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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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交流人员管理,调动交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员工交流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邦惠控股公司及下辖各小额贷款公司因工作需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交流人员(以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邦信小贷公司发文为准)。因个人原因等其他因素进行异动的人员不属于交流人员范畴,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

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异地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促使交流人员综合考核工作的制度化。

交流人员到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岗)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交流人员工作、办理交流人员生活及相关待遇等事宜。

邦惠控股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小贷公司行政后勤岗)负责安排交流人员的住宿。

第四条有关定义

(一)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二)异地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

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三)交流任(聘)职:任职是指任免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由原单位前往其他单位担任某一职务的行为。

挂职:在一定时间内,以具体的职务委派到其他单位,培养锻炼的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

借调:因用人单位欠缺具有某种才能的人员或因临时性工作或因员工发展需要,由原单位暂时“借”到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按规定报批,一般时间掌握在3个月之内,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特殊岗位,其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视同违规操作处理。

(二)交流的类型:

1.从地域上划分为:同城交流和异地交流。

2.从公司主体上划分为:邦惠控股公司人员交流到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人员交流到邦惠控股公司或小贷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

(三)交流人员的待遇,是指交流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劳保福利等待遇。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五条考勤管理

交流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相关规定,严禁迟到、早退、旷工行为。

第六条休假审批

交流人员请假在5天以内的,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假期管理规

定,按照请假流程,由人力资源部(岗)审核,经上级领导审批,方可休假;结束假期后,要按照流程办理销假手续;突发事件需要休假的,应征得用人单位上级领导同意,并在假期结束后的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交流人员请假在5天以上的,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岗)进行请假报备后,方可休假;并在结束休假后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岗)进行销假报备。

第七条其他

交流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交流期间出现违反公司规定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原单位,商定解决办法,并由劳动合同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章薪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异地交流任(聘)职、异地挂职、异地长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待遇

(一)薪资福利待遇

薪资福利待遇自调动发文的次月起由原单位人力资源岗填写薪资福利转移单(详见附表1),将一切薪资福利转移到用人单位。原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二)商业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做好起止时间的衔接,不能出现断档或重复,要充分保证交流人员的权益。一般来说,自

调动发文的次月起进行商业保险待遇转移。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1.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否转移,由异地交流人员自行决定(借调人员不能转移)。一般来说,自调动发文的次月起进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转移。

2.在转移时须注意,若需转移,则各险种和公积金应全部转移。

3.不转移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原工作单位或帐户所在单位负责代办代缴,其标准执行帐户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现单位负责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连同单位缴费按月(或由双方协商按季、半年、一年)将款项划入代缴单位。在年终决算前,现工作单位必须将当年由帐户所在地单位代缴的费用清算完毕。

4.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而未转移医疗关系的异地交流人员,可按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外转医疗申报审批表》的审批,在用人单位当地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帐户所在地或原单位有关规定报销。

(四)劳动合同的管理

1. 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在共同法人主体的公司之间进行异动的,不需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可与原工作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要做好衔接,不能出现断档。

2. 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除原东方选调至邦惠控股公司及邦信小贷人员外),在不同法人主体的公司之间进行异动的,要

自发文当日起终止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发文次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组织和工会关系

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的组织和工会关系,应随工资关系的转移一并转移到用人单位。

(六)生活用房待遇

1.异地交流任(聘)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生活用房待遇,但用人单位应本着帮助任(聘)职人员顺利过渡的角度出发,为交流人员安排6个月的租房或者提供6个月的租房补贴。

2.异地挂职、长期借调人员,在挂职期内或借调期内享受生活用房待遇。用人单位要主动创造条件解决好异地交流人员的住宿问题。

3.各单位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控制住房标准,严禁用公款超标准租赁、装修住房。用人单位租房费用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七)交流补贴

异地挂职、长期借调人员在交流工作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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