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第六条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服务费、维护费、绿化费、清洁费、公共能耗费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相符。
(三)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价格政策。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得强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绿化、环境秩序维护。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情解读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情解读日前,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省内各地市房管局意见征求环节,首个全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亮点多多:物业收费双方可协商;区域楼盘物业费不得一刀切;物业移交需设立合同条款。
在经历了2011年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重要制度出台后,首个全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哪些亮点?记者根据市民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解读。
物业收费双方可协商2011年,自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省城物业收费采取"一费制",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小区物业费执行不得高于每月1.20元/平米、上浮幅度不超过20%的收费标准。
不过目前省城部分高档小区物业收费超出"限高"标准。
不少市民对此提出异议。
在本次发布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一费制标准,引入了"酬金制"等协商类收费制度。
意见稿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简单来讲,在保持一费制基础上,全省范围内的物业收费标准可采取统一收费或协商收费两种方式,给予业主与物业公司一定选择权,对于某些提供更精细的管家式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准许与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形式,扩展物业服务项目,延长物业公司服务时间等内容,适度提高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L"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凌斌表示。
区域楼盘物业费不得一刀切目前省城一个区域楼盘,基本包含普通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地产等多个项目,而在实际交费操作中,物业公司收费时通常只按照一个项目标准收取,例如普通住宅,按照商业住宅收费标准收取,造成物业收费过高,省城小区居民对此类问题反映较为集中。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4〕122号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
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对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的相关规定。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明确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同时,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要能够满足小区内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需求,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
其次,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且在收取过程中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以便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内的各项设施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比例和标准。
同时,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能够适应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持费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便民利民。
在制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将过高的费用转嫁给业主,导致业主的生活负担过重。
同时,也要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能够真正惠及业主,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改善业主的生活环境。
总之,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科学合理和便民利民等原则,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5.《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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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1.安徽省源自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1
【摘 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用房和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及场地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维护、修缮、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负责省属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共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征收物业费,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说明。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第十二条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小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章立案备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伤害业主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五)决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经营;(六)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其他服务
费等。
第五条基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
收费项目,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的管理办法应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以官方文件为准。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XXXX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XXXX版一、总那么为标准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业主权益保护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了解和监督其提供的效劳内容和质量。
2.业主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了解,并提出质疑。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以及补偿方案等信息。
4.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收取额外费用,并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三、物业管理公司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合理、高效的物业管理效劳。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卫生和绿化养护。
4.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报修事项,并向业主进行反响。
5.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平安防范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平安。
四、业主义务1.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并不得无故拖欠。
2.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业主应当保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坏。
4.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管理工作。
五、纠纷处理1.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2.如协商解决不了的纠纷,双方可向物业管理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如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监督机制1.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2.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协会举报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
3.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举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引用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XXXX版的主要内容,该条例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效劳质量,有效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条例,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8-01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5]154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对于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政府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划分,并报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活动规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物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三)不得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四)不得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二)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三)物业安全管理;(四)物业档案管理;(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工作;(七)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安徽新物业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发展壮大。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新物业管理制度。
一、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规范1. 公共配套设施:道路周围设有路标、导向、限速、减速、凸透镜等道路交通标识和标线;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施、休闲凉亭、座椅、园林假山、观景水池、湖等配套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单元门牢固、处于常闭状态、周围张贴安全提示标识标志;通道无易燃易爆及杂物乱堆乱放,高层建筑应在楼层显著位置张贴消防疏散指示图等相关标识。
2. 电梯系统:应符合规定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轿厢内安装宣传牌、语音播放器、电视、投影等广告设施的,应安装牢固,不影响电梯安全使用;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及时组织修复。
3. 公共秩序维护:明确物业安全巡查重点内容,包括可疑外来人员或恶意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人员;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的违停车辆及违规充电的非机动车;乱堆乱放的可燃易燃物品及其他物品;公共区域的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等。
二、物业收费管理新规1. 电梯改造、维修资金等将有新标准,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
2. 简化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和程序,加强无物业住宅小区的管理,推动其向专业化管理或业主自管过渡。
3. 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评先评优,支持优秀企业的发展,并加强政策供给,以提供政策保障。
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制度1. 逐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制度,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2. 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提升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3. 定期组织物业项目经理、专业从业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
4. 建立定期考评体系、红黑榜制度,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2020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2020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最新物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共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政府定价确定收费标准,或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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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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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进行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原则上单列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用于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具体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十一条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期限;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依法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三章车辆停放、垃圾清运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
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库)的车位使用人或租用车位的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车辆停放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制定。
第四章其它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
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当地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物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
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引导业主参与服务过程,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以及单列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对于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质
量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5年印发的《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