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税总函〔2015〕102号
2021年增值税政策整理
2021年增值税政策整理请查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政策要点✦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政策要点✦1.关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2.关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政策要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政策要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涉及的有关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21〕72号)政策要点✦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政策要点✦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阿波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国家实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本文基于减税降费政策大背景下,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用实战案例解读,赋能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寻找降低税务成本的纳税筹划空间,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依法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有效防控税务风险,为新冠疫情下复工复产落实纳税规划运作提供实务借鉴。
一、纳税筹划边界纳税筹划(Tax Planning)通常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行为。
换言之,基于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业务进行事先谋划,形成合法合理的纳税操作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正当、不公开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偷逃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危害损失。
综上可见,厘定纳税筹划的边界是合法性,纳税筹划的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寻找税收洼地的相关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事先筹划;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则是违反税法的,存在本质上区别,违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办税指南-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全文(二)《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全文(三)《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 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6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 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 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 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全文(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 号)全文(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全文(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 号)全文(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全文•申请条件: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及流程梳理(二)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91310025%20%财税〔〕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0300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300 5 000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案例三】2019123企业年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季度和第季度预缴13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第季度至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
50100200【解析】(四)加计扣除优惠20097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1.财税〔〕号100%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7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2021年1月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 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管理建议书范文6篇(最新)
管理建议书范文6篇XXXX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财税核算及管理,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贵公司实际提出了本建议书。
由于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对贵公司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所实施的审核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了解贵公司所有的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及其他税种的审核。
所以,建议中包括的财税核算和相关意见,仅是我们注意到的,所提建议仅作为参考。
一、公司基本情况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日,是XXXX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XX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范围:XXXXXX;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XX。
二、审核过程及总体评价(一)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我们详细审核了贵公司提供的所有凭证及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申报资料,采集相关数据;验证了各有关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与会计报表核对一致;验证了本年计提折旧(摊销)、营业成本、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损失的准确性;核实以前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未弥补亏损和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核计算了各项纳税调整项目,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获取了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内部控制及评价贵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成本、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大额销售业务签订购销合同,所确认的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并及时记账;营业成本按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确定,成本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遵循一贯性原则,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购置的各项资产取得相应的发票等有关成本确认的资料。
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预估相应的残值率,折旧年限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
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颁布时间:2010-5-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
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
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纳税服务科岗位职责(共3篇)
纳税服务科岗位职责(共3篇)2021年度工作总结---纳税服务科 2021年度在唐山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纳税服务工作紧紧围绕税收征管工作,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理念,扎实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以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和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素养为重点,努力提高纳税人满足度和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自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细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遵化市国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局长王俊江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协调各个部门有关工作,确保了工作的顺当进行。
(二)、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推出一系列改进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便民惠民举措,削减进户执法,精减资料报送,简化纳税人发票领用、代开手续,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手续繁琐,报送资料繁多、纳税成本偏高、多头执法、重复进户的问题。
(三)、深化国地税办税合作,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为契机,依托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手续,实现“一站式办理”,为纳税人有效地节约了时间和精力。
(四)、推行网上办税服务,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票领用、验旧、认证代开等日常涉税业务。
二、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推行“五心服务”,我们在主动开展零障碍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窗式服务、延时服务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阳光审批、阳光承诺、阳光执法、阳光征税等措施,并大力推行“五心服务”:即接待来访热心、解答提问耐烦、办理业务细心、关心纳税人诚意、接受看法虚心。
将为纳税人服务从办税服务厅内延长到办税厅外,从8小时内延长到8小时外,从单一服务延长到全方位服务,逐步实现了一窗一责向一窗多能、一人多能的转变,实现“一站式”服务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厅在人员紧急的状况下,设立导税台,增设了询问导税巡察员,设立了特地的资料传递岗,根据“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供应更高效的优质服务。
个人所得税新政文件列表
1998-01-23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
1998-01-20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
1996-10-14
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2008-03-03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8号
2007-10-29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
2007-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018-12-21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12-1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2018-12-18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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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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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坚定信心 攻坚克难 以实际行动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特别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的发布,使得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变化。
作为税务师行业的一员,我认为,一是要对自己的职业和税务师行业充满信心;二是要适应形势,攻坚克难,以实际行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诸多文件为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保障由于历史原因,税务师行业没有立法,在法律体系上有所缺失,但是只要税务师资格得以保留,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就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我们对此要充满信心。
近几年,国务院有五个助推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提出,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到底哪一个证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经过我的仔细甄别:《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清晰记载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栋数、层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构类型、造价等信息,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数据采集基本吻合,因此,大部分省市认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划分标准。
【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规定,参详金穗源商学院文章“土地增值税的争议问题,远不止这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省纷纷相应号召,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定位144平方米。
2、非普通住宅
首先必须是住宅,如果不同时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则称之为非普通住宅。
3、其他类型房地产
除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外,均称之为“其他类型房地产”。如:别墅、商铺、有产权的车位、精装公寓等。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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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少的单项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独立的装饰工程,适用的核算对象,应与土建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致。
至此,我们得出一个简单结论:房地企业持有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基本标准。
友情提示: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算对象的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行业报表勾稽关系说明及操作指导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注税行业报表勾稽关系说明及操作指导(本勾稽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文件规定)(信息化培训教材)目录一、文件精神 (3)二、操作指导 (3)1、登录系统 (3)2、填报报表 (4)三、表勾稽关系及填报说明 (5)1、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 (5)2、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2) (6)3、行业收入情况汇总表(表4) (7)4、事务所规模情况统计表(表5) (9)5、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 (9)一、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等文件规定,系统“报表管理”——“行业报表管理”各表均做相应调整,保证文件精神切实有效执行。
二、操作指导1、登录系统《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加密锁+密码”登录模式,登录网址为:/login.jsp。
在电脑的USB接口上插入系统专用加密锁,输入密码登录系统。
2、填报报表登录系统后,点击系统左侧“栏目导航”下“报表管理”菜单,点击展开“手动上报报表H”子菜单,可查看到需要上报的行业报表,如图:点击“手动上报报表H”菜单下各报表进行填报。
分别点击各报表列表页面“添加”按钮,进入报表数据录入页面,录入完毕后,若确定数据录入准确可直接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后报表状态为“通过”,表明提交成功;若不确定数据是否准确,可点击“保存”按钮进行暂时保存,待数据确定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填报页面,修改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行提交。
备注:(1)“保存”状态的数据并未提交,只有“通过”状态为已提交,填报后请注意检查。
(2)若报表提交后发现存在错误需要修改,请与注税管理中心联系,申请将报表退回,退回后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表勾稽关系及填报说明1、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1)本表统计数截止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具体上报时间根据税务机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2)表1为基准表,表1未提交时,其他报表无法填写;(3)单位默认显示单位名称,统计年度默认显示为上年度年份,上报时间默认显示为该报表提交的日期。
尾房的单位成本费用
尾房的单位成本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据此,房地产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存在销售“尾房”的情况。
计算“尾房”的土地增值税时,要用到“单位成本费用”,该如何计算。
一、“单位成本费用”计算要考虑税金及附加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在扣除项目总金额中包含一项“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其他扣除项目相比,其他扣除金额系归属于整个清算项目或清算类型房地产的整体成本和费用,而这部分税金及附加金额只是和清算已转让的房地产收入有关。
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不含税金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清算后销售尾房的扣除额=销售尾房的面积×不含税金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期销售尾房的有关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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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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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税总函〔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做了重大调整,并已发布。
据此,现对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标准编号:SW 2—2011)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详见附件,本标准修改单编号是:SW 2—2011/XG 1-2015。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调整修改
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网上申报软件开发商、使用适应自身管理需要的自有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按发布的标准规范修改,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申报软件也应按发布的标准规范同步修改,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完整、准确,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选择权利属于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符合标准规范即不禁止的原则,将选择网上申报软件的权利交给纳税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良好体验,确保各地税务机关同时可接收各种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单,确保符合本次标准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均能进行受理和反馈。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2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