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定继承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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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具体 , 不便于操作。 实践 中难免产生诸多疑问 : 新公 司法关 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究竟属于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抑或 倡导性规范? 在继承人为数 人的情况下 , 继承股权是否意 味着 当然进行股权分割 ? 是数个继承人共 同继 承一个 股 权, 还是各继承人分别继受股权? 因继承人人数众多 , 导致
然 而, 国 19 我 9 3年 《 公司法 》以及此后 的两次修订 ( 根据 1 9 9 9年 1 2月 2 5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 《 于修改 ( 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根据 2 0 0 4年 8月 2 8日第十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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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锋 , 否决或采纳某个观点的理由等。 其三 , 条文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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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通过司法者 的解释 , 国家保护 的 “ 其他合法财产 ” 的 种类会越来越多 ,内容会越来越丰富 ,使得遗产 的范 围
称为一个完全开放 的、具有扩张性的系统。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贯彻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继承法 ) 干问题 的 若 意见》 法 ( 发 [9 5 2 ) 3 ( 民) 1 8 ] 2号 第 条有针对性地指 出, 可继承的 “ 其他合法财产” 包括 “ 有价证券”和履行标 的 为财物 的“ 债权” 。股票 ( ) 份 自然属于“ 有价证券 ” 之列。 由此可知 ,股份作为继承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具有法律依
我 国借 鉴 ; 并指 出股 权 继 承 不 应 当受 公 司 法 规定 的股 东 人 数 的制 约 。
[ 0 [ 献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 06—1 9 20 )2—04 — 4 中 F 3 文 A 文 10 6 X(0 8 0 0 1 0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1. 引言1.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认缴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分为股本,股本分为股权。

股权是指公司的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按一定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权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实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发生债务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不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

这种有限责任的特点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投资者较为青睐的公司组织形式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以股权为核心,股东责任有限的公司组织形式。

其股权的继承与转让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股权继承的概念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继承、受赠、遗赠等方式获得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通常会涉及到股东的权益转移、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等问题。

股权继承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能够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延续性。

通过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现股东之间的权益传承,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股权继承也有助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感情连结和合作信任,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往往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也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导致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公司和股东应当审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2. 正文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情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身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时,股权继承就会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公证问题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公证问题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公证问题探究作者:杜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日益显著,并引起了大家的充分关注。

由于股权继承相对于其他财产继承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公司法》和《继承法》仅仅做了非常笼统的规定。

在公证领域,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容易造成公证员对法条和立法精神的错误解读和应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与股权继承相关概念的介绍、股权继承性质的界定来明确公证人员在股权继承理论上的认识,通过对股权继承中常见法律的适用提出解决方案,并指出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67-02作者简介:杜辰,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的特殊性(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的含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所谓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股权继承也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

股权继承公证作为一种确权的手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公证程序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部门变更公司章程时,往往要求股东的继承人提供股权继承公证书,因而公证机构如何依法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成为股权继承中的关键。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1.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方面。

据统计,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家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的股权继承更多的是“血缘继承”,即由亲属继承财产与身份双重股权,这都充分的证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人合性,与完全的资合性继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论《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刘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围绕股东权利的性质大家观点不一,虽然公司法的出台暂时平息了有关的争论,但是《公司法》七十六条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关法条对公司人合性保护不够,而且当出现股东资格继承之后,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会产生立法空白,该文将会结合有关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立法的不足,以及应对的办法。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资格;继承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对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确实该规定填补了我国长久以来关于股东死亡后有关权利的继承问题,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简单的一条规定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且,仔细思考该条规定,其在侧重保护股东继承人的同时,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不足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投资人对公司的出资转化为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存在,但是由于股票的流通性很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之后,一般不会因为继承而与公司或是其他股东产生纠纷。

相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相对较少,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会转化为股份,也就是说不以股票的形式存在,而且《公司法》对其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动性很差,因此这样就会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之后,其权利如何被其继承人继承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继承权,但是该条文规定继承的内容为“股东资格”,没有使用“出资”或是“股权”一词。

这样使得《公司法》在实施之后产生了两种解释。

一种是认为该继承是一种概括的继承,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另一种认为,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仍然不能当然行使股权中的共益权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
因股权本质 上属 于一项 财产性权利 ,且股 权继承 并未破 坏有 限公 司的人合性 ,所 以笔者 同意股权 自由继承
的观 点。最后 ,结合我 N2 0 年新修订 的 《 司法 》 05 公 ,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其 第7 条 关于有限公 司股权继承 的 6
规 定进 行 了分析 。
【 键 词】 关 股权 继承 ;股东资格 ;有限公 司 【 作者简介 】 家国,济南市能源投 资公 司经济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民商 法。 耿
人 ,如 果 其 转 让 人 根 据 经 营协 议 规 定 的 权 限给 予

关 于 有 限公 司 股 权 继 承 的 两 种 观 点 和 立
法模 式 关 于 有 限 公 司 的股 权 继 承 问 题 ,理 论 上 争议 很 大 ,各 国立 法 也 不 尽 相 同 ,主要 有 两 种 不 同 观
点和相对应立法模式 。 1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股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益 或 出 .
资可 以依法继承 ,但股权或股东资格 不能 自由继 承 ,股 权 或 股 东 资 格 继 承 需 要 经 其 他 股 东 的 同
意。
受让人 以这样 的权利 ,或者经其他 所有成员 的同 意 ,可 以成 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成员 。 ”这里 所谓 的 ‘ 分 派 利 益 的受 让 人 ”实 际上 包 括 了 出资 继 可
意 ,继 承 人 才 能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重 新 成 为 股 东 。
英 国 (9 9 ( 8 年公 司法 》规定 ,已故股 东的私 1 人代表只有在重新 申请并登记注册后 ,才 能取得 继 受 股 东 的 资 格 。这 意 味 着 ,继 受 人 要 想 取 得 股 东资格还须 具备两个条件 ,即死亡股东 的私人代 表先提 出申请 ,申请获 得批 准认 可之后 , 应进 还 行 相关事项 的登记注册 。美 国 《 统一有 限责任公 司 法 》第 53 第 1 规 定 : “ 分 派 利 益 的 受 让 0条 款 可

股东身份继承流程

股东身份继承流程

股东身份继承流程股东继承的程序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

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

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法律问题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法律问题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法律问题[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这也是新公司法的突破性之一。

不可否认,该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但是实践中的长期困惑并未因此而烟消云散,理论上的探讨仍有必要。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理论基础(一)股权的财产属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因股东的出资行为而获得财产上的信用,财产的所有权也转移至公司;法律视公司具有拟制的法律人人格,从而赋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

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法律上的权益即股权,因此,公司股权的性质、股权的财产性与公司的人合性之间的矛盾与衡平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首要问题。

目前,学界对公司股权的性质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股权具备“财产性”。

股权作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对价,财产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也即财产是股权的核心权利。

关于股权的性质,无论是传统的解读“所有权说”、“债权说”还是“社员权说”、“股东地位权说”,以至现今有学者提出的“独立民事权利说”,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股权的主要权能不仅仅包括自利性的财产权利,而且蕴含着利己与利他(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公司事务管理权利。

但是对于持有股权的股东本人来说,前者是其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初衷,后者只是实现自益权的手段和保障。

因此股权彰显出的财产利益属性远远大于其人身属性,前者决定了股权当然属于继承的客体和对象,成为继承权客体的可能性,后者则因以人合性为基础,并非当然成为继承的客体,决定了股权继承之限制。

例如继承人继承股权后股东身份获得的非必然性和非自动性。

对外经济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度来自于公司自身拥有的资本和资金的雄厚程度而不是基于股东个人的信用高低,凸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但是,在对内的管理活动或者成员之间,股东个人的道德品质、社会地位和经验阅历以及经营才能、乃至信誉等因素对公司的运行管理至关重要,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讨苏轩目次引言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及学者观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及其限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制度设计小结引言中国民间20年创造的企业财富正在悄然而平静地进行代际间的继承,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第一代创业者谢幕的时间越发临近,创业者的股权能否继承和如何继承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而关于财富继承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物权法、继承法、遗产税法等等)、有大量可资后人借鉴的遗产继承先例、社会有对巨额财富继承抱有的平稳心态、明朗预期,而我们的法律制度,政府和社会乃至企业本身与之相比,都显得准备不足。

2003、2004两年,中国民营企业界发生了两起最轰动的股权的继承——李海仓和王均瑶的财产继承案件,从一个侧面预示出这一问题。

1[1]必须面对的是,中国民间财富正进行着规范缺失的代际转移——众多继承是按照双重继承(公司管理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转移)的模式进行的;法律的失语让地方政府在企业财富的继承中扮演着仲裁和协调人的角色。

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相信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讨论,重点探讨股权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股东资格、章程和股东协议对继承的影响、公司立法如何权衡等问题。

1[1]相关内容参见刘建强:《中国式继承》,载《中国企业家》2004年第12期,第1页以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及学者观点(一)国内外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1、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股权继承规定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规定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范围中未明确规定股权。

虽然该条第7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在立法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

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公民个人,因此在法律上还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

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发布时间:2022-08-18T08:58:56.578Z 来源:《中国教工》2022年8期作者:缑寒飞[导读] “股权继承”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之后,其持有的股份交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450000摘要:“股权继承”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之后,其持有的股份交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股权”的财产形态较为特殊,同时涉及到了我国《公司法》与《民法典》中的内容,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极易引起继承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争议。

为此本文从“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入手,针对继承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共同化、最大化展开了讨论,希望能够有效满足多方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利益维护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开始持续攀升。

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以多股东的形式存在,因此一旦涉及到“股权继承”问题便经常会引发各种争论,不但容易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也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目前《公司法》及时补充了此方面的相关条款,但由于进行实务处理使得干扰条款众多,依旧容易在很多方面引发分歧。

为此需要人们在此基础上寻求更为完善的路径,以便于能够实现股权继承人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多方共赢。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财产继承问题只需要按照《继承法》执行即可。

但公司股权的财产形态较为特殊,因此在继承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

而我国《公司法》第 75 条明确提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股东资格,但若公司章程中作出除外规定,则需要依照章程进行处理”[1]。

按照这一条款,在处理“股权继承”实务的过程中便需要考虑更多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关于“公司章程”的影响范围《公司法》中明确指出了“公司章程”拥有提出禁止或限制条款的权利,但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具体范围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行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行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行使问题研究作者:商洁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公司法》确立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规定十分简略,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试图论述包括继承中股权转移的时间、股权的主体、股权共有中共有人构成的具体确定和共有股权的具体行使等问题。

【关键词】股权继承;股权行使;股权共有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实践情况下有诸多问题,如,股东资格何时由继承人承受?当继承人为多人时,股权在分割完毕之前如何行使?等等。

公司法对这些问题未做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此的研究也比较少,并集中在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主题上。

论者的论证方法是通过考察股权是否满足继承客体构成要件来证明股权能否继承。

“所谓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东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继承。

”[1]“因此应允许限制股东的继承人成为股东,如规定继承人需要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成为股东。

”[2]“集合着自益权与共益权的股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丧失其对出资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替代补偿。

”[3]对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继承内涵是否相同,有学者指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4]另有学者认为,“股东是因为出资而加入公司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而不是因为享有社员资格而享有股权。

”关于股权的性质,笔者认同股权财产权本质说;关于股权是否可继承,认同可继承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继承的关系,认同股权继承可能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关于股东资格继承和股权继承的关系,笔者认同内涵相同说。

文章将具体分析公司法,并讨论股权继承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二、股权继承中股权转移的时间和权利主体本文所论述的股权行使是发生在继承股权从继承发生之时到继承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时的行使。

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

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

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权会发生很多变化,出于对公司能平稳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公司法当中对股权的继承做出了要求,不去了解一下公司法的话,就可以会受到限制。

那么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只是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

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二、股权继承该怎么办理1、公司规章制度认可当自然人死亡时,其在本公司合法持有的股权可以继承。

也就是说,要继承股权,首先要由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认可。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填写股权变更申请书,将被继承人的姓名改为继承人的姓名。

要带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遗嘱或者是两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还有股东大会关于该变更申请的认可书。

3、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股权继承需要什么材料1、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成为遗产被继承。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股东生前可以立遗嘱确定一个或数个被继承人作为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发生法定继承,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股东的权益和资格。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几个问题的探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几个问题的探析
承进 行 禁 止 或 限 制 。
二、股权继承 中面临的几个 问题
公司法 明确规定股权可 以继承 ,然而在股权继承中还存在 公司,则有可 能出现 因继承导致公 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形。例

些 问题需要搞清 楚,其 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人 能否 自然而然地成为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
车祸 同时死亡 ,而他们 的继承人只有一个人时 ,公司的股 东就
根据 公司法之规定 ,股 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只有一个 。发生上述情况后 ,该公司实 际上 已变为衍生型一人
股 东资格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就 公 司 。 公司股权的继承 问题 作出 了规定, 则可 以看 作是被继承人对 其 对 于一人公司 ,我 国 新 的 《 公司法 》确立 了其合法 的形
法 律规定前 提下, 由该有 限公司申请变更公 司组织形式为股份
3 、因股权继承导致股 东仅为一人 对 一些股 东人 数较少 ,且股 东相互之 间又有 亲属关 系的 如: 张某与其妻子共 同出资设立一有 限责任公司 ,夫妻二人因
在肯定了股 东资格 的可移转性 的同时 ,允许公司章程对 股权 继 有 限 公 司 。
人 股 东 死 亡 , 其遗 留在 公 司 中 的股 权 不 因股 东 的死 亡 而 必 然 消
笔者 以为 ,对 于 因股 权继承 导致股 东人数超 过5 人 的 , O
灭 ,股权的财 产性 、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都决定 了股权可 可 以采取 以下几种方式解 决:一是可以要求继承人协商确定股 以作为遗产 由死亡股 东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属 东资格继承人,以满足股 东人数不超过5 人 。继承人 内部可 以 O 于资合公司,股 东的更换或增加可 以不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因 采取折价补偿和信托的方式处理显名股 东资格 。否则 ,相应股

三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

三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

三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75条规定:“⾃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那么股东继承实务中,公司要注意什么问题?我们通过⼏个案例来了解⼀下。

案例⼀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是由继承⼈继承,还是由股东会指定⼈继承,是由配偶继承,还是其他亲属继承。

近⽇,薛⼥⼠遇到这样⼀个难题,丈夫李某去年出资20万元,与蔡某、孙某共同出资成⽴了⼀家⾷品有限公司,今年3⽉份,李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薛⼥⼠想继承股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表⽰只能将李某出资的20万元退回。

薛⼥⼠便到⼯商局进⾏咨询。

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享有的法定权利。

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股权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作出资的财产⼀旦投⼊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直接⽀配相关的出资财产。

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加⼊公司,以防⽌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分歧和⽭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种⽅式处理股权本案中,建议薛⼥⼠可以通过四种⽅式处理股权:⼀是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员协商⼀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员协商确定,可以⾼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怎样继承?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怎样继承?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怎样继承?1、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供了股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

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

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德国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

3、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

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

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4、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

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股权继承法律纠纷有增加的趋势。

股权能否继承,理论界认识不一,股权如何继承,实务上做法各异。

本文认为,首先,股权可以继承,因为股权包括的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能都具有可继承性。

其次,股权不能不加限制的继承,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契约性特征。

再次,如何限制股权继承?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以尊重股东自治。

关键词:股权继承一、股权可继承的学理探讨股权继承以股权作为继承的客体,正确认识股权的内涵是解决股权继承问题的理论前提。

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主要有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以及独立民事权利说。

其中,所有权说将股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加以论证,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此学说的缺陷在于否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

债权说将股权解释为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把股权认定为股东对其投入公司资产享有的收益获取请求权。

该学说无法解释股权的诸多非财产性权能。

社员权说则将股权归人社员权,片面强调了股权中具有的某些人身性特征。

可见,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股权,又都存有不同程度的理论缺陷。

因此有关股权性质的讨论话题常论常新,讨论成为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式的争论。

①相比之下,股权新型民事权利说则将股权作为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权利。

笔者认同独立民事权利说,因为只有独立权利说,方能容纳股权包含的诸多权利内容。

股权包含的权利内容相当丰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列举性规定。

股权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因主要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故又称股东自益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财产性权利虽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其支付并不局限于金钱这一种形式。

股权还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属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又称共益权。

需要说明的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划分并非绝对。

某些权利知情权就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双重特点。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首先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方式,主要介绍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协议继承等方式。

接着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实际中的运用和影响。

结论部分强调股权继承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前景。

本文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规定、影响、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趋势、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投资经营的公司形式,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

在这种公司结构中,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东可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各种情况,他们的股权也需要得到合理的继承和转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涉及到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也关系到股东个体的财产安排和家族传承。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律影响。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之一,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深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方式、法律规定以及影响。

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研究,可以深入分析公司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方式和法律规定的探讨,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最新的股权继承公证书

最新的股权继承公证书

最新的股权继承公证书介绍股权继承是指股东在其去世后,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权益传承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根据其遗嘱安排的个人或实体的过程。

为了确保股权的有序继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股东可以选择进行股权继承公证。

股权继承公证的定义股权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证行为,旨在确认继承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其对股权的继承权益。

股权继承公证的重要性股权继承涉及到股东的财产继承和权益传承问题,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继承公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确认继承人身份股权继承公证可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避免非法继承人的侵权行为,确保合法继承权益的归属。

2. 保护继承人权益股权继承公证可以为继承人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股权,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3. 维护公司稳定运营股权继承公证可以在股东去世后,及时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股权归属,避免因继承问题导致公司股权权属争议,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权继承公证的申请流程以下是股权继承公证的一般申请流程:步骤 1:准备相关材料•需要提供股权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文件;•需要提供股权继承权利的证明文件,如遗嘱等。

步骤 2:选择公证机关并提交申请根据所在地区的公证机关规定,在选择合适的公证机关后,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申请。

步骤 3:公证机关审查及公证行为公证机关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确认继承人身份和相关权益后,进行股权继承公证行为。

步骤 4:领取股权继承公证书公证机关在完成公证程序后,会颁发股权继承公证书给申请人,证明其对股权的合法继承权益。

股权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股权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继承权应通过继承公证等方式确认和维护。

股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继承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充分了解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确保继承人能够履行相应的股东责任;3.如存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綦江县公证处李港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

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

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

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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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才能成为公 司或企业的股东, 行使股东权利。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 以往继承公 证所涉 及的遗产 仅以财产 或者 财产权利为限, 而股乐资格却具有典型的人身权属性 , 即股权具有相应 的人身专属性 , 它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初 , 股东 出资人之 间具有高度 的信赖关 系, 有较强的人 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资 两合公司 , 是 基于股东之间的相 互信任 而成立 的 , 东资格 究其 实质 , 是一种 身 股 乃 份, 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 拥有股权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却未 必拥有股乐资 格。因此 股权 既非纯粹的财产权 , 亦非纯粹的人身权 , 是一种以财产 乃 性为主导 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人身权本 当不 能像财产权一 样由继承人继承 , 股东死亡 , 人身权 消灭 , 但由于 公司法 禁止股 东在公 司登记 后抽回出资 , 因此 , 为了维护有 限公 司和 继承人 的利益 , 法律明 确规定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 , 不排除股东 的继承人 可以依 照公司
章程或股东间的协议而取得股东资格( 也有专 家认为 , 继承 人股东身份 法》 关于一人公 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 限公 司 的取得不 是继承而是加入取得 ) 。 的股东人数超过 5 0人 。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 由 数 个 继 承 人 共 有 这 个 股 可 我国自《 公司法》 颁布以来对公司股权的法定继承还是提供了法律 权 , 并书面委托其 中一人 管理 , 委托书必 须办理公 证 , 股东 名册中也 只 依据的 : 9 年《 1 9 公司法》 9 中虽 未明确股 权继承 的问题 , 根据第 三十 登记被委托人 的姓名 ,委托书》 但 《 报公 司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政 治 与 法 律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定继承与公证
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的 法 定继 承 与公 证
舒 彤 广 东广 州 500 180) ( 东省 广 州市 花 都 公证 处 广
【 摘
要 】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 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 , 但股 东资格却 具有典型的人 身权属性 , 不能像财产权一样 由继承人 继承。为 了维护
执照年检有效期限内, 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进 行公告 , 要求继承人在合 理的期限内办 妥继承权公证并依法转让股 权份额。如逾期未行使其权
利的 , 该被 转让的股权份额应经有资质 的会计 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之后 , 由受让人所有 并行使相应 的权利 , 受让人 应据评估 报告将购 买股权 的
款 项 提 存 于 公 证处 。
【 参考文献】
[] 王泽鉴. 1 民法 总 论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1 中 2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路在于各国之间制定统~的控制公 司欺诈性财产权转 让行为的法律规 则, 建立完善 的法律体系。该 法律体系应由《 反欺诈性 财产权转让行为 法》 《 、企业破产法》 《 、 民法》 《 、 刑法》 《 政法》 《 、行 及 公司法》 一系列 等
股权 , 亦称股乐权 , 有狭义 和厂义两种解 释 , 狭义 的股权是 指股东
基 于 其 在 公 司 或企 业 中 所 持 有 的股 份 或 出资 而 享 有 的 权 利 。 厂 义 的股
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 出资肘 ,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 同意 ; 同意转让 不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 的出资 ,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 视为 同意转 之 即继 应 权, 则是股东权利和义务 的总 称。而继承在广 义上是 指对死者 生前权 让 。 精 神 , 承 人 是 否 取 得 股 东 身 份 , 由 全 体 股 东过 半 数 同 意 , 则必须购买死亡股东 的出资 , 如 利义务的继受 , 在狭义上是 指单纯对死者 生前财产 权利 的继受。 目前 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 , 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 东。20 05年新《 公司法》 除在 第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 “ 股权继承 的法律法规。涉 及到这个问题 的法 果不购买 , 七十二条有上述相似 的规 定外 , 第七 十六条规定则 明确 了股权继承 的 律条文散见于新《 公司法》 《 、 继承法》 若干部分 。 “ 其合法继承人 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 ; 但是 , 公 新《 公司法》 2 第 7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 币、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 问题 : 自然人股东死 亡后 , 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 币财产 , 些 出资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为死亡股东 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提供 了 这 ” 也进一步拓宽 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范围。总之 , 法律 通过股 方式均不具有人 身专属性 , 具有人身 专属 性的劳 务、 对 信用 等出资 , 我 法律依据 , 国《 公司法》 尚未规定准许 , 以我国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 的出资均属于 权财产权和人身权 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 限责任 公 所 财产的范畴。故而就其实质而言 , 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是一种与物权 、 司人 合 性 特 征 的 维 护 。 有 对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如 何稳妥解决 股东资 格的问题 , 若股权继承 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 , 一种 独立的权利 类型 , 具有财 产性、 是 它 可分 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征 。新《 公司法》 第四 条明确规定 , 限责任公 司 有
但是 , 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 份额是 否当然取 得 了被 东资格的 , 继承人 可持股东大会公证书、 股东决议公证书 及其他相关 资 继承人( 亡股东) 死 的股东资 格问题 , 有较大 争议。争议 的焦点在于继 料到有关部门办理股东资格确认备案手续。 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 司的 出资份额 是否继 承 了被继承 人的 股东身 股权的财产I 性决定了股 权继承的可 行性 , 承办 股权继 承公证除 了 份 。目前对这个 问题存在两种 观点 : 一种是股 权继承 应按照继 承法之 提交一般财产继承 的材料外 ,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 , 还应要 求当事人 规定 , 由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 承股权 , 继承 人便 持有公司 的股份 , 并 提交下列证明材 料 : 司法人营业执照、 公 出资证明 、 股东名册 、 工商行 经 当然地成为公司或企业的股东 , 行使股东权利 。另一 种观点是 : 股权继
有 限 公 司 和 继 承人 的 利 益 , 权 的 继承 人 可 以通 过 履 行 一 定 的程 序 取 得 股 东资格 。在 办理 股 权 继 承 公 证 和 解 决 股 东资 格 问题 时 , 运 用 法律 股 要
理 论 根 据 不 同 情 况进 行 办理 。
【 关键词 】 有限责任公 司; 股权 ; 法定继承; 东资格 ; 股 公证
J 币 提 量,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危机 事件进行有 效的解决 和稳妥 的处置。只有 会等活动提高高校l 生的危机应对 处置能力 , 高危机 的防范意识 和 危 机 管理 的 领 导 组 织健 全 了 , 能 有 效 的开 展 危 机 的 管 理 和 处理 工作 。 才 防 范技 能 。 4 健 全 危 机 管 理保 障体 系 、 高校的公共危机管理要坚持 “ 以人为本 、 预防为主 ” 的工作 理念 , 加 建立健全危机管理的组织和领导体制 , 极开 积 高校要积极有效的处置公 共危机 , 须要建 立健全 保障体 系。首 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 必
五条规 定“ 股乐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出资 或看部分 出资。股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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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部》O O 0 2 1 .2期
政 治 与法 律
对 公 司 欺 诈性 财 产 权 转 让 行 为 进 行 控 制 的 同 时 , 必 须 认 识 到 唯 有 加 也
论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法律控制
的权利 , 共益权是 指股东 以自己的利益并 兼以公司 的利益为 目的行使 程》 和股东名册 , 并到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备案 。若股权 的继承发 生在 新
的权 利 , 质 上 直接 反 映 股 东 对 公 司利 益 的追 求 , 以 二 者 均 为 财 产 权 实 所
《 公司法》 实施之前 , 根据原 《 司法》的规定 , 公 继承 人不能 当然取得 股 公司提出要求 , 由公司根据《 章程》 动公司股东会 进行决议。公证 员 启 可根据申请 , 对公司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监督。经股 东大会 表决取得 股
法规、 规章构成 。其中应以《 反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法》 为核心 , 由其 为控制欺诈性财产权转让 行为提供基 本原则和基 本方法 , 他各部 门 其
强法制、 完善立法才是重中之 重。 并相互补充 , 共同构成一个完整 的控制欺 诈 要有效控制公 司欺诈性财产权转 让行为 , 必须借鉴 一些市 场经济 法应与其基本原则相一致 , 发达 国家的经验 建立一套 以控 制欺诈性财 产权转让 行为为 目的的法 性财产权转让行为体 系。 律体系 , 各部门法对这一问题 的规定要协调统 一。同日 , 目前的法律 寸在 体制下 , 各国对欺诈性转让行为控制的立法 尚有较大 差异 , 种情形为 这 行为人规避法律 、 逃脱惩罚提供 了可乘之机 。解 决这一 问题的 根本 出
对股权 的继承可能导致违反《 司法》 公 的禁止性规 定的情况 出现如 何解决的问题 。由于《 公司法》 2 第 4条对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人数的 限 制, 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 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 限公 司 一 的股东变更为 1人。对于这种情况可另找一个投资人 , 否则 按照《 司 公
发生在新《 公司法》 实施之 后, 则根据新 《 司法》 公 的规 定, 依公 司在 工
的股东权利 , 即为资产收益权 、 参与重大决 策权和选 择管理 者等权利 。
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 章程》 执行 。只 要《 章程 》 限定股 东死亡后 其 未 法理上 , 一般把资产收益权归入自益权 , 把参与 重大决策权和选择 管理 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 且继承人愿意以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的 , 承 继 要 章 者权 归 入 共 益 权 中 。可 以看 出 , 益 权 是 以 自 己 的 利 益 为 目 的 而 行 使 人可凭对被继承人投入公 司资产 的继承 权公 证书 , 求公 司变更 《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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