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188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1〕188号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杭银消〔2021〕6号)及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2.6亿元人民币增加至25.61亿元人民币。
增资后,你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及持股比例调整为:(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9990万股,持股比例35.14%;(二)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5390万股,持股比例33.34%;(三)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1220万股,持股比例20%;(四)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BANCO BILBAO VIZCAYAARGENTARIA,SOCIEDAD ANONIMA),持股15000万股,持股比例5.86%;(五)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00万股,持股比例1.95%;(六)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00万股,持股比例1.95%;(七)中辉人造丝有限公司,持股2250万股,持股比例0.88%;(八)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50万股,持股比例0.88%。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资及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021年3月2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浙保监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2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3月5日前,以文字形式报送2007年全年及2008年1至2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总情况,并提供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部门、人员及联系电话。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浙江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维护浙江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浙江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取缔工作。
二、组织机构建立浙江保监局统一领导,全省保险业各级、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2004年2月17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上海市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银监办通[2003]94号文的要求,对银监会此次终止上报的报表原则上不再向各机构收取;对银监会保留的报表,各机构仍应按我局监管处的要求,继续报送。
二、我局对各监管处布置的定期监管统计报表也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保留了65张报表,终止了46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编号(具体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二)。
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现统一改为“报上海银监局”。
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归口我局统计信息处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凡属定期统计报表,各机构统一向我局统计信息处报送;凡属各监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临时性统计报表,由各机构直接报送相关监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略)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清理情况汇总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上月新发生不良贷款逐笔清单┃上海银监统B001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 2┃上月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上海银监统B002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前20户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月┃保留┃┃ 3┃┃上海银监统B003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5日内┃┃┃┃┃客户清单┃┃┃┃┃┃┃┣━━╋━━━━━━━━━━━━━━╋━━━━━━━━━━╋━━━━━━━━━╋━━━━━━╋━━━━━━━╋━━━╋━━━┫┃┃前30笔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每月15日内┃月┃保留┃┃ 4┃┃上海银监统B004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清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季度┃保留┃┃ 5┃┃上海银监统B005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度监测统计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季度┃保留┃┃ 6┃┃上海银监统B006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款形成原因统计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行业情┃┃┃┃┃季度┃保留┃┃ 7┃┃上海银监统B007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况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地区情┃┃┃┃每季度15日内┃季度┃保留┃┃ 8┃┃上海银监统B008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况表┃┃┃┃┃┃┃┣━━╋━━━━━━━━━━━━━━╋━━━━━━━━━━╋━━━━━━━━━╋━━━━━━╋━━━━━━━╋━━━╋━━━┫┃ 9┃不良贷款变化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废止┃┗━━┻━━━━━━━━━━━━━━┻━━━━━━━━━━┻━━━━━━━━━┻━━━━━━┻━━━━━━━┻━━━┻━━━┛(续表)┏━━┳━━━━━━━━━━━━━━┳━━━━━━━━━━┳━━━━━━━━━┳━━━━━━┳━━━━━━━┳━━━┳━━━┓┃序┃┃┃┃┃┃报送┃废止┃┃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频度┃保留┃┣━━╋━━━━━━━━━━━━━━╋━━━━━━━━━━╋━━━━━━━━━╋━━━━━━╋━━━━━━━╋━━━╋━━━┫┃ 10 ┃贷款质量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季度┃废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1 ┃机构人员情况表┃上海银监统1001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2 ┃前30户贷款客户名单┃上海银监统1002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3 ┃贷款方式分类表┃上海银监统1003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 14 ┃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一┃┃┃┃┃┃┃┃ 15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览表┃┃┃┃┃┃┃┗━━┻━━━━━━━━━━━━━━┻━━━━━━━━━━┻━━━━━━━━━┻━━━━━━┻━━━━━━━┻━━━┻━━━┛(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6 ┃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7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8 ┃贷款余额分支行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19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20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信贷资金贷款四级分类(本币)┃┃┃┃┃┃┃┃ 21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分行业统计表┃┃┃┃┃┃┃┣━━╋━━━━━━━━━━━━━━╋━━━━━╋━━━━━━━━━╋━━━━━━╋━━━━━━━╋━━━╋━━━┫┃┃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币)的行┃┃┃┃┃┃┃┃ 22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业分析表┃┃┃┃┃┃┃┣━━╋━━━━━━━━━━━━━━╋━━━━━╋━━━━━━━━━╋━━━━━━╋━━━━━━━╋━━━╋━━━┫┃┃贷款(本外币)五级分类行业情┃┃┃┃┃┃┃┃ 23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况表┃┃┃┃┃┃┃┣━━╋━━━━━━━━━━━━━━╋━━━━━╋━━━━━━━━━╋━━━━━━╋━━━━━━━╋━━━╋━━━┫┃ 24 ┃盈利性指标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25 ┃盈亏支行排序┃┃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 26 ┃资产负债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续表)┏━━━┳━━━━━━━━━━━━━━━┳━━━━━┳━━━━━━━━━━┳━━━━━━━┳━━━━━━━━┳━━━━┳━━━━┓┃序┃┃┃┃┃┃报送┃废止┃┃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频度┃保留┃┣━━━╋━━━━━━━━━━━━━━━╋━━━━━╋━━━━━━━━━━╋━━━━━━━╋━━━━━━━━╋━━━━╋━━━━┫┃┃┃┃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7┃损益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8┃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统计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业务数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9┃┃┃┃┃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0┃┃┃┃┃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情况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1┃┃┃┃┃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文字┃┃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2┃┃┃┃┃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说明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3┃支付能力测算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简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4┃┃┃┃┃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说明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5┃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续表)┏━━┳━━━━━━━━━━━━━━┳━━━━━━━━━┳━━━━━━━━━┳━━━━━━┳━━━━━━━┳━━━┳━━━┓┃序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 36 ┃流动充足性监测指标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7 ┃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8 ┃风险监测主要指标汇总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9 ┃月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1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保留┃┣━━╋━━━━━━━━━━━━━━╋━━━━━━━━━╋━━━━━━━━━╋━━━━━━╋━━━━━━━╋━━━╋━━━┫┃ 40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A002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1 ┃损益表┃上海银监统A003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2 ┃季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4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3 ┃半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5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半年后20日内┃半年┃保留┃┣━━╋━━━━━━━━━━━━━━╋━━━━━━━━━╋━━━━━━━━━╋━━━━━━╋━━━━━━━╋━━━╋━━━┫┃ 44 ┃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6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年后25日内┃每年┃保留┃┣━━╋━━━━━━━━━━━━━━╋━━━━━━━━━╋━━━━━━━━━╋━━━━━━╋━━━━━━━╋━━━╋━━━┫┃ 45 ┃大额不良贷款(前20笔)月度┃┃┃┃┃┃┃┃┃检测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废止┃┣━━╋━━━━━━━━━━━━━━╋━━━━━━━━━╋━━━━━━━━━╋━━━━━━╋━━━━━━━╋━━━╋━━━┫┃ 46 ┃大额不良贷款企业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47 ┃不良贷款季度监测报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每日存款余额统计表(仅限月┃上海银监统I00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次月第┃月报┃保留┃┃ 48 ┃┃┃┃储汇局┃一个工作日┃┃┃┃┃末最后一天)┃┃┃┃┃┃┃┣━━╋━━━━━━━━━━━━━━╋━━━━━━━━━╋━━━━━━━━━╋━━━━━━╋━━━━━━━╋━━━╋━━━┫┃┃上海邮政储蓄二级分支机构余┃上海银监统I00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月后8日内┃月报┃保留┃┃ 49 ┃┃┃┃储汇局┃┃┃┃┃┃额统计表┃┃┃┃┃┃┃┣━━╋━━━━━━━━━━━━━━╋━━━━━━━━━╋━━━━━━━━━╋━━━━━━╋━━━━━━━╋━━━╋━━━┫┃┃┃┃┃上海市邮政┃┃┃保留┃┃ 50 ┃邮政金融案件统计月报表┃上海银监统I003号┃资产邮储处┃┃月后8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1 ┃汇兑业务情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4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2 ┃储蓄业务收支明细表┃上海银监统I005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3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I006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月报┃保留┃┃ 54 ┃邮政储蓄业务状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7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5 ┃邮政储蓄业务季报表┃上海银监统I008号┃资产邮储处┃┃季后12日内┃季报┃┃┃┃┃┃┃储汇局┃┃┃┃┗━━┻━━━━━━━━━━━━━━┻━━━━━━━━━┻━━━━━━━━━┻━━━━━━┻━━━━━━━┻━━━┻━━━┛(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问┃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56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一)┃上海银监统I009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7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二)┃上海银监统I010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8 ┃邮政金融代理保险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9 ┃代收费业务量报表┃上海银监统I01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0 ┃国债发行兑付报表┃上海银监统I013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1 ┃代理国债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4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年后20日内┃季报┃保留┃┣━━╋━━━━━━━━━━━━━━╋━━━━━━━━━╋━━━━━━╋━━━━━━━━━╋━━━━━━━╋━━━╋━━━┫┃ 62 ┃邮政国内汇兑业务量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 63 ┃邮政国内汇兑汇款金额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资产负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4 ┃┃┃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统计表┃┃┃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5 ┃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6 ┃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利润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7 ┃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时序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号┃┃┃┃┃┃┃┃┣━━╋━━━━━━━━━━━━━━╋━━━━━━━━━━╋━━━━━━━━━━━╋━━━━━━╋━━━━━╋━━━╋━━━┫┃┃财务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上海银监统L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4日┃月报┃保留┃┃ 68 ┃二┃┃┃┃┃┃┃┣━━╋━━━━━━━━━━━━━━╋━━━━━━━━━━╋━━━━━━━━━━━╋━━━━━━╋━━━━━╋━━━╋━━━┫┃┃财务公司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上海银监统L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69 ┃┃┃┃支机构┃┃┃┃┃┃损益简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上海银监统L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0 ┃┃┃┃支机构┃┃┃┃┃┃指标考核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盈利性情况┃上海银监统L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lO日┃季报┃保留┃┃ 71 ┃┃┃┃支机构┃┃┃┃┃┃表┃┃┃┃┃┃┃┣━━╋━━━━━━━━━━━━━━╋━━━━━━━━━━╋━━━━━━━━━━━╋━━━━━━╋━━━━━╋━━━╋━━━┫┃ 72 ┃财务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L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3 ┃财务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析┃上海银监统L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4 ┃财务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L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5 ┃财务公司自营投资一览表┃上海银监统L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金融租赁公司表外资产业务量┃上海银监统M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6 ┃┃┃┃司┃┃┃┃┃┃分析┃┃┃┃┃┃┃┣━━╋━━━━━━━━━━━━━━╋━━━━━━━━━━╋━━━━━━━━━━━╋━━━━━━╋━━━━━╋━━━╋━━━┫┃┃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最大┃上海银监统M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7 ┃┃┃┃司┃┃┃┃┃┃十家客户集中度分析┃┃┃┃┃┃┃┗━━┻━━━━━━━━━━━━━━┻━━━━━━━━━━┻━━━━━━━━━━━┻━━━━━━┻━━━━━┻━━━┻━━━┛(续表)┏━━┳━━━━━━━━━━━━━━┳━━━━━━━━━━┳━━━━━━━━━━━┳━━━━━━┳━━━━━┳━━━┳━━━┓┃序┃┃┃┃┃┃┃┃┃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 78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行业┃┃┃金融租赁公┃┃┃┃┃┃和地区集中度分析┃上海银监统M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79 ┃金融租赁公司贷款方式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分析┃上海银监统M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0 ┃金融租赁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M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81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金融租赁公┃┃┃┃┃┃析┃上海银监统M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2 ┃金融租赁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M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3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4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负债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9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5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 86 ┃财务公司损益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7 ┃┃┃┃支机构┃┃┃┃┃┃况一览表┃┃┃┃┃┃┃┣━━╋━━━━━━━━━━━━━━╋━━━━━━━━━━╋━━━━━━━━━━━╋━━━━━━╋━━━━━╋━━━╋━━━┫┃ 88 ┃财务公司表外业务统计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9 ┃财务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0 ┃┃┃┃司┃┃┃┃┃┃币、外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损益表(本币、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1 ┃┃┃┃司┃┃┃┃┃┃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贷款月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4日┃月报┃废止┃┃ 92 ┃┃┃┃司┃┃┃┃┃┃分析报告┃┃┃┃┃┃┃┣━━╋━━━━━━━━━━━━━━╋━━━━━━━━━━╋━━━━━━━━━━━╋━━━━━━╋━━━━━╋━━━╋━━━┫┃┃┃┃┃金融租赁公┃┃┃┃┃ 93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废止┃┃┃┃┃┃司┃┃┃┃┣━━╋━━━━━━━━━━━━━━╋━━━━━━━━━━╋━━━━━━━━━━━╋━━━━━━╋━━━━━╋━━━╋━━━┫┃┃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损益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季后10日┃季报┃保留┃┃ 94 ┃┃上海银监统G001号┃┃融机构┃┃┃┃┃┃表┃┃┃┃┃┃┃┣━━╋━━━━━━━━━━━━━━╋━━━━━━━━━━╋━━━━━━━━━━━╋━━━━━━╋━━━━━╋━━━╋━━━┫┃┃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 95 ┃┃上海银监统G002号┃┃┃季后10日┃季报┃保留┃┃┃指标执行情况表┃┃┃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
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
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
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银监发[2014]13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4〕138号)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0号),结合浙江辖内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公司治理为基础完善高管管理体系
你联社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充分发挥省联社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在省联社高管管理方面的作用。
理事会应建立并
1 /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沪银监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8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上海辖内实际,提出2013年上海银行业继续下沉案防工作重心,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基层机构负责人的案防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牢牢把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核心任务,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的工作思路,具体归纳起来为“一重点、二制度、三推进、四巩固”,注重做好安保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突出重点根据《意见》有关要充分发挥案防现场检查作用,强化案件风险和各类问题的整改实效,更有效地传导案防工作要求,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高发频发的精神。
今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对相关机构2009年至2011年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2012年轮岗、对账及内审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辖内银行检查频率高于非银行机构,后者每一类机构至少检查一家。
各机构要以现场检查为突破口,重视和关注以往发生案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深究案发原因,检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加强对共性问题的防范,从而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细化落实两项制度,拓宽抓手今年我局将推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制度。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4]21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
管的通知
(浙银监办发〔2014〕217号)
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守服务“三农”战略定位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不断强化服务“三农”战略定位,以服从并完善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审慎开展资金业务,不得以赚取价差为目的挤占信贷规模甚至规避监管。
银监会60后的年轻部领导被拿下了
银监会60后的年轻部领导被拿下了部委国考小组昨天,财新报道发了一条消息,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不再负责银监会的相关工作。
这条消息来得非常突然,部委君登上银监会网站一看,连银监会网站都还没得及更新。
据知情人介绍,事实上,自4月11日起,杨家才就未出现过在金融街15号的银监会办公室。
这是自4.9号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被拿下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又一位高级别主管领导受到调查。
如此接连的地震发生在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既做实了坊间流传的一些传言,更反应了中央坚定信念,教育净化队伍的决心和意志。
可能有小伙伴会疑惑,银监会的工作是什么?杨家才又是怎样一步步走上部级领导岗位?一行三会还有哪些领导近期被拉下马了?这些问题都有答案。
比工农建交还厉害的银行爸爸部委君(ID:FLBZ02)先借助公开资料介绍一下银监会的概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法定职能包括,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在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6个派出机构,并对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级派出机构的冠名全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某某监管局”。
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银监局。
据部委君(ID:FLBZ02)了解,银行业监管的目的早先是防范风险,现在又衍生了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普惠金融等多元化目标。
内部人士称,在银监会工作有两大优势:一是确实能系统性地接触到很多监管法规、银行业案例,但是有没有时间和恒心去消化吸收是看个人的。
二是能接触到一些银行高管,能听到一些真知灼见,但不多。
60后的年轻部级领导公开信息显示,杨家才出生于1961年,今年56岁,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64号)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银监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现将《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八年七月九日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五章事件分析与总结第六章持续改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证券期货跨行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银证系统面临的风险,做好银证跨行业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有效处置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明确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在应急响应和协调中的职责。
(二)预防为主。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指标,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完善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三)快速反应。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防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将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核调整为备案方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会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消防合格证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无须再提交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及银监会其他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消防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上解释执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支持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银行业提升信用水平、强化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一)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要求和管理体系,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进一步强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按照“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保存、共享等方面规章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融合。
对于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部门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提交银监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中许可信息由机构监管部门提供,处罚信息由法规部提供,具体内容及格式与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一致。
经汇总整理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与相关部委信息的共享互通。
对于银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各银监局应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定期将上述信息提交当地有关系统平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现将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请各银监局将此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构。
附件:1.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补正告知书2.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转办单3.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4.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5.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6.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办理告知书7.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8.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2018年1月19日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指购买或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从业人员发生业务纠纷或服务纠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银监会反映情况、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规范、合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第一责任主体。
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不满,原则上应首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统一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完善相应的投诉处理流程,负责对包括银监会转办投诉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投诉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多元化解的原则。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浙银监办[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银监办〔2011〕309号)各银监分局:现将《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有关制度,根据《浙江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的基本规则(一)考试范围。
计算机考试范围为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考试题库。
浙江银监局建立计算机考试题库,由考试系统从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电子试卷。
浙江银监局根据监管规则变化情况,定期对考题进行更新。
考试题库分为公共题库和专业题库。
公共题库为各类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掌握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主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专业题库根据机构类别、经营范围的差异性和拟任人的管理层级,测试拟任人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的熟悉程度。
专业题库分九大类,分别为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
其中,合作金融机构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个子题库。
(三)考试题型。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83号2004年6月21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公示文本的规格不小于金融许可证的规格。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汇总情况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一)。
三、各单位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机构编码、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营业地址、邮政编码、颁发许可证日期、主要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等情况汇总后,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四、汇总表附件一、二的报送方式:电子文件采用点对点 MODEM拨号的通讯方式报我局统计信息处,(中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0;(外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1。
本季度汇总表在7月10日前上报。
五、依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第三季度内对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的真实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
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办发〔2014〕66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三个到位
(一)认识到位。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为监管的主要抓手,也是银行业培育客户、履行责任的内生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和落
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和要求,切实采取行为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业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将其纳入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并从高管层到一线员工牢固理念、全面推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组织到位。
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分管局领导任主任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强化合力的良好工作局面。
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由分管行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