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7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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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市协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0号各市场成员:为维护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现已建成交易行为信息档案系统(以下简称“交易行为系统”)并正式上线。

自即日起,交易行为系统为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交易行为信息报送、信息处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查询等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行为系统记录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债券报价、交易、结算等环节的未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根据监管要求需要记入的相关信息,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线上填写债券交易结算失败说明、提交信息处理申请、报送债券交易结算统计信息等。

三、市场参与者对涉及本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可线上提交豁免、补充说明、异议处理等信息处理申请,申请材料见《关于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113号)及相关业务问答。

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查询本机构或其他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

交易行为信息遵循“授权查询”原则,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自主管理授权查询机构名单,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报告。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报送市场参与者参与经纪业务的交易行为信息,以及货币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交易行为系统支持市场参与者查询货币经纪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执业机构、执业岗位等执业信息。

六、首次使用交易行为系统前,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应申请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并为其有权进行交易行为信息报送、查询等操作的人员维护相关系统权限。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7.09.17•【文号】中市协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111号各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定向投资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和银行间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二、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投资人等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协会综合平台)维护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投资人信息。

三、非金融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报送注册文件前确定定向投资人范围。

定向投资人可包括特定机构投资人(X)或专项机构投资人(N)。

(一)特定机构投资人(X)应满足《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的资质要求,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并与企业签署《定向发行协议》后成为定向投资人。

《定向发行协议》对签署各方具有约束力。

(二)专项机构投资人(N)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专项机构投资人经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成为定向投资人后可投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认可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

四、注册期间或注册完成后,发行人可在主承销商的协助下在定向投资人名单中增加特定机构投资人(X)。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一)截至2024年10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资产支持证券应按规则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10月31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的“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2023年9月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的增信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2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服务水平,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个人会员管理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四条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申请加入协会。

境外机构可申请成为协会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入会申请书;(二)本单位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五)会员信息备案表;(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协会对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送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代表应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

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并提出符合条件的继任人选。

第八条会员设联系人若干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会员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告知协会。

第九条协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对上一年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书面变更说明:(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三)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四)协会或会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2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2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2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32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7月8日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

截至申请截止日2016年7月15日,共有47家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

协会
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银行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熊猫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

二、外资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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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9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9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9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
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19号)
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
评价规则》,并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授权,协会于2012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共有1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向协会提交了参加市场评价的材料。

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经咨询相关监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1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1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1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8]第1号)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常务理事单位35家和个人常务理事2名,实到常务理事单位35家和个人常务理事2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会召开条件;监事长单位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协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时文朝同志主持。

经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了有关议题。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聘任协会副秘书长的议案》,同意聘任冯光华同志为协会副秘书长,聘期4年;
二、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工作计划》,责成协会秘书处组织实
施;
三、通过了《。

信托公司债券业务和承销资格分析

信托公司债券业务和承销资格分析

信托公司债券业务和承销资格分析博士后工作站尹璐观点:2018年4月1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批准中信信托、兴业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华能信托、上海信托6家信托公司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获得承销资格,有助于信托壮大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力量、丰富银行间市场投资者来源、提升对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的服务质量、推动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于市场而言,具有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

本期研究专栏刊登的《信托公司债券业务和承销资格分析》基于对债权业务市场的分析,详述了债券承销业务现状以及债权承销资格申请步骤,以期对公司未来在相关业务的拓展上有所助益。

一、债券业务(一)债券市场概况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基本子市场在内的综合分层的市场体系,以及以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可转债等)、短融及超短融等为主要品种的债券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上主要有两大类债券,利率债和信用债,其中以信用债为主。

图1 非金融企业融资手段从发行主体来讲,利率债发行主体有财政部(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地方债);信用债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品种有公司债(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发改委监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监管);从风险角度讲,利率债被视为无风险债券;信用债风险较高;从流动性讲,利率债流动性较好,质押率高,可为投资机构通过质押式回购换取流动性。

2017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累计发行39.52万亿元,同比增长9.37%。

其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量为37.9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3%,占债券市场总发行量的比重为95.98%;交易所发行量为1.59万亿元,较上年下降38.35%,占债养市场总发分券种看,发行量最大的四个券种依次是同业存单、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分别为20.19万亿元、4.84万亿元、4.36万亿元和3.97万亿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为方便广大市场成员加入协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入会条件自愿加入协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其中,发行债务*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入会除上述需具备的五项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未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二、申请成为会员须提交的材料入会申请书;本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级市场业务、二级市场业务、衍生产品业务、取得哪些业务资格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分析能力介绍;具体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控制度;关于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会员登记信息备案表其中,第、、、项材料可注册后登录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参考相应模板进行填写三、入会程序申请单位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注册并登录会员信息管理系统,递交电子版材料,协会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查并在系统中予以反馈,确认其是否符合协会要求;经协会工作人员确认和通知,申请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快递至协会秘书处,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协会工作人员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协会工作人员向通过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申请单位传真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缴纳会费;协会工作人员向已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知书》,确认其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更新协会网站会员名单四、注意事项各单位在入会之前须认真阅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了解会员权利与义务成为会员应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已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标准请咨询协会工作人员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并缴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标准已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标准请咨询协会工作人员在申请入会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及时咨询协会工作人员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联系电话:李雅心 - 宁洁 - 传真:-;协会网址:;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登记信息备案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水平,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场成员要求,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收集市场相关机构评价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各自适用的评价表;二、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使用,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需根据协会要求另行评价;三、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发放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五、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书面说明。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如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联系人:张汉泽************金旸************传真:************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 01(发行人填写)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金评价前请详细阅读本页背后《注意事项》评价单位:评价人:联系电话:评价日期:注意事项1、此表仅适用于发行人对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发行人需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另行评价;2、发行人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取消其本次评价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3、发行人需在领取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0号)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于2011年4月26日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第四条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80名。

第六条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

其中,从事市场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类会员代表占70%、中介机构类会员占5%、特别会员占20%、其他类会员占5%。

第七条协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第八条协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九条推选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推选委员会当然委员,秘书长为主任委员。

第十条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

附件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要求说明一、材料内容(一)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须包括以下内容:1. 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股东情况,基本业务运行情况,近三年监管评级情况,《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变更情况等。

另附:《营业执照》副本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 自入会以来未发生变更则无需另行提供)。

2. 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包括:本机构组织架构图及业务联系等相关说明,债券承销相关业务部门及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的成立时间、部门设置、基本业务范围、业务框架及业务联系、工作机制和流程、人员配备及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

另附: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模板见附1)、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工作简历(模板见附2)、近三年取得能力建设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模板见附3)。

3. 债券承销业务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说明:(1)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度说明。

(2)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度说明。

(3)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度说明。

4. 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1)上一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开展情况(笔数、金额等)。

(2)上一年度11鉴于信托型ABN 推出时间较短,因此本次市场评价中涉及资产支持票据业务量的统计周期为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

参与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情况(作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参与发行金额、只数等)。

另附:上一年度参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明细表(模板见附4)、市场评价基本信息表(模板见附5)。

5.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二)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公告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机构(不含理财专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割量、债券托管量的证明材料原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正文:----------------------------------------------------------------------------------------------------------------------------------------------------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债务融资工具试行“常发行计划”(Frequent Issuer Program FIP)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常发行计划”是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

二、试行“常发行计划”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应满足资产总额>500亿元,资产负债率(1)<85%;对于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的,可适当调整资产负债率财务指标要求。

(三)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24个月内(2),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含3期)(3)。

三、“常发行计划”机制下,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组成当期债项完整募集说明书,项目受理、注册评议、挂网发行等操作性事宜按照“常发行计划”工作机制问答(附件1)办理。

发行人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担责任,按照基础+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附件2)编制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

四、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定独立对当期债项注册、发行阶段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履行中介机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后续注册和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对基础募集说明书有关事项进行更新、更正或补充,对相应事项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中市协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37号各市场机构: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促进信用评级业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评价规则》)等相关制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相关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注册评价规则》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使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满足《注册评价表格体系》R-11所述情形的,可为信用评级机构出具《合格机构投资者认可函》,并阐明认可的具体评级业务资质类别。

三、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本次注册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协会将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情况,适时组织市场成员对满足注册申请条件的机构进行注册市场化评价。

四、参与注册评价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与注册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联系人:谷小青电话:************杨苏琦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4月9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9.07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1〕21号
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的
公告
为保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召开,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7月成立了第四届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经与会员单位、市场成员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充分酝酿和沟通,推选委员会按照市场影响力、机构代表性、市场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推选产生了向理事会提交的第四届会员代表的建议名单。

2021年8月31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确定了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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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7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17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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