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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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规范化管理方案(3篇)

药房规范化管理方案(3篇)

药房规范化管理方案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贯彻《___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___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___加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___》精神,促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药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食药监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药品分类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开展范围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含本单位所属门诊部)及各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村卫生所(室)、医务所(室)、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等国家、___、个体开设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抓好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到___年___月底,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数达到我县医疗机构总数(不含个体诊所)的___%,___年___月验收A级单位率达到___%。

力争___年底全县___%的医疗机构完成规范药房建设工作。

四、___机构及职责成立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初审组和考评组。

(一)领导组职责: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二)办公室职责:开展建设“规范药房”的___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初审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建设“规范药房”的宣传、培训、指导、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考评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受理评审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___县内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集中学习,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明确相关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___实施阶段(当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各医疗机构按照建设规范药房标准和要求___开展活动。

要积极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查漏补缺。

着重要完善各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搞好药品分类管理和药房卫生,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参加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培训。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活动过程。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依托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控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国家级各专业质控中心,委托质控中心制定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和标准,收集、分析、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各省和有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卫医政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1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政府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类别民营医疗机构(含各类诊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为主要目标,持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的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建设,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及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第四条人员配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功能定位,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二)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药房专职人员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了解与掌握国家药物相关政策等。

2.负责制订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严禁临床科室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3.负责购入药品的验收、贮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药品效期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负责处方规范性、合理性审查,以及药品的调剂使用。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以及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调剂。

5•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处方审核、调配、点评等制度,并实施。

卫医政发〔 〕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卫医政发〔 〕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

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一、分区布局(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07月12日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立即修改 | 关闭guozhishan 的医疗博客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关于加强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药品GMP、GSP认证的推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已经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药品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终端都基本按照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药品质量得到了保证。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落实“执政为民”为指导思想,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推进、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监帮并举”的工作方式,对全市医疗机构按类型、规模、所属区域进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不断提高药品监管的效能,最终使医疗机构药房管理走上规范之路,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1.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药房工作人员的药品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药品质量管理的设施设备,提升医疗机构药房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群众使用药品的安全有效。

2.解决药品在保证质量中的各类矛盾问题,实现药品生产源头、流通环节、使用终端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3.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结合起来,提高监管的效能。

4.积极发挥医疗机构药房的社会效益,提高人民群众用药的满意度。

5.多方协作,共同努力,力争到今年上半年全市所有镇以上医院和部分乡村卫生站药房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工作措施(一)成立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保证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的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明锦、市卫生局副局长雷继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爱根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黎晓东、杨汉东、曾德强、冯令时、鲍健、孙逸湘、王法锦、黄玲、吴岚。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导语: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其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专业多而复杂,医疗机构管理者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以借助专家智慧、团队力量,辅助决策和管理。

那么,医疗机构到底需要设立哪些委员会呢?有何法律依据?医框通过通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整理出这份委员会清单,包括设立依据、适用机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的13个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09.25)第十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03.02)第十五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县级(含县级)以上药品使用单位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安徽省县级(含县级)以上药品使用单位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安徽省县级以上(含县)药品使用单位“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制定的药事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职责;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首次供货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操作规程;药品拆零使用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相关票据、记录、台帐、档案等原始凭证及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各项药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有记录。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药事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供应商以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查档案;人员健康档案;药学技术人员资质和培训档案;不合格药品管理处理档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档案。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房(库)温湿度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具有与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库,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第十条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一条药房(库)应配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垫、药柜、药架等设施设备。

医院药房二级库的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二级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房二级库的管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高药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房二级库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领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二级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防止过期、失效、变质。

2. 有效性原则: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

3. 经济性原则:合理控制库存,降低成本,提高药房经济效益。

4. 便捷性原则: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药房二级库由药房主任负责,设立二级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库管理员的职责:1. 负责二级库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报废等日常工作。

2. 负责二级库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标签标识等工作。

3. 定期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情况,及时补充库存。

4. 做好二级库的卫生、安全工作,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环境。

5.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药房二级库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临床科室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 经药房主任审核,报院长批准。

3. 采购人员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4. 采购人员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七条药品、医疗器械的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 采购人员验收药品、医疗器械,检查数量、质量、有效期等。

2. 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由采购人员签字确认。

3.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四章储存与领用第八条药房二级库的药品、医疗器械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存放,分区域管理,避免混淆。

2. 药品、医疗器械应按照储存要求存放,确保质量。

3. 定期检查储存环境,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促进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促进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促进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发展
1
1.前言
1.1 医改:
➢2008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在政策方面 明确了方向。
➢20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意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其中提出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之一: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1
我国“药事管理委员会”与 WHO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 的比较
• “希望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事管理委员会(组) 成员、医疗管理人员,以及医师、药师都应认真 学习、分析研究,取其之长,…… 结合我国实 际和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药事管理委员 会”的具体组织结构、职责和实践措施,要改变 我国很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有名无实或只 管医院引进新药审核、作用不大的局面。…提高 其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使真正为临床安全、 有效、经济用药提供技术控制和管理保障”
20
关于药物的系统工程 国家药物政策
国家标准 治疗指南
国家基本 药物目录
国家 处方集
药物和治疗学委员会
本单位治疗 指 南(路 径)
本单位 处方集目录
本单位 处 方 集 21
3.我国的国家药物政策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1 医改前
➢ 1981年我国就开始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起 步不晚。其后于1996再度兴起。
3.2.2.1《标准治疗指南》/临床路径(续)
➢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2010医政工作要点》 指出:
• “继续组织制定临床路径,推进临床路径管理 试点工作”。
•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和评估改进体系,为在全 国推广积累经验。

规范化管理药房创建标准(自查表)

规范化管理药房创建标准(自查表)

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药房创建标准
(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制度与人员”占200分,“基础条件”占300分,“药品购进与养护”占200分,“药品调剂与使用”占150分,“药学服务”占15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或临床药学大专以上学历、在本机构从事药学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五、本标准所称药物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六、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为“一票否决”项目,本标准共有10项。

验收中出现“一票否决”时,该项所在的大项目得分为零。

药师管理办法 (2)

药师管理办法 (2)

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机构药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师,是指依据本办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服务、药品管理和药事管理相关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药师包括药房药师和临床药师。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疗机构药师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到保护.患者、其他卫生人员与医疗机构药师相互尊重。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保障医疗机构药师待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医疗机构药师工作健康发展.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药师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分为药房药师资格认定和临床药师资格认定。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师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承担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中等专业学校药学或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在医疗机构药师指导下按照规定试用合格的,可以申请药房药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床药师资格认定.(一)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副高级以上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合格的;3、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满5年的.(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按照规定经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的;2、本办法印发前开始接受国院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在本办法印发后培训完成并合格的;3、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及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照规定经转岗培训合格的。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永德县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德县实际,永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科目、容、围和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监督管理。

辖区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按此要求进行规管理。

一、组织与人员的管理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组,负责本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组,设置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处方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医疗机构的同类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接受县级 (含)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4、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我委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进行总结,并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邮政编码:1001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附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使用人的生物样本、数据的以下研究活动:(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进行研究的活动。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一、机构与人员1、医疗构构的主管药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一级医疗机构视规模设药事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做好记录。

5、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除每年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外,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包括:1、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2、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3、药品采购验收制度;4、药品出库复核制度;5、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及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6、药品调配和复核制度;7、药品保管养护制度;8、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9、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0、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管理制度。

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记录必须注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2、购入的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

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须标明批准文号。

四、药品的储存与保管1、储存药品的库房总面积应与药品使用规模相适应,即按品种、规格、剂型和用途储存与摆放。

不同品种或相同品种的不同批号应分开摆放,留有间隙。

原则上库房的面积三甲医院不低于500m2,其他三级医院不低于300m2,,二级医院不低于100m2,一级医院不低于50m2。

二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目录

二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目录

一、总则1. 制度制定依据2. 制度适用范围3. 制度目标与原则二、人员管理1. 人员配置与职责- 药剂科主任职责- 药房组长职责- 药库采购人员职责- 药库保管员职责- 药品调剂人员职责- 其他相关人员职责2. 人员培训与考核- 药事法规与专业知识培训 - 操作技能培训- 年度业务考核3. 健康管理- 健康查体与档案建立- 健康状况监测与报告三、药品管理1. 药品购进管理- 药品采购原则与流程- 供应商资质审核与评估- 药品采购合同管理2. 药品验收管理- 验收标准与流程- 验收记录与报告- 验收不合格药品处理3. 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品储存条件与设施- 药品养护措施- 药品储存记录与报告4. 药品出库与调配- 出库流程与审核- 药品调配原则与操作规范- 药品调配记录与报告5. 特殊药品与贵重药品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贵重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与贵重药品使用记录四、质量管理1. 质量控制体系- 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及差错处理- 质量信息收集与分析2. 药品质量监测- 药品质量抽检-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质量追溯3.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质量事故整改措施五、处方管理1. 处方审核与调配- 处方审核原则与流程- 处方调配操作规范- 处方调配记录与报告2. 处方调剂与咨询服务- 处方调剂原则与操作规范 - 处方咨询服务内容与流程 - 处方咨询服务记录六、药品信息管理1. 药品信息收集与整理- 药品信息来源与渠道- 药品信息整理与归档- 药品信息查询与报告2. 药品信息更新与维护- 药品信息更新频率与方式- 药品信息维护责任与流程七、药房环境与设施管理1. 药房环境要求- 温湿度控制- 照明与通风- 清洁与消毒2. 药房设施管理- 设施维护与保养- 设施更新与改造- 设施使用与记录八、奖惩制度1. 药房工作奖惩原则- 表彰与奖励- 惩戒与处罚2. 奖惩实施与监督- 奖惩决定与执行- 奖惩结果公示与反馈九、附则1. 制度解释与修订2. 制度实施与监督3. 制度生效日期通过以上目录,本制度旨在全面规范二级医院药房的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促进医院药房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新二甲医院等级评审细则(药剂科部分)

最新二甲医院等级评审细则(药剂科部分)
扣05分无相应持续改进才配备均符合国家的规章制度扣0540卫生行政部门规章2142实施基本用药制度做好基本4122查资料抽查处方4122无制度扣制度的要求建立用药的采购使用工作实行零差价销分无考评办法扣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售制定监督考评办法督促医师药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2143查文件
精品文档
项目 5、住院诊 疗管理与 持续改进
2.14.7、现场查看
2.14.7 、 药 房 布 局 不合理、药品存放 不规范扣 1 分。
2.14.8、查资料,现场观察。
2.14.8 、 无 制 度 、 程序扣 1 分一例未 经审查核对扣 1 分, 出现误发药品 1 例 扣 2 分。
2.14.9、现场 5 名患者发药过程。 2.14.9、.1 例未按要
1 2.14.25、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 2 观察用药过程,监督用药效果,按规定 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有不良反应事件记 录病历中。
2.1`4.26、建立临床安全用药管理评价 1 制度,建立有效的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 序,对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应积极救治, 并做好医疗记录。
2.14.22、查文件,会议记录。
方(用药医嘱)开具、抄录、审核、调
配、核发,用药交待和监督等行为。
2.14.9、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 用法、 用量、有效期,并向患者交待用药注意 2 事项,必须实行双签字制度,处方调配 差错率<1/10000
2.14.5、查资料 2.14.6、查资格证书。
2.14.5、职责、规章、 规程缺一项扣 1 分, 未进行培训扣 1 分。 4.14.6、1 人不符合 要求扣 0.2 分,发现 非专业人员上岗 1 人扣 1 分。专业学 历和药师人员达不 到比例各扣 1 分。
用药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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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建设,促进药品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监督责任主体,每年应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部门(科室)和医务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组织制度与人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明确主要领导责任,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有裁决权,并督查药品的验收、保管、养护工作。

第九条质量管理组织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报告和处理实施监督。

第十条质量管理组织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按规定成立ADR监测机构,组建医院内监测网络,建立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调配管理;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药品购销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高危药品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处方药及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规定等。

关键制度应上墙悬挂。

第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少于本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临床医学、生物、化学) 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四条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房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六条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独立的药房(药库),内外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无污染源,药房(药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七条药房(药库)应划分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场所,并分别设置绿色、红色、黄色标识牌。

第十八条药房(药库)应设置避光、通风、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第十九条药房(药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药房(药库)必须具备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的库房。

其中常温库为10-30°C,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C ,冷库温度为2-10°C ,各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之间。

第二十一条药房内应有陈列药品的柜、架、橱窗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储存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十二条西药房应设拆零药柜(工作台),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中药房应配置调配中药饮片所需的衡器、临方炮制设备以及清洁卫生的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储存特殊管理药品应有专用设备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章药品的购进与验收第二十四条对药品供应企业,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建立审核记录和购药档案。

档案包括:①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④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批件等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⑤生物制品检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按规定执行。

⑥与供货方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和廉政协议。

⑦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红色)。

⑧购入的药品应有合法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购进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第二十六条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中药材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管理,执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购进药品应做好记录。

购进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验收人等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验收时应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整件药品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等。

第三十条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应有符合规定《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第三十二条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药品验收后入库,药库保管员须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验收单复核药品。

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保管员有权拒收,并报告科主任和质量管理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组织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报批资料或记录,有审批机构、审批人签署意见。

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三十六条药品应按温度、湿度要求储存,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日常记录。

第三十七条药品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控制堆放高度,防压、碰、撞。

第三十八条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与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 cm;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问距不小于30 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 cm;药品垛堆间距以便于转运为标准。

第三十九条药品存储应按批号集中堆放。

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

对近效期(小于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四十条药品与非药品、注射用、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四十一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记录按相关要求保存2-3年。

第四十二条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依据国家药典、部颁标准、中药词典、统编教材等)。

第四十三条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危险品的存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第四十四条药品养护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置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组织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

第四十六条药房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并有明显标志。

第四十七条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组织处理: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破损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八条拆零药品应集中陈列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标签,做好日常分装记录。

第四十九条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剂型、规格、数量、批号等项目逐一复核。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复核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3 年。

第六章药品调剂和使用第五十条药房发药时,处方须经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发药。

第五十一条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药。

第五十二条制定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用名对照表,避免调剂错误。

发出的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准确。

第五十三条药品调剂人员应在拆零药品的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五十五条调剂时须做到"四查十对",确保调剂准确无误。

第五十六条特殊调剂:根据患者个体化用药的需要,药师应在药房中进行特殊剂型或剂量的临时调配,如稀释液体、磨碎片剂并分包、分装胶囊、制备临时合剂、调制软膏等,应在清洁环境中操作,并作记录。

第五十七条发药时须向患者交待清楚每种药品的服用方法和特殊注意事项,同一药品有两盒以上时要特别说明。

第五十八条调剂时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十九条应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发现有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六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和管理制度,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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