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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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

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中央本级代编预算资金、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节支资金的动用。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经部门司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后,会签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同科目、项目之间的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不同科目、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科目或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司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司,报

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科目调整。

(五)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指标的调减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保预算资金调减,按《全国人大党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须报全国人大党委会审查和批准。

(六)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调整。由有关部门向主体司提出申请,主体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会签相关司,并会签预算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经济建设司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作出的基本建设支出指标调整,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七)中央与地方上划及下划支出指标调整,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变化相应划转的指标、中央本级预算支出预算指标下划地方和地方专款上划中央本级支出。上述指标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司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指标的调整。

上述指标划转及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的,还应会签相关主体司。

(八)调整预算指标的审核时限。除申请动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和中央预备费安排的特殊支出外,部门司提出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建议的时间应严格控制在11月20日前(包括使用中央本级年初代编指标、中央财政节支安排等,以预算司收到部门司签报时间为准),对部门司超过时间规定提出的调整预算指标事项不再办理。

(九)上述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的调整,涉及到已拨款事项调整、动支以前年度财政决算预留资金,或其他原因需要会签国库的,部门司发文时应会签国库司。

第七条预算指标的批复

预算指标批复必须首先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批复无资金来源的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指标批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年初预算指标的批复。预算司应于全国人大批准年度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有关司批复中央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二)年度执行中的调整预算指标批复。涉及上述第六条中的预算指标调整,由部门司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调整事项,拟定调整预算指标批复文件,会签预算司后,报部领导签发下达部门预算调整批复文件。其中,由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调整的批复,由主体司将已批准的预算指标按部门进行分解,通过预算司将调整预算指标划给有关部门司,由部门司具体办理部门预算调整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各司不得直接办理非本司所管理部门的预算指标调整文件的批复。

因企事业单位体制变化调整预算指标的,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已拨款项目和数额。

(三)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调整指标批复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1月底,在此之前,部门司必须办理完毕所有的调整预算指标下达发文(包括中央本级年初代编、中央财政节支安排等资金来源的追加以及主体司横向划转指标的下达),时间以预算司收到部门司指标下达会签文为准;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上划下划指标发文时间,原则上截止到当年11月底;属于动支中央预备费和中央财政超收收入追加指标的特殊项目,发文截止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2月20日。预算调整指标批复超过以上时限的,一律不再办理。对超过以上时限规定的未下达追加预算指标,按照结转下年或收回中央总预算的原则处理,部门司(或主体司)应专门签报说明理由,转预算司会签后报部领导。

(四)预算指标批复文件,除主管部门司留档记账外,中央本级支出指标应同时抄送预算司和国库司,涉及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批复文件还应同时抄送主体司。另外,由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并由主体司发文的批复文件,涉及其他部门司的,在抄送预算司、国库司的同时,还应抄送相关部门司。

第八条预算指标管理

预算指标管理由预算司统一负责,并设中央本级支出总指标管理员,负责管理中央本有支出总指标;各部门司设指标登录员复核员,对其所分管的指标进行管理。其中,指标登录员负责预算调整指标有关信息的登录,指标登录复核员负责已登录指标的复核、确认。

第九条预算指标登记

(一)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指标调整的登记管理通过“‘e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e财”系统)进行。“e财”系统设置总预算指标调整账和分部门指标调整账。其中,预算司负责管理中央财政支出分科目、分部门指标总账;各部门司负责管理归口部门分科目、分部门明细账。

(二)年初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的半个月,预算司负责将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导入“e财”系统,形成中央部门年初预算指标。

(三)当年预算调整指标登记(包括追加、科目调整、中央地方上划下划)先由预算司在系统中调整部门司指标(由于经建司横向分配的基建指标为通过预算司划转,故由经建司负责登录调整给各部门司基建指标),部门司指标登记员应根据指标调整批复文件,在批复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发文日期、文号、内容摘要、科目名称和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支付方式、金额等在内的指标信息,完整、准确地登录到“e财”系统,由指标登录复核员负责将以登录的指标复核、确认后,“e财”系统立即锁定,形成“可执行的预算指标”。其中,对已登录的调整预算指标,不需要拨款只需要转账或执行中需做其他特殊处理的指标,有关部门司应在登录上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库司、预算司,说明有关情况。

指标登记必须以正式发文为准,由发文的部门司负责登记;以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的文号发文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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