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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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篇一: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解除合同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依法裁减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三)单位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仲裁庭)仲裁委处理聘用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24年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24年

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乙方具备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到甲方工作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第六条乙方的工资待遇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甲方应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劳动保护第八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九条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乙方在工作中身心健康。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的;2.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海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管理 聘用合同

上海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管理 聘用合同

上海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管理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配套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应聘职位的要求,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原则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应聘职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聘用乙方为甲方的在编公务员。

乙方通过应聘考核后,自愿接受甲方的聘用安排。

二、聘用期限及性质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为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式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遇和劳动关系等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如一方提出续订或解除本合同均需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通知对方办理续签手续或书面确认终止协议。

三、工作内容与职责(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工作地点调整。

如遇工作需要调整的岗位及地点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并执行新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安排。

(三)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安排。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

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薪酬与福利(一)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具体的薪酬待遇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约定确定。

(二)除上述基本薪酬外,乙方还有可能享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奖励、补贴和福利待遇等。

具体标准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与奖惩(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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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② 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或人力资源。

③ 双方希望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b. 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①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合作的正式开始。

② 双方应保持沟通,以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③ 期望通过合同的执行,增强彼此的信任关系。

c.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① 双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② 若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优先遵循法律规定。

③ 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聘用条件a. 聘用岗位与职责①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② 乙方的工作职责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

③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b. 聘用期限①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聘用期限为________年。

② 如需延长聘用,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

③ 延长聘用的具体条件应在续签合同时明确。

c. 薪酬及福利① 乙方的薪酬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的薪酬,不得无故拖延。

③ 乙方享有法定的假期与福利待遇,具体条款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的明确① 双方承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②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

③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b. 保密信息的使用① 双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履行的目的。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8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8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8篇篇1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法人职务]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详细住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和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____________(列举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决定解除原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一、解除合同的依据和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因_____________(列举具体原因),双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原合同。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终止1. 自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甲方单位的员工待遇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等。

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归还公司财物等。

3. 甲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表。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离职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回复。

3. 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本解除合同协议。

4.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支付乙方应得的款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聘用办法合同3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聘用办法合同3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聘用办法合同3篇篇1甲方(聘用单位):上海市人事局地址:[具体地址]乙方(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受聘人员身份证号码]住址:[受聘人员住址]鉴于甲方需要聘请乙方从事特定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事项1. 聘用职位: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具体职位名称]职位的工作。

2. 聘用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描述]。

2. 工作地点:上海市[具体区域或地点]。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如特殊情况下需调整工作时间,双方应协商确定。

2. 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法定休假制度执行,具体请假事宜遵照甲方规定。

四、薪酬与福利1. 薪酬:基本工资为人民币[金额]元/月,根据工作表现及业绩,可享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

2. 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五、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1. 乙方在受聘期间因工作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技术秘密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2. 乙方应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培训与提升1.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

2. 乙方应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应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其他具体约定事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聘用办法合同3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聘用办法合同3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聘用办法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编号:【编号】甲方:【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聘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招聘专业人才从事特定工作,乙方具备从事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事项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具体职位】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用期限本次聘用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三、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描述】。

2. 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地点】。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变动,需提前与甲方协商。

四、薪酬福利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金额】人民币/月,甲方按照公司规定发放工资。

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

3. 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薪酬。

五、保险与福利1.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乙方享受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3.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甲方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六、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在聘用期内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析.介绍45页PPT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析.介绍45页PPT

END上海市Leabharlann 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析. 介绍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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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十条(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聘用单位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当事人知情权)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试用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服务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保密、脱密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违约金约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续订)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时间)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间确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的考核)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聘用工作组织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后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担任工会职务的合同期限变更)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的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时受聘人员权益保护)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的协商解除)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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