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
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在当年3月20日前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8
•【字号】教政法函〔2024〕154号
•【施行日期】2024.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教政法函〔2024〕15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民办高校,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培训承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效〔2024〕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请各地各有关高校按照要求、申报的绩效目标和方案,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各地教育局填写附件1,各有关民办高校填写附件2、附件3,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培训承训单位填写附件4,于4月7日前将电子版(包括盖章的PDF版和word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电话:0371—69691253,69691657
附件:1.2023年特色示范奖补项目绩效情况表
2.2023年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绩效情况汇总表
3.2023年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绩效情况表
4.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培训绩效情况表
2024年3月28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教办职成〔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压实主体责任。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重要途径。
校外教学点是各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体现高校的教学质量与形象。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意义,秉承公益性原则,将其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二、科学合理布局,严格把控质量。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慎选择设点单位,科学合理布局。
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不超过8个,且仅限于本科层次;省内高校在每个省辖市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三、强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健全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省级统筹、市级监督、高校主体、站点建设的四级全覆盖管理体系。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备案管理;主办高校承担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校外教学点按照职责要求,配合主办高校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豫政[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豫政〔2011〕7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健全完善高校发展融资机制,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1〕3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
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二、基本目标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高校为主。
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指导高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采取确定并落实进行置换的土地、统筹事业收入、控制新增银行贷款等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豫政办〔2015〕148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2015年11月5日)为服务国家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精神,克服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功能定位趋同、办学特色不明显、人才培养同质化等现象,引导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就促进高校分类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校分类发展的总体思路。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类型高校差异化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发展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争创国内一流大学,提升特色骨干大学办学水平,加强应用技术类型大学内涵建设,创新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模式,加快促进各高校准确定位、深化改革、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各展所长,建立类别清晰、结构合理,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具有河南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分类确定高校办学定位。
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巩固本科教育,发展研究生教育。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宗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等)的奖励、扶持、资助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教育,增加全省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人才。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教育事业专项经费。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
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发展教育。
(二)促进规范。
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三)促进提高。
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豫政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抓住机遇,切实加快高等教育发展。
全省普通高校由1998年的51所发展到2004年的82所,在校生规模由14.6万人增加到70.3万人,6年间增长了4.8倍,预计今年秋季新生入学后,在校生将突破80万人。
与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升。
1999年以来,共有51所普通高校建设了新校区或对原校区进行了扩建,全省普通高校校舍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622万平方米增加到2004年的2308万平方米,6年间增长了3.7倍,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既有效满足了扩招的需要,又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由于一些高校新校区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筹集资金比较困难,建设债务负担较重,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一校两个校区甚至多个校区,增加了运行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有的老校区利用率不高,造成了资源浪费。
对高校老校区土地进行置换或处置,是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校区建设、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
为切实做好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豫政办[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省预计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6.5万人,比2003年增加4.4万人,增长了36.3%。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03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突出成绩。
2004年我省预计有16.5万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研究生5097人,本科生约6.3万人,专科生约9.7万人。
为切实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和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58号)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实施意见为积极促进全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关于同意授权河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42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以建立健全我省高等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搞好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原则是:(一)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批和设置。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豫教发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豫教发规〔2016〕95号各省辖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普通本科高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导我省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定位准确、类别清晰、结构合理、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具有河南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要求,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聚焦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等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通过项目带动、资金引导、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部分本科高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全面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系统总结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经验,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内涵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改革教育评价机制,加强区域内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学校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能力以及为区域发展创造人才红利的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豫政办[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一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结合我省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对象与数量第三条参加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80名左右。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条件。
凡申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5•【字号】豫政[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49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省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学校进行调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
国务院选择我省作为进行这批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试点,对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一次促进,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加强我省的工科教育,有利于扩大我省的招生规模,有利于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各市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满腔热情的态度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的在豫31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体制(一)普通高校郑州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粮食学院、郑州纺织工学院、焦作工学院、洛阳工学院、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等8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省共建、以省管理为主,由省教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人高校1、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原由煤炭部举办;调整后由省煤炭厅负责办学并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教高〔2018〕54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
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
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教发规[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凡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年度检查对象。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手续,有无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
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
(四)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等制度。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
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是否相适应。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教基一〔2018〕1042号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
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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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
教基一〔2018〕10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教基厅函﹝2018﹞88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坚持政府发展义务教育法定责任,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合理统筹本行政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严厉查处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良好生态。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30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豫政办[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2]7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使我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
但是,与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面对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更为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切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尽快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
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11: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扩充义务教育资源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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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八月一日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教办发规〔2023〕324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办发规〔2023〕324号各有关省辖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提升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治理能力,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参照教育部《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进行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纳入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年检管理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备案程序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认真学习《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参照相关精神,健全决策机构,明确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并按照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省教育厅,经我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三、相关要求1.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工作,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首次集中备案工作将于10月30日结束。
届时,备案情况将交相关部门在年检时参考使用。
2.省教育厅将建立常态化备案机制,首次集中备案后,发生决策机构人员变更的须填报附件5,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在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变更备案材料。
3.对于不按照要求健全决策机构、不按时备案的学校,我厅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并指导所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
5.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纸质材须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D726B),电子稿(PDF格式)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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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
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2]7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2002.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02]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使我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
但是,与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面对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更为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切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尽快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使社会和广大群众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