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粤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1. 引言1.1 概述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是指在公职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由于个人兴趣、经验积累或行业需求的变化等原因,希望改变当前执业类型的律师进行的一项手续。
执业类型变更对于公职律师而言是一个重要且关键的决策,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流程。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的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其中,第2部分将先对公职律师进行概述,并介绍执业类型变更背景和重要性分析;第3部分将详细解释变更流程,并包括条件及资格要求、提交材料与申请流程以及审核和批准程序;第4部分将总结一些常见问题并给出解答,同时提供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避免常见错误;最后,第5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公职律师变更执业类型的前景,并提供行动建议与未来期许。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广东省公职律师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指南,以帮助他们了解执业类型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通过详细介绍相关信息和提供有效建议,将能够帮助公职律师在决定变更执业类型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顺利进行申请和审批过程。
此外,本文还旨在加深对公职律师职业发展和变更执业类型这一话题的认识,为读者提供思考和讨论的空间。
2. 公职律师概述:2.1 职责介绍: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
他们承担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作为公检法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负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规政策、代理行政诉讼等工作,以保证政府决策符合法律规范。
2.2 执业类型变更背景:公职律师执业类型变更是指公职律师由一个执业类型(如全日制、兼职、特殊类型等)转为另一个执业类型的过程。
这种变更可能因各种原因需求而产生,包括个人发展需求、工作调整等。
该变更流程能够允许公职律师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执业形式。
2.3 重要性分析:变更执业类型对于公职律师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的通知-粤司政[2010]95号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的通知
(粤司政[2010]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都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
司法助理员是一个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调整后的岗位津贴。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结束——。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
⼴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东省司法厅⽂号:粤司规〔2017〕8号颁布⽇期:2017-07-31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三章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四章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的公职⼈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本办法。
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东省司法厅印章。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业⾃律等⼯作。
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年以上(因⼯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七条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第(⼆⼗六)项规定执⾏。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4〕第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广东省有3个自治县属于放宽条件地方,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粤司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自2002年开展岗位公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两公”律师发展迅速,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准入门槛偏低、监督与指导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两公”律师工作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公”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和执业准入条件(一)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条件。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确该单位设置了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岗位的;三是有符合岗位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申请公职律师试点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省内注册成立和中央驻粤大中型国企、大型知名民营、外资企业;二是企业内部设置有独立的法律或法务部门;三是有2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已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申请增加“两公”律师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须参加实习。
拟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除已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人员外,须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1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
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和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揭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揭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粤司办[2006]227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揭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批复(粤司办[2006]227号)揭阳市司法局:你局《关于申报办理岗位公职律师执业证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同意你局在以下政府职能部门和岗位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详见附表)。
2、在试点工作开展后,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05]266号)的要求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并逐步制定、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公职律师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此复。
附件:揭阳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共8人)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揭阳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共8人)┌─────────────────┬───────┬───────────────┐│单位│姓名│部门│├─────────────────┼───────┼───────────────┤│揭阳市直属机关│陈为群│行政监察办公室││行政监察办公室││从事法制工作│├─────────────────┼───────┼───────────────┤│揭阳市公安局│谢冬晓│法制科│├─────────────────┼───────┼───────────────┤│揭阳市公安局│王旭波│法制科│├─────────────────┼───────┼───────────────┤│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谢少忠│办公室││东山分局││从事法制工作│├─────────────────┼───────┼───────────────┤│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子丹│法制科│├─────────────────┼───────┼───────────────┤│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淑生│法制科│├─────────────────┼───────┼───────────────┤│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锡群│法制科│├─────────────────┼───────┼───────────────┤│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孙映生│综合股││││从事法制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粤司办字[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字[2005]26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已经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五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执业证,专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兼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粤司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粤司办[2006]2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处:近两年来,针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参与信访等问题,省厅陆续下发了《关于律师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及指导的紧急通知》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很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等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仍不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广东建设。
为此,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现就有关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律师制度与政治紧密相连,讲政治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省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律师作为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发挥律师在广大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管理是律师的历史使命。
全省律师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参与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调研活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11.07
•【字号】粤司[2006]230号
•【施行日期】2006.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粤司[2006]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自2002年底我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职律师事业发展很快,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解决涉及政府的纠纷、代理政府参与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廓清公职律师的职能,做好政府部门的法律参谋,根据厅党委的指示,结合明年的工作安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充分结合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改革和完善等问题展开调研,重点调研以下几个内容:
1、公职律师的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包括担任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承办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等情况。
2、公职律师的业务数量是否稳步增长。
包括业务种类、业务数量和业务办理情况等。
3、公职律师的职能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职能如何区分、配合。
4、试点工作中遇到哪些实际困难,如何解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5、社会律师为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及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调研完成后,请各市将调研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朱雪峰联系电话:86351219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准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分立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准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分
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3.20
•【字号】粤司办[2005]55号
•【施行日期】2006.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准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分立的批
复
(粤司办[2005]55号)
广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申请将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分立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分立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合作所)。
二、分立后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少周、卓曙虹、陈军、胡天、火丹平、王志军,主管机关为广州市司法局。
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由周汉基、吴国志、马东平律师向湛江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后报省厅另行审核。
四、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等问题依照其合伙人协议处理,请你局督促该所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粤司函〔2019〕1218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粤司函〔2019〕1218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司法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积极引入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一)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
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请对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国有土地、房屋的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四)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工作流程(一)公证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粤司办〔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225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核,印发了《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第一、二、三条所列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规定受理。
二、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按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第四条规定受理。
三、其他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的规定受理。
附件1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城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现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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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
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粤司办字[2005]2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批复
(粤司办字[2005]270号)
湛江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在我市政府职能部门成立公职律师岗的请示》(湛司字[2005]42号)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局在湛江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局、水利局三个单位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详见附表)。
2、在试点工作开展后,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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