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学术史发展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学术史发展
中国的网络言论受到一些法律政策的限制,这是因为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学术史的发展中,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权逐渐得到了关注和保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中国的学术界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学术交流和知识的传播,从而促进了学术自由的发展。
学者可以通过博客、微博、专栏等各种网络媒体平台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这为学术界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同时,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护学术自由。
例如,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学术界的学术独立和言论自由,对于学术研究的内容、学术论文的评审和学术著作的发表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学术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受制于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网络言论自由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及非法宗教内容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和审查。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总的来说,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学术史的发展中逐渐得到了关注和保障,学者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然而,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言论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本文将选取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水门事件”案1. 案件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生窃听事件,涉案人员被警方逮捕。
这一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
2. 案件分析(1)宪法原则“水门事件”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在该案中,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干预司法调查,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尼克松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体现了宪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
(2)程序正义案件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3)公民权利在该案中,被告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水门事件”案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案例二:中国“刘燕文案”1. 案件背景2002年,中国法学硕士刘燕文因在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一起标志性事件。
2. 案件分析(1)学术规范“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的重要性。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规范是每位学者的基本义务。
刘燕文因抄袭行为受到处罚,表明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法律适用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燕文的抄袭行为进行了判决。
学术自由是科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学术自由是科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摘要】学术自由是科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本文首先从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和定义入手,探讨学术自由与科学研究的密切关系。
学术自由保障科学家在思想和研究方面的独立性,鼓励他们进行创新性工作。
学术自由对科学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激发科学家的潜力,推动科学领域的发展。
学术自由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现状挑战,需要持续保障和促进。
重视学术自由、持续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确保科学家独立自主地进行研究,才能推动科学的发展。
结论强调了学术自由是科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必须持续保障和促进。
【关键词】学术自由、科学生存、科学发展、重要性、定义、内涵、关系、影响、促进、局限性、现状、挑战、持续保障、促进1. 引言1.1 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学术自由还可以促进学术界的知识交流和合作。
在自由的学术环境中,学者们可以畅所欲言,互相交流想法和观点,共同探讨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这种开放的学术氛围有助于促进学术创新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推动科学知识的跨界整合和创新性发展。
学术自由不仅是学者们个人的权利,更是整个学术界共同的利益,是推动科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
1.2 学术自由的定义和内涵学术自由是指在学术领域内,学者们在进行研究、教学和学术交流时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
学术自由包括学者们对于自己的研究课题和方法的选择权、对于研究成果的自由表达权、对于学术观点和见解的自由探讨权以及对于学术交流和合作的自由参与权。
学术自由的内涵主要包括表达自由、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出版自由和组织自由等方面。
表达自由是学者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学者们有权利在学术界自由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见解,无论这些观点是否与主流观点一致。
表达自由保证了学者们能够开展对现实世界的批判性思考,从而推动学术领域的不断进步。
研究自由是学者们展开学术研究的基本保障。
学者们应当有权利选择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程,在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工作,从而确保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我国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现状及对策摘要:学术自由是科学繁荣的必要前提。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现代大学制度重要内涵之一和大学发展重要条件之一的学术自由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目前我国学术自由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我国大学实现学术自由的若干措施。
关键字:学术自由去行政学术权力在以知识经济为背景的当代社会,科技水平决定着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地位,而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由人才的质量与数量来决定。
因此,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既肩负着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人才的责任,又担负着为社会提供丰富科研资源和成果的重任。
一、我国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现状(一)高校办学受行政干预过多。
大学校长任命行政化。
我国公立院校领导的任命人选及职务变动大部分由中央和国务院指定。
这种任命方式有一些明显特征:在公立大学中,大学校长不是从本校教师中选举产生,而是”空降兵”居多;整个任命的过程,没有公开透明的遴选,行政指令取代了繁杂的公选程序。
对大学进行行政级别的划分。
目前我国高校行政级别如下:第一类是教育部和国务院部委直属副部级高校。
第二类是教育部直属普通本科高校,属于正厅级。
第三类是国务院部委直署本科高校,也属于正厅级。
第四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署的本科高校,属于正厅级。
第五类,省与部门和地市共管的高职高专院校,属于副厅级。
全国政协委员邵鸿指出,高校行政级别区分这一做法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的官本位意识,严重制约了大学的改革和发展。
[1] (二)学术权力使用欠妥。
学术权力行政化。
学者”双肩挑”现象在当代大学中普遍存在。
”双肩挑”是指管理干部以管理工作为主,同时兼任教学、科研。
[2]这种管理方式,带来的后果有两方面:其一,导致学术资源分配不合理;其二,无助于实现大学内部行政管理专职化。
学术权力功利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教师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过于注重量化,使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变得急功近利,视教学过程为完成工作量的一种手段;背离高等教育规律,忽略学校定位和实际,盲目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忽略基础科学研究,为了追求”立竿见影”的成效,热衷于应用性科学研究,盲目追求科研的商业性;[3]这些现象实质上是对传统大学本质的异化,偏离了大学的根本属性。
论法律与学术自由
论法律与学术自由的关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
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
“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自由地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
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学术自由是所有一流大学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
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学术自由的形成历经数百年,中世纪中后期学术逐步走出宗教的阴影,1670年斯宾洛莎提出“探讨的自由”,认为人“根据最高的自然法则为其思想的主人”。
他的这一主张在启蒙运动中被广泛接受,经洪堡、施莱尔马赫、费希特等人的宣扬和诠释,日渐成为十九世纪初以后德国大学的核心大学观之一,其他的三个为“修养、科学、寂寞”。
在中国,传播学术自由思想的主将当推蔡元培,他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在北京大学实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后被概括成“兼容并包”原则,至今还为人大书特书。
在法律上,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一项法令,以保证学者不因学术活动而招致惩罚,但学术自由首先由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42条所明确肯定,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载明: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与之紧密相连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关于思想自由,第19条关于主张自由和发表自由的规定。
中国宪法第47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构成学术自由在中国的宪法基础。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问题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问题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教师的教学与研究自主权以及学生的思想表达与学术选择权。
在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其意义、挑战和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一、学术自由的意义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之一。
它保障了教师在教学与研究中的自主权,使其能够自由选择和表达观点,不受外界的干预和限制。
学术自由还鼓励学术界的创新和探索,为学术进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只有在具备学术自由的环境中,教师才能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学术自由面临的挑战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变革,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干预严重影响了学术自由的实现。
某些政治势力试图通过干预学术界的研究和言论来达到其政治目的,这对学术自由造成了威胁。
其次,学术机构的官僚主义和规范化也限制了学术自由的发展。
一些研究者受到权威学术观点的束缚,不敢提出与之相悖的观点,这使得学术界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此外,学术不端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学术自由的形象和声誉。
学术造假、剽窃等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伦理,也使得学术自由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给高等教育带来了重大危害。
三、维护学术自由的措施要维护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学术自由,确保教师和学生在思想表达和学术选择上的自由。
其次,学术界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伦理体系,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学术自由的水平和声誉。
教育机构也应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独立思考和自主研究的能力,鼓励教师展示创造性的观点和成果。
此外,学术界还应该积极开展对学术自由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教师和学生中普及学术自由的意义和重要性。
结语: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自由发展,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学术自由权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核心
学术自由权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核心作者:鲍嵘来源:《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06期学术自由不仅仅是源于近代大学办学思想与实践的理念,更是一项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学术自由”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学术自由权”。
落实与保障学术自由权是整个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关系等)的规范与调整,皆受制于对学术自由权丰富内涵的诠释与理解。
遗憾的是,我们对学术自由权内涵及其在高等教育法制中的核心地位的认识还比较肤浅。
我国宪法与高等教育法律大致确定了公民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自由权,承认学术自由的一般原则,但是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外延未作明确界定;一些关涉到学术活动的法规未作具体限制,更使得学术自由权概念飘忽不定。
[1 ]由于我国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还有待于完善,我们既缺少对学术自由权的宪法解释,也鲜见学术自由的侵权案,所以不仅普通公民难以确定自己享有什么样的行动权利,就是法院也难以在具体案件中确认什么是学术自由权,究竟学术自由权有无遭到侵害。
再者,在法理学层面尚缺少对高等教育法制核心法益的深入讨论,高等教育法制到底是以学术自由权的保障为核心,还是以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的保障为核心,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不清晰的,这就影响到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构建逻辑的自洽,最终削弱对学术自由权的保护。
最后,现实中学术行政化以及学术腐败现象严重,法律规制显得苍白无力、手足无措,更使得学术自由权及其救济成为含混不清的灰色地带。
因此,从历史与学理两方面厘清学术自由权的内涵以及其在法制中的核心地位实属必要。
学术自由观念发轫于希腊哲人之自由思想。
作为一种经典大学理念,最早则是由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些德国哲学家康德、费希特、洪堡、施泰莱马赫等人提出并践行的。
核心内容涵盖教学、研究自由以及学习自由。
然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没有提到学术自由,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仅提到了言论自由。
学术自由权的入宪稍滞后于大学探索的步子。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高等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不仅为学生提供了知识的积累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更是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
在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被认为是其核心价值之一。
本文将就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进行探讨,包括学术自由的定义、重要性、保障机制以及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学术自由的定义学术自由是指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教师和学者在学术研究与教学活动中的自由表达、探索和创新的权利。
学术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思想的自由发展。
二、学术自由的重要性1. 推动知识进步:学术自由为教师和学者提供了独立研究的环境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开展科研工作,推动学术知识的创新与进步。
2. 促进学术独立性:学术自由能够保护教师和学者的学术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选择研究方向、探索问题,并防止外部压力对其研究活动的干扰。
3. 培养创新人才:学术自由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开放、多元的学习环境,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和独立研究能力,培养出更多的创新人才。
三、学术自由的保障机制1. 法律保障:各国的立法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术自由,明确学术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美国的《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自由的内容和界限。
2. 学术机构自律:高等学府通常会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自由政策,确保教师和学者在学术研究与教学中的自由表达权。
3. 学术组织支持:学术组织扮演着推动学术自由的重要角色。
它们通过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期刊等方式,为学者提供了展示研究成果和交流学术观点的平台。
四、学术自由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1. 提升教学质量:学术自由促使教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的教学创新和探索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推动科学研究:学术自由使得科学研究能够独立进行,防止政治、经济等因素对科研活动的干扰,推动科研领域的繁荣。
3. 促进跨学科研究:学术自由鼓励教师和学者在不同领域之间进行跨学科研究,促进学科交叉与创新。
教育中的几个自由概念及限度 整理
教育中的几个自由概念及限度教育中的自由是有前提的。
教育过程不是使个人拥有“绝对自由”的权力,而是引导个人树立一种自由自主的意识,产生追求并创设自由的、平等的、民主的社会的愿望和权力。
一、学术自由及其限度1、学术自由的思想渊源及定义学术自由的思想历史悠久,我国的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有教无类”,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百家争鸣。
在欧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早在公元前250年就提出“学者必须有权力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
西方:史上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基础是中世纪欧洲大学奠定的,是科学事业、教育实践特别是高等教育实践中的一种基本自由。
应该说学术自由思想的出现,是欧洲17、18世纪启蒙运动中兴起的理性主义的自然结果,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是理性主义的前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正确使用自己的理性,要最大限度的发挥理性的能力,理性就必须是自由的。
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为哲学之自由”思想。
当时所谓的“为哲学之自由”就是学者的研究和理论,除了自己的良心和责任之外,免于一切外在权威的自由。
1694年,以“为哲学之自由”为基本原则建立了哈勒大学。
这所大学不仅是德国的而且是欧洲的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是欧洲“自由思想之堡垒”,在当时汇集了全欧洲最有才华的学者。
1711年,以为教授指出了哈勒大学与当时的大学的区别。
他问道”大学的任务是什么“,然后解释说”就是把人们引向只会。
也就是说引向分辨真理与谬误的能力。
但是对于大学的研究有任何限制的话,这一任务就不可能实现。
1806年,以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为基础,建立了柏林大学。
柏林大学的创始者和管理者们确立的学术自由的原则,逐渐被人们视为举办大学的基本原则。
我国:我国现代学术自由思想是与大学制度一起从西方引进的。
只要有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学术自由就是一个问题,这一点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现代大学的建立,是以作为北京大学前身的京师大学堂为开端的。
蔡元培执掌北大期间,提出并实践了学术自由的思想。
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导读:本文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价值观,更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
但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它有其制度根基。
【摘要题】理论经纬【关键词】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法律法规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最悠久的学术传统之一。
作为一种学术价值观,它既是大学学者长期孜孜以求的学术理想,又因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而成为现代大学组织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在某种意义上,学术自由已经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共荣的基本组织制度。
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坚实的制度根基,否则真正的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
一、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学术自由(AcademicFreedom)是根源于“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
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
深受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影响的柏林大学,在其初创时期即把“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和学习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原则,它赋予大学教师以充分的思考、研究、发表和传授学术的自由权利。
“自由”是与“限制”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学术自由的“享有者”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其“限制者”,学者却有不同的理解。
《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
它保证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者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他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不考虑他们的个人哲学观点、行为习惯或生活方式。
它是授给这些个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有机会为了发展知识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公认的见解。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把学术自由解释为: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和公众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讨知识以及研究的自由。
而蒙罗(G.R.Morrow)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认为学术自由是指“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识的自由”[1]。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是社会主体中的重要群体之一,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国家和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和政策。
本文将从校园内外两个方面,阐述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1.言论自由权大学是知识的殿堂,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核心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大学生作为公民自然享有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规定,学生有依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参加文化、科技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学校也应当为学生举办文化、科技、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知情权大学生享有知情权,即对个人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有获取的权利。
这是学生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之规定,学生享有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的权利。
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也应当向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确保学生了解和参与其中。
3.权益保护权大学生作为校园中较为弱势的群体,其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规定,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学生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威胁、打击的,学校应当给予帮助和保护。
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诉、上访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个人隐私权大学生作为个人,享有个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身份信息、个人建设信息以及获取其他个人信息所必要的其他信息。
大学生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公开与否,学校和工作人员不得未经允许收集、使用、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1.就业权大学生作为毕业生,享有就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劳动用工秩序,规范劳动条件的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就业自由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选择就业的权利。
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教育文档
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教育文档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一学术自由是指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而这一权利对于高校教师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高校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双重法律地位。
其社会性地位是指高校教师作为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能的专业人员的特质,包括对从事的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方面的能力,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教师地位的获得需履行特定的程序等。
因此,高校教师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即一般的公民权利和特殊权利,即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特点决定的教育权利。
本文在讨论高校教师的权利时,主要讨论其特殊的教育权利。
特殊的教育权利是由高校教师的社会性地位决定的,是由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带来的教师特有的权利。
按照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高校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间的带薪休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上引自《教师法》第7条),以及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教师法》第25条、28条、29条),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教师法》第26条、27条、30条以及33条、34条),申诉权(《教师法》第39条),享有法定节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规定》)和其他特殊权利,如女教师享有的法定产假权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良好的学术环境是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国学术环境不断改善,为推动产出重大创新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支持创新的学术氛围还不够浓厚,仍然存在科学研究自律规范不足、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术活动受外部干预过多、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问题导向,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推进人才使用、吸引、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宏观政策、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国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导向。
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破除制约创新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支持有利于激活创新要素的探索和实践,鼓励科技工作者增强创新自信,创立新学说,开发新技术,开拓新领域,创造新价值。
坚持学术自主。
维护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工作者研究探索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的自主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健全激励创新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
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
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一、概述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不仅关乎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更是保障学者独立思考、探索真理的重要基石。
在现代社会,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学术自由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当前学术自由面临的挑战与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学术自由的实现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
现代大学制度作为学术自由的重要保障,其建构应充分体现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术民主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学者提供了独立思考、自由表达的空间,同时也确保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学术自由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尊重学术自由,为学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促进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
学者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回馈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当前学术自由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
学术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学术腐败的滋生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术自由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利益格局的复杂多变也对学术自由构成了新的挑战。
我们需要在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对策与建议,以推动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
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不断完善制度环境、加强社会支持、深化教育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为学术自由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1. 学术自由在现代大学中的重要地位学术自由在现代大学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大学精神的核心体现,也是推动大学学术创新、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的基石。
学术自由是大学精神的核心。
现代大学作为探求真理、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殿堂,其根本使命在于促进学术的发展和进步。
而学术自由则为大学师生提供了一个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使他们能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推动学术的繁荣和发展。
学术自由是大学学术创新的源泉。
在学术自由的氛围下,大学师生能够自由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碰撞灵感,从而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成果。
高等教育法与学术自由保护
高等教育法与学术自由保护高等教育法与学术自由保护是当代社会中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它旨在维护高等教育的秩序、规范教育行为、保护学生权益,并为教师以及学术研究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首先,高等教育法为高等教育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高等教育机构、师生、教研人员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并能在教育事务中享有合法权益。
这无疑增强了高等教育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证了高等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其次,高等教育法确保了学术自由的保护。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学术研究和创新的基石。
高等教育法为学术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上的自由。
这种保护使得教师和学生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和创新实践,为高等教育事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然而,尽管高等教育法存在着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但它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能力、效率等问题可能成为制约。
由于高等教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确保高等教育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执法机构和部门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执行。
其次,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权衡各方利益。
高等教育法的内容涵盖众多利益主体,如学生、教师、行政人员等,他们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
制定高等教育法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高等教育法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此外,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也需要依据社会需求和发展动态进行调整。
高等教育领域是一个快速变化和不断创新的领域,因此高等教育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修订。
只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应对现实挑战和问题。
最后,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与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密切相关。
在一个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中,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是支撑知识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自由的内涵。
高校学术科研权益保护的法律保证书
高校学术科研权益保护的法律保证书尊敬的高校学术科研团队:为了加强对高校学术科研权益的保护,确保广大师生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法律保证书,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法律保证书适用于所有高校学术科研活动,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权益保护的目标和原则1. 保护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自由性,确保学术研究不受非法干扰和操控。
2. 保护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和经济利益。
3. 保护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和职业发展权益,防止人身攻击和职业诽谤。
4. 保护科研人员的隐私权,禁止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和泄露。
第二条:学术自由与独立性的保障1. 各高校应依法保障科研团队对研究课题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指令。
2. 高校行政部门不得限制科研经费的合理支出和使用,确保科研团队的经费自主权。
3. 高校应建立公正的评审机制,确保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论文发表等方面的学术自由。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 高校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科研成果的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
2. 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应当依法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包括专利、著作权等。
3. 高校应积极引导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第四条:学术声誉与职业发展权益的保障1. 禁止学术界内部或外部人士对科研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行为,维护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
2. 高校应提供公平的职称评审机制,确保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权益得到保障。
3. 高校应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平等的机会,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1. 高校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确保科研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2. 高校不得未经科研人员授权,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通信信息等。
3. 高校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应对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风险。
第六条: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1. 高校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对侵犯科研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保障科学研究权益措施
保障科学研究权益措施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科学研究权益对于维护科学家的创新动力和研究成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保障科学研究权益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一、确保独立性与自由度科学研究需要有独立的思考与判断,因此保障科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由度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研究的独立性:1. 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确保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不受经费限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源进行研究。
2. 鼓励科学合作与交流:为科学家提供更多与他人交流、合作的机会,以促进不同学科领域间的融合与创新。
3. 保护个人隐私与安全:采取措施保护科学家的个人隐私与安全,防止他们受到不法分子的骚扰或威胁。
二、维护学术不端的惩处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学术不端问题一直存在,这不仅有损于研究者的声誉,也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明确科学研究人员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倡导诚实、透明、公正的研究行为。
2. 加强学术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研究成果的审核和评估机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提供举报与申诉渠道:为受到侵权学者提供举报和申诉渠道,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对于举报行为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创新成果是其努力和智慧的结晶,在这个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科学家的创新成果得到合法的保护。
2. 提供技术保护和加密手段:建立科学家个人研究成果的加密技术或安全存储方式,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盗用。
3. 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商业化:为科学家提供更多的转化平台和商业化机会,鼓励他们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
四、推动科学伦理的发展科学伦理是科学研究的基石,它要求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遵循道德准则,确保研究活动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内容提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真理标准的讨论"和知识界的"拨乱反正"为开端,历经教育的恢复、重建和体制改革,宪法的修订和修正,人权、法治事业的进步,学术逐步"去政治化",学术自由原则的落实较之此前有明显改善,学术自由在客观上得到了更多的尊重。
然而,从法律角度考察,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并未能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中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相应地,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之门也尚待开启。
近年发生的几个案例,似乎预示着我国学术自由权之法律保障即将发生转向。
; 一、几个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 就笔者所查资料情况看,以法院受理的案件为限,我国至今尚没有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件。
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主要有: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决定案(1998)、叶训祥不服福清市人事局辞退教师决定案(2000)、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1998)、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二审,1999)、张向阳诉南京大学拒绝办法学士学位证书案(1999)、成路诉无锡轻工业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2000)[01]以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1999)。
[021]其中,莫尊通案、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问题;其他案件基本上都属于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因证书或纪律处分引致的纠纷。
这里以莫尊通案、叶训祥案和田永案为例。
; 案例1:; 莫尊通原系福清市洪宽中学教员,1996年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其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
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市人事局经研究批准莫尊通退休。
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摘要:学术自由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其容易遭受侵犯的主要根源。
大学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自由、学术活动自由、学术成果发表自由。
学术职业保障自由等方面,各方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不一。
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法律保障的完善、大学良好学术制度的构建和学者对学术规范的恪守。
关键词:学术自由;法律保障;实现中国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043—04一、大学学术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与现状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要追溯到1850年,当时的普鲁士宪法第20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首开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先河。
后来,很多国家纷纷将大学学术自由纳入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例如,阿根廷1853年宪法第14条规定,“学术研究及讲演自由。
”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之自由。
”德国1949年宪法第5条规定,“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
”希腊1975年宪法第16条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
”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学术自由”的词语,但却通过有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条款,给大学学术自由以逻辑上的保障。
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给大学学术自由赋予了宪法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法律化保障之路起步较晚。
我国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学术自由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设立相关条款,规定大学可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可以自主进行与国外其他大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可以自主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可以自主进行大学内部的人员调整与分配等。
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明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
保障学术自主权的措施包括
保障学术自主权的措施包括学术自主权,是指学术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表达学术观点和自由创新等方面实现的权利。
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重要的学术价值,保障学术自主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自由、平等的学术研究环境。
以下是保障学术自主权的措施:1.监督学术研究机构与人员的行为学术自主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障与限制,这就需要对学术研究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做出监督。
该措施的实施不仅对于防止研究机构和人员的任意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还可以维护学术自主的正当性,有助于学术自主权的实现。
2.维护学术研究机构的独立性学术研究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学术自主权的重要前提之一。
这需要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经济、政治等利益的干扰,从而保证学术研究机构的独立性,让科学家们自由地进行研究。
3.流通学术信息的保障学术自主权的实现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而这就需要保障学术信息的流通。
有关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打破学术信息屏障,促进学术信息的流通和传播,以支撑学术自主权的实现。
4.加强学术规范的制度建设与完善学术规范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是实现学术自主权的重要基础保障。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学术规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学术自主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与制度保障。
5.支持学术研究的完整性和质量学术研究的完整性和质量是保障学术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学术不端的监管,制定学术诚信规范并加强执行力度,同时还需要推进学术研究品质、道德和学风的提高,以支持学术自主权的实现。
总之,保障学术自主权的措施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的进程,有关部门需要不断赋予、推进不同的措施,以保证学术自主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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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真理标准的讨论"和知识界的"拨乱反正"为开端,历经教育的恢复、重建和体制改革,宪法的修订和修正,人权、法治事业的进步,学术逐步"去政治化",学术自由原则的落实较之此前有明显改善,学术自由在客观上得到了更多的尊重。
然而,从法律角度考察,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并未能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中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相应地,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之门也尚待开启。
近年发生的几个案例,似乎预示着我国学术自由权之法律保障即将发生转向。
一、几个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就笔者所查资料情况看,以法院受理的案件为限,我国至今尚没有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件。
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主要有: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决定案(1998)、叶训祥不服福清市人事局辞退教师决定案(2000)、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1998)、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二审,1999)、张向阳诉南京大学拒绝办法学士学位证书案(1999)、成路诉无锡轻工业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2000)[01]以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1999)。
[021]其中,莫尊通案、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问题;其他案件基本上都属于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因证书或纪律处分引致的纠纷。
这里以莫尊通案、叶训祥案和田永案为例。
案例1:莫尊通原系福清市洪宽中学教员,1996年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其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
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市人事局经研究批准莫尊通退休。
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
但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
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48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判决(1)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案例2:叶训祥原系音西学区洋埔小学教师,1998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福清市人事局以其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要求音西学区将原"合格教师"之评审结果改为"不合格教师"。
1999年福清市人事局以叶训祥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且1998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为由,作出《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
叶训祥不服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辞退处理决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清市人事局在二审期间未作书面答辩。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辞退决定的证据事实;根据教师法第5条和第3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有权对教师处分或者解聘的单位应为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不能提供其作为人民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对教师辞退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其作出辞退上诉人叶训祥的决定超越职权。
原审法院关于辞退决定作出的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判决(1)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00)融行初字第016号行政判决;(2)撤销福清市人事局《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
案例3: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 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三个案件都很难说是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例。
首先,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中,莫尊通和叶训祥都只是中、小学教师,而在学术自由权的历史上,中小学教师是否受到学术自由权的保护是有争议的;[03]同时,田永属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其是否享有应予保障的学术自由权,也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04]其次,在三个案例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整体上都未涉及宪法第47条规定的公民的学术自由权,法院的判决理由均没有明确提及"学术自由(权)",诉讼当事人也都没有从学术自由权角度提出任何诉由。
莫尊通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是福清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认定该行政行为处分的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
叶训祥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越权干预教育机构自主权的质疑,实际触及了学术自由问题,但是并未就此明确提出学术自由概念,更没有进一步辨明教育机构自主与宪法上的公民学术自由权之间的关系。
田永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其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违背了正当程序,不过,两审法院强调的都是"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其是否与原告的学术自由权相关,法院判决中未置一词。
然而,这三个案例又确实触及了学术自由权的边界。
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同时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干预教育机构自主权之法律根据的审查;田永案甚至涉及了对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与公民个体权利之间冲突的辨析,非常近似于西方国家关于机构的学术自由权(institutional academic freedom)与个人的学术自由权(individual academic freedom)的区分,同时,该案判决关于正当程序的强调--"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也似乎是对学术正当程序(academic due process)原则的阐明。
二、为什么我国很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在逻辑上,缺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可能有多种原因。
例如,学术自由权获得了良好的保障,侵权纠纷少有发生;学术自由侵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堵塞,法院不愿受理;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尚很少被视为一种可诉的法律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概念尚不完整,从而,不仅法院不愿涉足学术自由案件,当事人也对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术自由纠纷犹豫不决。
这里先围绕上述三个案例,就法院受理情况稍作分析。
整体上看,三个案件的受理均受到了质疑。
莫尊通案中,法院对于该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大分歧。
反对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同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
赞同意见则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叶训祥案中,除有关劳动权的辩解之外,受理问题的争议基本一样。
[05]田永案在受理问题上的争议,则主要是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06]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均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