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桂劳社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全面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工作的领导,确保自治区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中“社会保障惠民工程”的“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4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现印发《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黎乐宁任建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为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学习工作,营造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城镇居民对政策的知晓度,定于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关注民生、促进和谐、又快又好建设新广西”为主题的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
现就宣传月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各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及时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之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黑劳社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18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完善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适应当前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重要制度保证。
通过完善政策,科学设计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障的方式和标准,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要将城镇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和平均医疗费支出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统一制度框架下对不同人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3•【文号】劳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的部署,我们编制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城乡、区域和劳动保障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
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实施与政策的衔接,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同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继续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逐步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2.25•【文号】国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
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严格选定试点市,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试点市一经确定,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
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除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市外,其他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6号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各地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必须清醒地看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存在着种种担心和疑虑。
因此,在着力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方便和配合各地、各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起草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
要充分运用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了解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精心组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500万人。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认真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衔接,在统筹范围内定期分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加强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保证基本养老金当期支付,杜绝养老金拖欠,并尽可能补发历史拖欠。
(二)开展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免除制度试点工作。
社会保障学随堂练习.docx
1.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A.1941年英国发表的《贝弗里奇报告》B.1935年美国制定的《社会保障法》C.1941年英美联合发表的《大西洋宪章》D.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走向社会保障的途径》参考答案:B2. 在()中我国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目标。
A.《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B.《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C.《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D.《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参考答案:A3. 下列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解属不正确的是()A.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B.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是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C.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分配和再分配D.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参考答案:D4.()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D.优抚安置参考答案:B5.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障基金,国家只给予必要的补贴这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形成的社会保障类型称之为()A.国家保障型B.社会保障型C.国家福利型D.个人储蓄型参考答案:B6. 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劳动保险即社会保险法律。
A.《劳工疾病保险法》B.《劳工伤害保险法》C.《残废和老年保险法》D.《失业保险法》参考答案:A7. 世界上最早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劳工伤害保险法等这些社会保障法律的国家是()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参考答案:A8.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实施了(),奠定了新中国”国家保障“与”企业保障“相结合的的社会保障基本格局。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保护条例(草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D.《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参考答案:A9. 社会保障法是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范围的,其调整对象是()A.财产分配关系B.社会保障关系C.社会保险关系D.行政监督关系参考答案:B10. 工人的生存风险由整个社会承担的原则在()得到认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欢迎,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居民参保率,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年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年新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原则上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参保率力争达到50%以上。
2009年前已开展试点的城市,应结合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参保率力争达到80%以上。
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扩面速度。
在工作推进中,各地区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科学设计和调整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要坚持便民利民,真正方便居民、服务居民、让居民受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人社部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顺利启动,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为做好2008年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关加大工作力度,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奠定坚实基础。
原则上 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到今年底,扩大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2007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居民参保率。
二、做好试点启动各项工作。
扩大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基线调查,在准确掌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科学设计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
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要积极做好试点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
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启动实施初期要着力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政策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启动实施后,要加大对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居民参保受益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
中国医疗改革大事记▲1949年一1978年,中国建立起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组成的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在对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4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决定在江苏省的镇江市、江西省的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同时对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内容、有关政策进行了部署。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对社会保障的发展做出规划:“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要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规划还提出“要实行预防为主方针,保健和医疗并重。
积极发展卫生保健事业。
“九五”期间基本做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村三级医疗保健网。
”▲1996年4月8日,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地区的领导同志。
会议在总结1994年12月开始的江西九江市、江苏镇江市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要求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并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1996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有关政策等都作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桂劳社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并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部署,统一建设数据中心,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统一核心应用软件,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要求,为使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的统一,实现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经办程序。
现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制定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参考。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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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7]18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明确了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
为做好试点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劳社部函[2007]180号)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将对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成就和存在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十年来在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2005年
决定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快速的发展。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一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一些城市探索实行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到老百姓的欢迎,也为在全国范围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
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人群和资金来源。
要抓住这个时机,转变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引导更多的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也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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