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佛山地区仲裁委员会为解决争议而设立的规则,以便争议各方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
以下是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仲裁程序、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第一部分:仲裁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该部分包括了仲裁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等内容。
其中,佛山仲裁委员会由一位主任委员、数位副主任委员和十位以上的执行委员构成。
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将根据甲方和乙方的意见,并根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确定。
第二部分:仲裁程序该部分包含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
其中,仲裁程序可以通过提交仲裁申请、答辩和附加证据等方式进行。
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义务提供完整的证据,以便仲裁庭能够公正地做出裁决。
仲裁庭还将制定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部分:争议解决的方式该部分规定了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佛山仲裁委员会将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但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按照争议双方的协商或请求,采取调解或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部分:仲裁裁决的执行该部分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和方式。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庭对仲裁裁决的修改、补正和解释等事项都需要双方的知情和确认。
最后,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和保密的问题。
争议双方需要共同承担仲裁费用,并按照仲裁庭的指示进行支付。
同时,仲裁庭和相关人员对于争议的内容和解决过程都具有保密义务。
总的来说,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保了争议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公正和高效。
通过仲裁程序的规范和明确,争议双方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通过充分调查和审理,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也能够保障争议各方的权益,提高争议解决的执行效果。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为解决民商事纠纷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迅速、高效进行。
以下是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不含链接,长度超过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目的是依法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促进经济合作。
其宗旨在于公正、迅速、高效地进行仲裁。
第二条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的一切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平,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费用当事人应按照佛山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支付仲裁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
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的程序在接到仲裁申请后,佛山仲裁委员会应尽快根据情况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
第七条开庭程序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开庭通知书应提前合理期限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开庭时间、地点、庭审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证据。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证据,并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第九条调解程序仲裁庭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调解程序。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条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研究、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期限计算本规则中的各项期限,均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篇: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主席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广东 劳动仲裁 规则
广东劳动仲裁规则
广东劳动仲裁规则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需要遵守的相关
规定和程序。
劳动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独立裁决的方式,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和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广东劳动仲裁规则,劳动争议的仲裁地点一般为劳动者所在地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次,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通知用人单位答辩,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另外,根据广东劳动仲裁规则,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适当
延长。
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的确认。
总的来说,广东劳动仲裁规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劳动争
议的机制,通过仲裁可以公正、快速地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广东劳动仲裁规则的规定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遵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选择仲裁机构在仲裁条款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将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
常见的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委”)、国际仲裁机构等。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可以更好地保证争议得到公正、独立的解决。
还需要约定仲裁地,明确具体的仲裁地点,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在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证据的提供和质证、仲裁裁决的作出等。
还应当约定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
明确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仲裁程序,以及保障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仲裁庭的组成在仲裁条款中,应当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包括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要求等。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可以就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由仲裁机构任命。
明确仲裁庭的组成有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独立性,确保仲裁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仲裁条款中,需要明确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和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对裁决的质疑、对对方的拖延不执行等。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双方可以就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程序和具体内容等做出约定,以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执行。
五、争议解决时效在仲裁条款中,还需要规定争议解决的时效问题,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应当做出仲裁请求的具体时限。
通常情况下,仲裁请求应当在争议发生后一定的时限内提出,以避免因过分延迟而导致证据丧失、争议难以解决等问题的出现。
规定争议解决的时效有助于加速仲裁程序的进行,减少争议的扩大和延续。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需要包括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执行、争议解决时效等内容。
佛山商事仲裁条款示范
佛山商事仲裁条款示范佛山商事仲裁条款示范一、仲裁协议的建立及效力1. 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本协议,并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就发生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
2. 本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的规定1. 仲裁提交(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本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其事实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 仲裁受理(1)本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被受理的仲裁申请书,本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未被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
3. 仲裁组成及质证、辩论(1)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2)本委员会委任仲裁员,双方各提出一名或共同推荐一名仲裁员后,由本委员会从专业仲裁员库中推选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成立后,由主任仲裁员或由本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行政秘书。
(4)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质证、辩论并提供证据。
如有需要,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
4. 仲裁庭裁决及执行(1)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2)依据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仲裁庭作出裁决之日止。
2.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佛山市。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佛山商事仲裁条款示范,供参考使用。
如有争议,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佛山劳动仲裁流程
佛山劳动仲裁流程
佛山劳动仲裁流程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当劳动者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纠纷的过程。
下面是佛山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
1.劳动仲裁申请:当劳动者与雇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仲裁。
申请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工资条、证据等。
2.案件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将受理申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调解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成功达成协议,仲裁程序将终止。
4.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质证,审核证据,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决定。
5.仲裁裁决: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做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一般包括仲裁结果、裁决理由和执行期限等。
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执行阶段:根据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需履行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裁决进行强制执行。
总体而言,佛山劳动仲裁流程包括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调解阶段、仲裁阶段、仲裁裁决和执行阶段。
它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解决劳动争
议的途径,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佛山: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广东 劳动仲裁 规则
广东劳动仲裁规则主要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审理和裁决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规则和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如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并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
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如果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如果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这不会影响仲
裁委员会审理案件。
同时,如果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
4.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
动。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劳动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6.劳动仲裁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制定,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程序规则:
1. 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等事项。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大小决定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通知、答辩、举证、质证、调解、庭审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决书,对争议事项作出判断和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结果和理由,并具有法律效力。
6. 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总之,仲裁程序规则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在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仲裁程序规则,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佛山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合同、承包、代理、信用证、技术合作、研发合作、服务贸易等民商事争议进行仲裁的程序。
下面是有关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500字及以上的介绍。
一、通知与申请。
当事人应在仲裁通知书的发出日起30日内,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当事人基本情况、主张及理由、争议事实、仲裁请求等以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将申请书份额与仲裁通知书一份一起提交至佛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利用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发现仲裁申请书存有不实内容,属虚假欺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小于一年内不能再次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的组成。
三、诉讼费及申请人之间的返還。
四、仲裁程序。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认为,仲裁应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内完成,听证会应当采用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并记录详细的听证会记录,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中申请在一定时间内补充或更改证据。
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作出后15日内寄送给当事人。
未经仲裁员同意,禁止公开裁决。
五、互相协助伺难处理。
六、仲裁的效力。
以上就是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介绍,这是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服务的指导原则。
参照这些规则,当事人可以顺利、公正地解决民商事争议。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摘要:1.佛山仲裁委员会简介2.仲裁规则总则3.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程序5.裁决的作出和效力6.仲裁费用7.其他规定正文:1.佛山仲裁委员会简介佛山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仲裁工作的机构。
它的任务是独立、公正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仲裁规则总则仲裁规则总则明确了佛山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仲裁原则、适用范围、仲裁地、语言、解释规则等内容。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仲裁庭的审理、裁决等环节。
仲裁申请应书面提交,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5.裁决的作出和效力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仲裁费用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佛山仲裁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7.其他规定其他规定主要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档案的管理等内容。
仲裁条款 格式条款
仲裁条款格式条款本文档旨在约定仲裁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以便明确双方在商业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2. 仲裁方式2.1. 双方同意将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2. 仲裁应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仲裁机构和程序另行约定。
2.3.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3. 仲裁程序3.1.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符合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3.2. 双方应共同选定仲裁员或仲裁庭,如未达成一致,应向指定仲裁机构申请指定仲裁员或仲裁庭。
3.3. 仲裁庭应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仲裁,并应当向双方适时通报仲裁程序进展。
4. 仲裁裁决执行4.1. 仲裁裁决应为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庭签署。
4.2.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应遵守并积极履行裁决结果。
4.3. 如对仲裁裁决不满,一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裁决。
5. 适用法律和语言5.1. 仲裁应适用当地法律,如双方有约定,亦可适用其他法律。
5.2. 仲裁过程中的文件、证据应使用双方共同认可的语言,如双方无明确约定,默认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6. 其他事项6.1. 本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具有与其他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6.2. 如本文档与其他合同约定不一致,以本文档为准。
7. 生效与解除7.1. 本文档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解除或纠纷解决之日。
7.2. 如双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争议应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诉讼。
本文档仅为示例格式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补充,但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本文档明确了双方在商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纳入、仲裁方式、程序、裁决执行、适用法律和语言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文档的各项条款,以保障争议解决的公正和有效。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正文:----------------------------------------------------------------------------------------------------------------------------------------------------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仲裁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遵守佛山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审慎、勤勉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第四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后,应保证阅卷、开庭、合议、及裁决办案时间,不因其他事由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应当守时,按时开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审理案件的,应于开庭日三日前通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但同一案件累计不得超过二次。
第五条仲裁员应掌握案件的审理进度,首席仲裁员应书面向仲裁委秘书处提出审理进度安排,由仲裁庭秘书根据仲裁庭要求及时安排好仲裁程序事宜。
第六条仲裁庭及时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国内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组庭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涉外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如遇疑难案件或其他情况需延长审限的,应由首席仲裁员书面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对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可由秘书处向仲裁庭提出建议召开专家咨询会,也可由首席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咨询会的意见,仲裁庭及仲裁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第八条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容置疑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终结前,如果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仲裁委员会及当事人各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2)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的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支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住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范本仲裁条款
合同范本仲裁条款
本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
一、仲裁机构
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二、仲裁程序
1. 仲裁应遵循[仲裁机构规则]的规定进行。
2. 仲裁庭由[仲裁员人数]名仲裁员组成。
3. 双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X]天内共同选定仲裁员。
4. 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5. 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后[X]天内作出裁决。
6. 仲裁庭的裁决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7. 仲裁庭的裁决应说明裁决的理由。
三、仲裁语言
1. 仲裁程序应使用[仲裁语言]进行。
2. 仲裁裁决应以[仲裁语言]作出。
四、其他
1. 本仲裁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
3. 本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和日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顺德区人事仲裁指南
顺德区人事仲裁指南第一篇:顺德区人事仲裁指南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区三水区禅城区申请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事项发布日期:2013-08-19作者:浦燕律师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仲裁指南受理范围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福利、培训以及发生的争议;5、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1、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人事争议:1、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办理条件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办理程序1、到局办公室购买劳动合同(一式叁份)和劳动合同登记册及花名册;2、送交仲裁科进行鉴证:原已注册的用人单位只要交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未注册的单位还要带好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交纳鉴证费。
所需资料1、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2、身份证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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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如下:
第一条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受理的一切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程序的启动。
1. 仲裁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据材料。
3. 仲裁申请的递交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本委员会指定或
当事人共同选择。
2.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合理的意见,本委员会将根
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进行。
1.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迅速进行,遵循听证、质证、辩论、调解等程序。
2.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勘验等必要的程序。
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并应及时通知本委员
会和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仲裁裁决。
1. 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
2.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裁决结果、理由,具有终局性,并具有强
制执行力。
3.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
第七条费用分担。
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分担。
2.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承担
部分或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是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的基本内容。
具体
的仲裁规则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不同的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