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协查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2010年)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4个。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票样: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器具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5个。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用于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各市如需增加联次,要报省局审批备案。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票样: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金额版位为千元和百元。
通用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手工普通发票票样: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不能使用计算机和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其他个体工商业户确实需要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定,并严格控制范围。
定额发票金额版位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7种面额。
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定额普通发票(刮奖)票样:定额普通发票(不刮奖)票样:想念儿时的天真烂漫,那是何等的快乐和幸福的时光啊!尽管那时生活清贫,条件艰苦,每天却可以无忧无虑的尽情玩耍,没有烦恼,没有忧愁。
即使和伙伴发生矛盾,也会哭着哭着就笑了,瞬间和好如初。
那种纯真无邪的笑容,那种甜蜜的感觉至今回味无穷!谁没有过坎坷的经历,谁没流过失败的泪滴!然而再苦再累,再难再痛的感受,也只能自己偷偷地流泪,默默地承担,悄悄地咽下苦涩的滋味!也许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却是失去重新振作的勇气!“勇气有时候是一瞬间的闪念,有时候是一辈子的执念。
勇气是在你看清了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人生需要努力,生活需要奋斗,我们更需要坚持和战胜困难的勇气!因为“勇气是逆境中绽放的光芒,它是一笔财富,拥有了勇气就有了改变的机会”!“强者不是没有眼泪,而是含着眼泪奔跑的人”!愿我们在困境中,都能拥有一颗勇敢坚强的内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标 签】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情况通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7﹞186号【发文日期】2007-08-27【实施时间】2007-08-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7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前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专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滞留票的核查工作做进一步布置,请认真执行。
一、我市滞留票核查情况通报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此次核查我市共涉及销货方企业209户,发票存根联1906份,金额26321.06万元,税额4394.76万元;应检查购货方企业39户,滞留票份数1717份,金额26831.84万元,税额3981万元。
经各单位有关部门认真工作,对购货方核查情况如下: 由各基层局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的购货方企业共34户,核实完毕31户,涉及税额3680万元,查补税额14.81万元、滞纳金1.04万元。
未核实完毕户数3户,发票份数158份,涉及税额136.06万元。
移交稽查部门查处5户,发票份数235份,涉及税额165.22万元,尚未结案。
二、下一步工作布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持久地开展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隐匿在滞留票背后的是帐外经营、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等一系列较为严重的涉税违规问题,不能拘泥于就票论票,要把滞留票信息看作是突破口,看作是极为重要的线索,克服取证查证难的畏难情绪,深入细致地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各单位要做好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对滞留票核查工作要始终如一地予以高度重视,坚决不能懈怠放松,抱等待观望的态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6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6号1999年12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保证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检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52号)文件中涉及的处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望各局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市局,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政处罚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由市稽查局、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文书的制做、送达和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由货物(或劳务)销售地(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开具。
第四条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代开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必须为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设有专人管理、开具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不得代开:(一)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三)申请代开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普通发票;(四)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五)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青国税征[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5号1999年3月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我市各级国税部门遵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发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遏制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在部分领导和干部的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基本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近期发生在个别单位的严重发票违法违纪事件,说明我们在某些工作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检查考核力度,这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损害。
为此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和现代化手段的应用,把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为摸清我市发票管理现状,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堵塞管理漏洞,经研究决定于第一季度开展发票管理内部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分为自查与市局抽查阶段。
自查时间为三月初至三月中旬,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库存和帐务的清点核对、各岗位职责的划分和明确、发票管理业务规程的执行、岗位复核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将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3月下旬对各单位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普票开票规定(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
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07‟8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我市自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来,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纳税人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开具不规范、录入信息不完整等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满足日常征管需求,以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质量,现就我市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二)不得跳号开具;(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其中,购货单位“名称”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或“个人”字样。
“纳税人识别号”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如开具发票,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并在前面补足6位“0”,属个人的可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栏,各类型全部填写。
“开户行及账号”栏除个人以外全部填写;(四)票面信息应与电子信息一致。
开具时应核对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示或显示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一致;(五)打印清楚。
发票协查情况说明保证书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单位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因涉嫌违规开具发票,被贵局要求协助调查。
为了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全面阐述我单位在发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此说明如下:一、我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是一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务政策,依法纳税。
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发票使用情况1. 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发票。
所有开具的发票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票面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我单位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培训。
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发票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私自印制、购买假发票等违法行为。
3. 我单位对取得的发票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保所有入账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涉嫌虚假发票的,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三、自查自纠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我单位在接到贵局的通知后,立即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
我们对近年来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1. 对财务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强化发票使用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加强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的合规性。
3. 对照贵局提供的涉嫌违规开具发票的信息,认真开展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发票进行整改。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我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将全力配合贵局的工作。
我们承诺,对于存在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我们衷心希望贵局对我单位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严肃指正,帮助我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最后,我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协查情况说明怎么写范本
税务协查情况说明怎么写范本
《税务协查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们公司接受了税务协查的调查。
以下是关于税务协查情况的详细说明:
一、调查的原因
税务部门对我们公司进行了税务协查的调查,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纳税申报存在一些疑点,税务部门需要进一步核实我们的税收情况。
二、我们的配合
我们公司对税务部门的调查始终保持了积极的配合态度,提供了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料,全面协助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查。
三、调查结果
经过税务部门的调查,我们公司的纳税申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税务部门对我们的纳税情况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四、对公司的影响
税务协查虽然给公司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是也有助于我们更加规范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提高了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五、未来的工作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的规范化,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总之,税务协查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对公司来说也是一种监督和规范。
我们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努力遵纪守法,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务协查委托书
致:[受托税务机关名称]尊敬的[受托税务机关负责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现将以下事项委托贵税务机关进行协查:一、委托事项1. 对[被协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被协查单位”)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及管理情况;(3)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4)其他可能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
2. 对[被协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二、委托依据1. [被协查单位]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委托贵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2. 本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贵税务机关在收到本委托书后,及时开展协查工作。
三、委托要求1. 贵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委托书的要求,认真开展协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2. 协查过程中,如发现被协查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请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我局。
3. 协查工作应在[协查期限]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局沟通,协商延长协查期限。
四、委托材料1. 本委托书;2. [被协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3. [被协查单位]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4. 其他可能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联系方式1. 联系人:[委托税务机关联系人姓名]2. 联系电话:[委托税务机关联系电话]3. 电子邮箱:[委托税务机关电子邮箱]敬请贵税务机关予以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
期待贵税务机关在本委托事项上的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特此委托!委托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鲁国税征[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1999年3月29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普通发票作为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监控税源、核算销项税额等方面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确保普通发票在服务生产经营、强化税收管理和监督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问题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
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下,且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账时汇总填开发票。
二、对跨区域从事临时性经营纳税人领购发票管理(一)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证明的,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供应发票;纳税人如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开具,并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及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并且符合普通发票领购条件的,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书,或缴纳保证金。
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
税务局:
请协助核查下列发票,并将核查结果(第二联)寄回我局。
此致
敬礼
税务局第分局(章)经手人:联系电话:
核查内容:地址:邮政编码:
发票
名称
发票代码
销货
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
日期
货物劳务名称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
率
税
额
核查
结果
(第一联:存根联,发送单位留存;第二联:回执联,寄回发送单位)
核查结果
发票
名称
发票代码
销货
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
日期
货物劳务名称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率
税
额
核查理由
核查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年月日
注:本表适用于普通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发送单位留存;第二联,回执联,核查结果回执;第三联,核查留存联,核查单位留存。
山东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一、通用机打发票1、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41mm×177.8mm(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41mm×177.8mm(3)山东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0 mm×101.6mm(4)山东省税务局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70mm×89mm2、通用机打发票(卷式)(1)山东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 mm×152mm(2)山东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 mm×177mm(3)山东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mm×127mm二、通用手工发票(1)山东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190 mm ×105 mm三、通用定额发票(1)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213 mm×77 mm(2)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贰元)213 mm×77 mm(3)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元)213 mm×77 mm(4)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拾元)213 mm×77 mm(5)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贰拾元)213 mm×77 mm(6)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拾元)213 mm×77 mm(7)有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佰元)213 mm×77 mm(8)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175 mm×77 mm(9)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贰元)175 mm×77 mm(10)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元)175 mm×77 mm(11)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拾元)175 mm×77 mm(12)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贰拾元)175 mm×77 mm(13)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拾元)175 mm×77 mm(14)无奖山东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佰元)175 mm×77 mm(15)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伍角)100 mm×60 mm(16)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壹元)100 mm×60 mm(17)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贰元)100 mm×60 mm(18)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叁元)100 mm×60 mm(19)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肆元)100 mm×60 mm(20)山东省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伍元)100 mm×60 mm(21) 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伍角)100 mm×60 mm(22)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壹元)100 mm×60 mm(23)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贰元)100 mm×60 mm(24)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叁元)100 mm×60 mm(25)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肆元)100 mm×60 mm(26)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伍元)100 mm×60 mm(27)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壹拾元)100 mm×60 mm(28)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贰拾元)100 mm×60 mm(29)山东省税务局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伍拾元)100 mm×60 mm(30)山东省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伍角)175 mm×77 mm(31)山东省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壹元)175 mm×77 mm(32)山东省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贰元)175 mm×77 mm(33)山东省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伍元)175 mm×77 mm(34)山东省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壹拾元)175 mm×77 mm四、汽车客票(1)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式)185 mm×63.5 mm(2)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式)75 mm×101.6 mm(3)山东省汽车客运补充发票50 mm×187 mm(4)山东省汽车客运补充发票73 mm×187 mm(5)山东省汽车客运定额发票125 mm×60 mm(6)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185 mm×63.5 mm(7)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255 mm×75 mm。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鲁国税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
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
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
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
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1 / 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青岛市国税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
现将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票协查承诺书
发票协查承诺书一、申明本人为本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开具的所有发票及相关业务都拥有签字和审核的权利。
确保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本单位开票业务已经做好了严格的审核和质检工作,所开具的发票合法真实有效。
二、承诺本单位和本人在此承诺:1.本单位所开具的所有发票都是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部合法真实有效;2.本人保证将收到的发票或者被授权的资料仅用于协查工作,不会向外泄露,并遵守税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执行。
3.对于有异议的发票或者可疑情况,本单位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协查工作。
并提供协查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据。
4.税务机关向本单位提出的协查要求,本单位将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指导。
三、责任1.在协查环节中,本单位和本人对协查所需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必须尽责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假发票等相关问题2.对于协查中出现的问题,本单位和本人均负有责任,不得推脱或者逃避。
并积极进行补救与整改工作。
3.如发现本单位在发票开具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本人和本单位将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且从协查要求之日起开始,本单位的开票业务将会受到相关限制和处罚。
四、总结本单位和本人保证对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积极配合,并认真审核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也将坚守诚信原则,遵守国家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合法、稳定可靠的发票管理工作。
此致协查机关:本人和本单位诚恳地发出此份承诺书,并保证在此备案至税务机关后民行遵守以上规定。
特此声明!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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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取得与收款方不一致发票
其他违法行为
声明:我确信此自查情况表所列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责任自负。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注册类型和所属行业按照税务登记表中实际类型和行业填写;纳税人类型:填写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1:
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报告表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注册类型
纳税人类型
所属行业
违法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违法发票份数
违法发票种类名称、号码及事实说明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内容填写不开者可附页)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已作废发票
私自跨规定使用区域
开具发票
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