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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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

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外导师担任的,其导师必须为博士生导师,导师小组中至少要有1名我校青年教师;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内导师担任的,其导师要具备相应层次研究生指导资格,要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潜力。

第四章培养过程管理

第八条联培生须由校内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依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双方的学术优势。

第九条联培生的课程修读可在我校完成,也可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联培生到联合培养单位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须提前将《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提交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修读。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由联合培养单位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

证明,经研究生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录入成绩。

第十条联培生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开题报告、专业实践、文献综述与科研报告、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可以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一条联培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小组要发挥对研究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联培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完成我校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科研成果与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应对联合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的认定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由双方单位共享,同时署名双方单位名称,署名顺序根据双方具体贡献情况自行友好协商解决,避免产生分歧。

第十四条联培生申请学位时所提交的科研成果,须符合高校的学位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联培生学位资格审核及论文外审、答辩管理等由我校负责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联培生学位论文成果版权归我校所有,但如主要工作在对方单位完成时须在论文内注明。双方导师应共同协商、指导和监督学位论文撰写的全过程,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联培生的选派工作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制定联培生管理实施细则,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相关方要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协议书要对各方的权责作出明确约定。各培养单位须

将联培生管理实施细则和《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备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联培生应根据联合培养协议规定的期限按时办理返校手续,未按期办理返校手续的,按照《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联培生应遵守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属地管理与延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联培生在校内学习期间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及导师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由联培单位相关部门及合作导师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与联培单位协商,我校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可延伸部分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单位应按协议无偿为联培生提供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联合培养单位可参照《高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联培生提供不低于本校标准的奖助待遇。

第二十条联培生可正常享受我校在籍研究生的奖助待遇。党员联培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经校内和联合培养单位党组织同意,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不转党组织关系,可参加联合培养单位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联培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我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联合培养单位有权对联培生的纪律处分提出建议。

第七章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联培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定期向研究生院提交联培生培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要对联合培养实施情况、实施效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进行评估。对于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联培生,各培养单位要及时中止联合培养协议的执行,并报备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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