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任宪东证券公司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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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洪亮证券公司经理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洪亮证券公司经理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洪亮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证监许可[2013]15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洪亮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3]155号)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王洪亮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洪亮(2310271
1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8838886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5838886577000 【处罚日期】2022.09.09【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西藏自治区【处罚对象】叶泉吴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23 15:33:0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357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3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当事人:叶泉,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吴芳,女,1974年1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泉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及吴芳出借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泉、吴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于2020年9月2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福利西路证券营业部。

叶泉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借用“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交易“河钢资源"“天际股份"等334支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64亿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江宁、陈智罡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5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黄江宁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资证投字(2011-1074)、《关于陈智罡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资证投字(2011-1086)及相关文件已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黄江宁(身份证号:******************)、陈智罡(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伟荣、黄胜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伟荣、黄胜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伟荣、黄胜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7.12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220号
•【施行日期】2002.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伟荣、黄胜证券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2]220号)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华伟荣、黄胜二位同志任职资格的初审报告》(宁证监机字[2002]7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我会对华伟荣、黄胜担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炳山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炳山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宋炳山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4.15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5号
•【施行日期】2005.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
炳山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55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宋炳山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报告》(东方[2005]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宋炳山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宋炳山任你公司副总经理无异议。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尹岩武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尹岩武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尹岩武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京证监许可[2012]78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尹岩武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2〕78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尹岩武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尹岩武(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120105。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尹岩武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手续。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姬东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姬东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姬东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08]193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姬东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08]193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姬东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姬东明(身份证号码:31010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杨卫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杨卫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杨卫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30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09]70号
•【施行日期】200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杨卫东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09]70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杨卫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杨卫东(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杨卫东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5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5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57号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东方〔2017〕18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将东方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22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圣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圣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圣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青证监发[2008]299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圣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证监发[2008]299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赵圣东申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鲁证字[2008]2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赵圣东(身份证号码:372829************)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赵圣东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此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娟等同志拟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娟等同志拟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娟等同志拟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证券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银证办发[2003]60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娟等同志拟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银证办发[2003]60号)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我公司所属证券营业机构拟聘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西北证发[2003]032号)等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对刘娟等12人拟任或兼任你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分别进行了考察谈话,对刘娟等12人的任职资格没有异议。

请你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换证等有关手续。

刘娟等12人拟任职名单:刘娟: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民族北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兼任该营业部新城区证券服务部负责人;赵江云: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游艺东街证券营业部经理;李智: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怀远西路证券营业部经理;马楠: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经理;李均成: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孙寿芹: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文化东街证券营业部经理;杨沛: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兼任该营业部中卫证券服务部负责人;杨英: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解放西街证券营业部经理;马小英: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中山北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兼任该营业部燕鸽湖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陈金元: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富强西路证券营业部经理;杨晓东: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青铜峡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马涛: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民族北街证券营业部固原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喻东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喻东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喻东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4.17
•【字号】海南证监许可[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喻东文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海南证监许可[2012]4号)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喻东文的任职资格申请》(金证[2012]3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我局决定核准喻东文(身份证号码:5225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喻东文儋州中兴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姜仁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姜仁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姜仁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9.15
•【字号】鲁证监机构字[2006]65号
•【施行日期】2006.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姜仁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鲁证监机构字[2006]65号)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姜仁东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国信[2006]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我局对姜仁东担任你公司烟台西南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自发文之日起,你公司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办理该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东泽、赵宏、封江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0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东泽、赵宏、封江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0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东泽、赵宏、封江涛保荐代表人资格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李东泽、赵宏、封江涛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203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李东泽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 [2009]693号)、《关于赵宏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 [2009]705号)、《关于封江涛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 [2010]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李东泽(身份证号:******************)、赵宏(身份证号:******************)、封江涛(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二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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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任宪东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藏证监发[2013]0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任宪东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批复
(藏证监发[2013]07号)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宪东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任宪东(身份证号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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