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4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20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
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享 受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政 策的新 办 企业认 定标 准 的通 知
( 0 6年 1月 9日 财税[ 0 6 1号) 20 20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 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新办企
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 , 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的新办企业的认 定标
所得税政策 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对 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 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的资产评估净 增值 , 按规 定应 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 。
二、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评估增 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 折旧或摊销 , 并在企业 所得税税 前
扣除 。
请遵照执行 。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关 于继续 暂停 部分 化肥 品种 出 口退税 的通 知
( 0 5年 1 20 2月 2 9日 财 税 [ 0 5 1 2号 ) 2 0 ]9
经 国务 院批 准 , 0 6年 1月 1日 继 续对 出 口商 品代 码 为 3 2 0 0 、 1 2 0 0 0 20 1 10 1 3 0 1 09 、 O 0 3 08 O 1 2 0 0的尿 素产品和出 口商品代码 为 3 0 3 0 1 、 1 5 0 0 0 3 0 4 0 1 5 0 0 O 3 0 3 0 9 、 1 5 0 0的磷酸氢 二 铵、 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 , 不论出 口合同是否备案 。 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 日期 。 出口货 以 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
维普资讯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 定执行。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1. 简介出口退免税政策(Export Tax Rebate Policy)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出口、鼓励贸易,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全面解析,包括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介绍。
2. 政策背景出口退免税政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并完善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实施,可以为出口企业减轻负担,增加利润空间,提高出口竞争力。
3. 主要内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3.1 增值税退税对于出口贸易,国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对其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退还。
退税比例一般在13%至17%之间,具体根据商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材料,申请退税。
3.2 消费税退税对于出口纳税的消费品,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消费税退还。
退税比例一般在8%至10%之间,具体根据商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材料,申请退税。
3.3 关税免税对于一些特定产品,国家可以实施关税免征政策。
这些产品包括科技领域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等。
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关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4. 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在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主要流程包括申请、核验和退还等环节。
4.1 申请出口企业在完成出口交易后,需要将相关票据和材料提交给海关或税务部门,填写退税申请表并进行申报。
海关或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票据和材料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会对企业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以确保符合退税的条件和要求。
4.3 退还核验通过后,海关或税务部门将退税款项退还给企业。
退还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打款到企业指定账户,也可以是通过支票或电汇等方式进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财税[1986]133号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1986]133号198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由于糖精的生产大于需求,出现了各地相继减税降价竞销的情况,使糖精的实际税收负担大大下降,在地区间税率也不统一,既损害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
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照顾生产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糖精统一暂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实行统一的减税后,不经我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减税免税。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5.19•【文号】署监[1997]416号•【施行日期】199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规定,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他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
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
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他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人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验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其他有关单证办理物品人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店,同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
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兔税店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
《申报表》一式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印模见附件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9年06月22日17:02: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税委会【2009】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
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注①:"ex"表示应税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②:出口价格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淡季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税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
经研究,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i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J],
2.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明确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J],
4.国税总局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 [J],
5.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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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玉米淀粉等出口退税
国家取消玉米淀粉等出口退税
佚名
【期刊名称】《致富天地》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自今年7月15日起,国家取消包括酒精、玉米淀粉等商品在内的出口退税。
此次取消酒精、玉米淀粉出口退税,有助予缓解玉米市场供需压力,抑制玉米价格上涨,稳定玉米市场价格。
【总页数】1页(P72-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32.2
【相关文献】
1.国家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部分天然石材商品出口退税被取消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石材行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降低出口退税率营长思路大调整——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4.出口退税取消对玉米影响有限
5.酒精、玉米等406种商品出口退税7月15日起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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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今年发放一定数量的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配额数量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7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40万吨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30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获得配额的企业申领配额证时可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
企业可单独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或不限定贸易方式的配额,也可同时申请。
二、申请条件2021年4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一)2021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1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一)申请企业于2021年5月6日至18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3月20日起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362020.4中国农药西北内陆棉区棉田周边田埂和林带下种植苜蓿或早熟油菜等作物,引诱、培育和涵养天敌,增强天敌对棉蚜、棉铃虫、棉叶螨的控制能力。
棉铃虫常发区,棉田套种玉米、苘麻条带,诱集棉铃虫成虫产卵,集中杀灭。
推行棉花和冬小麦插花种植,保护利用自然天敌。
(八)合理用药1.药剂防治应按照防治指标实行达标用药,优先选用生态友好型生物药剂品种,注意保护自然天敌。
2.不同作用机理药剂合理轮用与混配,避免一季多次单一使用同一药剂。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操作规程,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
3月22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情况。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据专家预测,今年是属于农业的病虫害偏重的年份,具体到小麦就是条锈病和赤霉病,从玉米上看主要就是草地贪夜蛾的威胁。
目前,我国小麦的条锈病已经在西南、汉水流域和黄淮南部的9个省发生了1,000多万亩,草地贪夜蛾在西南华南等地也有发生。
针对今年病虫害偏重的形势,农业农村部提前制定预案,提前下拨防控资金,做好物资准备,及时组织了冬春季防治。
截止到3月19日,小麦条锈病累计防治面积是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称,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本次调整涉及农药进出口商品编码(10位码)214个,其中原药类192个、制剂类22个;涉及监管的农药原药全国1559家农药企业复工复产率达83%,目前防治的农药总体够用3月20日起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1,269万亩,是发生面积的1.2倍。
草地贪夜蛾累计防治面积是77万亩,是发生面积的1.26倍,应该说基本做到了应防尽防,而且有些地方、有些地块都是防治了两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沪国税退[1995]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5.12.01【实施日期】199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沪国税退[1995]56号1995年12月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严肃税收法纪,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过去已经办理过登记的企业也一律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核发新的登记证。
附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上海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退(免)税登记证》)。
第三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退(免)税登记证》的管理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退税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申领《退(免)税登记证》的范围。
第五条企业申领《退(免)税登记证》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向退税主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签发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批准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4日国税函[1996]65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甜菊糖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进[1996]050号)收悉。
关于福建省×××公司出口甜菊糖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甜菊糖是运用高新技术从菊科植物甜叶菊的叶片中提取的一种天然甜味剂,其性质不同于蔗糖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出口的甜菊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有关规定,依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将甜菊糖核定后的相应商品代码报总局备案。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7]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税字〔1997〕8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
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税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结束——。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化市场十日讯》
【年(卷),期】2010(000)01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
【相关文献】
1.国家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部分天然石材商品出口退税被取消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石材行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J], 谭金华
2.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J],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J], 无
5.中国取消部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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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甜菊糖出口退税问题,甜菊糖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657号
【发文日期】1996-11-14
【实施时间】199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甜菊糖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进[1996]050号)收悉。
关于福建省×××公司出口甜菊糖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甜菊糖是运用高新技术从菊科植物甜叶菊的叶片中提取的一种天甜味剂,其性质不同于蔗糖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出口的甜菊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92号)的有关规定,依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将甜菊糖核定后的相应商品代码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