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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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管理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交流应以提升个人能力、优化团队结构、促进部门协同发展为目标。

二、交流原则第四条交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流活动的公平性。

第五条交流应注重实际效果,确保交流活动对个人和团队的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第六条交流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

三、交流形式第七条交流形式包括内部培训、跨部门交流、挂职锻炼、外部培训等。

第八条内部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各类内部培训,提升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跨部门交流:公司鼓励各部门之间开展跨部门交流活动,促进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十条挂职锻炼: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派管理人员到其他部门或子公司挂职锻炼,拓宽管理人员的视野和经验。

第十一条外部培训:公司支持管理人员参加外部专业培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四、交流程序第十二条交流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年度管理人员交流计划。

第十三条交流申请: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交流申请。

第十四条审批流程:人力资源部对交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交流实施: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交流计划。

第十六条交流评估:交流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对交流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五、交流保障第十七条资金保障:公司设立管理人员交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交流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时间保障:公司为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假期和出差时间。

第十九条考核保障:管理人员在交流期间,其工作考核和晋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交流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交流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类交流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交流、国际交流、校企合作交流等。

三、管理职责1. 交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流计划,组织交流活动,监督交流过程,处理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2. 交流人员: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交流,按时完成交流任务。

四、交流人员日常管理要求1. 仪表仪容(1)交流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着装得体,保持个人卫生。

(2)在交流活动中,应穿着正装或统一制服,佩戴工作证。

2. 时间管理(1)交流人员应按时参加交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在交流过程中,应遵守时间安排,不得擅自更改交流时间。

3. 沟通交流(1)交流人员应主动与其他交流人员沟通,了解交流目的和任务。

(2)在交流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尊重他人意见,积极提出建设性建议。

4. 工作纪律(1)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在交流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了事。

5. 信息保密(1)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在交流活动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授权的信息。

6. 考核评估(1)交流管理部门将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交流成果等。

(2)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交流人员表现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交流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合同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交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交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合理有序,注重实效;(三)人岗相适,发挥专长;(四)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二、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依法应当交流的公共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方式包括:(一)内部交流:在同一单位、同一系统或者不同单位、不同系统之间进行交流;(二)跨地区交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交流;(三)跨部门交流: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四)挂职交流: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管理单位之间进行挂职锻炼。

三、交流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四)符合岗位要求,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共管理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意见;(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四)培训考核:新任职务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交流保障措施第八条各级公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交流机制,确保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确保工作稳定。

第十条公共管理人员交流后,原单位应当对交流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其工作表现给予评价。

管理人员走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走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主管、助理等。

第三条管理人员走动管理旨在通过定期巡视、现场办公、沟通交流等方式,及时了解员工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走动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管理人员走动应公平、公正,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第五条实效原则:走动管理应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及时原则: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走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七条沟通原则:管理人员走动时应积极与员工沟通交流,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走动管理内容第八条巡视检查:管理人员应定期巡视各部门、车间、办公室等场所,检查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设备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办公:管理人员应深入一线,了解员工工作状态,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沟通交流:管理人员应与员工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危机处理: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及时发现并处理危机。

第四章走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制定走动计划,明确走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以便在走动过程中查阅。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走动时,应保持良好的形象,穿着整洁,举止得体。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走动时,应尊重员工,耐心倾听,不摆官架子。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走动时,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纪律。

第五章走动管理考核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走动管理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走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走动频率、问题解决率、员工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挂钩,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管理人员走动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提升员工满意度,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锻炼,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内部人才流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

第三条轮岗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轮岗交流应基于岗位需求、员工能力和个人意愿,确保公平、公正。

(二)培养锻炼原则:通过轮岗交流,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司发展和员工成长需求,动态调整轮岗交流方案。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轮岗交流的范围:(一)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二)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交流;(三)与行业内外其他企业的交流。

第五条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四)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轮岗交流的申请:(一)员工自愿申请,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交流人员名单。

第七条轮岗交流的审批:(一)人力资源部将拟交流人员名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二)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拟交流人员所在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具体轮岗安排。

第八条轮岗交流的实施:(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轮岗交流的顺利进行;(二)轮岗交流期间,员工应遵守新岗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新部门的工作安排;(三)人力资源部对轮岗交流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保障与激励第九条公司为轮岗交流人员提供以下保障:(一)培训支持:为新岗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环境;(二)薪酬福利:轮岗交流期间,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三)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

第十条公司对在轮岗交流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以下激励:(一)晋升机会:优先考虑轮岗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晋升;(二)表彰奖励:对在轮岗交流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三)其他激励措施。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

青年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交流目的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及出资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青年员工工作能力,增加阅历,帮助青年员工快速成长,根据集团及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范围(一)集团下派青年员工到出资企业挂职锻炼;(二)出资企业遴选青年员工到集团学习锻炼;(三)出资企业间青年员工相互交流。

第三条交流条件(一)集团下派挂职锻炼青年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35 周岁及以下;2、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经历:来集团 1 年以上,无实质基层工作经验;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相关规定。

(二)出资企业遴选到集团学习锻炼的青年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35 周岁及以下;2、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经历: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具有适合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出资企业间员工交流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40 周岁及以下;2、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3、经历: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4、素质:身心健康,职业素质好,工作能力过硬,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交流待遇下派挂职锻炼、到集团总部学习及出资企业间相互交流的员工,劳动关系、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五条交流办法(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青年员工现实工作表现、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挑选 1 至2 名下派到出资企业对口部门挂职锻炼。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适时下发遴选到集团学习通知,各出资企业上报人员名单,集团人力资源部赴出资企业遴选符合条件员工。

(三)各出资企业间相互交流,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成长需要,提出安排计划,也可由各出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对出资企业员工掌握情况,提供交流名单,由出资企业自行选择。

第六条交流期限根据交流岗位不同,交流期限可定为 6 个月到12 个月。

第七条交流管理(一)交流员工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按期到交流单位报到工作。

敏感岗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敏感岗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敏感岗位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廉洁从业建设,完善岗位交流工作机制,适应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敏感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设备管理、供应、销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等关键领域的关键环节。

三、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敏感岗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敏感岗位人员的交流工作,并对交流工作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敏感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敏感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3. 敏感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四、敏感岗位的认定与分级1. 敏感岗位的认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岗位为敏感岗位: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设备管理、供应、销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等。

2. 敏感岗位的分级:根据岗位职权性质与覆盖范围、裁量自由权大小、风险程度和腐败危害等因素,将敏感岗位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敏感岗位廉洁风险最高,C级敏感岗位廉洁风险最低。

五、交流原则与程序1. 交流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际效果,确保敏感岗位人员交流工作有序进行。

2. 交流程序:(1)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敏感岗位人员交流计划。

(2)各部门根据交流计划,提出本部门敏感岗位人员交流名单。

(3)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交流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交流名单。

(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敏感岗位人员交流,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对敏感岗位人员交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交流工作顺利进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敏感岗位人员交流工作给予支持,确保交流效果。

3. 敏感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文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文职人员交流是指文职人员在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

第四条文职人员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人岗相适原则;(三)有利于单位发展和个人成长原则;(四)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文职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二)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三)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参加文职人员交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政治素质过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新的工作;(五)自愿申请交流。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七条文职人员交流程序如下:(一)自愿申请。

文职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单位审核。

单位对申请交流的文职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交流条件;(三)组织考察。

对符合交流条件的文职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等;(四)确定交流方案。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交流对象、岗位和期限;(五)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确保交流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流期限和待遇第八条文职人员交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文职人员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岗位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文职人员交流期满后,可根据单位需要和个人意愿,继续交流或返回原岗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文职人员交流机制,保障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对文职人员交流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交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单位应关心交流文职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规范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规范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人员交流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个人发展和公司整体实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调岗、晋升、降职、轮岗、交流等。

第三条人员交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个人意愿、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

第二章交流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交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岗位调整: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发展,调整员工现有岗位。

2. 晋升:员工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优异,具备更高职位要求的条件。

3. 降职:员工因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需调整至更低职位。

4. 轮岗: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有计划地在不同岗位间进行轮换。

5. 交流:因公司战略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在集团内部或跨区域进行员工交流。

第五条交流条件:1. 员工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员工需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员工需自愿申请或经公司评估认为符合交流条件。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交流申请:1. 员工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说明交流原因和期望岗位。

2. 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交流评估:1. 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交流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等。

2. 评估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交流名单。

第八条交流实施:1.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交流计划,并通知员工。

2. 员工按计划进行岗位调整、晋升、降职、轮岗或交流。

第四章交流保障第九条公司为员工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1. 交流培训:为交流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快速适应新岗位。

2. 职业发展:为交流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目标。

3. 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交流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人员交流,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的正式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公司内部人员交流应以提升员工能力、促进部门协作、优化组织结构为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二、交流类型第四条公司内部人员交流分为以下类型:1. 岗位调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实现人才优化配置。

2. 跨部门交流:鼓励员工跨部门交流学习,拓宽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

3. 临时支援:在特定项目或工作中,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临时支援。

4. 培训交流:为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安排员工参加内外部培训,并进行交流学习。

三、交流程序第五条交流申请1. 员工根据自身发展和公司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2. 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交流审批1.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提交的交流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公司整体发展需求,提出审批意见。

2. 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所在部门。

第七条交流实施1.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意见,制定交流计划,明确交流时间、地点、内容等。

2. 申请人按照交流计划,进行岗位调整、跨部门交流、临时支援或培训交流。

四、交流保障第八条交流期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

2. 保障员工在交流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 对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交流结束后,员工应向所在部门提交交流总结报告,总结交流期间的学习、工作成果。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团队协作能力,激发员工潜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岗位交流、跨部门交流、国内外交流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人员交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岗相适,实现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章交流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交流范围:1. 内部岗位交流:指在同一层级、同一岗位或相近岗位之间的交流。

2. 跨部门交流:指不同部门之间员工的交流。

3. 国内外交流:指员工在公司内部进行国内外项目或工作的交流。

第五条交流条件: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2. 员工应具有主动申请交流的意愿,并得到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3. 员工应保证交流期间的工作质量和业绩不受影响。

4. 员工应具备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和意愿。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员工申请:1. 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需求,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2. 部门领导对员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1. 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交流申请进行综合审核。

2. 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情况,确定交流名单。

第八条交流安排: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交流计划,并通知员工。

2. 员工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交流期限与考核第九条交流期限:1. 内部岗位交流:一般不超过6个月。

2. 跨部门交流: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国内外交流:根据项目或工作性质,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交流考核:1. 人力资源部门在交流期限届满前,对交流员工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国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国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遣出国(境)进行交流、培训、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交流人员)。

第三条出国交流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三)安全第一,确保利益;(四)勤俭节约,廉洁自律。

第二章出国交流人员的选拔与审批第四条出国交流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的人员。

第五条出国交流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国交流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上级主管部门对出国交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三)审批通过的出国交流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章出国交流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第六条出国交流人员出国前,单位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其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

第七条出国交流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三)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挥霍浪费;(四)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国交流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回国,不得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

第四章出国交流人员的回国总结与考核第九条出国交流人员回国后,应向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出国交流期间的主要工作和成果;(二)学习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对出国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外语水平;(四)出国交流期间的表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配置。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二)跨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三)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四)符合国家及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符合交流条件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审核审批:单位人事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三)签订协议:单位与交流人员签订交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办理手续: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交流保障措施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为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一)为交流人员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根据交流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和条件;(三)保障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交流期间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四)建立健全交流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交流纪律与监督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交流材料;(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不得利用交流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文

文职人员交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交流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文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队各级文职人员,包括军队内部交流、跨军地交流以及文职人员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间的交流。

第三条文职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注重实效,服务大局;(三)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四)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文职人员交流范围:(一)军队内部交流:包括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之间的交流;(二)跨军地交流:包括军队与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三)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间的交流:包括军队与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等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参加交流的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二)业务能力强,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工作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四)符合军队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文职人员交流程序:(一)申请:文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审批:根据审批权限,对审核通过的交流申请进行审批;(四)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交流工作。

第七条跨军地交流程序:(一)需求提出: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跨军地交流需求;(二)协调对接:与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定交流对象;(三)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交流对象进行审批;(四)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交流工作。

第四章交流保障第八条文职人员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住房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交流文职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特长,为军队和地方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企交流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和管理,根据国企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企交流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国企交流人员是指在不同的国企之间进行交流、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挂职干部、专业人才、技术骨干等。

第四条国企交流人员的综合考核包括素质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国企交流人员的综合考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流人员的权益。

第二章素质考核第六条国企交流人员的素质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七条政治素质考核包括交流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情况、参与政治学习和讨论的积极性等。

第八条道德素质考核主要评估交流人员的廉洁从业、诚实守信、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等。

第九条职业素质考核重点关注交流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态度和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十条学习能力考核包括交流人员的学习态度和方法、学习成果和能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一条团队合作能力考核主要评估交流人员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二条素质考核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个人自评、民主测评、考试、面试、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定交流人员的素质水平。

第十三条素质考核结果作为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国企要求的交流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工作表现考核第十四条国企交流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主要评估其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成果和绩效、工作态度和能力等。

第十五条工作成果和绩效考核包括交流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的具体成绩和效益、以及对国企发展的贡献等。

第十六条工作态度和能力考核主要评估交流人员的工作态度、执行力、问题解决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十七条工作表现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绩效考核、360度评价等方法进行评定,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厅属单位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厅属单位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属单位内部人员流动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厅属各单位内部人员的调动、交流、辞职、退休等流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员流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人员流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调动管理第四条调动是指厅属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从原单位、部门或岗位调至其他单位、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调动程序:(一)申请:调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原因及拟调动的单位、部门或岗位。

(二)审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同意的调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办理调动手续,包括人事档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交流管理第六条交流是指厅属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培养人才、优化结构等原因,在单位内部不同单位、部门或岗位之间进行轮岗、挂职、交流等。

第七条交流程序:(一)申请:交流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交流原因及拟交流的单位、部门或岗位。

(二)审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同意的交流,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办理交流手续,包括人事档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四章辞职管理第八条辞职是指厅属单位内部人员因个人原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提出离职申请。

第九条辞职程序:(一)申请:辞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

(二)审批:所在单位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同意的辞职,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办理辞职手续,包括人事档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五章退休管理第十条退休是指厅属单位内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学校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和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及符合条件的教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确保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轮岗交流范围包括:学科内轮岗、学科间轮岗、校内跨学段轮岗、校际交流。

第五条参加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集体,团结协作;2.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能够胜任所申请岗位的工作;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4. 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5.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轮岗交流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提出轮岗交流申请,填写《学校轮岗交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校人事部门根据教师申请情况,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轮岗交流名单。

第九条轮岗交流名单确定后,学校与教师签订《学校轮岗交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轮岗交流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学校成立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轮岗交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人员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其轮岗交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交流人员岗位管理协议书

交流人员岗位管理协议书

交流人员岗位管理协议书交流人员岗位管理协议为了加强交流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交流人员的岗位管理,确保其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1.2 本协议适用于公司的交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兼职员工、外籍员工等。

第二条交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1 交流人员有权获得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薪酬、培训机会和提升空间。

2.2 交流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3 交流人员应尊重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2.4 交流人员有权向公司提出自己的困难和建议,公司应及时解决和回应并关心交流人员的心理和生活需求。

第三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1 公司有权要求交流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2 公司应为交流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工作条件,确保其工作顺利进行。

3.3 公司应合理安排交流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加班和过度压力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4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交流人员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四条工作纪律4.1 交流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4.2 交流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时间从事私人事务。

4.3 交流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工作认真负责、效率高、结果优秀。

第五条岗位分配和调动5.1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交流人员进行岗位分配和调动,交流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决定。

5.2 在岗位调动期间,交流人员应积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抵制公司的安排。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交流人员管理规定

交流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述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交流人员管理,调动交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员工交流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邦惠控股公司及下辖各小额贷款公司因工作需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交流人员(以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邦信小贷公司发文为准)。

因个人原因等其他因素进行异动的人员不属于交流人员范畴,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异地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促使交流人员综合考核工作的制度化。

交流人员到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岗)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交流人员工作、办理交流人员生活及相关待遇等事宜。

邦惠控股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小贷公司行政后勤岗)负责安排交流人员的住宿。

第四条有关定义(一)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二)异地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交流任(聘)职:任职是指任免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由原单位前往其他单位担任某一职务的行为。

挂职:在一定时间内,以具体的职务委派到其他单位,培养锻炼的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

借调:因用人单位欠缺具有某种才能的人员或因临时性工作或因员工发展需要,由原单位暂时“借”到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

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按规定报批,一般时间掌握在3个月之内,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特殊岗位,其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视同违规操作处理。

(二)交流的类型:1.从地域上划分为:同城交流和异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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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述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交流人员管理,调动交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员工交流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邦惠控股公司及下辖各小额贷款公司因工作需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交流人员(以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邦信小贷公司发文为准)。

因个人原因等其他因素进行异动的人员不属于交流人员范畴,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异地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促使交流人员综合考核工作的制度化。

交流人员到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小贷公司人力资源岗)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岗)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交流人员工作、办理交流人员生活及相关待遇等事宜。

邦惠控股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小贷公司行政后勤岗)负责安排交流人员的住宿。

第四条有关定义(一)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二)异地交流人员:指经公司批准组织调动,未转移户口关系或没有在工作地安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流任(聘)职、挂职、借调的人员。

(三)交流任(聘)职:任职是指任免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由原单位前往其他单位担任某一职务的行为。

挂职:在一定时间内,以具体的职务委派到其他单位,培养锻炼的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

借调:因用人单位欠缺具有某种才能的人员或因临时性工作或因员工发展需要,由原单位暂时“借”到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

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按规定报批,一般时间掌握在3个月之内,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特殊岗位,其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视同违规操作处理。

(二)交流的类型:1.从地域上划分为:同城交流和异地交流。

2.从公司主体上划分为:邦惠控股公司人员交流到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人员交流到邦惠控股公司或小贷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

(三)交流人员的待遇,是指交流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劳保福利等待遇。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五条考勤管理交流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相关规定,严禁迟到、早退、旷工行为。

第六条休假审批交流人员请假在5天以内的,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假期管理规定,按照请假流程,由人力资源部(岗)审核,经上级领导审批,方可休假;结束假期后,要按照流程办理销假手续;突发事件需要休假的,应征得用人单位上级领导同意,并在假期结束后的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交流人员请假在5天以上的,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岗)进行请假报备后,方可休假;并在结束休假后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岗)进行销假报备。

第七条其他交流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交流期间出现违反公司规定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原单位,商定解决办法,并由劳动合同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章薪资福利待遇第八条异地交流任(聘)职、异地挂职、异地长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待遇(一)薪资福利待遇薪资福利待遇自调动发文的次月起由原单位人力资源岗填写薪资福利转移单(详见附表1),将一切薪资福利转移到用人单位。

原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二)商业保险待遇商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做好起止时间的衔接,不能出现断档或重复,要充分保证交流人员的权益。

一般来说,自调动发文的次月起进行商业保险待遇转移。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1.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否转移,由异地交流人员自行决定(借调人员不能转移)。

一般来说,自调动发文的次月起进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转移。

2.在转移时须注意,若需转移,则各险种和公积金应全部转移。

3.不转移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原工作单位或帐户所在单位负责代办代缴,其标准执行帐户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现单位负责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连同单位缴费按月(或由双方协商按季、半年、一年)将款项划入代缴单位。

在年终决算前,现工作单位必须将当年由帐户所在地单位代缴的费用清算完毕。

4.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而未转移医疗关系的异地交流人员,可按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外转医疗申报审批表》的审批,在用人单位当地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帐户所在地或原单位有关规定报销。

(四)劳动合同的管理1. 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在共同法人主体的公司之间进行异动的,不需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可与原工作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要做好衔接,不能出现断档。

2. 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除原东方选调至邦惠控股公司及邦信小贷人员外),在不同法人主体的公司之间进行异动的,要自发文当日起终止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发文次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组织和工会关系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的组织和工会关系,应随工资关系的转移一并转移到用人单位。

(六)生活用房待遇1.异地交流任(聘)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生活用房待遇,但用人单位应本着帮助任(聘)职人员顺利过渡的角度出发,为交流人员安排6个月的租房或者提供6个月的租房补贴。

2.异地挂职、长期借调人员,在挂职期内或借调期内享受生活用房待遇。

用人单位要主动创造条件解决好异地交流人员的住宿问题。

3.各单位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控制住房标准,严禁用公款超标准租赁、装修住房。

用人单位租房费用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七)交流补贴异地挂职、长期借调人员在交流工作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800元的异地交流补贴(出差补助,含餐补、交通补贴等),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异地交流人员因公出差,不再领取单位出差补助。

(八)休假待遇1.异地交流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执行;2.本条涉及的异地交流人员交流后,如家属没有随迁,可享受每年最多6次、累计不超过30天(不含路途)的探亲休假(原工作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当年假期合并计算)。

如本人未休完30天,其配偶前来所在地探望,其往返路费可由用人单位报销,报销路费以火车硬卧票价为标准。

总计报销往返路费最多不得超过6次。

3.异地交流人员已享受探亲休假待遇的,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

4.异地交流人员探亲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按资金财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异地短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待遇(一)异地短期借调人员不转移各种关系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标准提供必要的餐卡(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等,原(二)短期借调人员的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灵活安排。

第十条同城交流任(聘)职、挂职、长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除安排住宿、交流补贴及探亲休假待遇之外的其他待遇;同城短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在3个月以内)仅享受用人单位的提供的餐补,不享受其他补助和原单位的出差补助。

第五章办理流程第十一条薪资福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异地挂职、交流任(聘)职、长期借调(借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人员,由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岗)与员工沟通是否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如实填写《薪资福利转移单》(见附件1),加盖人力资源章(公章),于发文当月寄往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异地挂职、交流任(聘)职、长期借调(借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人员,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岗)于发文当日与交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交流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应为发文次日。

第十三条组织和工会关系转移流程异地挂职、交流任(聘)职、长期借调(借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人员,需要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或工会关系转移的,由原单位相关负责人填写关系转移单,寄至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费用报销流程交流人员租房需凭租房合同及正式租房发票按季到资金财会部报销。

报销时由本人粘贴好票据,上级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核准、备案,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资金财会部报销。

原已安排住宿的,应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将房间钥匙交回综合管理部(或综合管理岗),资金财会部方可为其报销房屋租金。

超过挂职、借调截止日期(以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邦信小贷公司发文为准)的,其房屋租金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探亲假交通费报销流程由本人负责粘贴好票据,部门总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到资金财会部报销。

第六章其他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关心和解决异地交流人员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使其在新的岗位上安心工作;如有一时解决不了的困难,亦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以得到异地交流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异地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流工作纪律,勤政廉洁,在交流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出应有的贡献。

异地交流人员的双方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协调解决好交流人员有关政策待遇的具体操作问题。

第十五条同一单位内跨地区工作组交流的人员,其补贴和休假待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邦惠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附表1薪资关系转移单(存根)编号:[2013] 号: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入职我司,现因工作需要自年月日起调往贵单位工作。

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请-------骑-------缝-------盖-------章---------------薪资关系转移单编号:[2013] 号: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入职我司,现因工作需要自年月日起调往贵单位工作。

该同志现薪资情况如下:2.本单用于员工调出公司体系或在公司体系间调动时转移薪资关系。

3. 本单须附人事调动发文。

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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