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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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如下:

第一条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受理的一切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程序的启动。

1. 仲裁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据材料。

3. 仲裁申请的递交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本委员会指定或

当事人共同选择。

2.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合理的意见,本委员会将根

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进行。

1.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迅速进行,遵循听证、质证、辩论、调解等程序。

2.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勘验等必要的程序。

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并应及时通知本委员

会和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仲裁裁决。

1. 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

2.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裁决结果、理由,具有终局性,并具有强

制执行力。

3.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

第七条费用分担。

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分担。

2.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承担

部分或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是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的基本内容。具体

的仲裁规则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不同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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