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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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学位授予单位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联合培养的方式获得研究生学位。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1.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

学位授予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明确联合培养的目标、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2.指导教师的选择和培养。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确定指导教师,确保指导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指导经验。

双方还应制定指导教师的培养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学分认定和课程安排。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规定,明确学分的计算方法和认定标准。

双方还应协商确定研究生的课程安排,确保学术要求的同时兼顾实践需求。

4.学位论文的撰写和评审。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在学位论文评审方面,双方应明确评审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质量监控和评估。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运行机制1.学生选派和招生。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制定学生选派和招生的具体办法,明确招生条件和程序。

在选派学生方面,双方应根据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潜力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适的学生进行联合培养。

2.学生学习和科研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协商确定学生的学习计划和科研实践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双方还应加强学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思想碰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学位授予和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学位授予和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还应与合作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解决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过程中的问题。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一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

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单位建设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经我校推荐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任取得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由联合培养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培养方式第四条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需要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生全程在招生单位开展学习、科研、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我校导师参与指导;第二类是研究生可短期到我校进行访学、交流、专业实践等,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导师主要负责指导。

第三章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第五条兼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一)申请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为我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在研科研项目。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各二级学院推荐导师需经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后,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联合培养单位进行选聘。

(三)我校教师在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认证(以聘任文件、聘用证书为准)后,需将资格认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一)导师要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优化培养条件, 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导师应遵守《学位条例》及学籍注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承担培养研究生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责任。

(三)导师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培养任务。

包括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抽检,参与组织学生论文答辩等,不断积累开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经验。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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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外导师担任的,其导师必须为博士生导师,导师小组中至少要有1名我校青年教师;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内导师担任的,其导师要具备相应层次研究生指导资格,要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潜力。

第四章培养过程管理第八条联培生须由校内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依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双方的学术优势。

第九条联培生的课程修读可在我校完成,也可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

联培生到联合培养单位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须提前将《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提交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修读。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由联合培养单位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经研究生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录入成绩。

第十条联培生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开题报告、专业实践、文献综述与科研报告、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可以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一条联培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小组要发挥对研究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联培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完成我校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科研成果与学位申请第十三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应对联合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的认定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由双方单位共享,同时署名双方单位名称,署名顺序根据双方具体贡献情况自行友好协商解决,避免产生分歧。

第十四条联培生申请学位时所提交的科研成果,须符合高校的学位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联培生学位资格审核及论文外审、答辩管理等由我校负责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联培生学位论文成果版权归我校所有,但如主要工作在对方单位完成时须在论文内注明。

双方导师应共同协商、指导和监督学位论文撰写的全过程,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联培生的选派工作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制定联培生管理实施细则,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相关方要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协议书要对各方的权责作出明确约定。

各培养单位须将联培生管理实施细则和《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备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联培生应根据联合培养协议规定的期限按时办理返校手续,未按期办理返校手续的,按照《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联培生应遵守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属地管理与延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联培生在校内学习期间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及导师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由联培单位相关部门及合作导师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与联培单位协商,我校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可延伸部分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单位应按协议无偿为联培生提供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

联合培养单位可参照《高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联培生提供不低于本校标准的奖助待遇。

第二十条联培生可正常享受我校在籍研究生的奖助待遇。

党员联培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经校内和联合培养单位党组织同意,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不转党组织关系,可参加联合培养单位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联培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我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联合培养单位有权对联培生的纪律处分提出建议。

第七章评估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联培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定期向研究生院提交联培生培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要对联合培养实施情况、实施效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进行评估。

对于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联培生,各培养单位要及时中止联合培养协议的执行,并报备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关注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成果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

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由各级政府设立的联合培养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信息汇总表2.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3.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参考范本)附件1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信息汇总表学院(公章):报送时间:年月日7备注: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信息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8附件2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注:该表一式两份,转换课程需按表格一一对应填写。

经审核后,学院、学生各持一份。

提交培养单位审批录入成绩时,需附对方单位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存档备案)。

附件3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参考范本)甲方(校外导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校内导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丙方(联合培养研究生)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保障联合培养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高校与(校外单位名称)签订的(协议名称)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高校级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年月至年月,在甲方所在单位进行联合培养。

(二)丙方在甲方联合培养主要从事的研究工作是,依托的研究课题(项目)是。

(三)对丙方的联合培养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

第一导师对丙方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成员包括:协助指导丙方。

(四)甲、乙双方按照丙方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甲乙双方的学术优势。

(五)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单位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需要提前将《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提交高校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修读。

(六)丙方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和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必须在高校进行。

(七)丙方在联合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由甲、乙双方单位共享,同时署名双方单位名称,署名顺序根据双方具体贡献情况自行友好协商解决,避免产生分歧。

(八)在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的认定和使用做出如下补充规定:1.2.3.(九)丙方学位资格审核及论文外审、答辩管理等由高校负责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丙方学位论文成果版权归高校所有,但如主要工作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时须在论文内注明。

(十)甲方所在培养单位应无偿为丙方提供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为丙方提供不低于本校标准的奖助待遇。

(十一)丙方在甲方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甲乙双方的有关规定,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属地管理与延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丙方在高校学习期间,由其所在培养单位及导师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甲方学习期间由甲方及其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十二)丙方在甲方联合培养期间,甲方应为丙方购买一份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党员研究生到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不转党组织关系,可参加联合培养单位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到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需要转党组织关系。

(十四)丙方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高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甲方所在单位有权对丙方的纪律处分提出建议。

(十五)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协议书终止:(十六)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如下:(十七)甲乙丙三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十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和丙方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留存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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