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报关单填制规范知识⼆进出⼝报关单填制规范⼀、预录⼊编号(⼀)概念预录⼊编号是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的报关单的编号,⽤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其中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货物的报关单。
(⼆)填报规则报关单录⼊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决定,预录⼊报关单和EDI报关单的预录⼊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动打印。
纸质报关单的预录⼊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确定排序规则。
⼆、海关编号(⼀)概念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由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联上。
⼀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编号,由计算机⾃动打印,单位不⽤填写。
(⼆)填报规则1.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两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位,后6位为顺序号。
【案例7.1】例如: 08 8 215514 相应海关代码后两位 2008年序号进⼝报关单和出⼝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公历年内,能按进⼝和出⼝唯⼀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份报关单。
2.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标志(“0”为出⼝,“1”为进⼝),后9位为顺序编号。
【案例7.2】例如: 2233 2008 0 116614097海关代码公历年份进出⼝标志序号▼▼▼▼(浦东机场)(2008年)(出⼝)(报关单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 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岸/出⼝⼝岸(⼀)概念⼝岸是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航空港、车站、国界孔道等进出⼝境地点。
⼝岸⼀般可以分为进⼝⼝岸和出⼝⼝岸。
进出⼝⼝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岸海关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 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⒈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⒉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
16、 16、征免性质
(2)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 进口的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 进口的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 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 况填(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 况填(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 等)。 料件退运出口、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 物填报“其他法定” 代码0299 0299)。 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 填报。 填报。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按海关规 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 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 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 的编号。 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 运单号, 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 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 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分提单号 分提单号。 +“*”+分提单号。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 (3)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_”+分运单号 分运单号, +“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 运单号。 运单号。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 征免性质代码表》 《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 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 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 税证明》 应按照《征免税证明》 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 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 报一种征免性质。 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 加工贸易手册》 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 称及代码填报。 称及代码填报。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 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细则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细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细则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与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与规范一、报关单的基本内容1.报关单号:报关单的唯一标识,由海关根据一定规则生成。
2.进出口标记:标注货物进出口情况,分为出口、进口、再进口等。
3.海关编号:海关根据报关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为货物分配的海关编码。
4.数量及单位:填写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千克、个等。
5.货物名称:填写货物的通用名称,尽量避免使用缩写或简写。
6.品牌及规格型号:填写货物的品牌及具体规格型号,如有多个品牌或规格可分行填写。
7.条码及序号:如货物有条码或序号,应填写在此处。
8.单价及总价:填写货物的单价及总价,货币单位应与同行业通用。
9.工厂封箱号:填写货物原产地的工厂封箱号,协助海关对货物的溯源进行核实。
10.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对于涉及关税及贸易制裁的国家或地区需格外关注。
1.准确性:填写报关单时,应准确无误地填写每一项信息,不得有遗漏或错误。
2.规范性:填写报关单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遵守规范化的语言和词汇。
3.完整性:报关单应包含所有与货物相关的信息,如数量、规格、产地等,不得有遗漏。
4.清晰可辨:填写报关单时,应使用清晰的字迹,确保单据能够清楚地传达所需信息。
5.一致性:填写报关单时,应保持与其他相关单据的一致性,如合同、发票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1.报关单的填制应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填写或修改单据内容。
2.报关单应尽量填写完整,以便海关能够准确了解货物的情况,避免产生误解或延误。
3.在填写报关单时,应主动配合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和核实,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有关信息。
5.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及时查询和掌握最新的进出口政策和法规要求,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总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与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贸易的顺利进行,还关系到企业的合规性和声誉。
因此,企业在进行报关单填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报关单的准确、规范、清晰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鉴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指导
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指导报关单是一种重要的贸易文件,用于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确保合法合规的贸易活动,同时也是海关进行审核、监管和统计的依据。
为了规范报关单的填制,减少因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海关退单或延误,以下是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海关审查要点的指导。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1.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由海关总署或相关海关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2.填写人员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不能虚报或遗漏任何内容。
如发现填写错误,应及时修正并向海关申报。
3.报关单必须使用正式的报关单,不能使用草稿或复印件作为正式报关单。
并且报关单必须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填写,不能使用铅笔、红色墨水或涂改液。
4.报关单上的所有字体必须清晰可辨,不得使用模糊、不规范的字体。
5.报关单上的金额必须以大写数字填写,且需与阿拉伯数字一致。
6.报关单上的日期必须按照公历(即阳历)填写,并且用年、月、日的格式进行填写。
7.报关单上的货物分类编码必须准确无误。
分类编码可以参考海关公布的商品编码表进行查询和确认。
8.报关单上的各项金额必须与相关票据或合同一致,且必须填写汇率、单价、数量等必要信息。
9.报关单上的货物描述必须详细准确,不能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文字进行描述。
10.报关单上的货物价值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价值。
1.海关将对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货物分类编码的正确性、金额的合理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海关将针对报关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包括货物价值、关税、增值税等,确保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海关将对报关单上的货物分类编码进行核实,确认编码的准确性,以便进行正确的税收和监管。
4.海关将对报关单上的货物描述进行核对,确保货物描述的准确性和明确性,以便判断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出口的商品。
5.海关将对报关单上的相关票据进行核对,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以确认内容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
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
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 制规范(一)
经营单位,申报单位,收、发货单位 国别(地区) 装运港及指运港 进出口口岸 境内目的地、货源地及生产厂家 成交方式
报关单表头部分涉及的30个栏目,可以将其分为 三部分来理解:
(一)与货物的运输及包装情况相关的已知信息 包括:进口口岸/出口口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一)含义: (二)类别: 1、按进出口状态分 2、按表现形式分 3、按使用性质分 上述不同类别的报关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颜色
或在报关单右上角加盖不同性质的图章来加以区别 ,报关单中所列项目及格式完全相同。 4、按用途分: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 用途
四、国别(地区)
3、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 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4、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 0142)。
A、运输方式代码为0、1、7、8、Z时。 B、贸易(监管)方式代码后两位为42-46、
54-58。 C、监管方式代码为1200。
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 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 接受经营单位委托报关的报关企业名称 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 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 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 码等栏目。
三、收发货单位(并不是发票或 装运单上的收发货单位)
四、国别(地区)
(一)进口报关的起运国(地区),出口报 关的运抵国(地区)
1、直接运抵货物: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为起 运国,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为运抵国。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货物报关单预录⼊编号:海关编号:为统⼀进出⼝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般情况下采⽤“报关单”或“进⼝报关单”、“出⼝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以下⽤语:1、报关单录⼊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作报关单预录⼊的依据(可将现⾏报关单放⼤后使⽤)。
2、预录⼊报关单:指预录⼊公司录⼊、打印,并联⽹将录⼊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EDI⽅式向海关申报的电⼦报⽂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续的证明⽂件。
进出⼝货物报关单各栏⽬的填制规范如下:⼀、预录⼊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的报关单的编号,⽤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决定。
预录⼊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动打印。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报关单和出⼝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和出⼝唯⼀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岸/出⼝⼝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的⼝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报关单业资料务填写规范
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 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标准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电脑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报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报关单的填写
1
预录入编号:
出口口岸
备案号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许可证号
运抵国
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合同协议号
件数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出口日期源自申报日期运输工具提运单号
征免方式 指运港
结汇方式 境内货源地
运费
保费
杂费
包装种类
毛重
净重
生产厂家
标记唛码及 备注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 数量及单位 格型号
16
第5位为市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
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9表示其他
17
第6位为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9表示其他
49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G): 指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 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 向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 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 就保证付款。
例如:2005年8月18日进口一批货物,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8月18日, “进口日期”栏填报为: “2005.08.18”
11
注意事项
出口日期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 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 均免于填报。
12
四、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 (出)口手续的日期。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适用范围及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适用范围及填写规范一、适用范围: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
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
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
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
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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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出口日期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3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备案号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4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四)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八、境外收发货人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5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 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九、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6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7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以及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十、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8(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进口。
A.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C.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9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
104.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5.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二)航次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