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

合集下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青岛高新区、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77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一)政策内容聚焦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和高能级服务业平台建设,培育储备一批优质项目,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并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对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设进度等指标开展评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已开工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三)兑现流程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安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

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材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紧急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4﹞15号【发文日期】2004-01-20【实施时间】2004-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将于2004年2月1日全面展开,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近期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防伪税控网络版、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及深化“一窗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3〕24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以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期初设置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84号)等相关文件,召开了五市和八区有关部门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基层局,根据胶州国税局的试点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基层局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是深化“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此项工作可以使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全部做到征期内电子信息的实时比对,从而减轻办税服务厅及税务管理员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各基层局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局长要靠上抓,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切实使所有干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本次推行工作五市由税政法规科牵头,市内八区由纳税服务科和税政法规科牵头。

牵头科室应在本局推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指导和辅导。

其次,为进一步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定期与牵头科室进行工作联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鲁财税〔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8月3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2003年12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既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利益,也影响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抓实。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市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汇算清缴组织指导工作。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

同时,还要结合各单位实际和所辖纳税人的特点,认真动员,抓紧部署,提出具体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分工明确、加强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因此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岗责体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征收、管理和稽查等部门做好协调,加强配合,各负其责,防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

因此,现就汇缴工作中所涉及受理、审核、稽查和统计分析等环节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受理“纳税服务科”(八区)、“城区税务分局或农村分局”(五市)负责受理和传递纳税人报送的有关减免税、税前扣除、纳税申报等资料;(二)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1、市内八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发文日期】2013-12-25【实施时间】2013-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14•【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40号1999年2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

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6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6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0号1999年12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征[1998]4号)的文件,各基层局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解决了申报期办税服务厅拥挤,纳税人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合理利用办税服务厅,达到了对内科学分工,对外优质服务的目的。

但伴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纳税申报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申报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报期办税服务厅拥挤的问题。

据调查目前基层局实际执行的申报期各不相同,相当一部分基层局已将申报期恢复到每月十日前。

同时在今年全国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一地区变更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指出,纳税申报期限一定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决定将纳税申报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月的1-10日。

请各基层局将此通知精神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结束——。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1 / 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3]12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27
【实施日期】200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25号2003年5月27日)
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北[2003]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为此,对具备免税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电信企业经营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山东省电信企业省级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

第三条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鲁国税函[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

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级次保持不变,与原营业税收入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2.27•【字号】青国税征[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62号2000年12月2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保证企业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缴库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及相关表、单、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局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纳税是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行集中征收,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务必加强领导,明确思路,严密组织,积极加强与相关银行的联系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明年一月份第一个申报征收期的试点工作,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弥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快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的推行步伐。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本办法暂不包括电话申报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电信网络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帐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1999年12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9]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6号2004年2月1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直接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金额,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鲁财税[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规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自2014年6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按月预征、按季申报”的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率暂定为3%。

(三)县(市、区)预征税款管理。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详见附件2)按月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缴入本级国库。

预征税款计算公式:分配的预征税款=(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县级分公司预收款)×预征率。

其他需要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的县(区、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分配预征税款。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分配办法为确保各地财力不受影响,总机构年度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通过财政结算分配补助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90号2000年6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软件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是贯彻“防堵并重”方针,“向管理要收入”和“用政策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基层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政策性减免税。

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和审批。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认定前,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第五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社会福利企业(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2)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4)《残疾人员名册》;(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经营范围;(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抵扣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09﹞62号 【发文日期】2009-11-10 【实施时间】2009-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2009113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Fra / )邮箱: Jiufu@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9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4.26
【实施日期】1999.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91号1999年4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1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增值税,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7-10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股份公司)。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青岛移动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的电信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青岛移动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青岛联通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

今后,将根据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五、为方便用户结算,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统一使用青岛电信股份公司的冠名发票。

六、青岛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青国税函[2014]12号)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

七、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
1.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