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人行配套制度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流程
系统内卖断 系统内卖出回购
票据审核岗
1、按照纸票流程在原 票交系统完成系统内 转卖。 2、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转出申请”-“新 增申请”
票据处理岗
1、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电票背书”-“转 出背书” 2、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系统内转卖完 成票交系统操作。
系统内卖出回购到期
同业间卖出回购到期
票据审核岗
1、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2、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申请”
票据处理岗
1、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记账” 2、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和资金清算。
票据解质押
客户经理岗
1、收到线下提交的拟解 质押票据申请,和放款中 心出具的同意解质押出库 通知书。 2、登录电票系统,选择 “票据质押”-“解质押 申请”-“新增申请” 3、将客户提交解质押的 票据选择并加入解质押清 单,提交出库。
实物管理岗
1、收到客户经理岗提交的解 质押清单和放款中心出具的同 意解质押出库通知书 。 2、根据出库通知书,在 EUCP系统使用8763交易付记 053科目,并在摘要中注明 “电子票据”字样。 3、登录电票系统,选择“票 据质押”-“押品出库”- “押品出库”,提交后系统自 动将解质押的票据信息发送到 人行登记中心转发给客户签收。
票据审核岗
1、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2、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申请”
票据处理岗
1、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记账” 2、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和资金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 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 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 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 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 拒绝付款; 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 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 付款或拒绝付款。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 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 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 网点开通率。 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 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 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 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 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 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 限开通申请表》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 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 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 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 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 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 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 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 (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 周期的除外)。
媒体对224号文件的 解读与评论
224号文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21世 纪经济报道》、《北京商报》、财新网、 经济参考网、澎湃新闻网、华尔街见闻、 网易财经、路透社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电子汇票业务介绍
速扩张
别推出电子票据业务
推出电子票据业务介绍
电票出票流程-出票登记
电子汇票出票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登记→提示承兑 →提示收票。
1.企业开通网银并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通过 银行柜台或企业自助开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 2.同一个企业可以向不同系统的开户银行申请开通电票服务,但 如果通过A银行接收到的电票,进入B银行的网银电票系统是无法 查询到该张票据的信息的,因此企业使用多家银行网银电票服务 的做法是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的。 3.企业出票前必须落实收款人具备收取电票的条件。 4.开出一张电子商业汇票票据需经过出票信息登记、承兑和收票 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理论上可以不在同一天内完成,但目前广 发银行生产系统仅允许收票操作不在当天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 承兑必须在当天完成 5.企业应在银承提示承兑前将纸质审批材料提交到银行,所提供 资料与纸票操作无异 6.票据到期日期不得超过出票日一年。
发票等单据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 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 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 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
日期付款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 以银行以外的企业或个 人为承兑人的汇票
电票业务
电票业务
汇票(Money Order)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 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 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担保,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 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 就难以顺利进行。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6月4日——结束——。
人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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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业务处理
除追索清偿和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需要线下处理外,其余流程全部 通过线上处理。追索包括追索通知和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追索流程完成后,清偿人可以发起再追索,再追索业务流程同追索业 务流程。
与现有电子票据的不同点
1、推动主体不同 ➢ 各自为战到人行牵头
2、流通范围不同 ➢ 系统内流通到同业流通
3、期限不同 ➢ 最长期限半年到最长期限一年
与现有电子票据的相同点
1、载体相同 2、企业通过网银客户端进行相关操作 3、同时提供相应的纸质的贸易背景资料
二、招商银行ECDS业务优势
功能模块: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 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一、人行ECDS业务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功能模块
电子商业汇票 (含银票与商票)
•出票 •背书转让 •保证 •贴现 •转贴现 •再贴现 •质押 •提示付款 •追索 ……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 询功能模块
招商银行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票据电子化的尝试,并已成功在汽车、 医药、钢铁等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年交易量近千亿元。
二、招商银行ECDS业务优势
总行ECDS项目工作小组由李浩副行长担任组长,计划财务部、会计 部、信贷管理部、现金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同业银行部的负责人担 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
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4、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
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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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2版)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讯地址: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2. 内部系统的定义。
(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三)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3. 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五)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XX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一、定义•“本协议”系指卖家与买家之间签署的使用指定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电子商业汇票”系指在买卖合同中作为支付方式使用的电子商业汇票,此票据的创造与流转完全依赖电子手段实现,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记载各项信息,包括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金额、付款行名称、买方名称、卖方名称等欄目内容。
票据的电子文本和电子签名具有合法性和效力。
•“服务商”系指受卖家、买家授权的服务提供商。
二、服务内容及费用1.服务内容•电子商业汇票制作与存取管理。
•相关数据自动生成、整理、标记管理。
•汇票的申请、核验、付款、清偿、解质等各种服务。
•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2.费用说明服务商向买家、卖家收取的费用为服务费。
服务费由卖家与买家双方按照业务量确定。
三、服务条件1.卖家、买家应具备的条件a.注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b.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身份信息将不能使用该业务。
2.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a.服务商应当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资质的机构。
b.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符合法规、标准以及监管规定。
3.申请服务条件卖家、买家如需申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向服务商提供以下资料:a.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b.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c.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电子商业汇票使用规则1.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方式a.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
b.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时,则买方应接受并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本协议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具有合法效力,可作为相关诉讼的书证,带有强制执行效果。
2.电子商业汇票的清偿a.电子商业汇票的清偿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
b.电子商业汇票的清偿必须保证在到期日前完成。
若买方未于到期日前完成清偿,则视为买方逾期未支付债务,卖方有权将电子商业汇票推送至银行进行强制清偿。
3.电子商业汇票的补充约定除本协议以外,买方与卖方可就相关业务相关事项到达另外有效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建设银行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用户手册
电子商业汇票1.业务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企业信用程度的提高以及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强催生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商业汇票是企业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具有直接融资功能。
为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人民银行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于2008年1月做出建设商业汇票系统的决策,以满足境内商品及劳务服务、金融市场交易等各类交易对安全高效商业汇票支付结算与融资服务的需求,并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票据市场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假票”和“克隆票”难以禁绝等问题,使我国票据市场在现有基础上取得突破性发展。
商业汇票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商业汇票系统包括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网上商业汇票业务将以商业汇票系统为核心,以电子化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商业汇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
专业术语:1.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
2.出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背书转让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4.贴现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讯设备发行、持有、转让、兑付的一种电子合同。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数据精准、传输高效、安全可靠、资金流程透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已经成为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能力。
2.受托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机构。
3.承兑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金融机构。
4.核心企业:应为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财务指标的优质企业。
5.投资人:应为年满18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电子商业汇票发行和申购1.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应遵循自愿原则,发行人应通过公开的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发行,并明确票面金额、到期日、利率、承兑银行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2.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申购,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自己的申购行为负责。
3.电子商业汇票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注册资本的50%,到期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80%。
4.投资人应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不得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三、电子商业汇票转让和贴现1.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转让和贴现,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应经过发行人同意,并按照电子商业汇票平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四、电子商业汇票兑付和风险控制1.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兑付,缺乏支付能力的发行人应当负责偿还本息。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客户操作手册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客户操作手册1.业务申请客户在我行申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办理以下几项业务:A.开通公司网上银行B.签订《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C.填写《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D.正式在网银端开通电子票据业务2.出票业务操作2.1出票(三功能联动)信息录入及审核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
为方便各现代投资网络经销商使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我行向各经销商提供一项个性化功能“出票(三功能联动)”,即客户通过该功能,可实现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功能的联动。
即在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我行系统自动向票据的承兑人发出提示承兑申请,在承兑人签收后,我行系统自动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经办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 =》“出票(三功能联动)经办”菜单,进入界面录入要素。
注:a)出票人信息:“出票人帐户”为经销商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帐号;“出票人名称”为各经销商名称;“出票人开户行行号”、“出票人开户行”根据经销商实际开户行填写。
b)票据信息:“出票日期”为向ECDS发送出票登记的日期,如为未来日,则必须使用预约办理;勾选“可再转让”。
c)收款人信息:“收款人名称”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首次出票时需录入,首次出票后再次出票可“从以存列表中选择”来选择收款人;“收款人帐号”为7381010182400012496;“收款人开户行行号”为302521038101;“收款人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保存标识”请勾选。
d)承兑人信息:“承兑人是否为中信银行”选择是;“承兑人名称”根据经销商实际承兑行填写,首次出票时需录入,首次出票后再次出票可“从已存列表中选择”来选择承兑人;“承兑人帐号”为0;“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开户行”根据经销商实际承兑行填写;“保存标识”请勾选;“时效”选择时,出票日期若为当日请选择立即办理,若为未来日,则必须选择预约办理(请各经销商注意,此处的出票日期指的为实际出票日期,而不是业务提交日期,经销商若想提前进行票据信息登记,请选择预约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判断题
判断题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发并流转的电子商业汇票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业汇票。
(正确)2.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正确)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可以为同一人。
(错)4.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再贴现、买入央行票据、质押、质押解除业务以及上述业务月末日的利息摊销、回购式业务的赎回处理,暂时不能从行内电票系统发起核心业务系统自动记账,需要柜员从核心业务系统手工记载账务,此外买断式再贴现业务也需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手工记账。
(正确)5.贴现、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正确)6.在赎回开放日前,原帖出人、原贴入人不得做出除追索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正确)7.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正确)8.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发生垫款后,发出提示付款或提示付款收回款项时,由行内电票系统操作垫款本金的账务处理,垫款利息自动记账。
(错误)9.非行内电票系统接入机构进行委托收款登记时,不用其归属县级联社的行内电票系统接入机构提供真实的纸质商业汇票。
(错误)10.已出票登记但没有成功提示收票的票据,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无任何操作时,票据在到期日状态变更为“票据已作废”。
(正确)11.个人能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吗(错)不能12.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正确)13.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收款人。
(错)14.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对)15.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对)16.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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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 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 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 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信息 查询 (6)
法律 附 责任 则 (6) (4)
“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 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 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手续》第二章 1、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 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二章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一般都为签收日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 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 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 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 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 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回复包括签收(Yes)和驳回(No) 完整票据行为的两个过程: 申请和签收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 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 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 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 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 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 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 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手续》第三章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三节 转让背书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 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 、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不允许先流通再承兑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 他方式清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 一种交易方式。
财务公司不可票款对付
《手续》八章
1、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第三章 票据行为
2、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第五节 质押
企业不能直接接入系统 只有接入行具有代理资格 代理接入与代理票据业务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 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手续》第四、五、六章
1、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第三章 票据行为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 ,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名称的规范填写 账号、户名不符
清分失败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 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 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 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 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4、《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模块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模块
商业汇票公开报价管理办法
要点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大办法”的法律层次
10月16日签发 人民银行09年2号令
开放日和截止日包含当日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 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 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 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 定。
《票据法》、《电子签名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大法工委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
电
纸
票
票
各种规范性文件
“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六章86条
第
第
一
二
章
章
第
第
第
第
三
四
五
六
章
章
章
章
总 则 (12)
基本 规定 (14)
票据 行为 (44)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 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一章 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行或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 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 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