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
第一单元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总结笔记
中 央 集 权 制 度
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
地方制度:郡县制(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
选官制度和考察官吏制度
严苛的法律制度:《秦律》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及演变:
阶段 确立 朝代 隋朝 具体内容 三省:中书省(起草诏令)、门下省(封驳审 议)、尚书省(负责执行)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完善 唐朝 二府三司制 宋朝 演变 元朝 二府:中书门下(行政)和枢密院(军政) 三司:(财政)度支、盐铁、户部 实行一省制度,只设中书省。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1、君主专制 在政治上的体现是皇位终身制、世袭制 皇权至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而保证君主的绝对权 威。 2、中央集权制 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 服从中央政府的政令。 3、官僚政治 所有官员都听命于皇帝,是人治,不是法治 4、思想控制 科举制的主要考查内容——儒家经典是历代各项政治制度与政策制定 的依据 5、宗法观念 父权观念渗透到国家政治制度中
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措施 内容 将禁军划归“三衙”统领 收精兵 发兵之权归枢密院 削弱或剥夺了地方节度使、州郡 长官和武将的权力;地方派文臣 出任州郡长官,并设通判监督 各州郡仅留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 支,其余运往京师或者其他指定 地点,由中央掌握 作用 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 有利于皇帝控制军权
削实权
有效避免藩镇拥兵作乱
制钱谷
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 基础
军机处的设立
目的 雍正年间,为处理西北的紧急军务,设立军机处
职能
由参与处理军务扩大到参与处理内政外交、制定军政大计、审理重 大案件等机要政务
特点
军机大臣品级不高,不得私自与官员交往;受皇帝召见,只能跪受 笔录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总结与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总结与笔记)——长风破浪会有时中国古代早期的政治制度夏朝:第一个国家政权,出现公共权力和王位世袭制度。
商朝:内外服制度。
特点:商王有支配内外服的实际权力,但控制力有限;商王通过垄断神权以强化王权。
西周的政治制度——宗法分封制。
一.分封制:1.含义:又称封邦建国。
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条件下(前提),周王将亲族和功臣分派各地,广建封国,拱卫王室。
2.目的:巩固周王朝统治。
3.对象:同姓亲族(主体);异姓贵族。
4.分封内容:土地、人口、物资和武装。
5.影响:①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
②周王与各诸侯国的臣属关系更加明确。
③周王确立天下共主地位,统治效果加强。
④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⑤易形成割据势力,威胁中央政权和国家统一,埋下春秋战国分裂割据的祸根。
6.分封制瓦解原因及表现:原因: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受封的诸侯力量日益强大,王室衰微。
表现:出现了春秋争霸,战国兼并的混乱局面,商鞅变法在秦国推行郡县制,开始否定分封制,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废分封,实行郡县制。
二.宗法制:1.含义:是周人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
2.目的:为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3.特点:①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
②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
大宗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③保障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4.作用:①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②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③强化了以大宗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5.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互为表里。
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前提和基础,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
6. 西周的宗法制对今天依然有影响主要表现:①积极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设,认祖归宗,提倡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易于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唐朝制度有哪些_高一历史知识点
唐朝制度有哪些_高一历史知识点一说历史大家就会觉得我们中国历史很厚重,其实在中国历史长河中,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东西的,小编在这整理了唐朝制度有哪些_高一历史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高一历史知识点之唐朝制度有哪些1、政治制度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
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
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
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
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2、府兵制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
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
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
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
府兵称卫士或侍官。
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
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
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
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
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
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3、科举制科举制始创于隋朝。
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
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
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
地方上设有州、县学。
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4、土地与赋役制度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
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5、法律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
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
历史上这五个曾经限制君权的制度你都知道吗?
历史上这五个曾经限制君权的制度你都知道吗?近四十年来,坊间流行的教科书和其他书籍,普遍的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有错误。
在革命前后持这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但在现在,君主政体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现在,我们不应厚诬古人,应该平心静气地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过去两千年的政体,以君主(皇帝)为领袖,用现代话说是君主政体,固然不错,说全是君主专制却不尽然。
至少除开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态上并不全是专制。
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时代,历史上虽不尽无,但都可说是变态的、非正常的现象。
就政体来说,除开少数非常态的君主个人的行为,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爱戴。
反之,他必然会被倾覆,破家亡国,人民也陪着遭殃。
就个人所了解的历史上的政体,至少有五点可以说明过去的君权的限制,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国有大业,取决于群议,是几千年来一贯的制度。
春秋时子产为郑国执政,办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乡校里纷纷议论,有人劝子产毁乡校,子产说,不必,让他们在那里议论吧,他们的批评可以作我施政的参考。
秦汉以来,议成为政府解决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国有大事的时候,君主并不先有成见,却把这事交给廷议,廷议的人员包括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至下级官如议郎博士以及贤良文学。
谁都可以发表意见,这意见即使是恰好和政府当局相反,可以反复辩论不厌其详,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
辩论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
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1秦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2汉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地方设十三州刺史3隋唐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4宋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地方设通判5元中央设御史台6明清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史一、夏(世袭制)1.时间:公元前2070年2.制度:公共权力3.特点:(1).中国古代第一个国家政权,出现了公共权力制度。
(2).出现了王位继承的传子制度。
二、商1.时间:公元前1600年2.制度:内服与外服3.特点:(1).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内服与外服的实际权力(2).商王对外服即附属国的控制力是有限的(3).商朝是个弥漫着神权色彩的王朝三、西周1.时间:公元前1046年,定都镐京2.分封制:(1).含义:分封制又称封邦建国,是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条件下,将同姓亲族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以拱卫王室。
(2).目的:拱卫王室,巩固周王室的统治(3).内容:a.对象:同姓亲族是分封主体,还包括姻亲,功臣以及原来的附属国等。
b.封国:燕、齐、鲁、卫、晋、宋等c.被分封诸侯的义务:要服从周王的命令、随从作战、镇守边疆、交纳贡赋、朝见述职(4).作用:a.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西周成为疆域广大的国家b.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得到加强c.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3.宗法制(1).含义:宗法制是周人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政治制度(2).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利、财产和徒弟继承上的矛盾(3).内容:a.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b.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二者的关系是相对的(4).作用:a.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b.宗法制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的联系在一起,同时强化里以大宗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地位(5).特点:a.血缘关系与政治纽带相结合b.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c.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d.森严的社会等级关系4.礼乐制(工具)实质:礼乐制是维护宗法、分封必不可少的工具。
四:夏商周三代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1.将王权与神权相结合2.将血缘纽带与政治关系相结合3.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4.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对权利的高度集中5.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五、秦(结束了数百年割据混战的局面,建立了空前统一的帝国)(一)、中央集权制度1.基本特征(权力高度集中的表现):a.皇权至上b.“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2.内容:(1).皇帝制:a.由来:秦王嬴政统一天下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把“皇帝”作为自己的名号,嬴政宣布自己为“始皇帝”,自称“朕”,命令称“制”或“诏”,印称“玺”b.内容:皇权至上;“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A.内容:a.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监察百官b.九卿:中央政府中三公下的许多重要官职B.特点:三方互不相属,互相牵制C.作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皇权不至旁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3).地方(郡县制):a.内容:郡设郡守、郡尉、郡丞,每郡下设若干县,县设县令、县尉、县丞。
略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方式
略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方式作者:邱永明朱莲华来源:上海大学学报本站发布时间:2007-7-23 23:11:09阅读量:216次中国古代监察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广泛,从中央百司到地方各级机关,从三公九卿到百僚,从行政到司法,从财政到军队,可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监,无所不察。
但在交通信息传递十分落后的封闭式的小农经济社会里,如何对于政府的决策失误和官吏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防患于未然,或者迅速及时地发现并予以补救和纠正,防止更大的失误。
对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处心积虑地设计了一套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监察动作机制和方式。
一、运用审核文书方式的决策施政程序监督在封建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从皇帝到各级官吏的权力实施,主要通过一系列的不同文书的起草、颁发、上传下达和执行来完成的。
因此,公文和文书直接反映了国家和官员的政务活动的情况。
而对于文书的审核,不仅可以保证文书有较高的质量和高效率地处理,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且可以从中取得信息反馈,了解到法令执行的情况,作为制订和调整统治阶级政策的依据,有利于统治者制订出比较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还可以及时了解官吏优劣的真实情况,是监察信息的重要来源。
所以,实行全过程地审核稽查文书则成为封建监察制度的最基本方式和手段,并形成了一套呈送审核、催办注销、检查照刷等一系列严密的程序。
(一)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
这是秦汉时御史通过收受文书进行监察官吏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
……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
所谓“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就是通过接受公卿奏事文书,如发现有违失则纠劾之。
(二)封驳制度。
封驳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章奏。
秦汉以后建立起来的门下省是审察政令、签署奏章的封驳机关,各类政策法令等文书必须经过门下省的检查审议,中央各部上奏的一切文书都得经过门下省的总理典正,审核式副署,尔后才决定处理意见。
高中历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夏商周的政治制度(1)从禅让制到王位世袭制禹沿用禅让制的惯例,即用民主推荐的方式选举继承人。
启夺取王位,并传给自己的后代,家天下的局面逐渐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的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所取代。
(2)分封制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建立西周,实行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制以及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宗法制。
(3)宗法制宗法制是用父系血缘来维系统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的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礼乐制度在西周社会,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血缘纽带,而维持这种等级的是礼制。
礼的部分主要是对人的身份进行划分和社会规范,最终形成等级制度。
乐的部分主要是基于礼的等级制度。
西周较为完备的礼乐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度极盛时代的某些特点。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建立封建统一王朝后建立的。
(1)政治方面: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
(2)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机构,在中央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建立国家监查事务。
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在地方,废除分封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单位。
(3)颁布通行全国的秦律。
只要体现地主阶级的意志。
经济方面:(1)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统一车轨,修驰道;修建灵渠。
文化方面:书同文。
小篆作为标准字体;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规定教育由官府举办,严禁私学。
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政治上(1)建立中朝削弱相权,内朝在宫内办公,实际上市决策机关,外朝,由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在宫外办公,执行机关。
(2)设置刺史,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对地方郡县进行监察。
(3)改革选官制度,设立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
,采纳董仲舒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设立太学,只要考试合格就可以授官。
唐代的封驳法律制度
唐代的封驳法律制度封驳,即中国古代大臣对皇帝的圣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就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可以驳回去要求重拟的制度,即封还诏书、驳正违失。
早在西汉末年,便已经有大臣封还诏书的现象,但只是偶尔为之。
到了唐代,封驳制度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成为唐代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基石,并有专人负责执行。
唐代有封驳之权的机关是门下省,长官侍中(正三品)、副长官黄门侍郎(正四品上)和高级官员给事中(正五品上)均有封驳之权。
由于侍中和黄门侍郎经常出任宰相,有时无暇处理省内实际事务,封驳工作就主要由给事中来承担。
正如白居易所言,“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
在这套政务运转机制下,皇帝诏书必须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查通过并签字副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皇帝并不直接介入具体行政事务,必须通过宰相才能处理朝政。
如果宰相不同意,那皇帝什么事都做不成。
当然,这是以政治生态的健康为前提的。
唐代的兴盛与繁荣,与封驳制度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
从唐初到唐末,封驳制度伴随朝廷政务运转过程的始终,确保了以诏书为载体的朝廷各项决策能够大体上朝着比较正确的方向发展,也为后世王朝树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
魏徵执奏太宗推动唐高祖时期,国家庶事草创,天下板荡,封驳之事还未提上日程。
唐太宗即位后,朝廷从打天下向治天下转型,开始注重对诏令制敕合法性的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是唐太宗本人主动提出封驳问题。
而发出唐代封驳制度史上比较有代表意义第一声的,正是名臣魏徵。
唐太宗即位之初,面临着东突厥的巨大国防压力,遂派遣使臣到各地督促征兵事务。
按照唐代征兵制度,朝廷只能征发年满十八岁的成年男子当兵。
但时任尚书右仆射的宰相封德彝认为有些十六七岁的中男比较早熟,建议太宗将“躯干壮大”的中男也纳入征兵范围。
诏敕下到门下省后,时任给事中的魏徵立马给顶了回去,认为将中男纳入服兵役范围的做法,违反了兵役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肯在诏书上签字,并把诏书打回去,要求唐太宗重新考虑此事,再拟诏书。
高中历史之历史百科浅析给事中一职的流变素材
浅析给事中一职的流变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给事中这一职官是非常重要的,自秦朝设立起,从一开始的加官逐渐演化为掌有封驳大权的谏官,而后其职权又一步步被削减,直至其封驳职权丧失殆尽,其间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将就给事中一职的流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给事中职能演变谏官制度意义影响正文:给事中,据?通典?载:“给事中,加官也,秦置,汉因之。
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参谋应对,位次中常侍、侍中、黄门,无员。
……以有事殿中,故曰给事中。
汉东京省。
〞①由此可知:给事中这一官名大约初创于秦,职属加官,后来西汉沿袭,东汉未设。
在秦汉时期。
给事中这一职务草创,仅为加官,是皇帝的近臣,对皇帝的诏令会有影响。
三国时期,曹魏又复置给事中,隶属于侍中寺。
侍中寺是专门的言谏机构,寺中官员职掌偏重于谋议和谏诤,可以看出给事中在此时已属于言谏系统的属官。
此期间的给事中“或为加官,或为正员。
〞①由于侍中寺官员常伴天子左右,参与国家政务大事的时机较多,到了晋代门下省逐渐形成。
门下省作为一个专职言谏的机构,给事中为门下省属官。
?晋书·职官志?这样记载:“给事中……所以或大夫、博士、议部、掌参谋应对,位次中常侍。
……在散骑常侍下,给事中门侍郎上,无员。
〞?唐六典?又载:“晋代无加官,亦无常员。
隶散骑省,位次散骑常侍。
?历代职官表?载:“晋给事中设有定品,?册府元龟?载武帝授张建陈劭二诏,俱不言以某官给事中,可知并非加官。
是给事中之为正员,始自晋始也。
〞从以上这些资料都可以看出西晋时期给事中已经不再是加官,而成为了正员。
东晋时门下省职权大为开展,“东晋以来,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于是又有门下,而中书权始分矣。
〞②可见,门下省己与尚书台、中书省一样成为国家中枢部门,东晋时期已经初步形成给事中封驳制度,给事中的地位和职权进一步提升。
南朝刘宋时期,散骑省从门下省中别离出来,变为与门下省平行的集书省,率属到集书省的给事中品秩与职掌较前代也更趋于确定。
南宋封驳制度的特点
南宋封驳制度的特点
1. 南宋封驳制度非常注重程序规范啊!比如说,当一份诏令要发布时,那可是得经过层层审核呢,就像我们要经过很多关卡才能达成一个目标一样。
这可不是随便走走形式,而是真的很严格,不规范的根本过不了!
2. 南宋封驳制度有个很鲜明的特点,就是权力制衡!就好比一场拔河比赛,各方都在使劲,谁也不能一家独大!比如官员们相互制约,谁要是想乱来,那可不行!
3. 哇塞,南宋封驳制度的纠错能力超强的呀!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这就好像有一个超级敏锐的纠错精灵在守护着!比如发现某个决策有问题,马上就能提出来改正,厉害吧!
4. 南宋封驳制度还有一点很有意思,就是它的独立性!它就像一个特立独行的侠客,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只依据制度和原则行事。
好比有人想走后门让它通融一下,没门!
5. 嘿,南宋封驳制度的专业性也不容忽视啊!都是由专业的官员来执行,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掺和的。
就如同只有专业的医生才能做手术一样!比如对文书的审核,那绝对是专业级别的!
6. 南宋封驳制度的稳定性也值得一提呀!它长期稳定地运行,就像一座坚固的城堡。
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它都能稳稳地发挥作用。
比如说历经朝代的变迁,它依然屹立不倒!
结论:南宋封驳制度真的很有特点,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学习呀!。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五花判事、封驳、涂归、北门学士、二王八司马改革、甘露之变、牛李党争、飞钱、三武一宗法难、磨勘、大索貌阅、输籍定样、南北面官、头下军州、海上之盟、古文运动、元祐党籍、哲宗绍述、鹅湖之会、撒花、斡脱钱、四等人制、粮长制度、土木之变、夺门之变、封桩库、大运河五花判事:唐制,中书省议论军国大政,中书舍人若干人可各执所见,分别署名,谓之五花判事。
所签署意见由中书令、侍郎审覆后,交门下省驳正,然后交尚书省颁下执行。
封驳: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省在拟好处理军国大政的诏令后,转门下省审议。
门下省若发现所拟诏令有违失,可以驳正,封还中书重拟,谓之“封驳”。
涂归: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规定门下省负责审议中书省所拟诏令,门下省的属官给事中有权在中书所拟的诏令上进行涂改,令驳回中书重写,称为“涂归”。
北门学士:唐高宗乾封后,武后以修撰为名,引文学儒臣径由北门入禁中,密令参议朝政,处理百司表疏,以分宰相之权,时称北门学士。
他们对政事损益,多所参与,是武后的依靠力量。
北门学士名称的由来,是因为他们为了避免与南衙发生冲突,而从北门出入。
撒花:波斯语的音译,意为礼物。
蒙古族统治者认识到必须维持生产才能继续剥削后,对已征服地区的掠夺手段,改为随意向人民征敛财物。
除不时下令要索贡献外,诸王、将领或官吏每到一地都要强逼当地人送“人事”,称为“撒花”。
斡脱钱:“斡脱”是突厥语的译音,意为“同僚”、“伙伴”,蒙古汗国时期是指经营高利贷的官商,自大汗以下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债,谋取高额利息。
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
这种高利贷,年息百分之百,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又称“羊羔利”、“羊羔息”。
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倾家荡产,是造成元朝统治下阶级矛盾激化的社会问题之一。
四等人制:元朝统治者为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按征服时间先后将其分为若干等级,对各民族进行分化。
元世祖明令将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指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中国的人),第三等是汉人(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和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族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两省的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民族)。
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何勇强卢敦基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对尚未正式起草的诏书封还词头或对已经起草成文的诏书封还并加驳正的一种制度。
封驳制度以“封还词头”等形式制约皇帝的权力。
皇帝的决定、任命、需要、想法、意见等,先由皇帝安排内宫以正式格式和程序送到中书省,中书省召集群臣商议,如果群臣认为不妥可直接退回。
封驳制度起始于唐,至宋逐步完善成熟。
封驳制度的实施对抑制君主权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明清以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封驳制度逐渐被废弛,退出历史舞台。
封驳制度的历史渊源后人多将唐宋时代的封驳制度追溯到汉代,清初学者顾炎武即持此说,他在《日知录》中说:“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
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
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
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
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着于《六典》。
”(顾炎武:《日知录》卷9)顾炎武详细论述了从汉至明封驳制度的发展历史。
其中汉哀帝封董贤事见于《汉书·王嘉传》的记载,谓汉哀帝时,会祖母傅太后薨,上因托傅太后遗诏,令成帝母王太后下丞相御史,益封贤二千户,及赐孔郷侯、汝昌侯、阳新侯国。
王嘉封还诏书。
(《汉书》卷86《王嘉传》)封,封缄之意。
古代臣民上书奏事,为防止泄密,密封以上,称为“封事”。
还,退回之意。
颜师古为《汉书》作注,谓“却上之于天子也”。
所谓“封还诏书”,即是将皇帝下发的诏书退回给皇帝。
《资治通鉴》也记述了这一事件,胡三省为通鉴作注,说“后世给舍封驳本此”,认为王嘉封还诏书是后世封驳制度的源头。
至于“驳”,在汉代是指驳议而言的。
宋初编类书《册府元龟》,其台省部下专列“封驳”门,序谓:汉制:群臣上书,凡品有四,驳议其一也。
盖以号令之出,风化攸系,或愆治典,乃伤国体,繇是执奏抗论,正辞理夺,封还诏命,追救缺失者有矣。
中代而下,政归台阁,机事纷委,典章尽在,夙夜出纳,周旋慎重,其或上之所举,或违於道,乃至官人之非称,法制之缪戾,壅求贤之路,失任刑之极,礼文差,僭德义隳废,挠赏罚之柄,兴冤滞之叹,权宠交构,灾谪创见,利非均济,信或未孚,莫不罄竭忠恳,敷陈要道,謇谔持正,激切指事,冀感悟於时王,用杜塞於未然,无害於成,不远而复。
(行政文秘)我国历史上的部分秘书制度
我国历史上的部分秘书制度佚名一、春秋战国秦代以前(1)用印制度:约始于西周,西周已有印章(当时称“印”为“玺”),多用于私人检验财物时的凭证。
到春秋后期用于检验文书,但未普及,到战国时往来文书必须用印封。
文书加印,说明了文书的权威性。
(2)正副本制度:始于西周的一种文书制度。
从王命文书到各类文书都有正副本,有的文书要有几份副本。
王命文书宣读后,交正本予承办者,内史另抄副本藏于王室备查。
(3)签名制度:始于殷商时代。
殷商甲骨文书是由史官或巫卜来占卜刻制的,他们在起草文书或记录活动时,常在甲骨文上签字,或刻上某记号,以示对所写文书负责。
唐宋时期主管文书工作的官吏要在审定的文书上签字,一般字迹潦草,称为“花押”、“花书”,有的以符号代替。
这种签字难以模仿,使文书处理工作更严肃。
(4)驿传制度:文书传递的一种制度,始于西周,唐代更加完备,是每隔三十里设一驿站,用于传递公文。
二、汉代(1)公文用纸制度:用纸张作载体的公文,始于汉朝,魏晋以后增多。
撰拟公文所使用的纸张都有各自的规定,如颜色、尺寸等,黄纸为皇室专用,一般官吏、百姓用白纸。
在纸张尺寸上,规定书写皇帝的诏敕文告,使用高一尺三寸、长二尺的黄纸。
三、魏晋南北朝时代(1)文书处理程序制度:魏晋时,相府为最高政务机构,掌收受天下文书和颁发诏令。
在文书处理过程中,依一定程序,如上行文,经丞相送商书,再进呈皇帝阅示,以后交商书保管。
皇帝下行文,分两条渠道颁下,一部分交相府分发各政务部门执行;一部分交商书转御史大夫,再转丞相分发。
四、唐代(1)一文一事制度:即一篇公文只能叙述一件事情,不能在一篇公文里写几件事情。
这种制度始于唐代,宋朝普遍施行。
其好处是,能够把要说的事情说得明白详尽,有利于提高行文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2)封驳制度:唐代为加强公文制作的监督,驳正过失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唐代是由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审议,如果觉得不妥,则可以驳回修改。
这种封驳制度,可以加强监督,提高公文撰写的质量。
明代封驳略论
明代封驳略论一、明代封驳的背景和意义明代封驳略论是明代时期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明代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封驳制度是明代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对地方官员的封驳,实现对地方行政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封驳制度的出现与明代的政治背景有密切关系。
明代初年,由于农民起义的影响,朝廷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力较弱,地方官员往往滥用职权、贪污腐败,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太祖朱棣在位期间开始推行封驳制度,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封驳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地方官员不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同时,封驳制度也为地方官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才干和能力。
二、封驳的实施和机制封驳制度的实施主要通过两个环节来完成:封和驳。
1. 封封是指朝廷对地方官员的任命和晋升。
明代封驳制度规定,地方官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定,通过考试和考察,才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封驳的目的是选拔优秀的官员,提供良好的晋升机会,激励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2. 驳驳是指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惩罚。
明代封驳制度规定,地方官员在任期间需要接受朝廷的监督和考核,一旦发现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撤职、降级或贬谪。
封驳制度的具体实施机制包括考试、考察、评定和罢免等环节。
地方官员需要参加各级考试,通过考核才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同时,朝廷还会对地方官员进行定期的考察,评定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政绩。
对于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朝廷会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
三、封驳的效果和影响封驳制度的实施对明代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提高地方行政效能封驳制度通过对地方官员的选拔和监督,提高了地方行政的效能。
优秀的官员得以晋升,为地方行政注入新鲜血液,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开明性历史《“百家”争鸣》
观点二 某些决策方式也具有一定开明性
【点评】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开明,体现最明显的是在唐朝。唐朝皇帝发布的命令叫做“敕”,但是这个“敕”其实只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起草敕令的是中书省的中书舍人,皇帝在敕令发布前“画敕”即同意,此后敕令还需经过门下省给事中审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此敕令可将其批注送回,这称为“封驳".由此可见,唐朝皇帝下发一道命令的审核程序如此严密和复杂,也体现了唐朝君主专制统治下的开明.中国古代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实质上是通过分散宰相的权力来加强君主专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但可以说是“皇权之下的民主”。
——刘海峰《科举学导论》
到了宋朝,在科举制影响下,产生了怎样的社会观念?“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的历史根源是什么?材料中认为“一再起死回生”的原因是什么?
【史料研读】
【史料解读】
史料一:宋朝重视读书和教育,重视文化的社会风气,以及读书高贵,读书是进身之阶,读书可以改变命运的社会观念。
史料二:对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认识——考试具有恒久的价值。
全面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核心
君主专制独裁,即皇权至上和地方服从中央。
(2)基础
①经济基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②思想基础:战国和秦朝采用法家思想,西汉汉武帝开始采用儒家思想。
(3)特点
①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行政体制,如皇帝拥有从决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国家大事由其个人独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不可只用“黑暗专制”四字一笔抹杀的,在中国的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存在着开明性。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职权划分最重要的便是皇权与相权的划分,在相权制约下君主的专制统治有一定的开明性。从中国古代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分配制度、选官制度等的设置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政治在君主专制下具有明显的开明性,即君主也要按照一定的法理、传统政治理念实行统治,而不能完全凭借自己的意志去行事。除去制度设置的保障,儒家思想对君主的道德修养要求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君主,使其不能实行绝对的独裁专制,而要在统治中注重民意,在专制下实行一定程度的开明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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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何勇强卢敦基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对尚未正式起草的诏书封还词头或对已经起草成文的诏书封还并加驳正的一种制度。
封驳制度以“封还词头”等形式制约皇帝的权力。
皇帝的决定、任命、需要、想法、意见等,先由皇帝安排内宫以正式格式和程序送到中书省,中书省召集群臣商议,如果群臣认为不妥可直接退回。
封驳制度起始于唐,至宋逐步完善成熟。
封驳制度的实施对抑制君主权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明清以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封驳制度逐渐被废弛,退出历史舞台。
封驳制度的历史渊源后人多将唐宋时代的封驳制度追溯到汉代,清初学者顾炎武即持此说,他在《日知录》中说:“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
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
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
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
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着于《六典》。
”(顾炎武:《日知录》卷9)顾炎武详细论述了从汉至明封驳制度的发展历史。
其中汉哀帝封董贤事见于《汉书·王嘉传》的记载,谓汉哀帝时,会祖母傅太后薨,上因托傅太后遗诏,令成帝母王太后下丞相御史,益封贤二千户,及赐孔郷侯、汝昌侯、阳新侯国。
王嘉封还诏书。
(《汉书》卷86《王嘉传》)封,封缄之意。
古代臣民上书奏事,为防止泄密,密封以上,称为“封事”。
还,退回之意。
颜师古为《汉书》作注,谓“却上之于天子也”。
所谓“封还诏书”,即是将皇帝下发的诏书退回给皇帝。
《资治通鉴》也记述了这一事件,胡三省为通鉴作注,说“后世给舍封驳本此”,认为王嘉封还诏书是后世封驳制度的源头。
至于“驳”,在汉代是指驳议而言的。
宋初编类书《册府元龟》,其台省部下专列“封驳”门,序谓:汉制:群臣上书,凡品有四,驳议其一也。
盖以号令之出,风化攸系,或愆治典,乃伤国体,繇是执奏抗论,正辞理夺,封还诏命,追救缺失者有矣。
中代而下,政归台阁,机事纷委,典章尽在,夙夜出纳,周旋慎重,其或上之所举,或违於道,乃至官人之非称,法制之缪戾,壅求贤之路,失任刑之极,礼文差,僭德义隳废,挠赏罚之柄,兴冤滞之叹,权宠交构,灾谪创见,利非均济,信或未孚,莫不罄竭忠恳,敷陈要道,謇谔持正,激切指事,冀感悟於时王,用杜塞於未然,无害於成,不远而复。
可见,封驳制度虽至宋达到极盛,然则,在宋人心目中,封驳之“驳”,其源头在于汉代的驳议。
《独断》谓:“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执异意者,曰驳议。
”但在汉朝,封还诏书,除王嘉事件外,还有东汉钟离意,说汉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诋毁。
……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唯意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
”(《后汉书》卷42《钟离意传》)这两件事,都只能算是特例。
这样的驳议,不仅汉代有很多实例,后世也屡见不鲜,因为并没有专门的官职,“公卿百官”皆可为之,与唐宋的封驳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
封驳制度的发展阶段封驳制度的发展大概经历了这样几个历史阶段:唐前期酝酿阶段。
唐初,“给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
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
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唐六典》卷8)可见,对于“制敕宣行”,给事中覆奏和签署的权力。
唐太宗时甚至出现拒绝签署的情况,当时简点使右仆射封德彝等,想把十八岁以上的中男简点入军。
“敕三四出,(魏)征执奏以为不可”。
封德彝重奏:“今见简点者云,次男内大有壮者。
”唐太宗怒,乃出敕:“中男已上,虽未十八,身形壮大,亦取。
”征仍拒绝签署。
但这种拒绝签署与封驳制度下的封还诏书还有较大差距。
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年),唐玄宗又出台新的规定:“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
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
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於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
”(《唐会要》卷56)当时给事中有了新权力,即是对诏敕进行“驳正”,驳正的方式是对诏敕涂改。
诏书虽然被驳正了,但没有被“封还”,被涂改后仍继续颁行。
这种驳正,就是“至门下省重加详覆”的过程,究其实质,仍属《唐六典》所说的“覆奏而请施行”,而非“封还”。
因此,这一时期只能称为封驳制度的准备时期,是封驳制度的酝酿阶段,封驳制还没有正式形成。
唐中期以后的给事封驳。
给事封驳的正式实施年月已不可考,但最迟在唐德宗时已经出现,如据《旧唐书》卷十三本纪的几则记载:“以浙东团练副使齐总为衢州刺史,总以横赋进奉希恩,给事中许孟容封还制书。
”“以岭南节度掌书记、试大理评事张正元为邕州刺史、御史中丞、邕管经略使,给事中许孟容以非次迁授,封还诏书。
”此后,有关“封还诏书”或“封还制书”的记载屡见于史书。
最迟到唐文宗时封驳制度已经制度化。
据《唐会要》记载,开成三年(公元838年)八月敕:“给事中封驳制敕,宜令季终具所驳闻奏。
如无,亦宜闻奏。
”(《唐会要》卷56)要求给事中对封驳的诏敕按季度进行总结,也说明给事封驳制度已经制度化了。
这种制度虽以“封驳”为名,但其重点和本质在于“封”而非“驳”。
宋初的知给事中事。
唐末随着朝政日衰,政局动荡,给事封驳制度走向废弛。
宋朝建立,原来三省六部制下的官职,仅保留着名称,称为寄禄官。
原三省六部制下的官职大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当然,这些部门也没有完全被废弃,而是以“权”“知”“判”等方式,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宋太宗时设立的“知给事中事”即是其中之一。
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六月,柴成务与魏庠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宜准故事封驳以闻”。
(李焘《续资治通鍳长编》卷34)但这个“知给事中事”只存在了三个月,同年九月,宋太宗即将之罢废。
因此,所谓知给事中事,充其量只是给事封驳制度历史上一个过渡阶段。
北宋的门下封驳司。
宋朝原有通进、银台二司,隶属于枢密院,为诏敕、奏章的出纳机构。
宋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八月十八日,命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同点检银台、通进二司公事,将通进银台司从枢密院分离出来。
同年九月,废知给事中事,而以设封驳司隶银台。
(《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26)次年四月,以金部员外郎谢泌当通进银台司封驳公事。
至此,通进银台司下的封驳制度正式建立。
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改名为门下封驳司。
但门下封驳司的作用却非常有限,如司马光之父司马池曾进言,“今门下虽有封驳之名,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下,非所以防过举也。
”(李焘《续资治通鍳鉴长编》卷107)又一代名臣包拯也曾上奏说:“窃睹国家循旧例置门下封驳司,以近臣兼领。
未尝见封一敕、驳一事,但有封驳之名,而无封驳之实,因循不振,岂不惜哉。
”(包拯《包孝肃奏议》卷2)元丰改制后的给舍封驳。
宋神宗依《唐六典》重行三省六部之制。
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一月,原隶通进银台司的门下封驳司划归门下省的封驳房。
不久又罢封驳房,设立门下后省,以给事中统领门下后省,而将封驳职事划归给事中,而原来的通进司也归给事中管辖。
至此,宋朝恢复了唐朝后期的给事封驳制度。
因元丰改制后的给事中职权较唐代已经大为扩大,它不仅统辖管辖通进司,并管辖进奏院,因此给事封驳制度也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元丰改制后封驳制度最大的变化却不是恢复唐朝后期的给事封驳,而是将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制度化。
封还词头,又称缴词头,缴还词头。
根据宋制,有关官吏除授、拜将命相、征伐号令等重要诏书由翰林学士草制,由宫中直接发布,称为内制,中书舍人起草的诏敕通过中书门下发布,称为外制。
宋前期中书舍人不实任其职,而由知制诰、直舍人院掌外制。
有关人员除授的外制,通常做法是,各部门将除目送中书作词头,付舍人院草制。
北宋时出现了知制诰或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现象。
其事始于宋仁宗时刘从德妻王氏封遂国夫人,富弼时任知制诰,“缴还词头,封命遂寝”。
苏辙在《龙川别志》中记述这件事时说:“唐制,惟给事中得封还诏书,中书舍人缴词头盖自郑公始。
”(苏辙《龙川别志》卷下)北宋封还词头是从富弼开始的,此后屡见于史。
苏颂曾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上奏讲到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一些规定,说:“自来本院凡有中书送到词头,并是当制舍人奉行。
唯是当制日曾封还词头,其词头再下,若元封还之官却再当日,即转送以次官命词。
”可见在宋神宗熙宁年间,已有关于封还词头的详细规定。
又据《神宗正史·职官志》:“中书舍人四人,正四品,掌为制词,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分治六房,随房当制。
若有失当,则论奏,封还词头。
国初,与给事中为所迁官,实不任职。
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辞命。
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
”(《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15)可见到宋神宗,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已经制度化。
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与给事中封还诏书非常相似,但也存在着很大差别。
给事中封还诏书是针对已经起草的诏书,发生在诏签署书颁发这一环节;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则发生在诏书起草的环节。
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制度的实施,使封驳制度更加完善。
自此之后,封驳制度开始被称为“给舍封驳”,或称“给舍缴驳”。
也正是在此之后,中国的封驳制度从给事封驳走到给舍封驳阶段,封驳制度与台谏制度一起成为宋王朝中央决策体制的两大制约与监督系统。
诚如南宋初年左谏议大夫曾统所言:“命之未下,则有给舍封驳。
及其既出,则有台谏论列,其为过举鲜矣。
”(《宋会要辑稿》职官8之51)封驳制度的历史作用与局限性封驳制度的实施,有其历史进步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讲,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封建君王的权力,对君主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著名历史学家吴晗在《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一文中说,封驳制度,包括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与给事中封驳诏敕,“如两者官都能称职,坚决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
(《吴晗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6页)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宋王朝的言论自由度和开明程度相对较高,封驳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而且,唐宋时代的诏敕虽以皇帝的名义发布,但其制定实施,则由中书门下进行,因此封驳制度的实施对限制相权尤能起到积极作用。
这是封建君主乐见其成的,也是唐宋时期封驳制度能大行其道的原因。
唐初封驳制度虽然还没有正式形成,但唐太宗李世民非常重视三省之间的权力制衡。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
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
”(吴兢《贞观政要》卷2)唐太宗还曾对群臣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应论执。
比来唯睹顺从,不闻违异。
若但行文书,则谁不可为,何必择才也!”房玄龄等皆顿首谢。
(《资治通鉴》卷193)到宋朝建立,自宋太祖而下,历代皇帝都非常重视对宰相权力的制约。
宋朝对相权的实施分割,立枢密院以分其军权,又设三司使以分其财权。
而且,自唐后期至宋,翰林学士在决策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由翰林学士草制,号为“内相”,实际上分割了宰相的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