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下面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
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或者涂改。
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制定了⼭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东省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使⾏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政处罚法》、《⾏政强制法》、《⾷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东省⾏政程序规定》、《⼭东省⾏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东省规范⾏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执⾏。
第三条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分⼯,实施⾏政处罚。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稽查机构(以下称为“承办机构”)具体承办⾏政处罚案件,经机关负责⼈或者分管负责⼈批准,作出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设置的直属稽查机构独⽴承办⾏政处罚案件,具体实施⽴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执⾏等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含相应内部审批),但⾏政强制措施、对重⼤复杂案件给予较重⾏政处罚的决定除外。
具体委托程序按照《⼭东省⾏政程序规定》执⾏。
第四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设置机关的名义实施⾏政处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政处罚。
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设置机关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规范⾏政处罚裁量权的⾏使,实⾏说理性⾏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所需的经费和设施,为听证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依法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3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听证;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听证的通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3年10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五)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三条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法制司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及报送备案;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
(二)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说明、准备相关送审材料等。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法〔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坚持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成,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基本建立,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深入普及,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建设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立法程序,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食品药品立法前评估,建立健全重大立法项目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立法后评价,研究分析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修订相关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依法推进。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联系电话:68313344-0928,0918传真:6831199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证件颁发
证件颁发程序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程序制度,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证件颁发效力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活动。
公告内容
要点三
公告标题
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许可日期和公告部门等要素。
行政责任
对违反行政程序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法律责任
附则
07
开始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调整
如有任何调整,将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
实施时间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法律顾问协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解释,可咨询法律顾问。
03
核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出具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核查。
02
现场核查包括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要点一
要点二
公告正文
应当详细说明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流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告附件
可以包括与许可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程序流程图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准备。
要点三
公告方式
官方网站公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以便公众通过互联网及时查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07]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7〕8号2007年3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克服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部署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要求,现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企业仓库设置应适应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需要,其中在设区的市中心城区设立批发企业,仓库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他县(县级市、区。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药监办〔2018〕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制机制,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认真履行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专门监测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人员,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管控药品安全风险。
不具备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条件的持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做好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动收集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建立完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持有人应及时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直报系统完成注册,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范围为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鲁药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3号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B证持有人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依法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五)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辩论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二)进行质询。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二)主持听证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四)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入驻多个第三方平台或者在同一平台设立多个店铺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下哪个选项不需要在报告时逐个列明(D)A.第三方平台名称B.店铺名称C.店铺首页链接D.企业负责人信息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A)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负责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向省药监局办理变更备案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A)A.10个B.15个C.20个D.30个5、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是(D)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主动向省药监局办理取消备案,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应提前多少个工作日(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7、省药监局应当在第三方平台备案后以下哪个时间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A)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8、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检查监控,至少每多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准确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B)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9、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是指(A)A.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B.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C.药品生产部门D.药品配送中心10、第三方平台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B)A.2022年6月1日B.2022年12月1日C.2023年6月1日D.2023年12月1日12、除以下哪个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D)A.经营方式B.实际生产经营地址C.库房地址D.企业名称13、第三方平台经检查监控,发现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4、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的信息不包括(D)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B.营业执照C.省药监局公示的备案编号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15、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产生的相关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多少年(C)A.3B.4C.5D.616、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药监局公示多少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17、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第三方平台的店铺主页面可以含有的信息是(D)A.功能主治B.适应症C.用法用量D.药品名称18、《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A)A.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B.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C.加强药品质量检验检测D.增加药品市场销量19、不能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的是(A)A.甲类非处方药B.乙类非处方药C.保健食品D.化妆品20、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已核准延期的,应当每隔多久反馈一次处置进度,直至办结(B)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处方药实名购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C)A.3年B.4年C.5年D.6年22、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应当在以下哪个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D)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3、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通过省药监局公布的报告渠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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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鲁食药监发〔2009〕2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过程中,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依申请的听证由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具体组织。
依职权的听证由该听证事项的承办机构具体组织。
其他机构做好与听证有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知情、回避、陈述、申辩、询问、质证等听证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本部门组织听证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依申请的听证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1、2),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达到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达到二万元以上;(五)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属于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依法申请回避;(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四)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五)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副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二)按时参加听证;(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四)遵守听证秩序;(五)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
要求听证的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口头方式提出。
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放弃听证权利。
放弃听证权利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口头方式提出。
超过规定时限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在听证举行前撤回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口头方式提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记录在案。
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以其它的方式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并移交全部卷宗材料。
法制机构拟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经领导同意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3、4)。
必要时,可以将举行听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听证要求提出之日起15日内举行,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在听证要求提出之日起20日内举行。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未参加过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者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三)与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四)与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申请一般在听证举行前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法制机构报请局领导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因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应当作出延期听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听证的,应当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记录在案,听证不再举行。
第十七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二)宣布听证纪律、听证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各方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三)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相应的依据、证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新证据,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五)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六)听证各方就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七)听证各方作最后陈述;(八)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听证各方参加人应当遵守的听证纪律包括:(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五)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并对行为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详细记载后,终止听证。
第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各方确认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详细记载原因。
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摘抄、复制听证笔录的内容。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5日内制作听证意见书(附表5),经领导审核后,连同听证笔录和卷宗材料等一并送交行政处罚的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者建议,对有争议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听证结束后5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书(附表6),经领导审核后,连同听证笔录和卷宗材料等一并送交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依职权的听证第二十一条对下列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规章草案稿、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度、决定等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四)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听证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拟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时间、地点和内容,听证会代表的报名条件、方式、截止日期和确定办法等,经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举行。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从听证会代表报名者中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通知其参加听证,并送达有关材料。
公告期满,没有听证会代表报名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案卷中载明,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宣布听证会开始;(二)介绍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三)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和质询;(四)听证主持人询问;(五)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会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后,交承办机构,作为立法、决策或者许可的重要依据。
承办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提出听证意见,报领导审核。
听证意见应当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没有采纳的,应当阐述理由。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访事项听证适用《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鲁药监法﹝2001﹞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