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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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综[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2004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①(1995年8月5日财政部财工字287号发布)(注①:财政部在印发本规定的通知中明确: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91)财工字第105号〕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4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3)财预字第145号《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

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

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也是优化政府分配体系、完善公共财政职能的必然需求。

自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削减财政预算,严格压缩开支,加大非税收入收缴已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财政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但从当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来看,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不完善、收缴入库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资金的高效运行。

因此,用好管好非税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区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一)非税收入征缴现状从非税收入科目看,地区非税收入科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全部非税收入项目均由财政部门征缴,再统一向税务部门移交。

从非税收入情况看,2017年全地区非税收入23.55亿,占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的62.42%;2018年为19.21亿,占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的58.46%;2019年为21.88亿,占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的55.11%;截至2020年6月末18.75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的69.89%。

近三年地区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均达到50%以上,显然,非税收入已成为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地区属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缺乏较为突出而稳定的税收增长点,导致非税收入占地区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

(二)近年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政策近年来,中央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

2004年财政部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2016年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2018年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和《财政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62号)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资[2016]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地财政专员办)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现就调整和加强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原则和方式按照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力量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适当调整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范围:对有明确授权的单一监缴项目,按照要求完善机制履行监缴职责;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统一调整为事后专项检查。

二、就地监缴项目专员办调整后的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以下12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港口建设费;5.海域使用金;6.中央单位土地收益;7.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8.银行业机构监管费;9.银行业业务监管费;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11.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12.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由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监缴项目授权文件依据见附件。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缴工作的要求(一)高度重视监缴工作,夯实基础工作。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的要求,以及各项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3•【文号】财综[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进行年度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根据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所设计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管理。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及时汇总所属执收单位票据需求量,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申请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意见,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簿。

三、切实强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基础资料完备。

四、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

各有关中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财税[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现就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减税降费涉及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配合,对涉及中央地方分成需就地办理退库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加快办理退付。

二、积极推进电子退付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强化内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

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3.26•【文号】财行[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4]2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为了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是指专项用于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由派驻机构具体查办的省部级案件(初核阶段)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经费。

中央直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案件及派驻机构转交地方办理案件的支出不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法规。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央纪委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管理。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由中央纪委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据实核销。

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办理调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办理调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办理调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办理调库的通知厦门市国家金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办对部分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发现以下就地缴库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的非税收入存在混库:1、海域使用费:根据财政部财综字[2000]34号文规定,该项收入30%交中央财政,70%交地方财政,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据查,厦门市该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金库,造成混库。

2004年该项收入9,365,055.30元,其中应属中央收入2,809,516.59元混入地方金库。

2、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由“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返还”改为按分成比例5:5分别入库,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

据查实,厦门市该项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金库。

2004年该项收入1,488,344元,其中属中央收入744,172元混入地方金库。

上述两项非税收入合计混库3,553,688.59元(其中海域使用费2,809,516.59元,矿产资源补偿费744,172元)。

请你库据此通知按相应科目办理调库。

同时,对上述各项收入尚未缴库部分的入库也按规定比例办理缴库。

从2005年1月1日起,上述各项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的缴库请按规定分别办理入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30•【文号】财办库[2006]36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收到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后,当日与已上划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补录《缴款书》相关信息,营业终了前,将信息上传中央财政专户行。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办字第42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办字第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管理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的精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了《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中编办[1994]195号),现予转发。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挂牌运转。

财政部布置给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中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承担。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95号)财政部:你部《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请示》([94]财办字第10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财政部管理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的精神,经我办办公会议讨论,同意你部提出的财政监察专员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并经与你部协商,调整为《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请按此组织实施。

(详见附件)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9月23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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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
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7]5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

(1997年10月15日财监字[1997]5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管工作是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一项日常性的、重要的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之一。

为了切实做好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责,做好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是指由财政部授权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就地征收、监缴的中央预算收入中不属于税收收入的国有资产收益、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碘盐基金等专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开征范围、标准(比例)、时间以及停征、减征、免征、缓征,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比例)、提前或推迟起征时间,擅自决定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缓征的规定。

第四条按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直接申报缴库义
务的单位为缴纳人,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为代缴义务人。

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规定中未明确代缴义务人的,专员办事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代缴义务人,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中央非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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