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6]6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6〕66号2006年5月10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6〕27号)规定,现就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条件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四)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不包括一张进货凭证分期出口的情况);(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由于合同规定在质保期满后付清货款造成不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提供全部付款凭证申报退税的。
二、申请期限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具体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90天时限(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六种情形下出口退免申报可以申请延期
六种情形下出口退免申报可以申请延期在海关进出口管理中,出口退税是一项常见的政策,它旨在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并为出口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企业需要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退税申报手续,以获得退税款项。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能无法按时办理退税申报,需要申请延期。
下面将介绍六种情形,即六种情形下出口退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
首先,当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非常规情况时,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这些非常规情况包括天灾、战争、运输事故等。
在这些情况下,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出口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运输文件,导致无法准确办理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需要及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情况解决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其次,当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或边境海关遇到延误的情况时,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这种延误可能是由于进口国海关审批时间长、检验检疫时间长等原因导致的。
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提供延误的证明材料,并在货物通过海关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当出口企业发生设备故障或生产线停工时,导致无法准确办理退税申报手续时,可以申请延期。
设备故障可能出现在关键的生产环节,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口并提供相应的退税相关文件。
出口企业应立即报告海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故障的具体情况和修复预计的时间,以申请延期。
第四,当出口企业因生产计划变更或订单取消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口时,也可以申请延期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在收到订单后可能会遇到生产计划变更或订单取消的情况,导致原计划出口的货物无法按时出口。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及时与海关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解释原因并申请延期。
第五,当出口货物在目的国海关遇到问题或被扣留时,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可能由于目的国海关对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检查,或者存在争议导致被扣留。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处理海关要求的问题,尽快解决问题并办理退税手续。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
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二)在退税评估中发现有退税异常指标未能排除的,暂缓退税至评估相关处理事项完全结束为止。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购货合同、出口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出口企业不能在次年4月申报免抵退税的可在5月申报免税,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出口退税【发文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19【实施日期】2014.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为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表2.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3. 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6.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工作台账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请、审核、复审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新政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时间匆忙,不对之处望予以指正!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从文件看这一条是最模糊的,不预审了,如何确定是否有电子信息?退税软件尚未发布,无法求证,个人大胆预测一下,“拿正审当预审用”。
软件升级后,方可知晓答案,朋友们对此处不用太纠结。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本身就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有详细的申报数据,此处取消必须“点赞”!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此处朋友们可能有点陌生,实操中用的也比较少。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原提交资料如下: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同一批次申报,但是发票抵扣联只有一张,发票抵扣联是非无纸化企业提供退税资料中必备单据,首次提交上,第二次再申报提供啥那?分批单就是解决此问题的(现取消,改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的操作详见:说说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点开查看)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委 托 出 口企业 。如 因资料 不齐 等特 殊 原 因 ,代 理 出 口企业 无 法在 6 0天 内申请 开具 代 理 出 口证 明 的 ,代 理
出 口企 业应 在 6 0天 内提 出书 面合理 理 由 ,经 地市 及 以上税 务机关 核 准后 ,可延 期 3 0天 申请 开具 代理 口
证 明。
( )国家 明确规 定不 予退 ( )增值 税 的货 物 ; 一 免
( )出 E企业 未在规 定期 限 内 申报 退 ( )税 的货物 ; 二 l 免 ( ) 出 E企业 虽 已 申报 退 ( )税 但 未在规 定期 限 内 向税 务机 关补 齐有关 凭证 的货 物 ; 三 l 免
( )出 E企 业未 在规 定期 限 内申报开 具 《 四 l 代理 出 口货物证 明》 的货 物 ;
申报 的 ,委托 出 口企业 和 主管税 务机 关退 税部 门应 按 照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 出 口企业 未 在规 定期 限 内申报
出 口货 物退 ( )税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免 国税 发 [ 0 5 8号 )第 四条规定 办理 。 2 0 ]6
代理 出 E企 业须 在货 物报 关之 日 ( l 以 E货 物报 关单< E退 税专 用> 注 明 的 } [ 日期 为 准 )起 10 l 出l 上 {J J 8
二 、对 出 口企业 按本通 知第 一条 规定 计算 缴纳 增值 税 、消费税 的出 口货 物 ,不再 办理退 税 。对 已计算
免 抵退 税 的 ,生 产企 业应 在 申报纳税 当月冲减 调整 免抵 退税 额 ;对 已办理 出 口退税 的 ,外 贸企 业应 在 申报
纳税 当月 向税 务机 关补缴 已退 税款
国税 发 [ 0 ] 1 2 6 2号 0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解读: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也就是讲,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出口企业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因此而言,委托方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问题。
这一来,委托方与受托方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就会出现双重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看到,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
出口退税逾期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逾期情况说明1. 申请出口退税延期有哪几种状况一、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报关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二、国税发[2004]113号对以上规定作出补充:1、因不行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纳集中报关等特别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单证;3、其他因运营方式特别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依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 因退税过期向工厂的状况说明怎样写还差1天,抓紧先到外管局办理延期核销申请。
然后抓紧时间整理收汇差额产生的理由材料和证明到外管办理差额核销手续。
你给工厂做的代理是你公司退税后转给工厂还是给工厂开代理出口证明工厂本人退税?建议你以后做代理选择后一种方法。
给工厂写状况说明,就说明代理的过程以及收汇的金额,并说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销差额和时限的相关管理规定,然后再说明核销逾期的缘由就可以了。
你是代理方,客户是工厂本人的,程序上,你应当在外管和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内乐观督促并关心工厂向客户索汇。
并实时通报结果,以及告知工厂逾期的损害。
3. 出口退税延期问题,请高手赐教办理退税延期状况说明敬重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从上海海关出口了一批商品,出口日期为*年*月*日,申报日期为*年*月*日。
纳税提示:特殊原因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期如何理解
纳税提示:特殊原因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期如何理解特殊原因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期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延迟申报退免税的行为,比如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退免税申报。
这样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同时也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规范税收管理。
在理解这一政策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殊原因。
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设备故障、物流延误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
纳税人需要在遇到特殊原因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申请。
税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延期。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按时申报退免税事项,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然而,当纳税人遇到特殊原因时,可以申请延期。
但是,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满足延期条件,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保留相关的票据、记录和证明,以备税务部门审查。
第三,我们需要了解延期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纳税人需要提前向税务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会在审核申请时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决定。
如果申请延期获批,纳税人需要在获批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延期申报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意识到,延期申报并不意味着免除责任或免税。
延期申报只是为了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来应对特殊原因的影响。
纳税人仍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申报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同时,纳税人也需要确保自身的证明材料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招致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综上所述,特殊原因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期是一项为纳税人提供灵活性和便利性的政策措施。
在享受这一政策便利的同时,纳税人也需要意识到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税。
税务部门则需要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符合规定,并防范滥用延期申报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文件名称: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文件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
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
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2号【发文日期】2013-07-24【实施时间】2013-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关于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以下简称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特定客观原因以外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仍应按照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须严格依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执行时限受理此类申报。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本公告执行时间与《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管理办法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以下简称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
告
【标 签】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文日期】2015-06-11
【实施时间】2015-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
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因哪些原因,可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