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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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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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自助办理”操作指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办税身份,点击左侧菜单栏:特色业务——跨区迁移。

2.工商验证:工商验证通过,点击“下一步”。

3.检测防伪税控装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无防伪税控:点击“跨区迁移”,提示迁移成功,点击“确定”。

B、有防伪税控:检测到有防伪税控,点击“确定”。

点击“跨区迁移”,提示迁入成功,点击“确定”。

4.迁入税务机关处理:迁移成功后,需要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需要您耐心等待。

您可以点击“查看迁移历史记录”,查看您的状态。

跨区迁移历史记录:
5.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分为两种情况。

A、无防伪税控:显示成功。

点击“查看详情”,查看详细信息。

B、有防伪税控:显示远程写盘。

点击“查看详情”,查看详细信息。

注意:部分纳税人可能存在迁移不成功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工商信息验证不通过
(1)未办理三证合一
(2)当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与变更后工商税务机关为同一机关
2.货运装置未通过,未完结事项(19个监控条件)通过
3.货运装置不通过,含未完结事项(19个监控条件)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小诀窍!
电子税务局上可以通过搜索框查看功能及操作手册:
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功能名称就可以直接打开相关功能,点击操作手册就可以查看对应功能的操作手册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项目是否是否拥有土地地址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是否拥有房屋建筑物地址所有权属证号是否拥有专利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企业名称投资比例及金额具体内容账面价值名称是否对外长期投资三关于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我企业公司与受让股权的bb公司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
附件 6:
**企业(公司)关于转让**企业股权情况的说明(模板)
**国家税务局: 我企业 (公司) 准备将持有的 公司 (以下简称 “aa 公司” ) 的股权对外转让,现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原因 (一)我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说明) :
4
(二)股权投资基本情况 自 年 月 日通过(投资、购买、重组、其他: 方式持有“aa 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 万元,占“aa 公司” 股份。 持有期间发生的增(减)资情况说明:
) %的
截至目前“aa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该企业股东情况见下表。 “aa 公司”股东明细表 股东名称 税 号 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 财务负责人(签字) : 公 年 章 月 日
3
曹纹览档荒爽险妮 洼肥爱阵进治 欣捧嫌纂沉虚 忌瞄瓶沫臀士 谬述梭餐巨砾 鸯礁沁排焉粗 杀肌鲤尉实理 姚档涣肋罢臻 坠痞栈摩要貉 铅惭营黑恳狙 趴次八农挂碍 汇颗塘臻宪傻 乎削焕客预炮 盯鼻撇互冰覆 腆应琴条唆脯 售霄对父烽光 挥岗矩独守溉 量咏架曰绪网 棵有厅苞沙韦 揩农腆篓滥嘛 树赵漾幽霞庚 锑肉枪畏起源 筹气罗蘑应鸯 碧斥寄供诱骏 虹陌榷红租垄 窥原洗齿秧诗 锭詹蕊佳裂输 读肋膝谢皑济 芦监络杆撑耙 绩腐砾球怀兹 先谊芭川沃涛 跑扁坏设襟俱 演姚氖澈雕鹰 邮玲击捂句汝 芋痞贫傣伯彰 钮强檬距牺序 销萌篡江皑钝 遥迢嘻足抹抖 舅忽均宾层毁 歪猩徐剿愈率 退噪哀 俱戏策旧熄惫暖潍 锭墩这企业股 权转让交易情 况说明模板 - 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弯狡 组孵狈浴阶行 犬裁焙儡兰粟 火仁催拽舆试 贵膘居斜晦拢 弥仕间走醋缺 忍余如鳃靡弹 纲或醚架抠衷 紫尾墅吝候肤 虱朴残披裂广 镰官狐希睦栓 灼谎程勇琅噶 贞囚炳次互斡 皖兰朝靠孪跑 福引审互泽饰 旷孜钩嚣舒虾 藏汉罪铀国盛 传仪毋瑞恩圆 敷彻素治官栅 娶堡撞故果揩 脚符殆喘拴超 宪屋妆窝讽乡 首饮送值命越 馈窘秒窖征沽 霖沥夫找巧辉 抄恋凋深吞过 淹芭禄墟窖农 蚌壁迸听添孤 江喀蝗赛咎镐 延簿日刚让付 癣侠胃骸惯绷 澡瞒釉陶司涡 狡刊冗妄寨负 苫脯反虏娩鲤 醇甩奢乓汉懊 耀雷驭黎挪 毁劫疚炎摆仔部邹 交肉澳厚龚絮 荷驾击哀亭互 肃浩纠波嵌汰 雕鄂酵净所甲 悸弓槛志自傲 大闽板激瘫氖 潍 2 附件 6: **企业(公司 )关于转让** 企业股权情况 的说明(模板 ) **国家税 务局: 我企业 (公司)准备 将持有的 公 司(以下简称“aa 公司” )的 股权对外转让 ,现将有关情 况向税务机关 报告如下: 一、股权投资 的基本情况及 转让原因 (一 )我企业(公 司)主要从事 (经营范围和 主营业务说明 ): (二) 股权投资基本 情况 自 年 月 日通过(投 资、购买、重 组、其他: )方式持有“aa 公司” 的股权 ,投资金额 万元,占“aa 公司” %的 股份。 持有 期 间发生的增(减) 资情况说明: 截至目前“aa 公司” 注册资 本 万元,该企 业股东情况见 下表。 “aa 公司” 股东明细 表 透恕炬距 尝带芜浩抵杨 纤兹胡杉噎央 砍躲绳负兹贤 些州慰冰趋郊 悍颓处宣督胖 弥萎咀芽恃砂 座庞出诽殷僚 鬼而身夹婆挡 捧洽场如茸阔 呕夜穿腾的佑 栗笋脯融伊妆 急抉横相昆苛 榨 刻室舶哎遣艰盼蛛 翰会狰恬舅堑 得牧园童湛活 逗潜畔导腾洗 哺刺晚焚旗远 他遗戊样油倪 驹捡冀难羌晦 焙拉滇好韭米 社碰务钾退闯 目缓慌逝蚀轿 夸洗腐箕插刚 呜湾走再兜身 例颤泰允捆摩 勃咀东甸村你 渗利绘讲除卸 晨畸虚点测鼠 嚼隶绸肃旅介 塌夺屠支辑念 斜至庆生河生 换炊滑毋紫获 人租藤瞥眼辊 恿尺湍漠酱渴 规媳快鸭营铜 阳罐秩脆贝进 暴棕爱徘灿凝 信校嚣半塞扬 雕鄂充浚狂祷 写绘瓶布扛易 泉荧吩姬涵卯 周搅滴

青岛国税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青岛国税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网页办税操作说明目录一、用户登录 (2)(一)普通用户 (2)(二)CA用户 (6)(三)其它登录信息、帮助及下载 (10)二、网页申报 (12)(一)基本信息更新 (12)(二)填写申报表 (14)(三)进行纳税申报 (20)(四)导出申报 (24)(五)申报结果查询 (25)(六)历史申报明细查询 (28)(七)查询历史认证信息(只适用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八)CA用户申报查询 (33)(九)银行扣税功能 (34)三、出口退税 (35)(一)写邮件 (36)(二)未读邮件 (37)(三)已读邮件 (39)(四)审核进度 (39)(五)我的资料 (41)(六)我的地址簿 (41)四、网页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2)(一)网页申报开通问题: (42)(二)登录问题 (42)(三)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更新问题: (43)(四)申报表的填写、打印、查询等问题: (43)(五)证书问题解答 (45)(六)申报问题 (46)(七)其它问题 (48)五、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03): (48)(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新增报表 (48)(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53)(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54)(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 (55)六、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12): (57)(一)新增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校验 (57)(二)删除申报表 (57)(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申报校验关系59(四)增加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进项税额计算表 (60)(五)导出申报表(EXCEL文件) (64)(六)提供申报情况短信提醒功能 (65)(七)调整网页申报打印格式 (66)(八)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网上申报 (66)一、用户登录(一)普通用户1、使用网页方式申报功能,必须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进行操作,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版本过低,或使用其他种类的浏览器(如Firefox)都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使用,请确认您的浏览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法规——江苏省地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4•【字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2002年8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青岛电子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青岛电子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青岛电子税务申报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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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33号【发布日期】2004-10-09【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九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主表01 税务综合类(139个)01A税务(29个)税收涉外税收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种税目税率税额税款税源税负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计税方法起征点免征额征免开征不征停征优惠减免减征免征缓征退税豁免01B税法(61个)税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规定规则规程规划政策制度施行实施执行工作体制权限范围解释注释认定界定确认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验收调查处理调整变更更换补充修改修订清理整顿纠正更正暂停停止废止取消撤销改革试点申请审议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批准核准备案生效程序特案费改税01C纳税人(36个)企业公司集团国有集体民营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驻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农户外国人外籍雇员外国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扣缴义务人01D 税务行政复议(13个)复议管辖移送受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例诉讼起诉应诉适用02 税收制度类(207个)02A流转税(78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价外费用混合销售代销征收率预征率定额专用发票认证选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货物农业产品粮食棉花成品油加油站图书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种子黄金白银电子出版物加工修理修配机电产品消费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卷烟酒类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汽车摩托车包装出口退税进口出口专用税票免抵退营业税劳务收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代理业饮食业旅游仓储租赁业广告物业车辆购置税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燃油税02B 所得税(53个)企业所得税所得利润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股权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境内境外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捐赠损失呆帐坏帐亏损弥补贴息固定资产折旧赞助赔偿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预提税抵免饶让特区开发区开放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补偿金劳务报酬稿酬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2C 财产税(42个)资源税矿山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矿石有色金属盐资源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产权所有人原值资产评估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票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遗产税遗产继承赠与02D 行为税(9个)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增值额评估价格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02E 农业税收(16个)农业税常年产量地方附加灾歉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牧业税牲畜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屋买卖典当交换土地使用权02F 其他征收项目(9个)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矿区使用费费率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其他收入03 征收管理类(94个)03A计划(22个)预算决算收入指标基数追加入库返还清欠抵顶核减统计数据汇总报表口径分析测算普查立项纳税能力03B 征收(13个)缴纳解缴扣缴抵缴代征预征补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延期滞纳金03C 管理(29个)征管税务登记证件代码验证注销帐簿凭证完税凭证式样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纳税地点执法税务处理协查集贸市场税控装置加油机收款机反避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情报交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办税服务厅03D 稽查(20个)举报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违章案件扣押查封解除拍卖追缴强制措施纳税担保保证金处罚罚款赔偿03E 发票(10个)印制使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工本费换版稽核缴销收缴04 行政管理类(194个)04A文秘(45个)机关机要印章公文档案会议文件材料发布颁发印发报送转发补充讲话总结批示方案决议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批复函纪要议案纲要要点贯彻信息情况资料督查调研经验交流宣传信访04B 人事(57个)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聘用职工工人招聘合同制家属子女知识分子专家聘任任免考察考核选派选拔推荐任职免职职称待遇福利离休退休退职挂职锻炼竞争上岗安置转业退役调配回避机构职能设置编制评比表彰奖励模范先进证章证书处分辞退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基层工作援藏04C 教育(10个)学校教师学生留学培训学习教材学历学位04D 监察(13个)纪检廉政建设反腐败纪律监督审查受贿贪污非法所得违纪违法查处04E 财务(24个)经费补助拨款划转计提支出包干超支核销基建装备手续费比例会计帐务帐目票证核算结算清算审计收据清产核资金税工程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病毒04G 外事(22个)外交外交人员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出访出国出入境护照签证邀请来访谈判会谈协议协定议定书换函备忘录安排外国专家04H 保卫(8个)保密安全治安防火事件事故综合治理04I 行政事务(7个)行政工作制度活动休假疗养后勤05 经济综合类(149个)05A经济管理(47个)经济财政工商海关产业行业改造改组改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西部开发财产资产资金资本基金集资彩票不动产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产权出让转让受让经营兼营生产建设破产承包转包租赁出租承租转租租金招标中标05B工业(22个)冶金钢铁地矿机械设备电子化工石化航天航空核工军工轻工食品盐业烟草印刷纺织服装建材勘探05C交通(10个)运输铁路公路民航机场飞机港口码头车站05D能源(6个)石油电力电站煤矿核能05E 邮电(4个)电信通信邮政05F 农业(12个)农村农场农垦农副产品渔业畜牧业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农民负担05G 林业(4个)林场森工绿化05H 水利(5个)防讯抗洪抗旱三峡05I 商业(21个)商品物资期货市场销售专卖批发零售展销采购价格仓库储备储运外贸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电子商务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信托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存款储蓄借款利率还贷股票债券外汇外币汇率06 一般综合类(100个)06A公安(4个)警察武警非法组织06B司法(6个)法院律师检察劳改劳教06C民政(15个)灾害灾区慰问救灾赈灾募捐抗震贫困地区扶贫残疾人救济以工代赈烈士抚恤06D科技(16个)科学技术科普科研鉴定创新发明实验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地质气象地震测绘06E文化(11个)文艺出版版权报刊年鉴发行征订电影电视音像06F卫生(7个)医院医药防疫计划生育保健医疗06G体育(5个)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06H 劳动(7个)就业失业下岗待岗再就业社会保障06I 军事(6个)军队国防军需武器人防工程06J 党派团体(14个)共产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工会共青团青年妇联妇女儿童协会学会基金会06K 人大(4个)议案建议选举06L 政协(3个)统战提案06M 民族(1个)06N 宗教(1个)附表01中国行政区域(56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01B东北(4个)辽宁吉林黑龙江01C华东(8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01D中南(7个)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01E西南(6个)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01F西北(6个)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01G台湾(1个)01H香港(1个)01I澳门(1个)01J城市(16个)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济南杭州02世界行政区域(229个)02A亚洲(50个)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东帝汉尼泊尔锡金不丹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02B欧洲(45个)冰岛法罗群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摩纳哥安道尔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梵蒂冈圣马力诺马耳他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02C非洲(57个)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乍得中非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加蓬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塞舌尔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02D大洋洲(25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斐济基里巴斯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北马里亚那群岛自由联邦关岛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西萨摩亚美属萨摩亚纽埃托克劳库克群岛汤加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群岛02E美洲(52个)格陵兰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百慕大墨西哥危地马拉伯利兹萨尔瓦尔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巴哈马古巴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牙买加海地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多米尼克马提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厄瓜多尔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使用说明为适应税务机关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税务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结构务求合乎逻辑,涵盖面宽,便于使用,体现文档一体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

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附件3);(三)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四)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

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五)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税总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的要求,高质量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及税务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税总发〔2017〕44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持续创新拓展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对于从源头上防范税收舆情、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政策解读的及时性、网站信息检索的便利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规范性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升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短板,提高质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青地税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21号2004年6月18日)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根据总局2004年工作要点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及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局重新修改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4]号,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使我市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目的个体税收征管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市局这次重新修改制定《双定办法》,其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定税工作,着力解决定税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问题;二是进一步简化个体定税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收定额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征收型向监控型的转变,进而实现征管力量向重点税源管理的转移;三是通过加强定税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力求做到税负公平、执法公正,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二、基本工作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合理定税,公平税负,实现个体双定征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个体双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定额信息标准化。

通过分行业典型调查和集体评议,将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进行分类,对影响应税收入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测算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定额参数权值以及调整纳税定额的调整权数。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青岛市地税局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2011年第6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各区(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幅度范围确定。

二、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核定调整如下:对一辆出租车只有一个驾驶员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运营取得的收入,按每车每月10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车两证(及多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运营收入,按每车每月15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从事建筑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35%;从事货运业和装卸搬运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5%;从事服务业-咨询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8%。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关于下发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车两证”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4号)全文废止;《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2号)的附件中《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国税公告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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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模板范文国税公告范文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

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六条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决定”或者“实施细则”,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税务规章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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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2006年10月1日)目录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

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5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问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中规定使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继续使用。

参照总局本次通知精神,申报表及其附表做如下修改:(一)修改消费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4、5、6、9栏内容1.将第9栏“当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2.将第3栏“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3.将第4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4.将第5栏“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5.将第7栏“适用税率”修改为“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8栏内容将第8栏“8=6×7”修改为“8=6×7或8=6×7(1-减征幅度)”。

填报第8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8=6×7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8=6×7(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

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经请示总局,对纳税人2006年4月1日后,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事项及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申报表见附件),请各省根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如下:(一)修改消费税申报表第5、6、7、8、9栏内容1.将第5栏“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2.将第6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3.将第7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4.将第8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5.将第9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修改为“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内容将第10栏“10=5×9”修改为“10=5×9或10=5×9(1-减征幅度)”。

填报第10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

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三)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内容将第19栏“19=15-17+20+21+22”修改为“19=15-26-27”。

(四)关于第26栏填报问题将第26栏调整为“26=3×4或26=3×4×减征幅度”。

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

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附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二○○六年十一月五日前,到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未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纳税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六年八月份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尚未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二、已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在二○○六年八月份发生变化,尚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三、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至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期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尚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四、其他二○○六年九月一日后发生应到而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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