “
“ 国必先强 教” 强 这些 百年 来颠扑 不破 的真理 , 是因为 当前面 临 更 的这 个特殊 时 期: 国际环 境来讲 , 从 知识 经济 和 国际竞争 是一 个
自从受 教育权 真正产生 之后 , 受教育 权 的概念发展 经历 了两
内涵 的认定 也有 所不 同 。
不 从 量 ” 2 字工 作方钊‘ 次明确 把促进 公平 作为国家 基本教 育政 个阶段 。 同阶 段对 受教 育权 的性质 界定 不 同 , 而导致 了对其 的 O , 首 第 一阶段 是把受 教育权 视为公 民的 自由权 , 强调公 民权利相 对 于 国家权 力 的重要 性 。国家 并 不强行 要求 每个 公 民接 受教育

我国宪法文本中_受教育义务_的规范分析_兼议_孟母堂_事件

我国宪法文本中_受教育义务_的规范分析_兼议_孟母堂_事件

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3-0022-07・理论思考・收稿日期:2007-03-08作者简介:张震(1977-),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张 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

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

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关键词: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一、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

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收费过高等。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参考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 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 。要实现宪法对 公民 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 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 立宪法诉讼制度 , 国家公职人员和 国家制定 对 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 查。合宪性审查制度 是现代宪政 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 现代宪政 带 度最终在 2 世纪 下半叶在全球站 0 O 稳脚跟 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 受教育权作为一I社会权 利 , 亓 』 其实现程度最终 也决定于社会的 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 生产 力是公民受教育权 充分实现的根本保 障。另一方面 , 有鉴于西方发达 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 , 优先发展 教 育, 大教育投入 , 加 进~步完善教育立法 , 完善受教育权 的救济制 度, 在我国建立违宪 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 能更好 都


二 、 国公 民受教 育权 的 实 现主 要 受 下 列 因素 制 约 我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已经初见轮廓 , 但我 国现有的相 关法律、 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 , 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 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 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 1 .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 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 国个体 ,不注重公民个体权 利的培养 , 加之新 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 中的行政管 制民间社会缺乏私法文化的支撑 。 因此在公权力领 域中 , 集中体现在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 ,公民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 , 甚至是被漠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 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它既具有公民在受 教育方 面可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内容 ,还具有可以要求 国家或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 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 , 也 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 受教育权 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 为一项国际 人权 来考虑 是在 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的 1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98 世界人权宣言》 中确立 的。《 世界人权宣 言》 2 条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 , 第 6 “ 教育应当免 费, 少在初 至 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 [ 16 年 1 月 1 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 ”1 9 6 2 6目 1 《 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重申了《 , 世界人权宣言》 中关 于受教育权 的规定。[ 2 】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 与义务关系。我 国台湾学者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人民在受教育方面 , 得请求 国家给 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 , 以享受获得知识 、 发展人格之权利。 l 我 ” l 3 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民享 有在各类学校 、 公 各 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 .提高 自己的科 学文 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 国《 ” 宪法》 4 条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是: 第 6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 本文认为受教 育权 , 是指 为了保障公民个体 的生存与发展 .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 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的社会权利 。

教育公平的三维视角——基于效用、基本善与可行能力的理论解析

教育公平的三维视角——基于效用、基本善与可行能力的理论解析

第2期2023年3月现代教育科学ModernEducationScienceNo 2Mar.2023[收稿日期]2022-12-28[基金项目]2021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江苏推进教育公平的问题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21SJZDA049)。

[作者简介]谢影(1995-),女,四川绵阳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

陈栋(1988-),男,河南正阳人,教育学博士,江南大学人文学院(教育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教育基本理论。

教育公平的三维视角———基于效用、基本善与可行能力的理论解析谢 影1,陈 栋2(1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2江南大学,江苏无锡 210097) [摘 要]教育公平有多重内涵,相应地,教育公平的理论应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理论。

从对象、内涵与原则3个维度,整合梳理“效用论”“罗尔斯式公平”与“可行能力理论”3种公平理论,可以发现其内涵主要包括教育公平理论对象上的群体与个体的不同取向,教育公平内涵上的权利平等、资源配置公平、机会均等的内在多重性,教育公平原则上的效用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以及可行能力原则的实践殊途。

基于此,可以尝试构建多元教育公平理论观,即兼顾群体平等与个体平等的取向、教育公平内涵更深层次的推进、多元原则的辩证互补。

[关键词]教育公平;正义理论;效用论;罗尔斯;可行能力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3)02-0007-07 [DOI]10 13980/j cnki xdjykx 2023 02 002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是人类社会始终坚守的价值追寻,公平也是教育领域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一。

教育领域经常面临公平正义的拷问,例如高考改革、教育市场化、择校与随迁子女问题,无论选择何种结果,其背后都有不同理论派别的不同价值判断。

我们可能利用经济学中的效用原则去考量,或遵循政治哲学中的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性原则去补偿,又或利用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去改善个体的条件[1]。

宪法保护受教育权的真实案例(3篇)

宪法保护受教育权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10月出生,某市某区人。

2017年,李某某以优异成绩考入某市某区一所重点高中。

然而,在入学报到时,李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遭到该校拒绝。

李某某认为该校的做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某区教育局是否侵犯了李某某的受教育权。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在高中阶段,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且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

2. 李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向某市某区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3. 某市某区教育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属实,批准其申请。

4. 然而,某市某区教育局要求李某某先支付学费,再给予助学金。

5. 李某某因无法支付学费,向该校提出入学申请,遭到拒绝。

6. 李某某认为该校的做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2. 法院认为,某市某区教育局在审核李某某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发现其家庭经济困难属实,批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但要求李某某先支付学费,再给予助学金,侵犯了李某某的受教育权。

3. 法院判决:某市某区教育局赔偿李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并责令该校接收李某某入学。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某市某区教育局在审核李某某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发现其家庭经济困难属实,批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但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李某某先支付学费,再给予助学金,侵犯了李某某的受教育权。

2. 本案体现了宪法保护受教育权的原则。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某市某区教育局赔偿李某某损失,并责令该校接收李某某入学,维护了李某某的受教育权。

《中国宪法》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中国宪法》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二、妇女权利保护的几种类型 1、妇女政治权利保护 2、受教育权的保护 3、经济权利保护 4、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 5、人身权利保护
第二节 儿童权利保护
一、儿童权利保护的概念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 泛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程度直接关 系到国家发展的未来。儿童因身心尚未成 熟,在其出生以前和出生以后均需要特殊 的保护和照料,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二、残疾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和自由,并同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主要包括:
1、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 2、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 3、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 4、人格权的特殊尊重
第四节 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
一、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概念 华侨是指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归侨是指曾居于国外、现已回到祖国 定居的我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为主。
二、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范围
1、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民权利,在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中有适当 名额的归侨代表;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 律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护的范围 1.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 2.享受特殊保护权利 3.抚养权 4.受教育权 5.独立的人格权 6.儿童的收养权 7.残疾儿童的特殊权利
第三节 残疾人权利保护
一、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其人权 需要特殊保障。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对残 疾人人权的切实保障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权 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从广泛的意义上体现 了人权的价值。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 特定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 特别保护群体的权利。从宪法的规定看, 特定主体中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 残疾人与华侨等。
第一节 妇女权利保护

浅析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保障及救济现

浅析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保障及救济现

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10作者简介:李 楠(1998-),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浅析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保障及救济现状李 楠(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摘 要〕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由于受刑罚报复主义观念以及客观教育条件的限制,在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上,我国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监狱教育落后、法律救济缺失等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为研究对象,探究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现状。

〔关键词〕 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监狱教育制度;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80-04 一、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理论概述我们基于“平等”这一普适价值打量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发现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因曾经伤害了社会,正承受着法律给他们的惩罚,并被我们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着———即监狱服刑人员。

不可否认,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罪犯始终是处于被歧视、被憎恶的弱势群体地位。

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罪犯在监狱内所享有的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往往可以映射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自由民主法治程度。

罪犯也是一国的公民,他们于法应当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代刑罚理论不仅仅把刑罚的作用简单地视为用痛苦去实现预防,它也同样强调监狱的教育作用。

监狱应通过各种教育消除罪犯的犯罪性并使其获得知识与技能以更好地重返社会,不再危害社会,为社会创造价值。

“攻城为下,攻心为上”,刑罚的痛苦,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减弱,但心灵上的改变却可以伴随人的一生。

完成这种改变的任务,非教育所不能承担。

本文所探讨的教育,主要是在监狱内进行的,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系统性、持续性的教育,因此有必要对监狱服刑人员的范围作以界定。

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足 成为 一 次完整 的 旷课 。


离队 ( 学校组织 的教学活动 )天数包括休息 日在 内。一学期 内 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①旷课 1 学时至 9 学时者 ,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②旷课 1 O 学时至 1 9 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③旷课 2 0学时至 2 9学时者,给予严

这违 背 了法律 法规 的确 定性 原则 。 上述 选 择 处 分 级别 的难 题其 实引 出了 我们 对 于 下 一个 问题 的讨论 ,即怎样 界定 一次 完整 的旷课 。
( 二 )如何 界 定 一 次 完 整 的 旷课
旷课 应 当是 在一 学 期 内 ,从 学 生 应 当上 课 却 未 来 上课 时起 计算, 到 学生重 新上 课 时终 止计算 。 在这 样一 个连 续 的时 间段 内 , 学 生 没 有 中途 回到 学校 上 课 。 当事 实 上 成 就上 述 条 件 , 即可 满
重 警告 处 分 ;④ 旷课 3 0学 时 至 3 9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分 ;⑤ 旷课 4 O学 时 以上者 ,给予 留校 察看 处 分 ;⑥ 累计 三次 因旷课 受 到警告 以上处 分者 给予 开除 学籍处 分 。” 我认为学校对该条文作 出的解释并不合理 。学校分别依据 “ 2 0 1 2 年 1 0月 8日到 1 2日旷课 2 6 学时”、 “ 1 3日到 1 7日旷 课2 0个学 时 以上 ” 、 “ 1 8日到 2 1日旷课 2 0 个 学 时 以上 ”做 出 三 次严 重 警告 处分 。我认 为 主要有 下述 几 点不合 理之 处 :
学术 园地

浅析我 国高校学生受教 育权的保护
张 志 鼎
( 2 1 0 0 4 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重要性。

2. 让学生掌握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培养学生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意识。

教学内容:1.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及关系。

2.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与保障。

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关系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与保障。

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重要性。

2. 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与保障。

4.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公民的人身权利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2. 让学生掌握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3. 培养学生尊重和维护他人人身权利的意识。

教学内容:1. 人身权利的定义及分类。

2.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3. 公民人身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人身权利的概念、分类及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公民人身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让学生了解人身权利的概念及重要性。

2. 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3.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公民人身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4.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第三章:公民的财产权利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财产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2. 让学生掌握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

3. 培养学生尊重和维护他人财产权利的意识。

教学内容:1. 财产权利的定义及分类。

2. 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

3. 公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财产权利的概念、分类及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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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与救济制度研究本文探究了受教育权的宪法内涵,介绍了国外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历史经验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与其救济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对策:扩大救济的范围,应当包括学校对学生做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正当程序的事实;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进一步优化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将申诉与复议结合起来;出台违宪审查及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标签:受教育权;宪法权利保护;权利救济;制度构建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得以实现。

在宪政国家中,实现和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机构必须重视的任务,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层面规定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教育法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解决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适用的方式保障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救济,彰显国家强制力,有利于我国教育法制的长远发展。

一、受教育权的宪法内涵公民受教育权最早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并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

18世纪西方国家在一般法律中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法律规定,如1717年普鲁士颁布的《普鲁士义务教育令》在全国确立和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国人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的观念逐渐从解决基本温饱问题,转变为追求精神文化方面。

世界各国逐步开始在宪法中将受教育作为一种宪法层次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受教育权自此被真正作为一项人权受到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多重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社会,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已经在世界各国宪法制度中得到基本肯定。

而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宪法中确定的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实现方式和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

台湾学者耿云聊这样认为:受教育权的重要程度已经上升到宪法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普通群众有权请求国家提供适当的教育环境和受教育的机会,以保证公民获得知识,健全以及发展人格。

大陆部分学者则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各个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养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对受教育权的解释是:“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質帮助的权利。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受教育权在宪法层次的立足点,归根结底是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更多的是在表达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其救济方式主要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

我国学者关于受教育权的涵义尚缺乏统一的认识,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复合性的权利,各个学者的定义无法完全涵盖受教育权的全部内容、性质和特点。

若从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的角度来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对于受教育权的解释显得非常切合,其更为侧重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方面。

而正如解立军教授所提到的,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受教育权,每一位普通公民都拥有在符合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学习的权利应是其基本内涵。

无论是国家、社会抑或是个人,都不可剥夺公民在教育机构中的就学机会或是在相同的就学机会面前设定不平等的门槛使公民遭受不平等待遇,侵害公民在具体生活中的就学机会即是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域外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尽管成绩斐然,但教育法理论尤其是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理论在调整教育冲突利益关系方面仍处于逐步成长阶段,而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对于人权保护的重心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将受教育权提升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以保护,并将受教育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

有荷兰学者曾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对于受教育权的宪法化进行统计,根据其发布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其统计的142个国家中,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有73个,比例可达51.4%。

从时间历程上来看,西方国家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理论和制度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因此,对于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域外规定进行考察,并进一步做中外比较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般认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教育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而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教育领域中应当得到同样的适用。

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教育纠纷,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是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受教育权的纠纷进行裁决。

同时,有些国家为受理学生的申诉建立了专门的教育裁判机构,该机构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向教育行政机关或者特殊教育行政裁判机构提出教育行政复议或申诉的方式,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纠纷,例如英国的教育裁判所、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等。

同时,美国大学中的校园司法程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建立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通过拓宽学校内部的救济渠道,以此来增强学校的自我纠正能力,最大限度的消化本校内部学生的申诉,同时限制学校一味彰显自主权而影响学生群体的利益诉求。

通过校内自我纠正的方式进行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实现了学生间接地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过程,学生在申诉时充分发挥了主体性、自主性,保障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打破一直以来在学校以及教育机构中存在的一些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更好的去发挥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社会作用,真正建立起一个民主、自由的学习环境。

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保障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其救济过程不仅体现了对受教育者的诉讼权利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直接的关系,更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与学校自主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关系。

通过向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取经,吸取西方国家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可以不断充实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

然而,尽管西方国家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构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过程中,仍应从实际出发,不可对西方特别是某一国家的制度进行全盘照搬,避免出现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应当采取一种兼收并蓄的态度。

三、我国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回顾我们国家的教育发展历程,学生大多受到传统教育思想中崇尚师道的影响,在与老师甚至于学校发生争议时,极少会去使用行政或司法等外部解决方式来处理矛盾,同时,我国教育体制正处于深刻的变化过程中,教育法制建设相对薄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起到更多的主导性作用的往往是教育政策和决议,学生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对于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教师与学生都具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而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因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诉求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由于学生大多为个体,相对于老师,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老师、学校自然而然成为了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主体。

想要保证良好的教育秩序,就需要通过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机制,来及时和有效的解决冲突,充分发挥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

我国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诉讼无法处理各类受教育权纠纷和受教育权纠纷的非诉讼保障方式不明确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体现为宪法救济途径不足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将学校处分学生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被赋予违宪审查的权力,学界对于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权利的性质依旧存在争议,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在司法界尚未得出定论,尚处于一个初步的探究阶段,尽管受教育权在宪法中被规定为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想要将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转化为可诉的实际权利,依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将宪法司法化的条件。

宪法司法化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我国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法律化、具体化立法缺位。

另一方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学校处分学生的行为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学校并未设置学校申诉部门,使得许多学生特别是高校学生对于学校处分决定诉讼无门、救济无方。

同时,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也存在理论上的困境,司法权不宜介入自主性和专业性强的教育领域这个理由,使得受教育权的诉讼案件处理起来较为困难。

在无法通过诉讼的救济制度保障受教育权的情况下,学生们往往只能通过非诉讼救济制度来处理其遭遇的受教育权纠纷。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人身以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选择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的相关规定,学生申诉的步骤如下:第一,向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诉申请。

第二,学校的相关部门在做出复查决定后,学生对其处理结果依然不服的,可以针对学校的复查决定向所在地教育部门继续提供申诉申请。

但是,從实际案例来看,在学生申诉过程中,高校的内部工作人员仍然是决定做出的主导方,从根本上来说,这种高校内部纠正机制很难保障对于学生申诉的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申诉权利用尽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在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后,教育行政机关不作为,可以将该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部的相关解释也为我们印证了这一点:“如果学生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之后,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学生可以申请复议。

”但这依旧没有明确学生的复议范围,如教育行政机关对学生的申诉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学生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关于这一情形依旧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直到今天,由于我国尚未通过一部对学生申诉这一制度做出专门规定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而导致学生的行政申诉之路依然艰辛,在实践中,通过申诉这种方式来解决学生所遇到的受教育纠纷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四、受教育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思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就我国目前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应当为申诉和诉讼,应当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同时将学生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相结合。

学生申诉制度已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基本建立,但仍应继续完善。

首先应当扩大救济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校的实体侵权行为,包括学校对学生做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正当程序的事实。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忽视了被处理者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申辩权利,法院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申诉的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

在台湾,对于学生申诉组织的设置、成员的选拔、任期、回避制度均有详细的规定,这可以真正保障学生教育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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