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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不断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新情况,进一步统一广州市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提高裁审效率,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座谈。

现综述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題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主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首先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工单位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未明确规定的劳动报酬类(如底薪、基本工资、全勤奖等)争议,是否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减少劳动者诉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工单位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严格区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的过错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中涉及违反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赔偿责任类争议,如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而用工单位对该争议存在过错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作为当事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仲裁规则用于审理符合
本规则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

第一条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二条提起仲裁请求。

(1)仲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仲裁前向仲裁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预先通知。

(2)仲裁请求书应当清楚地提出本案仲裁要求,若以数额计算,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指出金额类别、金额数额及理由;应当附有申请人
认为适用的有关证据。

第三条立案。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本会申请文件、仲裁请求书、相关
证据、仲裁费及仲裁协议或仲裁申请约定的费用,供本会审查。

(2)本会审查结果,若认定仲裁条件已具备,将依据仲裁规则立案;若认定未具备仲裁条件,将作出通知书拒绝立案。

第四条仲裁裁决。

(1)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证据。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申请仲裁须知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一)仲裁申请书(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03]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03]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 ,性别 , 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电话:仲裁请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加班费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或赔偿金元。

4、工伤待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伤残津贴元(仅限1-4级伤残);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费元;其他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元(包括丧葬补助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元;一次性抚恤金元)。

6、其它以上合计:元事实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页份。

申请人:二〇年月日证据清单申请劳动仲裁需知一、劳动仲裁需提交材料1、仲裁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一份1)被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可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站(服务之窗→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查询)自行查询,并自行打印2)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向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3)被申请人为其它单位的,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5、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受理条件及范围1、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3)该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仲裁的时间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2、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注:仲裁申请书正文需用蓝黑、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区仲裁院立案窗口: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副楼一楼区工商分局地址:机场路棠景南路21号市质监局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市工商局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省质监局地址:海珠区南田路563号省工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

穗劳仲会纪〔〕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穗劳仲会纪〔〕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文号】:穗劳仲会纪〔2011〕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至27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广东高级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广东高级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环资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申请书(10人以上专用)申请人:姓名(姓名)等(人数)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电话:仲裁请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加班费元。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元或赔偿金元。

4、其它事实与理由: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份;申请人(代表):年月日证据清单提交人:提交时间:年月申请劳动仲裁需知一、劳动仲裁需提交材料1、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1)被申请人为企业的,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查询2)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向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3)被申请人为其它单位的,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5、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受理条件及范围1、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3)该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仲裁的时间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2、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注:仲裁申请书正文需用蓝黑、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区仲裁院立案窗口: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副楼一楼区工商分局地址:机场路棠景南路21号市质监局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市工商局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省质监局地址:海珠区南田路563号省工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

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

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五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穗府办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申请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广州劳动仲裁流程

广州劳动仲裁流程

广州劳动仲裁流程在广州,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渠道。

下面将介绍广州劳动仲裁的流程,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制度。

首先,劳动仲裁的申请。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请求的仲裁结果。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保障协议等。

在递交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

其次,劳动仲裁的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审查,确认申请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受理通知书中会包括仲裁员的基本信息、仲裁地点和时间等信息。

受理后,仲裁员将组成仲裁庭,进行调解或者审理。

接下来是劳动仲裁的调解或审理。

在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的目的是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提供证据,仲裁庭将依法进行调查和裁决。

裁决书将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最后,是劳动仲裁的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裁决书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广州劳动仲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调解或审理以及执行等环节。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并善用劳动仲裁制度,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引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程序。

作为中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仲委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背景、职责和机构设置,以及其在广州市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背景: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法机构。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民商事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争议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广州市决定成立仲裁机构,从而提供一个便捷、高效、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渠道。

广仲委的成立填补了广州地区仲裁服务的空白,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职责: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纠纷引起的仲裁事项。

广仲委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符合仲裁条件的事项进行仲裁,并对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监督。

广仲委不仅可以提供纠纷解决的渠道,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以满足不同需求者的多样化需求。

三、机构设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秘书处、仲裁庭和专家库。

秘书处是广仲委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仲裁申请、组织开展仲裁活动等工作。

仲裁庭是广仲委的核心机构,由仲裁员组成,负责实施仲裁程序和作出仲裁裁决。

专家库是由各类专业人士组成,为仲裁庭提供专业咨询和意见。

广仲委的机构设置合理且独立,能够有效履行仲裁职能,保证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四、重要作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广州市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广仲委提供了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渠道,减轻了法院的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广仲委注重咨询、调解等服务,通过法律教育和争议解决的指导,促进了广州市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社会的信任和稳定。

最后,广仲委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广州市法治建设提供了有效支持,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一收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范文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范文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范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广东省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请求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此前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即“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号”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当庭自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由于申请人不能调取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13﹞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而该笔录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请求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13﹞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此致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号”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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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
(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
(一)仲裁申请书
(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
(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
(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
(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二)授权委托书
(1)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提交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其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具体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避免套用诉讼格式】,写明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资料提交
(1)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至同一页面,复印件须清晰,格式有效),未成年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申请人主体变更的,须提交相关有效的变更证明一份;
(2)涉外案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的,其主体注册登记资料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代理函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被申请人为个人,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为单位,提交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下载);被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须到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有效的身份/注册信息,可持本会出具的查询通知前往查询。

(四)证据材料提交
(1)提交的证据材料须制作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应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及核对;
(2)证据清单写明页码范围并签字/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3)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五)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六)立案材料提交方式
提交立案材料广州地区的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外省地区可以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A座六楼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部收,邮编:510100)。

只要立案材料符合本会受理条件且已交费完毕,一般情况下,均可以当场办理立案手续。

五、本会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A座六楼(案件受理部)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A座八楼(开庭庭室)
六、本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立案温馨提示
一、立案材料提交顺序:
1.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无授权则不需要提交);
3.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4.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效联系地址、本会官网可下载);
5.仲裁庭组成书(本会官网可下载);
6、仲裁申请书;
7、证据材料(需附上证据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
注:第1至7条请按照以上顺序摆放提交。

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提交:
1.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为普通程序,提交5份(合议仲裁庭3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2.争议金额50万以下为简易程序,提交3份(独任仲裁庭1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3.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被申请人多1份材料,多1个送达地址多1份材料。

三、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附件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二:送达示范条款:
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书面通讯以及仲裁机构发给任一方的仲裁文书,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相关的通知及仲裁文书均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的各方的地址。

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3.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此后相关通知及仲裁文书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否则,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均视为送达。

4.上述关于仲裁法律文书送达的约定,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争议未解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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