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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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和含量旳,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5)限期使用旳产品,应该在明显位置清楚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轻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旳产品,应该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阐明。 (7)裸装旳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旳特点难以附加标识 旳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认证旳自愿性原则 。
(四)产品质量旳监督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旳监督检验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归旳,以及 同级人民政府赋予旳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旳产品质量, 代表政府实施旳一种具有监督性质旳检验活动。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物、 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一)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 失旳补偿
售出旳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旳,销售者应该负 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置产品旳顾客、消费 者造成损失旳,销售者应该补偿损失: 1、不具有产品应该具有旳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阐 明旳;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旳产品原 则旳; 3、不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旳质 量情况旳。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要求:可能危 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旳国标、行业原则;未制定国标、行业原 则旳,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旳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 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旳经济关系旳法律 规范旳总称。
造成残疾旳,还涉及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贴 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扶养旳人所必需旳生活费等 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旳,并应该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旳人所必需旳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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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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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上看,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主要有四种: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以及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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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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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 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颁发 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活 动。如ISO9000是指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 证,达到了管理的标准;ISO14000是指企业 达到了环境方面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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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的 产品,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 5)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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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立法,先后颁布了 数十个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责任条 例》、《标准化法》等等。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 日又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 的51条增加到74条。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 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 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 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的决定》。
(二)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 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 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 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产品质量法概论一、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指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1.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符合特定要求的能力,包括产品的可靠性、持久性、平安性、功能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标准了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界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为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职责,明确了监督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监督机构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举报投诉的处理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产品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基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置产品时享有相关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平安权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明确了违反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评估1. 实施机制产品质量法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相关的法律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督能力。

2. 评估指标评估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可以从产品质量改善情况、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为产品质量法的优化提供参考。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知识讲座

产品质量法知识讲座
(一)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通俗来说,产品质量体现为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产品质量问题可概括为: (1)产品不适用 (2)产品不安全
概念
01
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从主体上讲: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主体。 从客体上讲:只适用于前面提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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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法 及相关知识
2015年7月16日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简称监管)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
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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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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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产品质量监管检查制度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简称监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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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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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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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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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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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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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之间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
已经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四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经 济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CONTENTS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产品 质量 法概 述
生产者、 销售者 的产品 质量义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消费者 的权利 和经营 者的义 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 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 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既可以是商 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个体社会成自员愿免、费平提供服务和赠送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这角说度明出我发国基,立本使法原农者则民从也保享护有农消民费切等诚者身、实原的利公信则权益平用利的、这一表个明国消家费领者域是内自所然有人的或人家,庭但。法包人括和 其他社会组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1993年颁布、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新中国成该立法以对来于颁推布动的社第会一经部济关的于稳保定护增消长费者
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概述44张课件

产品质量法概述44张课件
长安福特马自达召回部分三厢福克斯2006年10月16日,长安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美国玩具商三度全球召回中国造芭比玩具2007年9月5日,全球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101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美国玩具商三度全球召回中国造芭比玩具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 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 用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
• 二者的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 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 区别在于: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 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 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2.性质不同:产品质 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 任。3.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 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 者。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 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 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 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产品质量法概述PPT52页

产品质量法概述PPT52页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
产品 (二)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三)因果关系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 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 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 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照(第15、16-17、24条)
练习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 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
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其他产品。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 的监督性活动。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二)两个术语的异同比较 二、产品瑕疵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的性质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 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瑕疵责任的责任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做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 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
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 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 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 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 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免责事由 产品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 陷上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平尚不能发现于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1)、最近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 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2)、最终原则:一是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 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 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二是属于产品 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人为产品+商品
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未经 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 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 产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商品,是 用于买卖的加工物和制造物。 3)《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军工产品和 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采用自愿原则。仅获得企业质量 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 认证标志。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 1、抽查对象 2、抽查的样品 3、抽查的机构 4、禁止重复抽查的原则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5、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律 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分析和处理各种实务问题。 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多选、简答的题 型出现。 平均分值在9分左右。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 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宗旨 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 (三)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除了军工产品, 核设施、核产品。
七、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多选
5.下列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判断正确的 有( ABCDE ) A.对于同一个质量问题,不同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重复处理 B.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计量、质量工作 C.地方质检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经销掺假行为 E.我国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简要概述

产品质量法简要概述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1、定义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一般也不是3、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在内,现已适用二、立法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3、目的:(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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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改中新增条文25条,修改原有条文20条,删去原有条文2条,使产品质量法从原有的51条增至现行的74条。

这部法律的修改幅度比较大,是在发展中根据新的情况、新的要求充实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当然也包括在许多重要方面确立了新的规范。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法的立法目的;2.本法的适用范围;3.对生产者、销售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4.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及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适用;5.对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6.国家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措施;7。

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主要职责;8.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9.对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0.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检举及对检举的奖励;11.禁止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
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本法分两节,分别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有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救济措施;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应当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损害赔偿
本法关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共九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关于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关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的规定;3.产品缺陷的定义;4.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5.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检验。

(五)罚则
本法共分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一是,对于与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违法的人与事,明确加以限制,造成危害的严加制裁,这是治理产品质量的实际需要,也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是,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三是,处罚力度大,处罚的方式可操作性强。

比如罚款,除了改变罚款基数外,实际上也更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一般来说,计算货值比计算违法所得更易于操作,当然这里也包含了加重处罚。

四是,处罚的对象不仅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五是,对于执法者,一方面规范其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授予了权力,维护执法者的权威,受法律保护,要求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执法者也要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六是,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一般是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但在一些条款中也涉及民事责任,这样并不影响在前面各章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六)附则
本章共分两条,主要是本法的特别规定和实施时间
总之,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内容丰富的法律,涉及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也借鉴了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

经过修改,得到了充实与完善,适应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产品质量方面的需要,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交流到此结束,有不对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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