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申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8、《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城规发[1999]388号)9、《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审批步骤: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出让合同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合同受让方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该宗地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23•【文号】[1993]国土[籍]字第33号•【施行日期】1993.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温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28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因基准地价更新导致出让金收取标准大幅变动,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二)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收取。
二、涉及历史遗留和民生的特定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2005年12月31日前拆迁的安置房(含货币回购房)土地出让金标准继续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3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9号)规定执行。
(二)2000年前转让,已经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后仍保持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2000年基准地价收取,原已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可以抵扣出让金(多余不退),出让期限从首次转让立契时间开始计算。
(三)国有土地上的农村集体劳力安置房,不论分配对象是否为本村村民,统一按国有划拨性质办理登记。
分配后转办出让的,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1%计收。
(五)单位通过安置房屋取得的或原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商服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6%计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8-01-23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整协议出让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1. 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批,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申请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进行详细说明。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一般包括步骤:2.1 申请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计划、资金证明、资质证明等。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材料,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2.2 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条件等。
审批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进行实地考察、听证会等环节。
2.3 协议签订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
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土地面积、用途、期限、出让费用等。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主要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主要内容如下:3.1 土地面积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出让的土地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
土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制度。
3.2 土地用途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出让的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土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
3.3 使用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
使用期限的确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制度。
3.4 出让费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的出让费用,出让费用的计算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5. 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土地用途价格类型土地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商业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 7210-9750 5680-7680 4530-6130 3720-5090 2720-4000 1970-2900 1150-1980 530-1180 250-540 140-260楼面毛地价 2660-4900 1680-3120 1500-2420 1240-1860 970-1450 720-1090 500-740 360-540 180-380 90-190综合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 5540-8250 4440-6000 3620-4940 2650-3900 1960-2790 1290-2080 880-1320 430-900 200-450 140-260楼面毛地价 1640-4500 1460-2200 1130-1690 880-1320 660-990 500-740 400-600 250-470 140-260 90-150居住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 4740-7000 3800-5760 2730-4590 2090-3600 1500-2790 1060-182 0 630-1080 330-650 180-370 140-260楼面毛地价 1710-3000 900-2100 550-1300 400-930 300-680 190-430 150-350 120-280 100-220 90-50工业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 1200-1800 1000-1220 850-1050 600-900 420-680 310-510 220-330 150-24 0 100-170楼面毛地价 420-850 430-530 340-440 270-360 195-300 135-225 100-160 60-100 20 -60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2.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基本内容(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延期申请报告
关于富民新苑一期土地申请延期竣工的报告亭湖国土分局:我公司位于盐东镇李灶村十一组境内富民路西、新洋路南的富民新苑一期用地,于2013年 1月 4日与盐城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编号为115—104—3855000),并取得了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亭湖国有(2013)第600626号),该宗地面积为16849 平方米,出让用地的用途为居住用地,竣工期限约定为 2015年 11 月4 日之前竣工。
富民新苑一期工程的室外公建配套目前正在施工中,但一期有的公建配套项目需要二期工程的完成才能实现正常使用,为加快开发进度,我公司与镇政府确定2015年9月份启动富民新苑二期工程的招标工作,即进入富民新苑二期施工阶段的准备工作,预计二期公建配套项目要2017 年3月才能完成,我公司承诺有关土地闲置费用的足额交纳。
故特具报告请求贵局将富民新苑一期土地竣工验收期限延迟到2017年 3月为感!盐城市盐东新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6日篇二:关于申请延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关于申请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报告舒城县地税局: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精神。
我公司全年需纳土地使用税元。
一季度已申报缴纳元,二季度元,限期为本月15日。
由于我公司生产的菜籽油受进口菜油的冲击,销售价格低于国家保护价成本每吨2500元。
1-6月累计亏损357万元。
造成当前企业运行相当困难。
特申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当前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款。
特此报告。
安徽舒城新素宝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2014年7月4日篇三:申请延期开工的报告关于申请延期开工的报告县城建指挥部:我酒店于2007年3月5日通过挂牌取得二期“xxxx-x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07年3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建设四星级酒店,由于占地面积较小,加之县委县政府要求要建设一座规模大、标准高的五星级酒店来满足县城的接待水平,为了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要求我酒店再扩大建设,我酒店于2010年4月10日又通过挂牌取得三期“x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10年4月2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期和三期土地能满足建设高标准的五星级酒店,但目前由于三期土地(xxxx-xx号土地)未能及时动迁,所以没有开工建设,鉴于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要回收二期土地使用权,二期没有及时开工建设,是由于要和三期共同建设,鉴于实际情况,特申请给予延期。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正文:----------------------------------------------------------------------------------------------------------------------------------------------------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1998年9月1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
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
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计算出让地价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和容积率修正。
本规定所指各路段基本地价设定的临街宽深比为0.5,各路段、区片基本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2.5。
当临街宽深比大于或小于0.5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当容积率大于或小于2.5时,应作容积率修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出让地价=基本地价+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容积率修正地价其中:(一)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基本地价×(宽深比-0.5)×10%(二)容积率修正地价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1.当容积率小于2.5时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15%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1,容积率低于1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0.5,容积率低于0.5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划拨地转出让申请书
划拨地转出让申请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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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篇
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篇篇1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合同是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因此,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与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其内容一般包括土地出让价格、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条件、履行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这些约定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因此,合同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具体、规范,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出让过程涉及到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合同内容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和不完整性,导致公众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难度增大。
因此,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参与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合同内容,公众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出让价格、用途限制、履约保证金等信息。
这有利于公众监督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其次,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助于保护受让方的权益。
合同一旦公开,受让方将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不敢轻易违约,从而保障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
同时,公众的监督也可以有效减少受让方违规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申请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可以促进公众参与土地资源管理。
公众了解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后,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促使政府和受让方更加谨慎地处理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信息公开对于促进政府透明和提高公众参与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需要注意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蚌政[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三、国有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