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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浙教办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5〕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总结和推广我省科学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完善科学课程结构,丰富科学课程内容,深化科学课程教学和评价改革,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科学课程,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二、改革目标1.坚持合科教学。

继续坚持以合科的方式实施科学课程,同时允许学校分科开发开设拓展性课程作为补充。

2.加强实验实践。

坚持实验科学的本质,扩大开展科学实践活动,增加学生动手实验的机会,提高学生观察、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的设计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

3.重视学段衔接。

明确各学段的教育功能和课程目标要求,加强小学、初中、高中课程衔接。

4.深化评价改革。

探索过程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形成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方式多样的与科学课程相配套的评价体系。

三、主要内容(一)规范实施基础性课程。

1.明确学段目标。

小学科学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鼓励学生参与科学探究活动;初中科学课程要继续重视实验探究,重点学习科学思想与方法,同时关注与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等课程的衔接。

2.合理安排课时。

小学科学基础性课程在3–6年级开设,合计350课时,周课时数可安排2–3课时;初中科学基础性课程三年合计480课时,周课时数可安排4–5课时。

在不增加课时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灵活安排学年、学期和周课时数。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浙教办基〔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片)区。

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

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或多校划片招生。

“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域学生入学需求。

三、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教育部门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首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要注重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通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条件等措施,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其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学校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程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还要注重发展特色教育,推动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另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课程建设。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推动课程改革,提高课程质量,为学生的学习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此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的来说,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一项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课程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全省各地的学校能够认真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说明:1.课时安排要求周课时数按标准课时,即小学每课时按40分钟计算,初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在保证周总时长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可自主确定各科目周课时数,自主确定每节课的具体时长,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周、科技文体活动等。

2.科目开设要求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起始年级为三年级;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在一至二年级开设,以听说为主。

初中阶段开设外语,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

科学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初中科学需统筹科学和地理中自然地理学习内容,要重视开展实验教学,开齐开好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

书法在三至六年级语文中开设,每周安排1课时。

信息科技(原信息技术)在三至八年级独立开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统筹课时后,在九年级亦可开设。

初中阶段开设历史与社会,起始年级为七年级,需统筹历史与地理中人文地理学习内容。

体育与健康在一至九年级开设,每天至少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个课间活动时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因天气等原因不宜开展室外教学活动的情况,须组织开展室内锻炼。

艺术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其中一至二年级包括唱游・音乐、造型•美术;三至七年级以音乐、美术为主,融入舞蹈、戏剧(含戏曲)、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相关内容;八至九年级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含戏曲)、美术、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等,学生在音乐、舞蹈、戏剧(含戏曲)中至少选择一项学习,在美术、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中至少选择一项学习。

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含拓展性课程)课时可统筹使用,可分散安排,也可集中安排。

其中,劳动在一至九年级开设,除劳动实践周外,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侧重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综合实践活动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侧重跨学科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校本课程设置要坚持“凡设必审”原则,每门校本课程须通过校级审议,核准后才能实施。探索完善学生发展指导 制度、选课走班制度和课程管理制度,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引导学生增强自我管理、自我反思、自主成长的意识与能 力。建立学校与社区及区域内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商共育的良好氛围。
(三)优化区域支持系统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说明三类课程的实施要求、教学规范及具体策略,课程建设和实施质量的评估标准及步骤,以及学生综合素质 及学业水平的评价方案。
四、保障措施与管理机制
呈现学校课程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说明课程管理机制(含课程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完善、校本课 程审议与实施评估、走班选修管理等制度),对师资培训、资源建设、资金使用作出规划。
(六)提高课程育人水平
学校要依据“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培养目标,结合思政教育要求,以学年为单位整体规划学校德育活动, 创新实践载体和育人方式,合理利用晨会、机动周等时间组织实施。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有效利用课后服务时间 ,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多样态的拓展活动、探究活动和高质量的学习指导、作业辅导,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艺术活 动、科学探究、劳动与社会实践,增加课后服务的选择性、开放性,不断提高课后服务质量。鼓励学校依据课程实 施方案、课程标准要求,对课后服务的时段和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提升课后服务课程化、系统化水平。
附件:学校课程实施方案参考框架
附件
学校课程实施方案参考框架
(年月一年月)
一、背景分析与育人目标
分析学校课程建设的基础、资源、问题和现实需求,明确学校课程建设愿景及学校育人目标。
二、课程体系与内容
呈现学校课程体系架构,明确各年级开设的科目内容与课时安排,提供《劳动学期计划与实施方案》《综合实 践活动学期计划与实施方案》《地方课程教学计划与实施方案》,明晰校本课程的开设内容及学期安排,说明衔接 教育、机动周、学校德育活动、课后服务等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2002年,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小学和初级中学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

普及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为在我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省在1988年以前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在1990年以前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其他地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第三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学校的设置和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学校的开办、合并和停办,须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私人举办初等和中等学校。

对兴办教育事业有显著贡献的,予以表彰。

第五条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和美育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学校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六条年满七周岁(有条件的可提前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受完小学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必须受完九年教育。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义务教育报名浙里办流程

浙江义务教育报名浙里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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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不含宁波):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学校德育美育、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促进和支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别是打造“浙里优学”金名片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起,提高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标准,小学由现行的每生每年650元提高至800元,初中由现行的每生每年850元提高至1000元。

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次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共担。

省级财政按“两类六档”比例以转移支付形式落实省级分担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确保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浙江省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指导手册10分 -完整获奖版

浙江省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指导手册10分 -完整获奖版

解读重点1、义务教育课程分为:基础性课程:国家和地方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拓展新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习内容2、每学期拓展课小学15%左右,初中20%,其中知识拓展不能超过30%3、拓展课程分为知识拓展、体艺特长和实践活动(小学5天,初中10天)4、拓展课的基本原则:多样性、层次性、综合性和实践性5、什么是学校课程规划学校课程规划也称学校课程方案,是对学校近阶段课程的设置、实践、评价等方面的整体设计和说明。

学校课程规划的九大要素:课程背景、办学理念、育人目标、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计划、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和保障6、如何制定学校的育人目标学校的育人目标也称学校课程总目标,是学校课程和教育活动在促进学生发展上的预期结果。

首先,分析政策和法规,确定育人目标的方向;其次,分析本学校学生发展需求,确定育人目标的重点;再次,分析学校文化和办学理念,确定学校育人的特色。

7、如何处理好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新课程的关系课程主要分为基础性课程和扩展性课程。

基础性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终身发展和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的共同基础;拓展新课程主要是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开发和培育学生的潜能和特长,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自我选择的能力。

两者在课程价值、课程目标和课程实施方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

两者都属于启蒙教育范畴,都是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

拓展新课程应基于基础性课程的目标和要求,是对基础性课程的延伸、补充、拓展和整合。

8如何根据课程改革要求健全教师管理和研训制度完善教师绩效评价制度;优化校本教研管理制度;加强课程理论和实践专题培训9学校拓展新课程开发的6个步骤建立组织;制定课程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教师申报课题和开发项目;评审和汇总;组织实施;评价与分享10、如何提高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个人研修;校办培训;课题研究;教研活动11、开设拓展新课程一定要有教程?不一定。

但需要可操作性的课程纲要和教学设计12、课程整合形式学科内整合;学科间的整合;主题课程下的全科教学;主题课程下的分科教学13、中小学教学改革的5大重点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组织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改进布置作业和批改;改革课堂教学评价14、如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助推教学改革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改进教学;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自主学习1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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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需要多角度思考和表达自己观点的问题,或需要动手
实践的问题,以及富有趣味性的问题作为课外作业。
第18条 根据学生的不同学习水平,布置不同层 次要求的作业,既要布置使绝大多数学生通过努力能 够完成的必做题,又要布置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 适合不同水平发展需求的选做题。
第19条 控制作业题量和作业难度,反对机械操练、题 海战术。 第20条 及时检查、批改作业,指导学生积极反 思、自觉订正作业错误,同时记录和分析作业中常见 的典型错误,做好个别辅导、及时查漏补缺、改进教 学。
第23条 要发挥作业的激励功能,除了运用 一些约定俗成的符号进行批改外,能通过合适的 批语来达到提醒、帮助和激励学生的目的。
第24条 个别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 教师工作的一部分。个别辅导的内容包括学习诊 断、学习矫正、心理辅导等。个别辅导时,要引 导学生建立学习共同体,发挥同伴作用,但不能 让“小老师”过多代替教师进行辅导。
第二十二条
要指导教师及时反馈作业批阅结
果,对学生作业中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记录、分 析,共性问题及时在课堂上讲评,个别问题单 独交流。讲评作业时,练习本和测试卷必须发 回到学生手中。要引导学生从作业中分析学习 得失的原因,以便学生更好地开展后续学习。
《小学语文教学建议》(三条):
第6条 根据教学目标精心设计多样化的作 业,合理安排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体验作业。 语文作业重在语言文字的理解与运用,低年级 以单项作业为主,重在词语的理解、积累和运 用,中高年级适当增加综合性作业,让学生在 生活实践中运用语言文字。课内书面作业时间 一般不少于10分钟。低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 业。
小学数学教学建议(7条):
三、作业设计与辅导 第18条 作业可分为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要合理选 择作业的内容和形式,注重作业设计的针对性和层次性, 以求实效性。作业设计的要求是“紧扣目标、促进思维、 形式多样、分层要求”。提倡探究性、开放性和生活化的 有创意的作业设计。

第19条 课堂作业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 具有巩固知识、形成技能、发展思维、培 养能力的功能,也是检测教学效果的基本 手段。课堂教学中要留给学生充分的独立 练习时间,可以将练习穿插在新知学习过 程中,也可以安排集中练习的时间。
备课中要把握好教学起点,设计绝大多数学生熟悉的
事例和能理解的问题引入新课;精选绝大多数学生能 理解和解答的问题作为例题和练习的基础题,对多数 学生理解有困难的问题,进行适当的问题细化和分解 等设计。
(初中数学)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8条 ……对数学概念、公理、定理、公式、法则的教学, 可以设计数学游戏、数学实验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 验数学规律,经历数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按具体到 抽象、特殊到一般的原则,设计数学猜想、探究等活动, 让学生经历数学公式、法则、定理的探索和发现过程。数 学活动后,要引导学生反思,归纳和揭示活动中隐含的数 学规律。
和特点,从中择优。

-----作业操作建议
第13条 ……课堂小结中,引导学生归纳、交流本节课
所学的知识、技能和数学思想方法,以及探究和解决
问题的方法,达到整理知识、提炼方法、感悟思想、
积累经验之目的。
第15条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运用口头问答、课内
练习、书面测验、活动报告等,了解学生基础知识与基本 技能的掌握情况、数学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浙江省《教学管理指南》(四条)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
合的作业检查制度,促进教师运用作业来改进 学生的学习过程。要对教师的作业布置、批改 和分析等进行检查和指导,要及时反馈检查结 果,组织关于作业的研讨,让教师明确布置作
业的目的,增强作业的针对性,减少作业量。
第二十条
要指导教师根据教学目标与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管理指南》中的对作 业的要求。
《浙江省中小学学科教学建议》各学科对 作业的要求。
《教学管理指南》的基本内容
课程计划与执行[1-10] 课程资源[11-12]
• 课程管理
• 教学常规管理
• 教师专业发展管理
备课管理[14-16] 课堂教学管理[13/17-18] 作业管理[19-22] 学习指导[23-25] 学业评价[26-29] 教师研修的管理[30-34] 教师评价[35-36]

初中英语学科教学建议对作业的要求
三、作业与评价 第18条 惯。 作业布置应目的明确,既关注语言知识的巩 固和语言技能的提高,又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
第19条 精心选编作业,针对学情分层布置作业,确
保每天都有必做和选做作业。作业难度和量适中,减
少机械性抄写的作业。作业形式应多样化,口头作业
第16条
习作要有适当频率和数量要求。低年级要
经常进行写话练习;中高段每两周写一篇大作 文,每周写一篇小作文。鼓励学生写日记、周 记和读后感。阅读教学中要经常随机进行读写 结合练习。
第17条
作文批改要以鼓励为主,多表扬少批评,多建议 少修改。作文讲评要有针对性。不可面面俱到,应对 照每次习作要求,欣赏优点,指出不足,使学生领悟 写作方法与规律。讲评之后要安排修改和后续训练, 引导学生在自我修改中提高写作能力。每学期至少对 每一个学生有一次面批。
第20条 布置的课外作业要适量,给学生布置的 作业教师要先做一遍。除书面作业以外, 可根据需要布置调查、游戏、设计制作、 数学日记等实践性作业,并根据不同作业 样式给定不同的时间要求。
第2l条 教师要规范学生的作业格式,在学生 做作业时,教师要进行巡视,及时进行指导,尤其 要关注学困生的作业情况。 第22条 要发挥作业的诊断功能,布置的作业 要及时批改和反馈.对于作业中的错误要督促学生 及时订正。面批是一种有效的批改方式,对学困生 应坚持多些面批。在批改作业时要重视学生作业中 的错误,对于典型错误,要有意识地摘录并归类整 理,分析原因,以改进教学。
第10条 在例题教学中……引导学生归纳其 中用到的知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解题 的基本步骤和书写建议,形成正确的解题策略; 也可以对例题作适当变式,让学生练习,尝试 举一反三。 -----对数学作业设计的要求
第11条 在新课教学中,选择能直接运用本节
课知识解决的数学问题及与生产生活实际相联系
第22条
单元检测、期末检测要针对本单元、
本学期的学习内容和训练重点,试题中阅读 材料的难度与要求应略低于课文。不考语法、 修辞等静态知识,着重考查学生语言文字的 理解与运用能力。
《初中数学学科教学建议》对作业的要求共14条
《初中数学教学建议》对作业的要求:
第 5条 认真备课……精选例题、练习和作业题。
与书面作业相结合,巩固性作业与拓展性作业相结合。 增强作业的趣味性,同时加大对口头作业的检查指导。
第20条 及时批改、记录、分析作业中常见的典型错
误,做好个别辅导和查漏补缺工作。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评价应贯穿整个教学活动…… 评价主体应多元化…… 期末或学年考试应包括口试、听力考试和笔
试等形式。口试考查学生口头运用英语的能力,听力
考试着重检测学生理解和获取信息的能力,笔试考查 在语境中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和读、写技能。建议口 语测试占试卷比例不少于10%,听力测试占试卷比例 不少于20%。试卷难度控制在0.75左右。

---评价对作业的导向作用
否合理。(课堂、口头)
第20条
布置作业应目的明确,精心选题,
能根据学生实际,分层次布置,有较强的
针对性,起到巩固和反馈的作用。作业的
布置中可以设置定量的合作探究类的作业
项目,激发学生完成作业的兴趣,提高作
业的质量。
第21条
教师必须认真及时地批改相关作业,
指出学生在完成作业过程中的不足,并认真 记录,及时总结。对让学生互评互改的作业, 教师应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在全班及时交流。
的问题…提高运用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12条 在课堂练习中,让学生独立尝试分析题意、寻求
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留适当的
时间讨论交流,从中辨析概念、剖析思路,找到思路受阻或产生 错误的原因,交流问题解决的方法,同时归纳应用新学知识可以 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中所用的方法、步骤和要注意的事项。 对用多种方法解决的问题,要引导学生分析比较各种方法的优势

第30条 要重视试卷讲评。讲评前,教师要认真分析 试卷中所反映的问题,要对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类; 讲评时。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多角度展示解 题思路,切忌就题论题,以提高试卷讲评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
小学英语教学建议:Fra bibliotek三、作业与评价
第19条 精心选编作业,题量适当,针对学生 的学情分层布置,指导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 作业批改、反馈应及时,可适当结合面批,做到表 扬鼓励和严格要求相给合,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作业 习惯;作业评定一律采用等第形式。 第20条 作业形式要多样化,应采用口头与书 面、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三、四年级课外作 业以磁带跟读、听说模仿、录音作业为主,五、六 年级在听说朗读的基础上,加强读写练习。
第25条 ……不出偏题怪题,不在题型和指导语上给
学生设置理解障碍。
《初中语文学科教学建议》对作业的要求(五条)
第15条 习作要有适当频率和数量要求。
每两周写一篇大作文,每周至少写一篇随笔。鼓 励学生写日记、周记和读后感。阅读教学中要经 常随机进行读写结合练习。
三、作业与评价 第18条……对错误或偏离语文学习的表现或 不够全面的回答,能给予引导和点拨;对极 具个性化的回答,能给予鼓励,并探究其是
实际布置作业,注意作业的适切性和层次性。
作业难度和题量要适当,意图要明确,形式
宜多样。成册的作业要认真研究,慎重选择,
宁少勿多。小学阶段提倡课内完成作业。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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