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doc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初稿)-1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初稿)食品安全标准科目录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稿) (1)企业标准的全生命周期 (1)企业标准的备案 (2)现有备案流程 (2)网上优化流程 (2)备案管理办法中的材料要求 (4)企业标准的延续 (5)现有延续流程 (5)网上优化流程 (5)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5)企业标准的修改 (7)现有修改流程 (7)网上优化流程 (7)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7)企业标准的修订 (9)现有修订流程 (9)网上优化流程 (9)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9)企业标准管理系统的特殊功能要求 (9)网上预约办理系统的功能特点 (9)窗口文书打印系统的功能特点 (10)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功能特点 (10)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稿)《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数量不断攀升。
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备案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市监督所食品科欲申请开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
备案管理系统以企业标准的备案、修改、修订、延续、注销、报送、公开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透明管理为目的,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的特点,以建立食品生产企业数据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库、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数据库为手段,进一步优化企业办理流程,缩短办结时间,实现企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备案管理系统共由网上预约办理系统、窗口文书打印系统、网上信息发布系统三个自系统连接构成,实现企业标准接收前的网上预审、修改告知、预约提交、防伪打印,接收时到办结前的窗口接收、文书打印、文件流转,办结后的序号分配、防伪打印、自动公开、存档的功能。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网上预约办理系统窗口文书打印系统网上信息发布系统企业标准的全生命周期食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遇到无国家标准的产品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时需要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备案后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的自我监督和检验依据。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备案号: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现行标准号)Q/XXXX—2009代替(原标准号)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2009-06-15发布(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实施日期)某某公司发布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一《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一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菌落总数测定大肠菌群测定沙门氏菌测定志贺氏菌测定葡萄球菌测定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的全文及解释说明;2.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3.标准的实施方案;4.生产经营企业与标准的对应情况;5.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备案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应当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3.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参与人员;4.标准的实施方式和效果;5.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意见和结论,并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三、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信息。
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备案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备案注册完成备案公示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注册,由相关备案机构负责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以及备案公示的相关文件。
注册完成后,备案机构应当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五、备案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企业标准的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备案、备案不合格、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食品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惩违法行为。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在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依法申请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备案部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市区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一网通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六条(申请备案)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社会公示)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企业标准文本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根据前款的规定自行编制。
第九条(备案资料)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标准文本;(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新版)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上海企业标准备案流程.doc
(上海)企业标准备案流程4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项目】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申请范围】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1)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2)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4) 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2)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3)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4)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6)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7)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8)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9) 产品检测报告;(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标准的变更(1) 标准的修订: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 标准的废止:“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二份),并附经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报送备案前应先申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2)我局标准化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
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企业标准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4)企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定期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企业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的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的;(2)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3)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企业标准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三、备案程序1. 企业应在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1.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2.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 企业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延续备案。
4.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是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1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标准备案。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产品的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提升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三、标准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等,充分考虑了上海市的地域特点和市场需求。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产品的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成品检测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产品包装标识,规定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形式、位置等,保障消费者对产品的准确了解。
3. 生产环境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的实施由上海市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企业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违反标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六、标准的意义与价值。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提升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本标准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与完善,确保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之,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将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标准,共同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流程一、受理条件: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4) 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2)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3)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4)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5)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一份;(6)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一份(如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还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一份);(7)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8)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9) 产品相关检测报告,一份;六、受理程序: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
(2)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代号的发放。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代号,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
代号申请表签署后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申请企业。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
3、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具体要求见受理条件2),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沪质技监标[2009]2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9〕28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标准化协会,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现就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备案,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为确保备案工作不断不乱,有序进行,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附件1),告知备案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附件2),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经本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复查。
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相关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所需表格可登陆市质量技监网站()查询或下载。
附件: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2.《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3.《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单位,必须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副本:(一)备案登记表;(二)《标准》文本;(三)《标准》的编制说明书;(四)《标准》的审定意见书或审定会议纪要。
第四条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下列企业或企业集团(含联营企业)的《标准》备案:(一)市属企业;(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三)本市与外地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四)市内跨区、县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所属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企业以外企业的《标准》备案。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款所指企业的《标准》报送备案的,由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送。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受理中央在沪企业的《标准》备案。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内销产品的《标准》,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制定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使用说明书公众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使用说明书(公众版)1 备案前公示1.1 进入中国·上海页面()。
点击“法人办事”。
▼1.2在跳转页面左侧依次点击“按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右侧找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栏目并点击标题。
▼1.3阅读“办事指南”后点击“立即办理”。
▼1.4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首次登陆需下载驱动,注意不能使用个人用户登录。
▼1.5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后,点击“申请”按钮。
▼1.6 如实填写企业信息、联系人信息、标准信息,上传《标准文本》(★不包含封面和页眉的word版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其他材料》。
▼1.7 不能一次完成网上填写的可以“暂存”。
1.8 提交公示前阅读企业承诺后勾选“已阅”。
1.9提交公示。
▼2公示2.1公示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以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查询,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2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以自行下载阅读企业的《标准文本》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并直接联系企业联系人发表意见或者在线发表意见。
▼2.3 企业在公示期间可以按步骤1(1.1~1.5)的再次登陆点击“修改/详情”查看公众在线发表的意见。
▼3 提交预约3.1 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期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上传/修改企业标准,点击“公示期满提交”提交预约。
▼3.2 提交后,等待系统告知或电话告知预约成功,预约成功即可进行步骤4资料递交;系统告知或电话告知预约不成功的,请自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4 资料递交4.1预约成功后,企业进入系统,自行打印标准文本,点击“打印”,打印待备案的企业标准。
标准封面、页眉将自动生成。
▼标准封面中所有内容以及标准页眉、水印等将自动生成。
(上海)企业标准备案流程4.doc
(上海)企业标准备案流程4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项目】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申请范围】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1)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2)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4) 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2)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3)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4)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6)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7)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8)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9) 产品检测报告;(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标准的变更(1) 标准的修订: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 标准的废止:“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二份),并附经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报送备案前应先申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2)我局标准化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
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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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范围)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二)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负责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除前款以外的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组织与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企业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发现备案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条(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未制定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经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书面同意后,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办法备案。
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实际生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等;(二)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 ─(四位年号)(见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
第八条(备案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表1);(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五)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六)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提交的前款资料应当一式二份。
新办企业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资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
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或修改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第九条(编制说明要求)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企业标准编制中的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际标准进行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应当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进行比较;(四)没有任何可参照或借鉴的标准时,应当与原料、加工工艺相近的标准进行比较。
第十条(企业标准的签署)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以及非法人单位、个体单位的实际经营者。
第十一条(真实合法性)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理)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无须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备案。
第十三条(审核)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备案,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备案号)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上海市国标行政区划(区、县)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五条(存档)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标准相关材料,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统一留档保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准予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企业所属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备案企业的全套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留档保存。
第十六条(公布与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做出准予备案20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区县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企业标准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复审:(一)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的;(三)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法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变更等);(四)超过有效期,需要延续备案的;(五)其它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八条(重新备案)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或修改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或修改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或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采用修改方式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附表2),到原备案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有效期与延续备案)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复审通过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应更新年号,其他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告知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注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企业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以及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注销该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的,经原备案部门复核,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听证告知)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企业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延续或者注销通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依照规定处理)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一、企业标准号(一)格式和含义Q/××××××××S —××××①②③①企业代码:共4位。
首位为各区(县)编码,大写字母标示(各区(县)编码见下表。
其余3位由大写字母组成,各区(县)分别按备案顺序自由组合。
表本市各区(县)编码②顺序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S。
前4位数字为不同标准的顺序号,最后一位大写字母S,表示“食品”。
③发布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企业标准备案号31××××××××S —××××①②③①行政区划代码:上海市国标行政区划(区、县)代码;②备案顺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及字母组成,原则上先按0001至9999顺序编号,字母S代表食品。
③发布年代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或修订后重新备案时,更新企业标准号的年代号,其他编号同原企业标准。
附表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内容应用钢笔完整、清楚填写,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