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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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纳 的基本要素 适用 税目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 •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 依据 合理费用)
纳税 • 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 主体 义务人。(2014年67号公告)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 纳的基本要素
纳税 地点
•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 策解析
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
绪 课程目标及定位
熟悉政策 明晰流程 规避风险 税收筹划
1
明确政策依据 理清税法框架 明晰办税流程 注重案例分析 采用问题导向 侧重实用价值 强调规范意识
课程大纲
1.政策背景 2.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3.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体系 4.新旧政策对比
3.2限售股转让的个税问题
限售股的定义
• 限售股包括(第二条):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 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 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 称股改限售股);
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4
21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 处理的若干情况
溢价转让
(不小于每股净资产、小于每股净资产)
平价转让、低价转让 (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
含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22
核定办法(一 )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 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明确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明确
年 1 月 1 日或 以 后 完 结 的 会 计 年 2 5 度 期 间 , 以采 用 内地 审 计 准 则 为 内 可
财 务规 则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等 旨 在 加 强 国 有金 融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国 有及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 师 事 务 所 行 为 ,促 进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审计 师 与监 管者 之 间要 加 强 对 话
最 近 ,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点机构 要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的基
础 上 , 极 主 动 地 探 索科 学 有 效 、 持 积 可
填 报《 市 公 司并 购重 组 上
续发展 的运 营机制 ,充分 发挥母 公 司
在企 业 品牌 、 业经 验 、 才 管理 、 执 人 运
量 的 监 管 导 向。
美会 计 机 构 宣 布 更 新 内控 整 合 框 架 项 目
最 近 , 国反 虚假 财 务 报 告 委员 美
财政 部 规 范 金 融 企 业 选 聘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行 为
最 近 , 政 部 制 订 印 发 了 《 融 财 金
会 下 属 的 发 起人 委 员会 ( O O 宣 布 C S) 其 将 对 “ 0 0 内部控 制—— 整合 框 CS

一 财经速递 l Al I G S I U D C JN
事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相 关 业 务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的 关 注 要 点 进 行 明 确 、 体 具
的要 求 , 利 于 引导 财务 顾 问勤勉 尽 有
速 递
主 持 人 : 思 思
责 , 分发 挥 财务 顾 问在 并 购 重 组 中 充 的把 关作 用 , 现 进 一 步发 挥 市场 力 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4申报 的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相 同或 类 似 条 件下 同类 行 业 的 企 .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前 应 该 到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报 纳 税 , 凭 借 完 税 证 明 、 业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的 ; 并 不 征 税 证 明 或 免 税 证 明 到 工 商 机 关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 、 人 股 权 二 个 转 让 的 纳 税 地 点应 该 是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 由纳税 人 或 扣 缴 义 务 人 进 行 纳 税 申报 ; 、 果 计 税 依 据 明显 偏 低 ( 低 价 或 平 价 转 让 ) 三 如 如 , 则可 以按 照 净 资 产份 额 核 定 计 税 依 据 缴 纳 律 依 据 。 、 实 践 中转 让 股 权 缴 纳 个 人 所 缺 三 在
企 业 同一 股 东 获 其 他 股 东 转 让 价 格 的; 低 于 相 同或 类 似 条 件 或
都 得 税 的征 管 力度 越 来越 大 , 个 人 之 间的股 权 赠 送 , 论 赠 送 方 还 同 类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的, 可 能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计 税 依 据 明 而 无 上 因此 , 务 机 关需 税 是 接 收 方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时 都 缺乏 法 律 依 据 , 以 赠送 股 份 为名, 显 偏 低 。 述 规 定 在 实 践 操 作 中比 较 难 于 把 握 , 因此 以 实 际上 暗 中支 付 价 款 的 方 式 逃 避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所 谓 税 收 筹 划 大 要 通 过 制 定 更 为 严 谨 的 判 断 标 准 及 实 施 细 则 , 供 企 业 自然 人 投
3申报的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相 同或 类 似 条 件 下同一 企 业 同一 .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核,推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状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

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展开全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显然,我国“居民企业”的概念范畴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内。

但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对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有些税务机关直接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中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今年的圣诞前,矛头对准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回顾28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局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

【王骏插语:工商登记程序是一种行政许可程序,特别是公司登记程序已经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先,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一个国税函就想增加一个股权变更的手续是不妥当的。

不过,我也觉得这个条件应该加,可以建议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边写上这一点】二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件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问题,广东、河北、江西等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27号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核定纳税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三是,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
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____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在股权交易中,公司股权协议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必须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税务责任。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转让产生的税务影响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履行相关的税务义务。

股权转让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

1. 个人所得税:股权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因此在股权转让时,卖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而定,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卖方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所得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而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缴纳。

3.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和备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公证和备案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股权转让金额和相关法规而定。

二、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中,为了减少税务负担,各方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安排交易结构:通过合理安排交易结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资产的买卖来替代股权转让,或者进行分步交易等。

2. 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税务负担。

对于卖方来说,如果转让价格偏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将减少。

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转让价格偏高,将增加未来的税务负担。

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股权转让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务负担。

三、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在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中,合规与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1.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股权转让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建议各方寻求专业税务咨询,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并减少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2. 完善的税务文件和备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完善相关的税务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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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A公司注册资本90万元,为甲方投资,当前A公司净资产公 允价值为900万元。现乙方投资100万元进入A公司,则A公 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为1000万元。其中,乙方占10%, 10万元为注册资本,90万元为资本公积。同时,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再增资200万元,按投资比例计算,甲方增资 180万元,乙方增资20万元。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到3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 与公允价值比为1∶4。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股权的,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 则出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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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
该文件明确,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 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股权 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取得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 •〔2500-(1500-1000)〕×20%=400(万元) • 沙森应缴税:400×60%=240万元 • 朱洁应缴税:400×4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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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 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关解析。

一、股权转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股权转让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个人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业务收入、财产转让等收入。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在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时,可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即完全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根据持有年限、转让价格等因素,可能还能享受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纳税人的所有企业性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企业性收入,其应纳税额为转让财产的价款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乘以企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暂行办法》中对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可能相应减少。

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是指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所需缴纳的税款。

转让股权可能导致公司所有权发生变更,被转让公司在未来利润分配时,可能面临新的纳税义务。

被投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政策,一般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股权转让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资产评估。

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附件2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穗地税字〔〕号:经对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第___项情况。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

5、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6、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

7、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二点等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股权转让收入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

请你(单位)按上述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依法计算申报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___日内缴纳入库。

特此通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告知事项:1.如对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额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调整核定收入额前,不影响本通知执行。

2.逾期未缴纳相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12-14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房地产清算的案例

房地产清算的案例

近期关注文件2011年第一期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年12月14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年12月24日)........................................................................................................3、《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010年12月21日)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年12月14日)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今年的圣诞前,政策焦点变为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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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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