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性文 件 。实施原 《 法 》的经 济社 办
会环境 、法制 环境 已发生较大变化 。
新 《 法 》分 7章 ,共 5 条 。 办 7 包括 总则 、 申请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的
业安全 生产 责任 制不落 实或 流于形
业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根据 《 危化 品条例 》 要求 , 《 新 办
法 》规定 ,企 业应 当依法 进行 危 险
新 《 办法 》有关危 险化学 品生 产企业 申请 安全 生产许 可证条 件 的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 在前期 广泛 调研 的基础上 ,从 2 1 0 0年 3月着手
善 ,国家颁 布 、修 订并 实施 了 《 危 险 化学 品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务 院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企业 安全 生产 工作 的通 知 》等一 系列 法律法 规 和规范
修订原 《 办法 》经多次修改 , 《 , 新 办
险化学 品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 以下简 称 新 《 办法 》)
已 于 2 1 年 7月 2 01 2日通 过 国家 安 全 监管 总局 局长 办公 会议 审议 ,并
于 2 1 年 8月 5日以 国家 安 全 监 01
事故 ,暴 露 出危险 化学 品安全 生产
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 自动化控制系统 ; 涉及危险化工工 艺的大 型化工装 置装 设 紧急停 车系 定 追究刑 事责 任 ; 尚不够 刑事处 罚 的 ,没收 违法所 得 ,对 其 直接负 责 的主管人 员 和其他直 接责 任人 员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它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可能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对其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下面我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一番阐述。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及意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并依法颁发的证明其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和能力的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只有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其次,它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种肯定和认可,证明企业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再次,它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有助于促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查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流程、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材料: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的评估,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和能力。
3.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公布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章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设施、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和物品,包括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地级市以上规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合理布置和规范管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许可证的规定,建立与许可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义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安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第十一条对于不违反国家规定条件下,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化控制系统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 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 受 涉及 易燃 易爆、有毒有 害气体化学 品的场 所装设 易燃 易爆、有毒有 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可证的颁发管理 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中央企业及其直
全 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 负责本 行政区域 内本条第一款规 定以外的 企 工艺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新建 、 一)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经具备国家规 定资 质的单位设计、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第 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可 以将其 负责的安 全生 产 制造 和施工建设 ; 许 可证颁发工 作,委 托企业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 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 由具有综合 甲级 资质或者化 工石化专业 甲级 设计资质的化工石 化设 督 管理部门实施 。涉 及剧毒化学 品生产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 计单 位设计 ; ( 二)不得采用国家 明令淘汰 、 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 工作,不得委托 实施。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 局公布的涉 及危险 化 工工艺 和重点监 管危 险化学 品的企业 安全生 产许可证 颁发 工作, 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理 总局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8月 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级或者县级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对 其法 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 可证 的条件 第八 条 企业选址布 局、规划 设计 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性、放射性等危险性质,一旦泄漏或失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防范事故发生,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本文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做详细介绍。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机构核发的证明该企业已经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2.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限。
3.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具体项目和规模。
4.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要求和制度。
5.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6.安全消防设备设置和运行维护情况。
7.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
8.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条件:(1)必须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技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具备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设施。
(4)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
(6)在过去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2. 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地方政府和同级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其安全管理人员、技术条件、设施用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评估,并提出意见。
(3)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地检查、技术评估、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核发许可证。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证件?我来给你解答吧: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证件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新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安监局办zd 理,如果你生产的危版化品列入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还应当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个证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2、如果你是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提供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
3、如果你生产的危化品是重点环境管理的危化品,需要权到环保部报告,环保部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主要从污染物排放申报的角度制定办法,国外称为PRTR制度。
4、营业执照,这没什么好说的。
5、如果你生产的危化品需要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还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2、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安全生回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答的回答。
3、我公司是做化工的,但不生产危化品,请问是否要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当然需要办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资质一样,都是采用逐级上报的方式,先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再到市上,最后由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申报先在浙江政务网上报,再到建设局窗口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最低应符合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涉及2(含)个以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时,应以较严格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修定等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企业,包括生产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非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颁发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所属的相对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12-01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