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5篇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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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政监察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用稿)
江苏省水政监察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政监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1——领导,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机构,加大水政监察能力建设。
水政监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政监察机构建设第六条省水政监察总队、市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的专职机构。
水政监察人员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政监察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大队、中队。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第七条水政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水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水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受理对违反水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三)承办有关水行政规费稽征工作,参与边界水事纠纷调2——处;(四)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履行水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制定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文件。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级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3. 负责研究解决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复杂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4. 加强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交叉问题。
5. 组织开展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
6. 指导和组织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7. 研究和推进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出相关政策和制度改进建议。
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是指在水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下:
1. 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
负责对各类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
2.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各类水源地的水质,做好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节水、守法用水的良好氛围。
3. 组织水资源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对所有需要使用水资源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制止和处理,严格控制水资源使用总量。
4. 保障水资源供应。
负责组织水资源供应的工作,指导水库、水井、水厂等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充分供应和正常运行。
5. 创新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
负责创新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探索新的技术和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
总之,水政监察员是水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以确保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一、制定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1.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和任务。
2.组织制定监察实施方案,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地点等细节。
3.确保监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保障监察工作的高效和有效性。
二、开展水政监察工作:1.进行监察检查,核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违法违规行为。
2.监察涉水项目、工程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情况,确保其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
3.监察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破坏。
4.检查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监察水资源的使用权划拨和转让,确保公平合法,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6.监察水利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监察资料:1.收集水政管理、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资料。
2.收集监察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等,形成监察资料档案。
3.分析监察资料,总结监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决策依据。
四、起草和审核相关文件:1.起草水利管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执法准则、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2.审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方案,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3.审核行政许可和审批文件,确保其法律合规性。
五、协调和处理监察案件:1.协调处置涉水案件,处理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争议。
2.协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建议和建议行政处罚措施。
3.协调处理涉及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案件,促进环境恢复。
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水政监察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2.制作宣传资料,普及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3.参与媒体宣传,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七、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协作工作:1.与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3.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环境监测等工作,确保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完成其他与水政监察相关的工作任务。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的岗位职责如下:
1. 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执行有关水利法规和政策,防止违法浪费、污染水源等行为。
2. 组织开展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提出合理的利用方案和意见建议。
3. 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需求,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4. 对城市供水和排水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5. 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监管,防止非法捕捞、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6. 组织开展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7.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水利方面的突发事件,并组织处置水灾、水险事件。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第一章水政监察大队职责范围第一节大队长岗位职责协助分管领导搞好水政管理的工作,主持水政监察大队全面工作,是水政监察大队的法人代表。
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全面负责大队各项工作,并制定大队整体学习计划和工作计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实施,并及时上报各执法情况统计表;三、负责监督、查处辖区内的水利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跨行政区的水事违法案件接收和移交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的水利规费(堤围防护费除外)征管工作;五、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水政监察人员开展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六、做好大队内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解决水政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大队的业务水平,关心队员的生活,及时作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七、密切联系群众,负责处理好辖区内的信访工作;八、根据水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九、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在辖区内的水事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大队长搞好水政管理的工作,确保水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大队长做好大队内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抓好分管大队内务工作;二、深入掌握分管大队辖区基本情况,经常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提出水政管理工作建议,当好参谋作用;三、负责水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送达法律文书、案件跟踪、结案等工作;四、组织大队与基层间的沟通和协调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五、对大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大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月度的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每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到办公室备案。
督促大队实施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六、深入了解、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队员及其家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队员业余生活;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培训和演 练,提高队伍素质和应对能力
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
内部监督: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外部监督:接受政府、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开工作信息,增强透明 度。
考核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激励优秀员工, 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
水资源保护
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 坏
监测水质,确保水质安全
制定和执行水资源保护政 策
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循 环利用
水资源管理
负责南山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建立水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制定水资源管理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工作。
加强与媒体、社会团 体和企业的合作,提 高公众对水资源的认 识和保护意识。
定期举办交流活动, 分享工作经验和技 术成果,促进水政 监察领域的共同进 步。
积极参与国际水政监 察组织的活动,加强 国际合作与交流,提 升我国在水政监察领 域的国际影响力。
工作保障和监督
人员培训和管理
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提 高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调处效果评价
调处及时性:对水事纠纷的响应和处理速度 调处公正性:确保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调处满意度:对调处结果的满意度调查和反馈 调处案例:成功调处的典型案例介绍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宣传教育活动
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水法制意识和观念 组织开展水政监察业务培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联合媒体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报道,扩大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政监察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水政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水政监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规范水政监察行为,提高水政监察工作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严格按照本规章的规定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监察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性。
第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水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二章水政监察工作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包括巡查、检查、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水资源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涉水活动和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对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制度,促进水政监察工作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水政监察责任第十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履职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制度,对监察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跨区域协作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0.08.15【实施日期】1990.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不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的兼职或专职水政(含水保监督)监察人员的设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自来水公司监察员岗位职责
自来水公司监察员岗位职责自来水公司监察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职位,他们的职责是确保自来水供应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下面是自来水公司监察员的一些主要职责。
首先,自来水公司监察员需要负责监督自来水供应的品质和卫生安全。
他们需要定期对自来水源、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道等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水源的净化和消毒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监察员还需要对供水管道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管道没有任何泄漏和污染,保证供水质量安全合格。
其次,监察员需要负责检查和审核自来水公司的运营管理活动。
他们需要审核和监督自来水公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用水管理、水费收取、用户服务等。
监察员还需要对自来水公司的质量管理和绩效进行评估,确保公司运营高效、透明和合规。
此外,监察员还需要积极参与自来水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水质问题时,监察员需要迅速反应和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监察员还需要与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他们需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水质问题和相关运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对自来水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监察员还需要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跨部门联合会议,与其他监察员和专家交流经验,共同推动自来水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监察员还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
他们需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传达水质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高公众对自来水的认识和理解。
监察员还需要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和讲座,在学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水质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自来水质量的关注和监督。
总之,自来水公司监察员在保障自来水供应的安全和卫生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监督自来水供应的品质和卫生安全、审核运营管理、参与应急管理、与相关部门协作、进行宣传教育等工作。
只有通过监察员的努力和监督,才能确保公众饮水安全,促进自来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制度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支队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保障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水政监察支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公开,服务社会,注重效率,提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政监察支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队员若干人。
队长负责支队的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员具体执行监察任务。
第五条水政监察支队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二)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三)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四)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五)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六)接受群众举报,处理水事投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六条水政监察支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第八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查看。
第九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支队应当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水政监察员职责
水政监察员职责
为提高水政监察员整体素质,在水事活动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特制定水政监察员职责。
一、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应用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政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四、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
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七、积极参与辖区内水事的日常管理,依法征收行政性规费。
八、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并坚决执行。
九、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十、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应该服从命令,严格遵守工作守则,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水政监察员守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水政监察员守则【一】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水事秩序。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
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
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水政监察员守则【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五、办事认真、负责、迅速、准确,注意质量,讲求效率。
六、认真学习水法规及法律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八、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遵守纪律,严守秘密,维护水政监察人员的形象和荣誉。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3 号现发布《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年五月十五日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十堰市水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政监察责任追究,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队伍有效实施水政监察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执法职权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或导致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机关追究水政监察队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滥用行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七)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依法不应受理而受理的;(八)故意出具错误证明的;(九)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十)坐支截留、贪污挪用水利规费资金的;(十一)其他依法应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追究其责任:(一)对当事人殴打、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的;(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据为己有、截留、私分或使用、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收受索取财物的;(三)刁难当事人或对抵制、检举、投诉其违法行为者打击报复的;(四)擅自脱岗、失职、玩忽职守的;(五)向违法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或故意制造虚假证据、记录、勘验书,故意或过失延误办案时间的;(六)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七)擅自扩大水利规费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八)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水政监察职责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第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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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
一、努力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 , 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四、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积极参与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五、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办取水许可审批,征收水利规费。
七、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解答法律咨询。
九、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十、做好执法、征稽文书的立卷、归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