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思路

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思路

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思路
1.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寻找与自身高校在学术领域、科研实力、师资水平等方面具有互补性的国外高校作为合作伙伴。

2. 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术要求、实践环节等内容。

3. 课程与教学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在两所高校分别修读部分课程,享受双方的优质教育资源。

教学方式可以包括课堂教学、学术研讨、实验研究等。

4. 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将由两所高校的导师共同指导,双方导师可以就学生的研究课题、学术进展等进行沟通与合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支持。

5. 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两所高校的学术活动、科研项目等,促进双方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

6. 实践环节与实习机会: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在两所高校或双方合作企业的实践环节与实习机会,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高实践能力。

7. 学位授予与认证: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完成双方高校规定的课程和学术要求后,可获得两所高校分别授予的学位。

双方高校应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标准,并相互认可对方的学位。

8. 学生管理与服务:两所高校应共同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注册、课程选修、成绩管理、生活服务等,确保学生在两所高校的学习和生活顺利进行。

通过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学生可以获得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国际交流经验,为其未来的学术发展和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时,高校之间的合作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高校的国际影响力。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指根据中外双方联合建设,有我国高校与国外高等学府协调合作建设的实验室。

联合实验室是一种开展中外合作的长期有效的管理模式,旨在通过联合建设实验室,共同探索创新之路,支持实验室的科技学术研究活动和技术服务,深入发挥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和服务功能,实现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和功能协同,推进共同发展。

为了落实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以双方科研机构联合发起建设,有我国高校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外高等学府协调合作建设、合作管理和共同开展国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

一、管理机构:联合实验室有联合实验室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设、运行和发展联合实验室的基本准则及实施细则,主动组织和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二、建立办法:高校和国外科技机构或学校可以以联合申请的形式建立联合实验室。

其中,由我国高校提出联合实验室建立申请,申请材料由我校承诺机构提交,并由评估办公室审查。

经审查和研究后,评估办公室可以给予联合实验室的认可。

三、评价办法:为了更好地促进联合实验室的发展,定期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质量评估及科研成果评价,以确保联合实验室的有效运行。

评估办公室会在联合实验室建立一定时期后,以双方机构之间发起评估;或发起以学校领导专家为主的评估小组,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评估,并会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管理及融资安排等。

四、结构调整办法:为了联合实验室的顺利发展,如实验室需要结构调整,需要双方机构多层次协商,经双方机构会议通过,并由评估办公室主管按照审批程序予以批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合实验室可依照本办法另行安排其他管理工作。

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活动,并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的医学教育合作项目,包含国内和国际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含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项目的立项与审批、项目实施及监督、项目的经费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由医院领导班子全面负责,设立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构成。

第六条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监督。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依据项目的需要,供应相关的支持和帮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九条项目的立项由医学教育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申请人应填写项目申请书,包含项目的背景、目标、计划、预算等内容,并提交给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项目管理负责人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负责人依据评估报告,决议是否批准项目立项,并发文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负责人将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并将计划报送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搭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计划包含项目的时间布置、任务分工、资源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管理负责人应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管理负责人将计划发布到项目团队,并进行动员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项目实施及监督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各方合作,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建立项目档案,记录项目的紧要信息,包含合作方的要求、项目执行情况、问题解决过程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这种教育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宽他们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定目标本规定旨在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管理规定1、招生录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过程透明、规范。

招生录取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为主要考量因素,不得因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

2、教学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应注重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同时,学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科研任务和毕业论文等环节。

3、学籍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应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和变更。

4、科研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管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科研成果。

同时,学生应遵守科研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5、学位授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授予学位的程序合法、合规。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环节。

四、实施与监督1、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2、学校应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学位授予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

3、学生有权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学生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印制2019年7月前言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遵循的重要规范。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发展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学校研究生院2019年组织相关学院(学系)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修订,其中校本部各学院负责各基础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各临床专科学院(系)负责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各专业研究生临床培养方案的修订。

修订后的培养方案总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并遵循教育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医学教育改革的最新工作精神。

各学科的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制定,力求体现不同学位类型和不同学位层次研究生的培养需要,在一级学科统一培养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各二级学科的培养要求。

修订后的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自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2019年7月目录科学学位生物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生物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生物医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5)生物医学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7)基础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9)基础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1)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3)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5)口腔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7)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19)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21)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23)中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25)中西医结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27)药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29)药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1)中药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3)护理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5)护理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7)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39)心理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41)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 (43)生物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学位)一、培养目标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学生使用说明一、登录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202.204.180.86/cpums/index.aspx,按回车键进入培养办主页。

2.从首页的右端“登录区”(标记1)进行登录。

输入您的学号和密码,单击“登录”按钮。

登录成功,您的姓名在主页上方显示(标记2)。

学生要进入网上选课、信息查询、学生自助和研究生课表,必须登录。

查阅其他内容不需登录,可以直接点击项目栏。

二、网上选课请参看网上选课说明。

三、学生自助3.1 转科情况:录入学生转科情况(硕士专业学位录入二级学科轮转情况)。

a.从“选择科室”下拉列表中选择轮转科室,或在备注中录入科室名称。

b.从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下拉列表中选择轮转的开始、结束时间。

c.单击添加按钮,保存输入信息。

信息输入保存成功后,会在下方显示(其中成绩为空,由学院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录入)。

3.2 专科训练:录入学生专科训练情况(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录入三级学科训练)。

操作同3.1。

3.3 住院总医师:录入住院总医师的开始结束时间(博士专业学位录入)。

输入住院总医师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格式均为“yyyy-mm-dd”格式。

提交后在下方显示。

3.4 参加学术活动情况:录入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详细信息。

会议时间按“yyyy-mm-dd”格式输入。

学分标准请查阅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3.5 教学工作或临床工作情况:校本部科学学位研究生录入学教学工作情况,临床科学学位研究生录入学临床工作情况。

3.6 修改密码:同时输入旧密码、新密码和校验密码,单击确定,修改密码。

成功后如下图所示:四、信息查询4.1选课信息:查看学生已经选好的课程。

4.2课程成绩:查看学生各门课程成绩,并进行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估。

4.3转科情况:查看学生轮转科室是否达到要求。

4.4专科训练:查看学生专科训练是否达到要求。

4.5住院总医师:查看学生住院总医师是否达到要求。

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目标、计划、预算等。

2. 评审和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实施方案等,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3. 项目实施:批准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开始实施项目,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资源建设等。

4. 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5. 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教学效果、社会效益等,以确定项目的成功程度和推广价值。

在项目管理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项目目标:在项目开始前,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包括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等。

2. 制定详细计划:根据项目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课程
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资源建设等,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3. 加强沟通协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计划。

4. 注重风险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包括防范和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5. 持续改进和提高:在项目完成后,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今后的项目申报和管理提供经验和参考。

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

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

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

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可通过两条途径:(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2013年4月30日修订)医学博士科学学位一、培养目标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适应能力,具有创新能力,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医疗工作,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胜任本学科高校讲师和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所承担的教学及科研任务。

4、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5、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科简介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研究方向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四、学习年限及时间安排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博士生因故延长学习年限,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具体意见,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一学期完成课程学习;课程结束后直接进入学系(教研室)、科室进行科研能力训练及学位论文工作;安排一个学期的教学或临床训练工作。

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末)之前进行中期考核。

五、课程学习学分要求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为使博士生确实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生应加强课程学习,博士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20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博士生所选修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1、公共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学时共9学分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36学时2学分外语(英语)60学时3学分学术规范与实验室安全60学时1学分读书报告与学术交流含4个具体环节2学分生命科学前沿系列专题讲座20-30学时1学分2、专业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共5学分专业课程(各专业指定1-2门)60学时2学分专业英语40学时1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3、公共选修课至少6学分合计至少20学分在博士必修课程中,设置了“读书报告与学术交流”,包含以下四个必修环节,全部完成方可获取规定的学分:(1)围绕研究课题做一次专题“读书报告”,规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在学科范围内公开完成。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北京市研究生教育国际性进程,促进北京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培养能够满足北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我校获准设立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

通过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开展对我校优秀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资助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促进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境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带动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学校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每年选派大约20名左右的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

2、期限中外、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3-5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以北京市重点学科为重点选派专业领域,并辅以我校优先考虑的国家重点学科以及相关的学科专业。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优先考虑与我校有合作研究协议的院校。

5、资助内容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提供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每人每月500美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资助。

其他费用由申请个人承担。

三、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北京市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以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为主,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5、申请人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或境外学习的人员;6、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其他公派出国的资助项目;7、申请人需提交国外、境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函),国内外或国内与境外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8、申请人须在学校正式批准后的2~3个月内派出。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甲方:首都医科大学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导师):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甲方的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经费元人民币。

二、甲方派遣乙方以学生身份赴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三、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获得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研究生,相关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获奖)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遵守以下协议:(一)科技成果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二)发表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原则上学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导师与国外导师应为共同责任作者;其他科研成果(专利、获奖),作者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上述科研成果用于申请学位,根据《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首医大校字〔2009〕181号)及乙方与国外联合培养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则论文第一作者为,作者单位为,国内导师是作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共同作者□其他(请在□中打√);用于申请学位的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要求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首医大校字〔2009〕181号)执行。

五、甲方将对乙方研究项目进展及最终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乙方在国外期间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

六、乙方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包括及时办理医疗保险等)。

七、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中途改变研究计划,否则应退还已发项目经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应返还全部项目资助经费。

八、乙方应依照计划按期回国,并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到校报到。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医学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医学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医学
随着中国科技水平和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培养医疗保健领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中外合作办学的硕士医学项目为此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中外合作办学的硕士医学项目注重科学研究与临床应用两者兼备。

它融合了中国的实践经验和西方国家医学研究领先的理论知识,弥补了传统医学教育在这方面的不足。

学生不仅需要完成临床实习,更要进行独立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实施。

这样的教学模式培养了一批既擅长临床救治也善于科学研究的医学专家。

许多项目采用“多学位”的形式,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学位认证。

这对未来拓宽就业或进修的渠道大有裨益。

同时,中外教师交流互动也使课程设计更加全面系统。

项目还重视国际视野的培养,安排海外实习与学术交流,帮助学生养成崇尚开放包容的全球视角。

总体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的硕士医学项目是我国医疗健康领域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尝试与创新。

它将中国医学与西方医学最新理论结合, 帮助我国培养一批应对未来挑战的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

相信只要工作持之以恒,它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

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

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
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
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

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
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可通过两条途径:
(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
(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
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为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生,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硕博连读的学生原则上在硕士生阶段不得申请此项目。

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稳定。

5、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四、选拔办法
1、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3、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实行签订协议书制度。

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在派出前,应签订协议书,导师作为担保人。

协议书就回国时间、违约处理办法等做出规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⑴国内外双方联合研究生培养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邀请函;
⑵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签署的研究计划书(包括科研合作协议书)及可能发生费用的资助来源及说明;
(3)《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表》(附件1),此表格需经网上填写,具体步骤为:登录——填写申请——打印申请表,网址:。

2、上述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学校批准后,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5、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派出与管理
1、该项工作由导师、学院、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推荐及在国外的学习;学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选拔推荐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复核、报批及学籍管理工作。

2、国内外联合培养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计划外博士研究生出国期间学费照常交纳。

3、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培养计划。

4、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
及对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5、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中方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6、获得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发表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学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导师与国外导师应为共同责任作者;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作者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论文与科技成果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7、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未按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8、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项目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供国外导师出具需要延期的证明信和获得其它来源经济资助的证明,并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国外学习期限,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

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

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期限三个月,即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9、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

10、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一个月内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如下材料:
(1)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
(2)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的书面评语;
(3)研究成果复印件;
(4)国内外经费花费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11、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12、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研究计划,应返还全部资助金。

本管理办法由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09年2月19日
附件1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表编号(2009)号
附件2
首都医科大学
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甲方:首都医科大学
乙方: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甲方的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经费元人民币。

二、甲方派遣乙方以学生身份赴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三、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四、甲方将对乙方研究项目进展及最终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乙方在国外期间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

五、乙方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

六、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中途改变研究计划,否则应退还已发项目经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应返还全部项目资助经费。

七、乙方应依照计划按期回国,并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回校者视为违约,须偿还所有项目资助经费。

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八、乙方在研究项目结束回国时向甲方上交相关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及相关图片等资料,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在国内外经费开支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九、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人身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十、经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学习的国内担保人,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的规定。

担保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在乙方违约而担保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乙方
担保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至本项目结项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乙方担保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