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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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年5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对 保护 区保护 管理做 出显 著成 绩 的 单位和个人 , 由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七 条 保 护 区外 围保 护 地 带 所 在 地 乡( ) 民 政 府 , 当 协 助 做 好 保 护 区 镇 人 应
第十二 条
保 护 区核心 区未 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 进入。因科学研究 的需要 , 须 进入核心 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 调查活动 的 。 当事先 向保护 区管理 机构提交 申请 应 和活动计 划, 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保 护区缓 冲 区内经批 准可 以从事 科 学研 究、 教学 实习、 标本采集 、 拍摄影 片等 活动 。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当将 应
施:
规划、 严格保护 、 科学管理 的原则。
第五条
民 政 府 ( 下 简 称 州 人 民 政 府 )永 顺 县 人 以 、
民政府 应 当将保 护 区的保护 管理纳 入本 行政区域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将 保护区保 护管理所 需经 费及林 农补偿 资 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 条 永 顺县人 民政府 应 当加强
本 条例执行 。 第二 十二 条 本条例 经 湖南 省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批 准 后 , 由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布施行 。
( 违反 第五项 规定 的 , 五) 责令停 止违
法 行 为 。 收所 得 实 物 ; 没 ( ) 反 第 六 、 项 规 定 的 , 收 实 物 六 违 七 没
为核心 区、 缓冲区 、 实验 区 , 具体界限 以国 务院批准的《 湖南小溪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总体规 划》 为准。
保 护 区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 上 级 国 家 机 报 关 批准 后 。 以公 布 。 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2017年1月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第三章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酉水河流域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酉水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涉及到酉水河流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酉水河流域是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酉水河的区域,包括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水域与陆域。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酉水河流域其他支流的保护参照执行。

第三条酉水河流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酉水河流域管理和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

第二章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酉水河流域保护相关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二)统筹协调酉水河流域保护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三)建立并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四)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责;(五)建立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6.2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1992年5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第三章视察、执法检查第四章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第五章受理申诉和控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权。

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支持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监督中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监督的内容:(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二)执行本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两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于200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一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开发区建设、城市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版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望界国有林场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州、县(市)认定的传统村落。

州、县(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未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坚持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活态传承、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州、县(市)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发展土家医药苗医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传承、医疗、预防、保健、药材种植养殖、加工、采集利用、药材经营、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一)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二)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三)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四)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州内各级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土家医药苗医药野生药材物种资源及基因资源。

保护土家医药苗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碑文。

第四条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的方针,遵循政府引导、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发展工作。

州、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保护项目。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土家医药苗医药重点医药生态保护区和野生珍稀药材资源保护区、点,确定地理标识,进行重点保护。

第八条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名录、药材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

第九条鼓励土家医药苗医药研究保护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家医药苗医药的收集、发掘、整理和研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10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全州公民文明素养,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推进全域文明创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第二章基本规范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积极参与文明创建。

第九条倡导公民践行下列文明行为:(一)遵守公共礼仪,衣着整洁,用语礼貌,举止得体;(二)绿色出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垃圾分类;(三)诚实守信,践诺守时,勤勉敬业;(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五)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六)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上下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七)行人、车辆在经过学校门口时让学生优先通行,在拥堵路段,车辆、行人要互相礼让,车辆不加塞插队;(八)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九)关爱礼敬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现(退)役军人、烈士及其家属;(十)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崇尚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十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十二)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十三)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维护集体利益,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移风易俗,积极参与乡村“改厕、改水、治污”活动,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厚养薄葬,适度彩礼,文明祭祀,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十四)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保护红色资源,讲好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十八洞等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红色旅游;(十五)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积极参加社巴节、赶秋节等民族传统文化节庆活动,保护和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十六)其他有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24日湘西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4日湘西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赋码设立的具有公有制性质和特别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总社(经济联合总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集体所有、因地制宜、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9.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第五章财政管理第六章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大庸市、桑植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于2023年12月28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2023年12月28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进平安湘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鼓励将平安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州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湘鄂渝黔平安建设边界联动协调机制建设,督促州行政区域边界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与湖北、重庆、贵州相邻地区开展治安联防、矛盾联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州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开展行业交流和业务培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五条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

第六条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拥有的遗传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基本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科学管理、惠益分享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少贫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样性危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0年2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永顺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0°6′50″-110°21′35″,北纬28°42′15″-28°53′55″,总面积26347.6公顷,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林农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促进农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位于农村的居民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农户厕所、畜禽棚舍等。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宜居、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促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管理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和格局,保证农村住房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习惯,注重保护农村传统文化和建筑特色。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评估和规划,严禁乱占、乱建、乱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注重环保,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农村住房建设的资金保障和支持政策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农村住房建设支持政策,包括贷款利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建筑技术水平,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提升。

第四章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要求。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管理与展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对象、范围】本条例所称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是指凤凰县境内历史遗留的由镇城、营城、汛堡、屯堡、碉楼、哨卡、防墙等防御设施为主构成的完整军事文化体系。

凤凰古城墙及城楼、黄丝桥古城墙及城楼、拉毫营盘、全石营盘、苜机冲汛堡、王坡屯城堡、舒家塘古堡寨、新茶田军事贸易遗址、鸭堡洞石边墙、万里城石边墙、天星古屯堡、茶田新屯堡、骆驼峰碉楼、麒麟屯堡、大黄土古栈道土石边墙为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代表性遗产。

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代表性遗产为本条例重点保护对象,依据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其它保护对象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规划范围;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文物部门登记公布,并参照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规划范围。

第三条【保护原则、目的】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凤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及遗存点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指:(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词、长篇叙事诗等;(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和游艺竞技;(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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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新闻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中西医药和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的研究工作,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按照比汉族地区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从本州各民族中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乡村电信事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小集镇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作用,积极开拓边区市场,发展集市贸易,鼓励农民进入城镇开店办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严禁毁林开荒,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植树种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支持集体和个人开发利用草山,发展草食动物。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并积极支持县、市发展以农副产品、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和其他工业,在贷款和税收上给予照顾。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对少数民族青年应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可以按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计划,从农村招收少数民族青年。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在其他生活福利方面,也可以享受优待。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事业,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文艺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其他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植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各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文化建设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并积极支持县、市发展小水电,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分别组织州属企业、县、市所属企业、乡镇企业或者个人开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县、市实行定额上缴,对于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县、市实行定额补助。
自治州设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的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的办法,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或者培训班,鼓励自学成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小学和中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60727(颁布时间)
19860920(实施时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86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扫除文盲,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同时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乡、镇办企业,并在贷款和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护林造林,禁止乱砍滥伐,加强林业生产的建设和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为主和寄宿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同时采用汉语和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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