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督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园区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建立由业主大会或相关管理主体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控与维护、保洁与环境卫生、绿化与景观、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需求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推举产权人代表参与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 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3. 提供日常维修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5. 公开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4.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公正,并明示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保险费、清洁费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违反履约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超范围收费、乱收费;3. 擅自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4. 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房屋维修、清洁、保安、绿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更新换代。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或中断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收费明细,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4.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防止泄露和盗窃事件。
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事先公示,并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涨价或滥收费。
3. 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五、物业治安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入口、车辆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监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案,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责任追究1.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承担对业主和居民造成的损失,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服务评价1. 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应得到广泛调查,形成定期评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商业物业: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土地和设施。
物业管理人员:指受商业物业业主委托,负责商业物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
商业物业业主:指商业物业的合法所有人或合租人。
租户:指经商业物业业主同意,在商业物业内租赁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应确保商业物业的基本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为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职责商业物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共同承担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
物业管理人员应组织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七条商业物业安全设施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安全疏散通道规划等,确保商业物业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商业物业食品卫生安全商业物业的租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遵守相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并及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整改,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商业物业安全巡查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商业物业安全培训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商业物业安全责任追究对于商业物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管理和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服务居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政府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合同约束,提供公众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促进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资金、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保证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四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居民有依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服务要求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居民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制定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文明、卫生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并向业主和承租人公开。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处分自己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费使用的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收取等问题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包括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物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物业施工第十三条物业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3-09-30【实施时间】2003-12-01【时 效 性】已修正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带)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全称]乙方(受托方):[乙方全称]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目录1. 定义与解释2. 合同标的3. 双方权利与义务4. 合同期限5.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8. 附则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1. 定义与解释(1)"甲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的需求方,即委托方。
(2)"乙方"是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供应方,即受托方。
(3)"物业"是指甲方所拥有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4)"物业管理"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与物业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2. 合同标的2.1 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设备、设施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
3. 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2)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3)甲方应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设备、设施等。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乙方应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5.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5.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1)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__%。
(2)合同履行期间,按照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周期支付合同价款的__%。
6. 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使用权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使用权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使用权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使用权的定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使用权是指业主对其房屋所属楼栋、小区所属土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合法使用权。
物业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停车位等。
三、物业使用权的取得1. 购房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所属楼栋、小区所属土地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方应向业主提供关于物业使用权的详细说明,并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在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后,方可正式取得物业使用权。
2. 继承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继承人应进行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合法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应按照物业管理方的规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物业使用权的合法转移。
3. 租赁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和双方权责物业管理方应向租赁方提供有关物业使用权的详细说明,并签订相关协议租赁方在付清租金后,方可获得对物业的合法使用权。
四、物业使用权的限制1. 物业使用权的时限物业使用权的时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房屋划分为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使用权。
永久使用权适用于住宅等自有房产,而有限使用权适用于商铺等商业用途的房产。
2. 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物业使用权的抵押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物业管理方应积极配合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手续办理,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3. 物业使用权的使用范围业主在使用物业使用权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方制定的公共秩序和规章制度物业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停车位等,业主在使用时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管理方有权对业主在物业使用权范围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小区的良好秩序。
五、物业使用权的保护1. 物业使用权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物业使用权管理机制,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正常使用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社区的居住和环境品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这一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维修、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社区参与等内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的阐述。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有效管理物业,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实现共同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内容1.物业维修1.1维修责任:物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
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并及时响应居民投诉。
1.2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和设施更新。
1.3维修保障: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与维修公司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1.4维修监督:居民有权利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1.5技术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2.物业收费2.1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居民的负担合理。
2.2收费透明:物业管理人员应向居民公开收费项目,确保居民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3电费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电费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区域的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2.4收费纠纷处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收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对收费的投诉和纠纷。
2.5收费监督:居民有权利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居民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3.物业服务3.1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8-0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系统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某某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某某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某某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某某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某某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某某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某某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规X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与相关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与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展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视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视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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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区级B.旗县级C.县级D.地市级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C.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D.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五十日B.四十日C.二十日D.三十日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一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三人至九人B.三人至十一人C.五人至九人D.五人至七人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B.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C.苏木乡镇人民政府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B.七日内C.二十日内D.十五日内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四B.千分之三C.千分之四D.千分之五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两年B.一年C.五年D.三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六十日B.四十日C.五十日D.三十日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公共秩序B.日常生活C.社会治安D.环境卫生正确答案:A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法规B.部门规章C.法律D.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A.住宅使用说明书B.住宅质量保证书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正确答案:B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A.议标B.公开招标C.邀请招标D.协议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住宅质量保证书C.临时管理规约D.住宅使用说明书正确答案:A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A.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B.消防设施故障C.电梯故障D.屋面、外墙渗漏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A.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B.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C.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D.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B.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D.开发商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A.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B.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C.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D.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7、(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