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doc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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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法律维护名声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现代社会,名誉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不仅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起名誉侵权案的案例,探讨法律如何维护公民的名声。
一、案例背景2019年,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
某日,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看到李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
张某心生贪念,便在网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为“非法赛车手”,涉嫌走私车辆。
此谣言迅速在小区内传播,李某的名声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李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李某涉嫌走私车辆的谣言,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 及时采取措施维权当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如本案中,李某在得知谣言传播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应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传播谣言,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总结本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名誉权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的名誉,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第2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名誉权。
在我国,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名誉权保护 论文
论名誉权的保护摘要: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正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来浅论名誉权的保护。
关键字:名誉权、名誉侵权、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下面我们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它包括我国的名誉权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名誉侵权的现状和特征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名誉侵权行为的群体较为明确,主要有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
但无论何种名誉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都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受到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维护名誉权有助于保障其尊严和地位。
其次,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再次,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名誉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1.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公民和法人。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方面。
2.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如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
(2)诽谤: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目录摘要⋯⋯⋯⋯⋯⋯⋯⋯⋯⋯⋯⋯⋯⋯⋯⋯⋯⋯⋯⋯⋯⋯⋯⋯⋯⋯⋯⋯⋯⋯⋯⋯I Abstract ⋯⋯⋯⋯⋯⋯⋯⋯⋯⋯⋯⋯⋯⋯⋯⋯⋯⋯⋯⋯⋯⋯⋯⋯⋯⋯⋯⋯⋯II 一名誉权概述⋯⋯⋯⋯⋯⋯⋯⋯⋯⋯⋯⋯⋯⋯⋯⋯⋯⋯⋯⋯⋯⋯⋯⋯ 3(一)名誉权的概念⋯⋯⋯⋯⋯⋯⋯⋯⋯⋯⋯⋯⋯⋯⋯⋯⋯⋯⋯⋯⋯ 3( 二)名誉权的特征⋯⋯⋯⋯⋯⋯⋯⋯⋯⋯⋯⋯⋯⋯⋯⋯⋯⋯⋯⋯⋯3(三)名誉权的分类⋯⋯⋯⋯⋯⋯⋯⋯⋯⋯⋯⋯⋯⋯⋯⋯⋯⋯⋯⋯⋯3二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形式⋯⋯⋯⋯⋯⋯⋯⋯⋯⋯⋯⋯⋯⋯⋯⋯⋯4(一)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4(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6三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7(一)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7(二)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8四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对策⋯⋯⋯⋯⋯⋯⋯⋯⋯⋯⋯⋯⋯⋯⋯⋯9(一)基本概念的规定⋯⋯⋯⋯⋯⋯⋯⋯⋯⋯⋯⋯⋯⋯⋯⋯⋯⋯⋯⋯9(二)赔偿损坏数额的规定⋯⋯⋯⋯⋯⋯⋯⋯⋯⋯⋯⋯⋯⋯⋯⋯⋯⋯9参考文献⋯⋯⋯⋯⋯⋯⋯⋯⋯⋯⋯⋯⋯⋯⋯⋯⋯⋯⋯⋯⋯⋯⋯⋯⋯⋯10摘要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针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认定和形式、法律保护等方面,来论述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名誉、名誉权、法律保护I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体的互动密不可分 。但是 , 外一方 面 , 另 民众对 于 日常的侮 辱、 诽谤行为 , 又处于一种维权难 的尴尬局面 : 民事诉讼成本 高、 周期长 ; 政手段 普遍存 在 “ 案难 ” 行 立 的状 况 , 刑事诉 讼 存在取证难 , 且有撕破脸皮 “ 和谐 ” 不 之虞 。上述 纠结 , 反映 出现 了司法滥权与司法不作为的双重矛盾局面 。
他人 民事权 益 , 采取必要措施的 , 未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②
见储 槐植《 国刑法 》 北 京大学出版社 ,0 5年版 。 美 , 20
・
5】 ・
意 图 ; 是诉讼 上的责 任充 足要件 , 除合 法抗 辩 。反观 我 二 排 国犯 罪的传 统 四要 件论 , 主体 、 主观 、 客体 、 客观 四个 方面 为 罗列式闭合 型构造 , 缺 阶层性 与递 进性 。同时 , 欠 定性 又 定 量 的定罪模 式 , 从立 法体 系 而言 , 缺乏 区分性 , 无法 有 效 界
才能成功追诉 , 如果 是 滥 用 权 力 , 与 司 法 独 立 和 司 法 对 媒 则
的十多年 间 , 随着 网络媒 体 的发达 和公 民表 达 的活跃 , 有特 色的是 以刑 事诉讼为主 。 从 民事诉讼 的视角看 , 官员 和民众 对名誉权诉讼 的运 用 都反映 了对法 律制度 的创造性 运用 。地 方官员 使用 法律来 保护地方利益 和打击报 复媒体 很可 能鼓 励普 通 民众 通过 法 律机构来寻求救 济。对媒体 自由的软弱保 护有 助于 法院作 出有利于各种类 型案件原 告 的判 决 。但是 以上情 况也 同 时 激发 了诉讼 当事人 和法 院的期 望 , 就是 , 那 我们 可 以并 应 当
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2 故意——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 损害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 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3.4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但与精神损害、 附带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由受害人加以 举证和证明。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之“十”第四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公民、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 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 况酌定。”这是我国有效法律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精 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这一规定首先是明确了名誉 侵权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法 人。学术界认为,法人是个社会组织,没有生命活 动,不会发生精神痛苦,所以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 偿的权利主体。
1.5.5 网络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关 于名誉侵权可以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第12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理论和实践 上通常认为,这里所谓赔偿损失,既包括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为了平复受害 人因侵权行为蒙受精神痛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后者即是所谓精神损害赔偿。
1.5.2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资料的义务
在侵权发生时,由网站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 负有向受害人提供侵权人个人信息的义务,但 只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是 否有侵权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而不能 由当事人认定。
论我国民法对死者生前名誉的保护
2006.9法制园地论我国民法对死者生前名誉的保护□关保国(山西运城学院山西运城044000)摘要对死者生前名誉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关于这种保护的理论依据及方式在法学界却存在着许多分歧。
本文认为,采用“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更符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要求,也能取得更为合理的保护效果。
关键词死者生前名誉近亲属利益保护说民事权利能力死者近亲属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48-03对死者生前名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个观点已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然而,这种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进行保护更为有效,也更为合理呢?一、不同的理论学说及其主要理由对于人死亡后其生前名誉为何要保护的问题,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一)死者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
该学说认为,死者仍然是人格权的主体,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其理由为:尽管立法规定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从历史上看,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和人的生死相始终,从外国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念已被突破,并有加剧趋势,因此,死者可成为名誉权的主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①(二)死者法益保护说死者的名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但体现为一种利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种利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一个人死亡后,他已不可能再实际享有权利中包含的个人利益,可是由于权利中包含了社会利益的因素,因此对死亡的公民来说,他不再享有权利中的个人利益,而从社会角度来看,仍需要把这种利益加以保护,在此情况下,只能说与该死者生前有关的某些社会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说死者的某些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名誉本身就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益。
既然保护死者的名誉不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应当作为一种法益加以保护。
②(三)人身利益继承说人身权不能继承,但人身利益可以继承。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在现代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备受关注。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是指其个人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侵害时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然而,名誉权的保护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进行分析。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在法律上享有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公众人物的名誉对其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人物的声誉直接关系到其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对其个人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如果公众人物的名誉遭到恶意侵害,不仅会对其个人造成伤害,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在法律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来进行保护。
侵权行为包括诽谤和侵犯隐私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众人物的名誉造成损害。
例如,某媒体报道了一位公众人物的涉嫌贪污的消息,但事实上这一消息是虚构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诽谤,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公众人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等。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限制尽管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等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众人物在承担公共职责时,其名誉权受到限制。
公众人物在履行职责时,其言行和行为都会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批评和评论。
例如,某政府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了失职行为,公众对其进行批评和谴责是合理的,不会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其次,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受到限制。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名誉权指的是我国公民或法⼈依法维护⾃⼰名誉的权利。
名誉权是⼈格权中的⼀种。
我们都能理解,⼀个⼈的名誉是⼀个⼈的⼈格尊严并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对其他公民和法⼈的名誉进⾏败坏的,应当依法负相关责任。
那么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第⼀千零⼆⼗五条【名誉权的限制】⾏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和核实成本。
第⼀千零⼆⼗七条【作品侵害名誉权】⾏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千零⼆⼗九条【信⽤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的信⽤评价;发现信⽤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评价⼈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法规知识: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知识: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信息交流和传播也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
但是,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侵犯他人声誉、名誉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对此,法律法规对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从保护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定义声誉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声望和名望,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形象的集中体现。
而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个人名誉和小时候和尊严的法律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声誉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本之一。
而名誉权则是人们维护自己社会地位和尊严的法律武器,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声誉侵权是指通过不当手段在社会上对他人的声誉进行损害的行为。
比如,通过诽谤、造谣、恶意攻击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进行中伤和诋毁。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个人精神及心理方面的伤害,同时也会对个人的社会声誉和前途产生不良的影响。
名誉权是在侵犯声誉的基础上法律承认的个人权利,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
名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人享有保护其名誉和声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权利人享有追究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权利人享有恢复名誉和声誉的权利等。
二、法律保护声誉和名誉权的规定为了保护人们的声誉和名誉权,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了专门的保护和规定。
1、侵权行为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
其中,“其他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也就是说,名誉权是在侵犯他人权益基础上得到的法律保护。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也就是说,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侵犯名誉权而产生的损失和影响。
3、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为了保护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民事救济方式。
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良好声誉、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具体案例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甲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某乙,造成某乙名誉受损,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某丙在公共场所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乙在朋友圈发布某甲的隐私照片,造成某甲名誉受损,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 起诉侵权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投诉举报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侵权行为,请求依法处理。
3. 请求调解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解决名誉侵权纠纷。
五、结语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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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
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