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须知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须知

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

(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

(一)仲裁申请书

(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

(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

(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

(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二)授权委托书

(1)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提交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其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具体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避免套用诉讼格式】,写明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资料提交

(1)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至同一页面,复印件须清晰,格式有效),未成年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申请人主体变更的,须提交相关有效的变更证明一份;

(2)涉外案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的,其主体注册登记资料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代理函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被申请人为个人,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为单位,提交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9461232.html,/下载);被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须到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有效的身份/注册信息,可持本会出具的查询通知前往查询。

(四)证据材料提交

(1)提交的证据材料须制作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应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及核对;

(2)证据清单写明页码范围并签字/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3)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五)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六)立案材料提交方式

提交立案材料广州地区的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外省地区可以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A座六楼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部收,邮编:510100)。只要立案材料符合本会受理条件且已交费完毕,一般情况下,均可以当场办理立案手续。

五、本会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A座六楼(案件受理部)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A座八楼(开庭庭室)

六、本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立案温馨提示

一、立案材料提交顺序:

1.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无授权则不需要提交);

3.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4.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效联系地址、本会官网可下载);

5.仲裁庭组成书(本会官网可下载);

6、仲裁申请书;

7、证据材料(需附上证据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

注:第1至7条请按照以上顺序摆放提交。

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提交:

1.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为普通程序,提交5份(合议仲裁庭3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2.争议金额50万以下为简易程序,提交3份(独任仲裁庭1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3.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被申请人多1份材料,多1个送达地址多1份材料。

三、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附件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二:送达示范条款:

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书面通讯以及仲裁机构发给任一方的仲裁文书,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相关的通知及仲裁文书均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的各方的地址。

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3.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此后相关通知及仲裁文书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否则,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均视为送达。

4.上述关于仲裁法律文书送达的约定,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争议未解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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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须知 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 (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 (一)仲裁申请书 (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201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

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第四条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或者分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分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交易与金融仲裁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本规则中所称的金融仲裁指对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适用原则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事项,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是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由本会决定。 第四条受理期限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发送材料 本会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本会仲裁规则、本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答辩与反请求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八条仲裁员信息披露与撤换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本会也有义务将有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的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没有披露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经查证核实后,本会主任有权撤换该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向本会提出撤换申请。 第九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仲裁委员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 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广州市地区内的民事、商事仲裁案件。为确保公正、高效和便利的仲裁程序,广州仲裁委采取了一系列 规则。 广州仲裁委采用了非常友好的规则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适用于广州 市地区内的民事、商事仲裁案件。同时,仲裁委还接受一方仲裁协议 或者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委托,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定,自行制定与案件性质、争议当事人的国籍、地域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 特殊规则。 广州仲裁委实行了一站式服务。根据仲裁规则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广州仲裁委建立了电子仲裁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在线缴费、在线提 交材料等一站式服务。申请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申请仲裁,大大 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便利性。

广州仲裁委委任了一批具有丰富仲裁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仲裁员。 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委托广州仲裁委 任仲裁员。广州仲裁委设有一张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均具备专业、公 正和独立的特点,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 广州仲裁委注重公开、公正和透明。仲裁庭的成立、仲裁程序的 安排、调解和裁决的结果等均要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确保了仲裁的公 正性。同时,仲裁结果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保密,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广州仲裁委还注重与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仲裁委积极 参与国内外仲裁组织的活动,与其他仲裁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合作关系,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提高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声誉。 总之,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自身的规则制定和服务体系建设,实 现了公正、高效和便利的仲裁程序。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 进广州市地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的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法律和仲裁环境。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穗人发[2007]39号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正文: ----------------------------------------------------------------------------------------------------------------------------------------------------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穗人发〔2007〕39号二○○七年三月六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更换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受委托人员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将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和立案、结案工作(含申请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 (二)负责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仲裁庭、开庭仲裁等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有关证据;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和送达工作; (五)负责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仲裁庭与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保障争议解决公正公平的法规 1. 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是中国广东省的一个非营利性 机构,致力于争议解决和调解服务。广仲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旨在确 保争议解决的公正公平,并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本文将 以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为主题,深入探讨其在促进争议解决方面的重 要性及影响。 2.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内容及特点 广仲的仲裁规则包括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要求,其核心价值在于保证当 事人平等的权益,并提供一个中立、公正的仲裁环境。广仲的规则反 映了国际标准,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具有以下特点: a. 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广仲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中都可以约定在发生争议时提交广仲仲裁。这一条款确保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他们的仲裁机构。 b. 中立公正的仲裁员

广仲规定,仲裁员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这一要求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并防止一方对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产生偏见。 c. 稳定的仲裁程序和时限 广仲的规则规定了明确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时限,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答辩、证据交换、听证会和最终裁决等环节,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争议解决平台。 3.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优势和挑战 广仲的规则在争议解决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广仲的规则充分考虑了中文、英文和粤语等多种语言表达的需求,在语言翻译和沟通方面极具优势。广仲在仲裁员的选拔和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提供高水平的仲裁专业服务。然而,广仲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国内外业务的竞争、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等。广仲需持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争议解决案件。 4.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撰稿人,我对该规则持有积极的观点。广仲的规则以公正公平为基础,注重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要求。它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争议解决服务,为商业争端的解决提供一个有力的仲裁平台。广仲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满足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争议的需求,这对于促进广州市民和外商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具

广州申请仲裁流程(精选3篇)

广州申请仲裁流程(精选3篇) 广州申请仲裁流程篇1 1.劳动者作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2.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广州申请仲裁流程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级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_____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___________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_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_____________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_______________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第__________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___________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________________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____在____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自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广州申请仲裁流程篇3 一共分九个部分: 一、新人进公司工作思路(页面2)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一、仲裁委员会概述 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市的一个独立法人机构,负责处理在广州地区发生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是指导仲裁程序和决策的准则,确保公正、高效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二、仲裁委员会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1.制定规则的目的 –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提高仲裁效率 2.规则的修订原则 –及时反映法律和社会变化 –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经过合法程序批准 3.规则的修订流程 –委员会成立修订工作组 –研究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 –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 –修改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三、仲裁委员会规则的主要内容 1.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 –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生效 2.当事人权益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权 –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质证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权 3.仲裁员的要求和义务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员的资格和任命 –仲裁员的回避和推选 –仲裁员的责任和义务 4.仲裁费用和补偿 –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仲裁费用的减免和追偿 –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 –赔偿金的支付和执行 四、仲裁委员会规则的应用范围 1.适用于广州地区的仲裁案件 2.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 3.适用于涉及民事、商事和劳动争议的仲裁 4.适用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主持的仲裁案件 五、仲裁委员会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 4.促进广州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六、结语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是广州地区仲裁案件处理的重要准则,其制定和修订过程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则的内容涵盖了仲裁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仲裁员要求和义务、仲裁费用和补偿等方面,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高效和公正,促进广州仲裁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提升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总则 二、仲裁条款的适用 本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贸易争议、合同纠纷、投资争议等民商事纠纷。对于特定行业的纠纷,可以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特殊的仲裁规则。 三、案件的受理 当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如下: 1.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 2.受理方的管辖范围内。 四、仲裁的程序 1.仲裁协议的建立 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本会将根据协议的内容安排相应的 仲裁程序。 2.仲裁申请的受理 当事人按照本会规定的程序向本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会经过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书。收到申请书后,本会将通知对方当事 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材料。 3.仲裁庭的组建 本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适当的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会、辩论、调查等程序,并保 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进行辩护,并进行 书面陈述。 5.作出裁决 仲裁庭将在仲裁终结后,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费用的确定 1.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本会的标准进行支付。当事人可以自行约 定费用分担方式,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费用分配。 2.其他费用 当事人承担其自身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 六、保密义务 本会、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对仲 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裁决结果进行保密。违反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对于本规则中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与本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 于规则的修订、解释和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结语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2000年修订)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2000年8月2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五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申请仲裁的流程

申请仲裁的流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 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 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递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建 议当事人提供更多或者补足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 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将相协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使得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抵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协商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判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 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出现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职责。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职责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 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提出申请绝无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计入笔录,并知会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 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 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仲裁开庭及判决的主要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意见

找法网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了以网络仲裁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信用卡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定义 信用卡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基于信用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申请仲裁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0a19461232.html,/。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

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条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本会主任指定,但当事人自收到本会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该名仲裁员成立本案仲裁庭。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应当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第八条电子送达 经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一)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 (三)本会在广东东莞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中山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分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第五条主任职责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但关于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的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分会。 (四)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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