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的防治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测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噪声水平,提供噪声控制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噪声防治措施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明确噪声控制目标和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选择低噪声设备和材料,减少施工噪声的产生。
3. 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噪声。
4.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护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6. 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
五、施工噪声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健全噪声管理档案,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管控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噪声问题,对超标的噪声源进行整改。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六、施工噪声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评估施工噪声管控的有效性。
七、施工噪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噪声防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噪声防护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开展噪声防治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控制技能和知识水平。
八、施工噪声管理的奖惩措施1. 对达到或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他们做好噪声防治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二、施工单位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明显的噪音污染警示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居民休息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内的噪音污染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工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噪音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物料堆放等造成的噪音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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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这个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扬尘和噪音管理,有效减少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范围这个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施工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
三、责任部门1. 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关于扬尘和噪音管理的政策和目标,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各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检查并报告违规情况。
3. 施工部门:负责每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确保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四、具体措施1. 扬尘管理(1)在工地周边设置固定喷淋系统或洒水车,定期进行喷水降尘,减少扬尘的产生。
(2)采用封闭式施工,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裸露。
2. 噪音管理(1)选择低噪音设备和工具,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产生。
(2)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隔离带,减少噪音传播到周边区域。
五、人员培训和监督1. 在整个公司范围内进行扬尘和噪音管理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具备相关知识。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整改。
六、奖惩制度对于执行良好的工地,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工地,将作出批评教育,并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七、制度宣传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这个管理制度,包括在员工内部进行宣传,向外界发布公司的环保政策和目标,提高公众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意识和形象。
八、执行效果通过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制度,公司的施工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仅有效减少了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也提高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总之,制定并执行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至关重要。
我公司将继续遵守这个制度,持续改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筑噪声管理制度
建筑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噪声的限值、管理措施等,确保施工噪声的安全、合法和高效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测,定期公布噪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施工噪声控制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等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机械的使用,采取缓冲材料、隔音措施等技术手段降低施工噪声。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周末等影响居民休息的时段施工。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周边居民施工噪声的时间、强度等信息。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进行管控,必要时应当从源头上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培训,提高工人对噪声污染的认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单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噪声监测,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的建筑施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直至关闭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媒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法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城市居民区、交通运输行业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噪声环评,确定噪声限值。
(二)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采用减噪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三)建设单位应设立噪声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保证噪声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一)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噪声排放标准,并制定噪声控制方案。
(二)工业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工艺措施和设备,降低噪声排放。
(三)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自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四)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噪声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条城市居民区的噪声控制(一)城市居民区应制定详细的噪声管控规划,划定各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二)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源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噪声排放。
(三)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对居民的噪声教育,提倡安静文化。
(四)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噪声问题。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减少噪声源(一)各产业部门应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二)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在居民区或噪声敏感区进行噪声扰民的活动。
(三)噪声源无法避免时,应合理布置,采取隔声措施。
(四)加强对噪声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源的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提高隔音性能(一)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和居民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隔声要求。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隔音效果。
(三)加强对新建建筑物和装修工程的噪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因此,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规范,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噪音的特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噪音,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噪音来源广泛: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来源于机械施工、起重作业、拆除拆迁、交通车辆等多个方面,产生噪音的设备种类繁多。
2. 噪音强度大:建筑施工现场不仅噪音来源广泛,而且噪音强度也较大,尤其是在机械施工、起重作业等作业环节。
3. 施工时间长:建筑工程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施工,施工噪音时间较长,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也更持续。
三、建筑工程施工噪音的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噪音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建筑工程施工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2. 诱发不良情绪:长期暴露在施工噪音中,容易引发居民的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
3. 危害健康: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长期暴露会引起睡眠障碍、听力损害、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
4. 影响城市形象:建筑工程施工噪音也会影响城市的形象,给人们留下不良印象。
四、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治理现状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的治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严:施工现场施工噪音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噪音治理,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
2. 法规不完善: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对施工噪音的限制标准和治理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3. 缺乏科学评估:对施工噪音的影响和治理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治理效果无法得到科学的验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规范的制定为了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治理的不足,有必要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噪音规范,对施工噪音进行严格的管控。
工地噪声管理制度
工地噪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地噪声管理,保障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健康,提高工地的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桥梁施工工地等。
三、噪声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并执行噪声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工地负责人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噪声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地噪声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相关部门(如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等)应加强对工地噪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解决噪声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噪声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周边树立标志,告知周边居民工程施工期间会产生噪声,并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噪声管理方案,明确噪声控制措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3. 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具,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超标问题。
5. 施工单位应制定临时噪声管控措施,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噪声源进行管控,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6.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环境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居民保护1.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居民保护措施,对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协助居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3. 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向居民通报施工进展和可能产生的噪声情况。
4. 施工单位应对周边居民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回复居民的投诉。
六、噪声监测与治理1. 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并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
2. 施工单位应对监测到的噪声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噪音污染防治工程施工规范
噪音污染防治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噪音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噪音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1.3 噪音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地形地貌、建筑物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
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3 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周边环境、地形地貌、建筑物等情况。
2.4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要求、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施工要求3.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3.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材料、设备、工具等有序摆放,道路畅通。
3.4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5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
四、验收与运行维护4.1 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2 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效果、施工安全等方面。
4.3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4.4 工程运行维护期间,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4.5 工程运行维护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维护公众利益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管理。
三、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可控: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在安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防治为主:建筑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采取控制噪声产生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4. 合理布局: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尽量避免对居民和周边环境产生噪声干扰。
5. 精确测量: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精确测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6. 公众参与: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噪声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管理(1)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2)临时噪声防护墙的设置: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临时噪声防护墙,起到隔音、降噪的作用。
(3)施工时间限制: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作息,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施工活动。
2. 声源控制措施(1)工程设备噪声控制: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设备进行噪声控制,如采用降噪装置、减速装置等措施,减少噪声产生。
(2)施工工艺优化:建筑施工单位应探索和推广施工工艺的改进,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
(3)车辆运输控制: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限制其在施工区域内的行驶速度和发动机的噪声排放。
3. 建筑环境噪声控制(1)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达标。
(2)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居民提供噪声保护措施,如提供隔音窗等设施,减少噪声干扰。
(3)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噪声进行检测,确保噪声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工地扬尘噪声管理制度范本
工地扬尘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地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绿色施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实行绿色施工,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一)必须进行围挡封闭,不准敞开式施工;(二)必须进行洒水抑尘,不准干洒式施工;(三)必须进行物料覆盖,不准裸土、砂石等物料暴露;(四)必须进行绿化美化,不准随意砍伐树木;(五)必须进行警示标志设置,不准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六)必须进行施工铭牌和隔离护栏设置,不准缺少施工铭牌和隔离护栏。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抑尘,并根据气象条件调整洒水频次。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如采取密闭运输、清洗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建筑工地应合理设置施工物料堆放区,并进行物料覆盖,防止物料露天堆放产生扬尘。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建筑工地应选用低噪声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第十条建筑工地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如设置隔音罩、隔音墙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在夜间施工时,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如调整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等。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加强施工人员噪声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防护意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自查,确保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施工噪声管理制度
施工噪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队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噪声管理工作。
三、施工噪声管理的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噪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环保部门颁布的《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执行。
2、尽量采用低噪声、无噪声的设备和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3、对于必须使用高噪声设备的情况,应尽量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施工,或采取隔离、降噪等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水平,确保噪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值。
5、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超标情况。
6、加强对施工队员的噪声防护培训,提高其对噪声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7、建立健全的噪声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噪声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四、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分工:1、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2、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噪声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噪声问题。
3、施工现场安全员要认真履行噪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噪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4、施工队员要严格遵守施工噪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噪声防护。
五、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评估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噪声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方案。
2、采取降噪设备和技术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3、避免在夜间或居民休息时间进行高噪声施工活动,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宁。
4、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噪音排放情况,保障设备正常工作和噪音水平不超标。
5、加强对施工队员的噪声防护培训,提高其对噪声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6、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超标情况。
7、建立健全的噪声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噪声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工程施工扰民条例
工程施工扰民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施工活动,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工程施工活动。
工程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管线施工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周边居民告知施工计划、施工时间、施工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扰民影响,并征得居民同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规范进行施工,避免因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噪音、粉尘、震动等扰民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粉尘、震动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确保施工造成的杂物、垃圾等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警示标识,告知周边居民施工现场的施工内容、时间和注意事项,避免居民误入施工现场造成安全事故。
第八条居民对施工单位的扰民行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施工现场防噪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施工噪音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噪音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噪音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噪音污染防治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六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应纳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同步推进。
第三章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布局合理化1. 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减少噪音传播。
(二)施工设备噪音控制1. 选择低噪音、高效能的施工设备。
2. 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
3.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三)施工工艺优化1. 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噪音产生。
2. 优先采用静音施工工艺,如静力切割、静力破碎等。
(四)施工时间控制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2. 避免在夜间进行高噪音施工,确需夜间施工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五)施工现场环境整治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噪音产生。
2. 施工现场内不得堆放垃圾、杂物,避免噪音和扬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噪音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排放,改善企业声环境,减少对人和环境造成影响,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公司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3偶发噪声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1.3.4噪声污染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3.5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噪声的最大排放值。
工业噪声许可排放许可限制包括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制和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管理职责2.1集团安全环保部2.1.1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2.1.2负责对各子公司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
2.2集团各部门2.2.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辖范围内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2.2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子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2.3各子公司3.3.1负责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制度,开展教育与培训;3.3.2负责实施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3.3.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与考核。
3要求3.1总体要求3.1.1工业噪声排放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排污许可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工程队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队施工噪音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队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等。
三、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施工噪音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噪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施工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施工噪音防治方案,监督施工噪音防治措施的实施。
3. 施工班组长:负责本班组施工噪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施工噪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施工人员:遵守施工噪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减少施工噪音。
5.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噪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施工噪音防治措施1. 优化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选择低噪音、低振动、低排放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施工噪音。
2. 施工时间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周边居民休息时间,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施工噪音防治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施工噪音防治。
(2)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减少材料搬运过程中的噪音。
4. 施工设备管理:(1)选用低噪音、低振动、低排放的施工设备。
(2)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在施工设备操作过程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噪音。
5. 施工现场噪声源控制:(1)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源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噪声源控制措施。
(2)对噪声源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施工噪音监测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
2. 噪声监测应采用国家标准噪声监测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3. 施工单位应将噪声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施工噪音超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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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一建2004第号
状态:受控
编制:安全管理部
批准:顾臻宪
日期:2004年9月30日
第一条:目的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施工场区及周边区域的影响,确保员工和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的噪声控制和治理。
第三条:噪声排放申报
各项目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时,在工程开工以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获得许可后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除因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时,应事先填写申请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噪声排放标准
各项目部在城区施工时,所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标准如下:
第五条:噪声的控制
1.声源控制
1)钻孔机、挖土机、塔吊等大型设备运转产生的噪音,尽量使用低噪音型号的动力发动装置。
2)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砼搅拌机、电锯、砂轮切割机使用时的噪音应尽可能采用隔音设施,如发电机房、操作间,临时隔音棚、隔音罩等。
3)砼浇筑时振捣器产生的噪音,应严格按规范操作,禁止振捣器振捣钢筋,模板等。
4)风镐产生的噪音、凿毛、钻孔产生的噪音,应调整作业时间,如严禁夜间施工、避开午休时间等,以减低对社区居民的影响
5)动力、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避免异常噪音的产生。
6)模板、钢管、钢筋等装卸操作时产生的噪音,应加强职工的文明作业教育,采用传递,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模板清理时尽量采用铲刀,避免铁锤敲击产生的撞击噪音。
2.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伤害。
第六条:噪声监测
1.施工中噪音的日常监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根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在每个施工阶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场界噪声的监测,噪音比较严重的施工阶段或社区居民投诉时,可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整改,每次噪音监测均应作监测记录。
2)噪音控制执行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第七条:
各分公司施工科负责下属各项目工地的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报。
各项目部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并负责对场界噪声的监测。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期间。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