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对司法的见解
关于“司法”语义及其阐释
〔摘要〕对司法内涵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与路径选择。
目前,关于我国司法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司法”即纠纷的法律解决,“司法”即诉讼,“司法”即审判,这些观点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我国的司法内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话语结构,“司法权”与“司法活动”均是诠释我国司法概念的重要元素。
“司法权”的话语结构坚持司法权为裁判权的专属性;“司法活动”的话语结构则强调司法活动参与主体的国家性和多元性。
刑事领域中,司法活动以司法权(审判权)的运行为核心,强调侦查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各自独立存在,以及司法权对整个司法活动的规制与约束。
在司法的概念下区分不同描述对象,是澄清概念误区、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司法”语义,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活动,话语结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123-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要义。
在落实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基础。
合理推进司法改革不仅需要明晰当前司法面临的时代任务,洞察司法运行和司法管理的内在规律,更需要在深层理论上厘清“何谓司法”这一司法改革“元命题”的话语层次和价值目标。
当前中国法治正在经历从普遍化到本土化的转变过程,我国的司法概念理应体现普遍原理与司法实践特色的有机结合。
本文试从司法内涵的理论辨析入手,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且满足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司法“二元”话语结构,并展现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几种不同的“司法”语义在分权体制下的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作为裁判活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司法权仅指裁判权,司法机关也仅为审判机关。
而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司法概念内涵,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
张文显法理学经典论述题
张文显法理学经典论述题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经典论述(修改)
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
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
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
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强制执行的规范。
2. 法的特征:对行为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相对持久性。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1. 宪法: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范。
2. 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3. 行政法规: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体地方性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1.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意义和含义进行说明和界定的活动。
2. 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据此进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四、法的效力和适用时机1. 发布生效:法律经过合法程序的发布后,即具有效力。
2. 追溯力:法律有时具有追溯效力,即可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溯。
3. 空白期:指法律失效后新法尚未颁布的时间段,一般情况下,旧法仍适用。
五、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3.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六、法律权利与利益1. 权利: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的行使自由的能力和要求别人尊重、保护的利益。
2. 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利益。
七、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1. 司法制度:由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在国家机关和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组织形式。
2. 司法实践: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八、法律人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务人员等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
2. 法律人的地位:法律人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张文显教授-从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力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一、“权利本位”之所指“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
以下六点是它的要义:(一)“权利本位”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的过程中引出的概念组合。
“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义务本位”是“法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
“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
此处摘引几段论述为例。
“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
”⑴“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
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⑵“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
……权利是国家创制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在创制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
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⑶(二)“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张文显的法理笔记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的作用机制(02简答)简述法的规范作用(04简答)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意见和态度以造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
2.指引作用。
法是能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告知晓或估计到人们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
传播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习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
6.强制作用。
主要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一.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
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体系建立的秩序,是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和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常常被迫做出某种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作出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个别利益的条款。
或者对统治阶级内部个别违法犯罪的成员实施惩罚。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以上阶级社会中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一致的。
(1).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而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
(2).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
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
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2:法学与政治学。
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
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法学和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
4:法学和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5:法学和历史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
{6:法律与逻辑学。
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法哲学: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
“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
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基石范畴。
{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
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
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3:反常和危机时期(既有的科学范式受到怀疑以至于发生动摇)4:科学革命时期(旧范式被抛弃、新范式被采纳)5:新的常规科学时期(新范式确立之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实证主义:特点: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
第⼗三章法治第⼀节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法、执法、守法三个⽅⾯,其中⼼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 1.法治意指⼀种治国⽅略或社会调控⽅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活⽅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民主权原则,必须是⼈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民的综合利益为⽬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民的权利和⾃由。
(3)法律⾯前⼀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法治和法制与⼈治的关系不同第⼆节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民主的⼀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者相互依存,相互⽀持,具有内在的共⽣关系。
⼀⽅⾯,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必然要实⾏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持、相互促进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张文显法理讲义完整版
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1. 证成。
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 批判。
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
3. 选择。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功能。
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实证研究方法❤(考题)一、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张文显的法的概念
张文显的法的概念张文显的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概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极为重要,不同朝代形成了各自特色的法律体系,张文显的法就是其中之一。
张文显是唐代的一位法律家,他生活在8世纪初期,是唐朝太子所出的榜样学生之一。
张文显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深入的研究,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观点和原则,形成了他的法学体系。
张文显的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他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公正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并且法律不能因为地位、财富或者势力的不同而有所偏袒。
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其次,他提倡法律的严明性。
张文显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每一个罪行的界定和惩罚,以便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是什么。
他认为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减少诉讼纠纷。
另外,张文显还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他认为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过于武断和片面。
他主张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公正性和适用性。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认为只有权威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
总的来说,张文显的法的概念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严明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体现了他对法治的追求和对社会正义的关注。
他的法学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后来的法律学者和政治家也有很大的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张文显的法学观点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价值观念来提出的,与现代法律制度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但他提出的法律适用性、严明性和公正性等原则仍然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追求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法的实施概念张文显
法的实施概念张文显法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和措施的过程。
它是法律的生命,是法律规范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下面我将就法的实施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法的实施是指法律的内容被国家机关、监管部门等具体执行机构具体操作的过程,包括法律的执行、强制执行等。
另一方面,法的实施也是指民众对法律内容的遵循和履行的过程,包括法律的服从和遵守等。
其次,法的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法律政策的目标和要求。
通过法的实施,可以让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体可操作的指导,确保法律得以有效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法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多个环节和主体。
从国家层面来看,法的实施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并配套建立法律体系、法律机构和法律监管等。
从监管层面来看,法的实施需要有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司法机关等进行相关行动,确保法律得以执行。
从民众层面来看,法的实施需要公民自觉遵守和履行法律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实施中。
此外,法的实施还需要注重工作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进行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例如,可以采取教育宣传、激励约束、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手段来推动法的实施。
同时,也需要注重法的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最后,法的实施需要做到全面、公正、权威和可行性。
全面性要求法的实施不能有遗漏和疏忽,要覆盖到各个领域和方面;公正性要求法的实施不能偏袒一方,要保障公众的公平权益;权威性要求法的实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可行性要求法的实施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不能脱离现实。
综上所述,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和措施的过程。
它是法律的生命,是法律规范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法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法律政策的目标和要求。
张文显法的概念
张文显法的概念张文显法,又称偏重论,是指历史学家张文显提出的解释历史变迁的一种观点和方法。
张文显通过对中国历史研究的观察和总结,认为历史发展的本质是各种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其中存在着首要因素(偏重因子),对历史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张文显法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一些因素的作用更加重要和决定性。
这些决定性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历史时期也可能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张文显理论注重研究时代背景、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因素对历史发展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根据张文显法,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和社会制度的变革。
社会经济力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将导致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制度的演变。
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载体,对人的行为和思想施加着重要的制约和导向作用。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张文显法强调历史的客观性和制约性。
历史发展不仅受到环境和条件的制约,也受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制约。
历史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结果。
因此,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张文显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将历史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进行统一,全面把握历史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它通过对历史发展的因素和过程的分析,揭示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为历史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法。
同时,张文显法还注重历史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实证研究,注重对历史材料和史料的研究和利用。
然而,张文显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历史背景和研究对象的差异,不同领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研究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理论。
其次,张文显法虽然强调决定性因素的作用,但与西方社会学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和决定论相比,它的界定和解释仍然相对模糊和主观。
张文显:“必须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
张文显:“必须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
王全宝
【期刊名称】《发展》
【年(卷),期】2014(000)004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王全宝
【作者单位】《中国新闻周刊》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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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署名文章: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2009-03-12 08:57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人民日报3月12日发表署名张文显的文章《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全文如下: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旗帜鲜明地阐述了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政治观点,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深刻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特征及其优越性,科学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也有力地回应和回击了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议会民主、各政党轮流执政等错误的政治思潮和政治观点。
这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体人民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为了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组织形式和核心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
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
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为人民依法履行职责。
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第二,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
在这样的前提下,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
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虽然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我们的政体还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
有时候这三个机构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
它们经常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争吵不休、互相扯皮。
第三,必须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的本质区别。
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某党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集中在少数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狭小。
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人民性是人民代表的内在品质。
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官僚,在竞选的时候他们向选民点头哈腰、好话说尽,而竞选成功之后则官气十足,忘掉他们对选民的承诺。
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丰富、最深入,集中起来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
而西方议会的议员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共同体。
我们的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个人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去处理问题,而是通过会议等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此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政党和人大的关系与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政党是参政党,我国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不容许实行多党轮流执政。
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情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饱受灾难和屈辱、又亲历国富民强的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
中国共产党还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对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也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中的政治核心,这是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的政治地位显著不同之处。
所以,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用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来套我国党与人大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像西方政党那样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或迫于选票压力而奉行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的机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尊重、支持、督促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以确保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保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以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归根结底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在当今世界政治体系中具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政治优势。
让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
编辑:肖亭来源:新华网大法官张文显:和谐司法是化解矛盾的法宝2012年08月16日11:20来源:法制网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法制网记者孙春英袁定波张亮什么是和谐司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如果说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那么,和谐法治则是人类文明的更高标志,把人类文明提升到最高阶段。
和谐司法是和谐法治的关键,又是和谐法治的保障,更是建设和谐法治的重心。
"张文显表示,建设和谐司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干警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捍卫者,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人民法院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的楷模。
2011年的一组数据显示,吉林法院向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迈出了坚实的步履: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当天受理率达到91.8%,其中一些案件当天起诉、当天受理、当天结案;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为69.5%,深入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制度,创新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适用非监禁刑的占44.7%;全员、全面、全程调解,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4.2%,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保持在75%以上,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多个百分点;执行案件和解率为59.8%,执行标的到位率为94.2%,32个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在张文显看来,建设和谐司法,更能体现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他说:"当前法院工作面临许多难题,特别是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谐司法无疑是一大法宝。
"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最近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外走私、贩卖毒品上诉案,6名在延边羁押的被告人参加了庭审,远在长春就医的一名外籍被告人在吉林高院刑事审判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实现了长春、延边两地同步开庭。
法院审案期间,该外籍被告人因肺结核从原羁押地延边图们市看守所转至长春市劳改医院就医。
为了能如期开庭,吉林高院主审法官多次亲赴医院,调取诊断病历,了解病情病况,确认其不具备提押至延边开庭审理所需的身体条件。
吉林高院遂决定实行远程视频庭审。
[观点] 张文显认为,和谐司法必定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我们之所以要加强法院工作,发展司法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建设和谐司法,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解读] 在刑事审判领域,吉林法院准确把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坚持以严维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年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7.6%,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重刑率占41.2%,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坚持以宽促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共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占判处罪犯总数的30.4%。
吉林法院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民事赔偿调解率达到67.5%;一些法院还初步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努力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
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 在吉林高院积极协调促进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铁合金集团2.3亿元债务纠纷案,以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一举解决了相关联的7起纠纷,促成了被告企业重组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向吉林铁合金增资5亿元的计划实现,使吉林铁合金的年产量从30万吨增加到70万吨,年可增加产值数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