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开采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明确防突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防突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接受防突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防突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对于违反防突制度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方案,并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第八条矿工在进入井下作业前,应接受必要的宣传教育,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的落实要求:(一)控制瓦斯含量:采用通风、抽放、爆破等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二)封闭煤层:采用涌水封眼、煤层注水等措施封闭煤层。
(三)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能力:使用超前钻孔等技术手段提高突出预警的准确性。
(四)加强检测监控:建立并做好瓦斯、煤尘、温湿度等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井下环境状况。
(五)加强事故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培训矿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六)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预防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设备与设施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一)设备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二)设备的更新换代: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设备。
(三)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并在井下设置逃生通道和逃生器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不仅减少了工人生命财产损失, 还有助于煤矿的安全、高效、稳定生产
03 突出预测精度不断提高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的精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 断提高,能够更好地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比较
物理防治
隔离带 预裂缝爆破 注浆加固等
化学防治
涂敷防爆胶 喷洒瓦斯抑制剂 空气氧化剂等
煤层构造的细则
断层
地层错动分界线, 易引起煤层破碎和
变形
岩性转换
岩性转换带附近的 煤层易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
闭合构造
易形成气体聚集区 域,是煤与瓦斯突
出的重要隐患
褶皱
煤层的褶皱程度越 大,易引发煤与瓦
斯突出
煤层地质特征的 细则
煤层地质特征是指煤层的 岩性、煤质、水文地质等 特征,本节将介绍煤层地 质特征的细则及其对煤与 瓦斯突出的影响。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预案编制单位
煤矿企业或者特别 行业单位
预案编制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预 警建设、救援队伍 建设、应急物资保 障、应急演练等
预案编制原则
科学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紧急性
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应急救援组织
在事故发生后,组 建应急指挥部,实 施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措施
毒气排放控制、活 埋人员搜救、通风 除尘、瓦斯抽采等
联合采掘
优点:实现了采煤和瓦斯抽采 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煤与瓦斯 突出的风险 缺点:对安全管理要求高,对 设备要求高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与瓦斯突 出危险性大,煤层倾角小于45 度,煤厚小于20米的区域
其他采掘方式
目前还有短壁工作面、切片工 作面、综采工作面等采掘方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要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及其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应当公开发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第七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第八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煤矿的生产负责人必须总体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并组织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监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正确使用防治设备,参加培训,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在煤采区域设置瓦斯抽采设施,确保瓦斯及时抽采,防止积聚。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瓦斯的监测和预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防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认真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
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
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 技术措施:-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瓦斯探测:安装瓦斯探测仪器,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通风管理: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动,降低突出风险。
2. 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加强巡检和检修工作:定期巡查井下设备和巷道,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井下情况,提前预警,迅速处置突发事故;- 加强安全指导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矿井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规定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用来指导矿井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合理开展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指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由于工作面开采煤炭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是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矿井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抽放监测、瓦斯浓度监测、瓦斯压力监测、瓦斯温度监测、瓦斯流量监测等。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设备应具备较高的精度和可靠性,同时需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处理,矿井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第九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矿井管理的重点工作,矿井管理者应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包括:加强瓦斯抽放工作、严格控制煤层开采强度、增强支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台账,对瓦斯抽放、煤层开采强度和支护措施等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者应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并组织矿井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章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是矿井管理的关键工作。
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井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机制,并确保及时响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
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
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
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
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
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煤矿事故是一种具有极高危害性的事故类型,对于煤矿生产秩序的影响是巨大的。
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对煤矿来说是必要的,因此保持对安全的警觉是必须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实行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并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下文将介绍新旧规定的区别。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目标旧规定旧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为:•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增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实效性,降低其技术难度,逐步实现由防治到治理转化。
新规定新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如下:•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煤矿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从目标上来看,新规定更具体化、更加注重人员的生命安全,比旧规定更为严谨。
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旧规定旧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0~3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30~5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50~100m范围内。
新规定新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已发生过煤、瓦斯突出、冒顶、透水等破坏性事故的底板范围;•烟火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贮放的范围;•容易发生底板冲击和冒破的弱化带范围;•煤层顶板高应力(地应力)区;•煤层顶板松散带和处理不当的顶板;•长期水淹的巷道和区域;•巷道贯通开采区域;•矿山生产动载、正常运输、施工的隧洞或坑道范围内。
从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上来说,新规定增加了一些分类,更为全面。
安全措施旧规定旧规定中,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检查,认真了解煤与瓦斯积聚、变化情况;•在煤层前方设置支护分区;•底板支护的处理;•独木杆支护及其加固措施;•维护煤层的规则破坏;•加强对瓦斯的检测新规定新规定中,主要措施如下:•建立煤层顶板相应治理制度;•加强对遮盖岩性较好的老工作面和矿井底板巷道的观测;•措施应用的强制性规定;•对煤与瓦斯的保护管控;•加强对突出煤体质量评价的研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引言概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文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层及瓦斯分析1. 对煤层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分析,了解煤层的结构、厚度、含瓦斯量等信息。
2. 使用合适的方法测定煤层中瓦斯体的含量和组成,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供准确的数据。
二、瓦斯抽放管理1. 根据瓦斯的产生规律和矿井的情况,制定瓦斯抽放方案,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抽放出矿井。
2. 安装合适的瓦斯抽放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瓦斯抽放的监测和事故处理。
三、通风管理1. 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风的供应。
2. 根据矿井的情况,确定合适的通风模式和通风参数,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 设置风流观测点,定期检测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异常问题。
四、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1. 根据煤层、矿井的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方案,明确预警指标和预警措施。
2. 使用合适的方法和仪器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五、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1. 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和处置措施。
2.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能力。
3.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通过煤层及瓦斯分析、瓦斯抽放管理、通风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细则制定与实施,能有效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制度,明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2.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措施,包括瓦斯抽放、瓦斯封闭、瓦斯抑制等。
3. 煤矿企业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管理,包括合理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进行防突技术培训等。
4.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6. 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7.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出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以上是一些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煤矿的特殊情况有所不同。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责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2024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____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瓦斯检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和压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矿井瓦斯能够及时排出。
第七条瓦斯来源于煤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源井的管理,确保井筒稳定,避免煤层气渗漏和突出。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独立评估的频率,不得隐瞒、篡改或不报告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控制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开采面的通风系统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顶板管理,及时支护和维修顶板,防止顶板塌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稳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突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注水、抽采和润湿处理工作,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加强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二)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二)引言概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矿山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生产的持续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二)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防治措施、监测手段以及应急处理方法等多个方面,旨在指导矿山企业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高矿山安全水平。
正文:一、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1. 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及原因分析2. 煤与瓦斯突出的表征特点及其对矿井的危害3. 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评估方法4. 煤与瓦斯突出的发展趋势及预测手段5. 煤与瓦斯突出应对措施的调整与完善二、防治措施1. 煤与瓦斯突出的综合治理技术2.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程措施3. 多尺度、多参数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研究4.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装备的研发与应用5.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标准与规范建设三、监测手段1. 煤与瓦斯突出的实时监测系统2. 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指标与方法3. 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在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中的应用4. 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与预警的智能化技术5. 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手段的发展趋势四、应急处理方法1.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2. 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3.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救援与处置措施4.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后处理与善后工作5. 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方法的优化与创新总结:通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二)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分析、防治措施的制定、监测手段的应用以及应急处理方法的完善,我们可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的稳定生产。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第六十六条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六十九条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叠加;(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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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
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
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
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
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
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
象进行。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
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
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
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
达标”。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的
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
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
(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
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
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
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
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
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
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
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
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数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 f 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
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
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
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
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
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
(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
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
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年5月1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
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应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
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
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
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
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
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
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
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
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
有人;
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
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
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
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
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
突措施。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
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的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
(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
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
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
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
措施的依据;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
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